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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公司章程

食品公司章程範本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各種章程頻頻出現,章程是組織或團體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在一定時期內穩定地發揮其作用。那麼什麼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食品公司章程範本,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透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依照《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xx食品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縣xx鎮xx道特x號

  第四條 公司由2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範圍:食品(豆皮、魚面、糯米粉)加工與銷售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 註冊資本、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1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餘下的註冊資本80萬元人民幣由王xx、王xx兩位股東分別在20xx年x月20日前按比例繳足。

  第八條 股東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金應在設立公司申辦過程中,委託會計(審計)師事務所驗證時向驗證部門提交有關的憑證和實物。

  第十條 公司登記註冊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為股東繳納出資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書面證明。出資證明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登出,經公司股東會稽核同意後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定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取公司剩餘財產。

  第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繳足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透過法律程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五條 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必須保持股東在兩人以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單位和個人。

  經理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亦不得將公司的閒散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專案,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股東會由股東組成。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後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

  一、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不能履行該項職責時,可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它股東主持。執行董事屆時未主持或未指定人主持召開股東會,可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推舉的大股東主持。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股權的股東或監事提議,執行董事可召開臨時股東會。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二、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一般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股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透過;對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透過,方能生效。

  三、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儲存。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股東向股東以外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 經理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監事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的`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提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益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為公益金(具體比例由股東會決定)。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經股東會決議後,公司可另外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七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用於下列各項用途:

  一、彌補虧損;

  二、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三、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四、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五、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十章 合併、分立和變更註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籤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並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責表及財產清單,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登報公告三次。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公司法》及本章程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併、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透過債權人,並於60日內登報公告三次;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後,編制資產負責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並通知債權人及釋出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清算小組通過後執行。

  二、清算後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後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後償還債務,最後剩餘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後,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出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對外公告。

  第十二章 工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援工會的工作。

  第十三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四十四條 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後並報登記註冊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牴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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