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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辦法

印章管理辦法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係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加強公司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規範公司各類章印的刻制、保管、監督使用以及登記建檔等管理行為,有效控制各類章印使用帶來的各種經濟與法律責任風險,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辦法。

  一、印章的發放和回收

  所有章印由綜合辦公室發放、回收。

  二、印章的刻制

  1、印章刻制的申請、稽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門負責人據工作需要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請,經總經理稽核批准後方可刻制。任何下屬單位及部門都不得擅自私刻印章,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2、印章刻制:刻制申請經過批准後,統一由綜合辦公室辦理。

  三、印章的管理

  1、公司授權綜合辦公室及其它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公司的各類印章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監督印章的使用和保管。並由綜合辦公室統一備案,並下發印章啟用的函告。

  2、印章必須由專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給他人使用。

  3、公司建立印章領用登記表,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表上予以記錄。

  4、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四、 印章的使用

  1、公司印章使用建立《章印使用登記表》制度,使用印章,及時登記。

  2、各類印章使用應具備的條件為:

  ⑴ 行政章:僅限於與之相對應的性質檔案方能蓋章。非特殊情況,不得當“專用” 印章使用。

  ⑵ 合同專用章:僅限於各類合同、協議簽訂時專用。

  ⑶ 資料專用章:僅限於各類資料專用。

  ⑷ 財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是在涉及到公司財務業務的專門印章。單位對外的現金、銀行收付業務(預留銀行印鑑、支票、匯票、業務委託書等)、以及其他外部業務(如工商部門備案等用途)等。

  ⑸私人印鑑章:適用於簽發支票、檔案以及合同中需使用的私人印鑑章。通常須經過其本人或其授權人確認,方可蓋章。特殊情況下,可透過電話或其他科學有效的方法確認(應有記錄),事後補籤《印章使用登記表》(見附件1)。

  3、章印使用程式:

  ⑴ 公司各級人員需使用印章時,每次必須按要求填寫《章印使用登記表》,將其與所需蓋印的檔案一併逐級上報,經有關人員稽核,並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准後,印章保管人方可蓋章。

  ⑵印章保管人應對檔案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後方可蓋章。

  ⑶ 在逐級稽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檔案予以退回。

  ⑷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必須依據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稽核後方可蓋章。

  ⑸ 財務人員依日常的許可權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 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式,特殊情況除外。

  ⑹ 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詳細註明事由,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批准後方可由區域經理級以上人員攜帶使用。

  ⑺ 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董事長或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五、印章的作廢和銷燬

  1、印章的作廢包括不適用作廢、磨損作廢、遺失作廢等。

  2、經確認作廢的印章由使用部門提出銷燬申請,填寫《印章銷燬申請單》(見附件2)經分管副總稽核,經批准後方能銷燬。

  六、責 任

  1、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報告。

  2、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式,不得擅自使用。

  3、違反本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並賠償公司的實際損失,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七、 附 則

  本辦法解釋權屬公司綜合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