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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的《工會法》要點解讀

關於修改後的《工會法》要點解讀

  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於修改後的《工會法》要點解讀,歡迎閱讀。

  修改後的《工會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修改後的《工會法》將工會參與立法從原來的“研究起草”擴充套件到“組織起草或者修改”,參與立法的內容從“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變為“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重點是勞動關係和勞動權益、工會組織和工會活動、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方面的問題。參與立法的主體從原來的“同級工會”修改為工會。

  ●參政議政

  修改後的《工會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參加勞動關係三方協商

  修改後的《工會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方面的重大問題。”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是指由政府、企業方面的代表和工會三方就勞動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與實施進行相互協商的組織體制、運作程式的制度。工會作為職工利益的代表參與其中,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

  修改後的《工會法》第十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對於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修改後的《工會法》規定,工會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予以糾正。人民政府有責任責令企業、事業單位改正。對於拒不改正的,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處罰,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分。

  ●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

  修改後的.《工會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覆;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一)剋扣職工工資的;(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當前,企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主要有,拖欠、剋扣甚至是拒不發給職工工資;不執行國家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甚至不提供任何勞動保護;迫使職工超時勞動,長期加班加點,休息日、法定節假日不準休息而且不支付加班工資;女職工的四期保護難以保證等。

  針對上述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工會應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其採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有權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政府及其勞動行政部門有責任對此進行監察和處罰。情節嚴重的還應當由司法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幫助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修改後的《工會法》第二十條規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在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的,確定雙方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不得隨意改變或解除,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就要求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慎重,同時要求工會給職工以幫助和指導。

  ●代表職工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修改後的《工會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透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係的有效機制。工會組織必須積極代表職工與企事業單位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工會的職責

  根據《工會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工會認為企業處理決定不正確,有權提出意見、建議,要求重新研究處理。但是工會不能代替職工決定是否服從處理決定。職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會可以給予幫助和支援,但不能代替職工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主持勞動爭議調解

  修改後的《工會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企業應當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企業工會代表組成。調解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工會委員會有責任和義務做好企業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

  作為辦事機構,工會負責組織召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會議,受理爭議案件,主持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參加勞動爭議仲裁

  修改後的《工會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有同級工會的代表參加,作為三方代表之一,共同裁決勞動爭議案件。

  同級工會參加勞動爭議的仲裁,有助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爭議案件做出及時、公正的裁決。基層工會組織不參加仲裁委員會。但是,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基層工會和上級工會可以為其提供諮詢、代理和服務。

  ●開展勞動安全衛生的“三同時”監督

  修改後的《工會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這一規定強化了工會對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的參與權與監督權。

  “三同時”是指在新建、擴建、技術改造工程專案中,堅持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原則。要求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要有勞動、衛生、環保等部門和工會組織的代表參加。

  ●調查處理工傷事故和嚴重危害職工健康的問題

  修改後的《工會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覆”。

  工會參加傷亡事故和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可以監督和防止出現對傷亡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者故意延遲報告的情況,促使有關方面關注危害職工健康問題,及時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修改後的《工會法》第五十三條還規定:“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這從法律上保障了工會參加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權利。

  ●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

  修改後的《工會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這一規定,強化了工會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行為的監督權。工會有權進入企業,及時瞭解、發現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企業有義務予以協助。

  ●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怎麼辦

  修改後的《工會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解決意見。對於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儘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在處理停工、怠工事件上,工會是職工方面的代表者,有權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提出意見和建議;用人單位應滿足職工的合理要求,同時工會應協助用人單位做工作,儘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工會法律幫助與服務

  修改後的《工會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發展和完善,各項工作、各種行為都逐步地納入了法制化的軌道。工會必須適應我國法制建設的要求,依法開展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代表職工參政議政,參與立法,需要具有法律意識;工會組織職工進行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權利,需要依照法定程式,按法定許可權進行;工會監督政府、企事業單位依法辦事,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特別是勞動法律法現,需要有法律知識;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需要知道哪些是合法權益;職工因勞動爭議起訴到法院時,工會要支援和幫助職工,有時還要代理職工參加訴訟,需要有專門的法律知識。

  縣級以上總工會有條件的,應當培養、選拔和引進專門的法律人才,建立相應的機構,為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工會法》的規定為此提供了法律依據。

  ●協助用人單位辦好集體福利事業

  修改後的《工會法》第三十條規定:“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集體福利事業是解除職工後顧之憂,保證職工身體健康,調動職工群眾的生產積極性,更好地發展生產的有效手段。工會關心群眾生活,為他們辦好事、辦實事,要協助行政興辦集體福利事業,改善各項集體福利設施,以激發和保護職工群眾的勞動熱情,充分調動職工群眾的生產積極性。

  ●教育和動員職工促進企業生產發展

  修改後的《工會法》第七條規定:“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第三十一條規定:“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會應當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在非公有制企業,工會應提倡勞資兩利、勞資共建。

  ●做好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修改後的《工會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根據政府委託,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這一規定表明,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是在政府的授權下由工會承擔的。勞動模範的評選要充分發揚民主,表彰以政府的名義進行。勞動模範的評選、培養和管理工作是工會的光榮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