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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證明

勞動關係證明

  在現實生活或工作學習中,要用到證明的情況還是蠻多的,證明是由機關、學校、團體等發的證明自己身份、經歷或某事真實性的一種憑證。寫證明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關係證明,歡迎閱讀與收藏。

勞動關係證明1

  _________同志是我公司___________部門職工,於_______年___月___日到職,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狀況,經公司研究決定,從______年___月___日於以__________________終止勞動關係。

  人力資源部

  年 月 日

勞動關係證明2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規定,你與單位就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同時,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建議你注意儲存出勤記錄、工作證、服務證、工資單、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資料,作為確認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及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單位拒不簽訂,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規定,事實勞動關係亦適用勞動法。

  如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從上文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存在上述三個條件的,那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成了勞動關係,不過此時還需要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包括 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等等。

勞動關係證明3

  茲有我單位________同志,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被我公司錄用,原任本單位________月工資________元。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終止、解除合同,特此證明。

  該同志合同鑑證編號:

  (蓋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說明: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各種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均應填寫本證明書。

  2、本證明書一式五份。單位、個人各一份,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爭議處理處、勞動就業辦公室、社會保險辦公室,各一份。

勞動關係證明4

  編號: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 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符合

  六、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注:《證明書》一式四聯,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 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 人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 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勞動關係證明5

  一、可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蒐集證據證明勞動關係的方法

  1、儘量收集到證明的原件,如果無法收集原件,可採取影印或拍照的方式蒐集;

  2、如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勞動者可以到社保局網站上,或到社保局列印自己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蒐集網路資訊:用人單位網頁登記的各種公告或訊息,或者勞動者與相關人員的QQ或MSN等各種即時聊天資訊的記錄等

  4、蒐集手機簡訊與電話錄音

勞動關係證明6

  ________________:

  本單位與職工(性別):_________,年齡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的勞動合同已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解除(終止),其《勞動手冊》、《失業救濟金通知書》已發給勞動者本人,請予以辦理失業登記和領取《失業證》手續。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籤 收 回 執

  本人已收到單位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職工簽名:

  年 月 日

勞動關係證明7

  事實勞動關係證人證言可以證明嗎

  只是規定證人與被告人有利害關係是不能單獨使用其證詞證言作為認定案件的事實依據,其他情況下由審判人員甄別判斷是否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在勞動者僅提供證人證言的情況下,如用人單位未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勞動者非其職工,雖然,從證據規則角度來說,單就證人證言而作出事實認定有些牽強,孤證不立,尚需補強,但是,我們不能要求一位普通勞動者都能在工作中存留證據。對於這部分員工只有且僅有這些證據能夠證明,因此,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作出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的裁決。

  用人單位終止事實勞動關係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一、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應當歸咎於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原國家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5條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與消滅依法均為要式行為,在建立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在消滅時應當辦理解除或終止的相關手續。而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力的使用者,負有用工管理的職責,根據《勞動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進行勞動合同的管理,及時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與辦理解除或終止的相關手續,否則即構成過錯。

  其實,當我們進行過相應的勞動的話,我們無論如何也是拿得出該有的證明性檔案與事物的,畢竟是真的肯定也假不了,所以說,在我們遭遇到勞動問題的時候,我們也應該不慌不忙的收集相關的勞動過的證據去證明我們的清白。

勞動關係證明8

  茲證明xx,男,現年xx歲,漢族,身份證號xx,戶籍地xx,於xx年xx月xx日到xx年xx月xx日在我單位從事xx工作,現合同期滿,經協商,雙方自願解決了合同。

  特此證明。

  xx單位

  xx年xx月xx日

勞動關係證明9

  關於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茲證明___________同志(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於____ 年 ____ 月至_____年_____月任職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員工,於_____年____月解出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關係證明10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如何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法律解答。另外,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實踐中,我們勞動者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一旦發生什麼事情,用人單位可以藉此來推卸責任。如果您對此如何舉證證明勞動關係存在還有其他疑慮,請您及時聯絡的律師,我們將為您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

勞動關係證明11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

  同志系本單位職工,因下列第 項原因,決定於 年 月 日起與該同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1)經雙方協商;(2)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本單位規章制度;(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本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5)被開除、除名或因違紀被辭退;(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被勞動教養;(8)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本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9)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10)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11)達到退休年齡;(1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13)勞動合同期限屆滿;(14)企業宣告破產或依法被解散、關閉、撤消;(15)應本人要求,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於 年 月 日

