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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一起來看看吧。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9號令)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規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有限空間的基本特徵是:空間有限、自然通風較差、常伴有不明有害氣體和易燃、易爆氣體,對人身安全構成較大威脅。

  有限空間作業是指在有限空間內(如:鍋爐、壓力容器、除塵器、地溝、煙道、地坑、汙水提升站、汙水處理池(井)、化糞池、下水道、箱罐類容器等)實施的檢查、維修、施工等活動。

  第三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第二章 有限作業空間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第四條 有限空間危險、有害因素包括:

  (一)裝置設施與裝置設施之間、裝置設施內外之間相互隔斷,導致作業空間通風不暢,照明不良,通訊不暢;

  (二)活動空間較小,工作場地狹窄,易導致工作人員出入困難,相互聯絡不便,不利於工作監護和實施、施救;

  (三)溼度和熱度較高,作業人員能量消耗大,易於疲勞;

  (四)存在酸、鹼、毒、塵、煙等具有一定危險性的介質,易引發窒息、中毒、火災和爆炸事故;

  (五)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氣體和蒸汽、有毒氣體和蒸汽、冒頂、高處墜落、觸電、物體打擊、各種機械傷害等危險有害因素。

  第三章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單位要建立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細化作業標準,每項作業必須明確安全責任人,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要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作業程式為:

  (一)由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單位、專案部提出申請,由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

  (二)安全責任人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查等情況;

  (三)監護人員必須是車間級副職及以上管理人員,負責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裝置是否齊備,確認合格後簽字認可;

  (四)專案責任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複查無誤後,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在《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簽字批准後,方可進入作業。

  第四章 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六條 單位應對從事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內容包括: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範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過程;

  (三)檢查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並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五章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的原則。

  第八條 作業前,專案負責人對參與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基本情況和危險因素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九條 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第十條 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採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後上鎖等措施,並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第十一條 進入有限空間前,採取有效通風措施,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範圍內,確認合格後才允許進入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裝置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作業中斷30分鐘,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重新送風,檢測合格後方可進入。

  第十二條 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第十三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第十五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裝置內照明電壓應按相關規定執行,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第十八條 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有限空間的坑、井、窪、溝或人孔、通道出入門口應設定防護欄、蓋和警告標誌,夜間應設警示紅燈。

  第十九條 有限空間作業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採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第二十條 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採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並進行定時監測。

  第二十一條 發生中毒、窒息等緊急情況時,嚴禁盲目施救,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並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同時撥打急救電話。

  第二十二條 在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裝置內作業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作業完工後,經安全負責人、監護人與專案負責人共同檢查裝置內部,確認裝置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後,方可撤離。

  第六章 現場管理

  第二十四條 安全負責人職責

  (一)參與審查有限空間的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

  (二)稽核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

  (三)監督、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及應急救援措施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 專案負責人職責

  (一)應認真負責,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能力;

  (二)確認作業者的安全培訓及上崗資格,負責複核清點出入作業場所的人數;

  (三)定時與作業防護人保持聯絡,監督氣體定時檢測;

  (四)在作業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五)交叉作業時,應採取避免相互傷害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 氣體檢測人員職責

  (一)熟悉檢測儀器裝置和檢測方法;

  (二)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測;

  (三)能科學分析有毒有害介質的產生原因;

  (四)對所檢測的資料負責。

  第二十七條 作業防護人員職責

  (一)具有熟悉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警覺並判斷作業者異常行為的能力,接受職業安全衛生培訓。

  (二)堅守崗位,在作業者作業期間,作業防護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防護人員不能離崗,適時與作業者進行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資訊交流,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命令,必要時撥打急救電話並按要求上報。

  (三)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即令作業者撤離有限空間:

  1、發現作業者出現異常行為;

  2、有限空間外出現威脅作業者安全和健康的情況;

  3、作業防護人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職責時,也應通知作業者撤離。

  第二十八條 作業人員的職責

  (一)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二)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具;

  (三)與作業防護人進行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資訊交流;

  (四)作業人員意識到身體出現危險異常症狀時,應及時向作業防護人報告或自行撤離有限空間並及時告知其他作業人員。

  第七章 應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編制釋出有限空間作業應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內容包括:確定應急救援組織指揮機構;應急救援預案培訓、演練、更新,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培訓與演練;應急器材的準備與管理等。

  第八章 改善環境,提升有限空間設施裝置質量

  第三十條 對有限空間故障較多的`裝置設施要逐步改造,減少維修工作量和維修頻次。

  第三十一條 改善作業環境,提升安全裝置、設施水平。透過加設必要的通風裝置,空氣檢測報警裝置等,改善作業環境。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內容

  第三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式為:

  (一)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二)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三)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後簽字認可;

  (四)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複查無誤後,報廠生產辦審批後,方可進入作業。

  第四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一)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二)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並對裝置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三)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採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後上鎖等措施,並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四)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範圍內,分析合格後才允許進入裝置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裝置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五)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六)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八)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辦批准;

  (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裝置內照明電壓應不大於36V。在潮溼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於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十一)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十二)有限空間作業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採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十三)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採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並進行定時監測;

  (十四)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並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十五)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裝置內作業審批手續;

  (十六)作業完工後,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裝置內部,確認裝置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後,方可封閉裝置孔。

  第五條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第六條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開啟裝置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裝置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裝置內通風;對於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裝置,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第七條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第八條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第九條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後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裝置內部。

  第十條在清理裝置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澱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第十一條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第十二條作業完成後,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裝置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後,方可封閉人孔。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