  到本單位工作,與本單位簽訂的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工作部門、崗位和職務為: ,本單位工作年限共計 年 月。

  一、該勞動者與我單位的勞動關係,因以下第 項(只選一項)於 年 月 日終止、解除:

  A、試用期內符合法定解除條件:(1)由單位解除;(2)由勞動者解除;

  B、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單位規章制度;

  C、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D、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雙方協商一致,由單位解除;

  F、雙方協商一致,由勞動者解除;

  G、勞動者辭職;

  H、合同期限屆滿,依法可以終止的;

  I、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

  J、

  二、單位依法 (填寫“應當”或“無須” )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金額為 元;社會保險費已繳至: 年 月 日,證明書《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單位蓋章: 勞動者簽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辦人: 聯絡電話:

  留置送達的時間和地點:

  證明人:

  送達方式

  直接送達( ) 留置送達( ) 郵寄送達( ) 公告送達( )

  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說明:

  1、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勞動者送達本證明書。用人單位直接送達證明書時,勞動者拒簽收的,可留置送達;無法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的,可在單位內公告並用特快專遞方式郵寄送達;只有勞動者下落不明的,才可以公告送達。

  2、本證明一式兩份,勞動者簽名後自留一份;用人單位存一份。用黑色水性筆填寫,不能複寫,塗改無效。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於 年 月 日

  到本單位工作,與本單位簽訂的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工作部門、崗位和職務為: ,本單位工作年限共計 年 月。

  一、該勞動者與我單位的勞動關係,因以下第 項(只選一項)於 年 月 日終止、解除:

  A、試用期內符合法定解除條件:(1)由單位解除;(2)由勞動者解除;

  B、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單位規章制度;

  C、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D、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雙方協商一致,由單位解除;

  F、雙方協商一致,由勞動者解除;

  G、勞動者辭職;

  H、合同期限屆滿,依法可以終止的;

  I、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

  J、

  二、單位依法 (填寫“應當”或“無須” )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金額為 元;社會保險費已繳至: 年 月 日。

  單位蓋章: 勞動者簽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辦人: 聯絡電話:

  留置送達的時間和地點:

  證明人:

  送達方式

  直接送達( ) 留置送達( ) 郵寄送達( ) 公告送達( )

  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說明:

  1、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勞動者送達本證明書。用人單位直接送達證明書時,勞動者拒簽收的,可留置送達;無法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的,可在單位內公告並用特快專遞方式郵寄送達;只有勞動者下落不明的,才可以公告送達。

  2、本證明一式兩份,勞動者簽名後自留一份;用人單位存一份。用黑色水性筆填寫,不能複寫,塗改無效。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關係證明12

  第一,入職時要求籤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關係的最重要的法律檔案。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在勞動爭議過程中有效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故而在入職時勞動者務必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在公司規章允許情況下,儘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

  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係的情況下,類似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申辦貸款、信用卡的工資證明、暫住證以及單位評定員工等級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為確認勞動關係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儘量儲存這些資料原件。

  第三,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

  為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在目前情況下,有些社會單位是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比如各大商業銀行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那麼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這些部門調取相關的檔案。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代發工資協議都可以視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力證據。

  第四,請在職期間的同事提供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證人要能夠證明其本身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證人和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存在勞動爭議,否則會被視為和案件有利害關係;再次,證人開庭時一定要出庭作證,單純的書面證言一般不為法院採信。

  第五,申請服務客戶出具證明。

  在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也是現金髮放,而且勞動者也沒有保留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嘗試讓接受過服務的公司客戶為自己出具證明。如果客戶是公民,則需作為證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單位,則需要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勞動關係證明13

  哪些東西可以證明勞動關係

  工人只有向勞動部門證明了自己與工廠的勞動關係,才能獲得應得的權益,這聽起來似乎合理,畢竟凡事都要講證據,問題是這樣做會導致什麼樣的結果呢?那就是老闆為了一旦出了事可以逃避責任,會極力掩蓋勞動關係,於是像籤勞動合同、為工人買社保這些本來就讓僱主們很不情願的程式,今後推行起來會更加困難。

  因為無法證明勞動關係而使受害工人遭遇索賠困境的情況,本報已經不是第一次關注了,不久前,本版就曾報道過湖北少年來時祥在工作時中毒死亡,因為廠方毀掉了勞動關係證明而讓死因成“謎”的事件(見本版8月1日報道)。好在在記者和有關部門的努力下,最近廠方總算承認了來時祥曾在該廠工作,賠償家屬26萬元。而本版今天報道的曾玉華的工傷索賠,也已經獲得了認定,相信很快會有一個結果。

  可是過程實在艱難。一開始,兩件案子都因為“無法證明勞動關係”而面臨被勞動部門拒絕受理的可能。對於一個無依無靠,根本就未籤勞動合同或相關資料已被僱主毀掉的外來工,你讓他怎樣去證明勞動關係呢?當然,工友們的證詞可以作為證據,但是一邊是手握自己飯碗的老闆,一邊是無錢無勢的打工仔,形勢如此分明,也就不能對工友們的正義感抱有太高的期望。

  就算索賠方最後證明了勞動關係,取得了賠償,恐怕也是“慘勝”。跑斷腿,遭白眼就不用說了,時間更是耗不起,打官司期間的吃住費用就是一筆可怕的花銷,因此多數情況下,他們只有選擇忍氣吞聲,趕快另謀出路。

  要追索勞動權益,證明勞動關係是必要的,但要求處於弱勢一方的工人去舉證,顯然增加了解決問題的難度。勞動部門應該學一學醫療事故鑑定由醫院一方舉證的辦法,讓老闆來舉證:即對於未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工人買社保的僱主,如果有人向其主張勞動權益,而僱主又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應該由僱主舉證證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否則就認為勞動關係存在。

  這樣當然有可能出現個別人有意去訛詐老闆的情況,但請注意我的前提,這一條只針對那些未與工人籤合同、買社保的老闆,是他們違反《勞動法》在先,讓其吃點苦頭也不為過,這樣會促使他們主動完善用工手續。

  還有一條很重要,對企圖隱瞞勞動關係的老闆,一經查出要重罰。在來時祥中毒死亡的事件中,廠方有意隱瞞甚至銷燬了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檔案,但廠方認了錯,對家屬作了賠償也就算了,並不見勞動部門對廠方有意隱瞞的行為有何處罰。這樣廠方瞞得過就賺了,瞞不過最多把本就該付的賠償補上,對欺騙行為卻不需要支付成本,如此“好事”老闆們何樂而不為呢?

勞動關係證明14

  工傷案件辦理的過程中經常出現這樣一個情況:因公出差時,不幸遭遇車禍,想申請工傷待遇,但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公司不想承認勞動關係,勞動者該怎麼辦?

  律師建議: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以下證據可以證明你與公司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1、工資卡、工資存摺、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確認)、職工花名冊;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7、其它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1)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檔案

  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檔案,類似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只要其中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一般都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但是,此類證據必須上有用人單位的公章才有證明證明效力。

  (2)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合同特別是經濟事務的合同時,一般都會有“簽約代表”或“代表人”一欄,此時,如果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又有用人單位所蓋公章的話,那麼可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3)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它單位留存的相關資料

  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它單位若能出具有關勞動者曾代表用人單位洽談業務方面的證明,也可以證明勞動者曾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因為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第三方接觸時,有時會在辦理某些事務時向第三方提供有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比如說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或機關提交申報材料、代表用人單位到第三方處領取票據時在各種存根處代表用人單位簽名等。勞動者如能取得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第三方開具有關的證明,也可以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4)、錄音、錄影、照片

  錄音最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錄音,只要錄音能夠清楚反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承認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就可以基本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可拍攝其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或者其它關於工作方面的錄影也可作為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證據。

  律師提醒: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關係時,一定要主動要求籤訂勞動合同,並且妥善保管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證明15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茲有 同志,居民身份證號碼: ,於 年 月 日被我單位錄用,並簽訂了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的勞動合同。其在本單位從事工作崗位 ,本單位工作年限 年,因 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 )項規定於 年 月 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已按規定發給 個月經濟補償金、 個月醫療補助費,特此證明。

  勞動者簽收: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件一式四份,企業、職工、人才交流中心、社保機構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