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銀行擔保合同4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銀行擔保合同4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銀行擔保合同 篇1
貸款人:
借款人:
保證人:
經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充分協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以下內容貸款:
(一)貸款種類________;借款用途_________。
(二)貸款金額_________(幣種及金額大寫)。
(三)貸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還款方式_______(分期還款的日期和金額為:____年__月__日歸還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歸還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歸還_____元)。
(四)利率為月息____%,按____計付利息(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或借款人未按時向貸款人付息時,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二、保證人與借款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保證人保證期間: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四、保證人的保證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五、借款人應按合同訂立的期限歸還貸款本息。逾期貸款在逾期期間按日利率____計收利息。如需延期還款,借款人必須在貸款到期前15天向貸款人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簽訂延期還款協議。延期協議簽訂後,保證人自願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六、借款人應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對擠佔挪用貸款在擠佔挪用期間按日利率____計收利息。
七、借款人承諾: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所有開戶行、賬號、存款餘額等資料。
(2)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3)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並按期清償貸款本息。
(4)用本企業資產對他人債務進行擔保,應事先通知貸款人,並不得影響貸款人到期收回貸款。
(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換、改變住所或經營場所以及減少註冊資金時,應事先通知貸款人。
(6)借款人因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併(合併)、對外投資及其他原因而改變經營管理方式或產權組織形式時,應提前通知貸款人,並落實債務和還款措施。
借款人違反本條任何一款內容,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停止發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或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
八、貸款人依照本合同規定提前收回貸款本息時,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九、貸款人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均可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並可在必要時商請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扣收。
十、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一、其他事項: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借、貸、保證人各持_____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生效。
貸款人:
日期:
借款人:
日期:
保證人:
日期:
銀行擔保合同 篇2
抵 押 人:______________企業性質:_____________
立協議人:
抵押權人:___________銀行
為了明確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各自責任、權益和義務,恪守信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貸款抵押管理規定(試行)》,特簽訂本《抵押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一、抵押人自願以“抵押物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權,擔保借款人__________與__________銀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之借款合同,按期履行債務償還借款。該貸款種類為___________,金額_________萬元,用於__________。貸款期限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借款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
二、當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抵押人對“抵押物清單”中所列財產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擁有_________(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並在抵押期內將所有抵押財產的產權證書交由抵押權人佔管。
四、_________抵押物在此之前已設有抵押,抵押額為:__________萬元;抵押期限為________。
五、經雙方協商此項抵押的抵押額為_____萬元,抵押率為____%,抵押期限為____年,隨____號借款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抵押人在已設定抵押物的抵押價值額內不得重複抵押。在抵押價值額外再行設定抵押權的,應在再行設定抵押數之前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抵押人(公章): 抵押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銀行擔保合同 篇3
農銀借合字第______號
經中國農業銀行____________(下稱貸款方)與____________(下稱借款方)充分協商,根據《借款合同條例》和中國農業銀行的有關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由貸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種類)貸款(大寫)____________元,用於____________,還款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利率按月息____‰計算。貸款利率如遇國家調整,按調整後的新利率和計算方法計算。
具體用款、還款計劃如下:
分 期 用 款 計 劃分期還款計劃日 期金 額日 期金額 第二條 貸款方應在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和計劃的前提下,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的加息同。
第三條 借款方願遵守貸款方的有關貸款辦法規定,並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對違約部份,按規定加收____%利息。
第四條 借款方保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並以____(詳見清冊),上述財物的所有權歸_____________(借款方或第三方),現作價________元,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抵押財物。借款方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本息,又無特定理由的,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財物,從中優先受償。對不足受償的貸款,貸款方仍有權向借方追償。
第五條 抵押財物由________保管。抵押期間,借款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抵押財物,不得重複設定抵押。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
抵押財物的保管方應當保證抵押財物在抵押期間的安全、完整。在抵押貸款本息未清償期間,發生抵押財物毀損、滅失的,由保管方承擔責任。
第六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對借款方違反借款合同的行為,貸款方有權按有關規定給予信貸制裁。
貸款方按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均可直接從借款方存款帳戶中扣收。
第七條 貸款到期,借款方不能歸還貸款本息,又未與貸款方達成延期協議的,從逾期之日起至貸款全部清償前,貸款方按規定對未清償部份加收________%的利息。並隨時可以從借款方的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
第八條 在借款方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多個債權人的債務時,借款方願以其財產(包括應收款項)優先償還所欠貸款方的貸款本息。
第九條 借貸雙方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需要訴訟的,向貸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請仲裁的,按有關仲裁規定辦理。
第十條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及銀行有關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借、貸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借、貸雙方各持一份。
借款方
借款單位: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經辦人: (簽章)
開戶銀行及賬號:
貸款方
貸款單位: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 (簽章)
經辦人: (簽章)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製表單位:中國農業銀行
銀行擔保合同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國農業銀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信貸業務擔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貸風險,促進業務有效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業銀行信貸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信人在農業銀行辦理信貸業務應當提供擔保,符合信用貸款條件或信用方式有權核批行同意採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條 的範圍包括信貸業務的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債權與權的費用、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 信貸業務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前述方式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
農業銀行原則上只接受連帶責任保證。
第五條 信貸業務的擔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實現性原則。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於農業銀行境內自營本外幣信貸業務。總行單項信貸業務品種管理辦法對特定信貸業務管理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但特別規定與現行法律衝突的除外。
第二章 保證擔保
第一節 保證人條件
第七條 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和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可作為保證人。
第八條 境內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擔保機構除外)為保證人的,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成立,從事的經營活動合法合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農業銀行行業信貸政策;
(二)收入來源穩定,現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償意願和代償能力,願接受農業銀行的信貸監督;
(三)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下同);
(四)無不良信用記錄,或原到期信用、應付利息、應代償債務已清償或已經做了農業銀行認可的償還或代償計劃;未涉及可能導致重大損失的經濟糾紛。
第九條 信用擔保機構為保證人的,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成立,從事的經營活動合法合規;
(二)實繳到位的資本金在3000萬元以上(僅為個人生產經營融資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可放寬到1000萬元以上,僅為個人消費融資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可放寬到500萬元以上,政府承擔擔保損失的政策性擔保機構可放寬到100萬元以上);
(三)治理結構完善,運作規範,建立了嚴格的審保制度和風險補償機制,按規定提取責任保證金和風險準備金;
(四)原則上應有一定數額的擔保基金或擔保保證金存在農業銀行並專戶管理,擔保基金或保證金金額一般不低於法人融資擔保餘額的10%及個人生產經營融資餘額的5%;
(五)首次合作應經農業銀行一級分行資格准入審批。
第十條 自然人為保證人的,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在境內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資產,具有代償意願和代償能力,願意接受農業銀行信貸監督;
(四)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
(五)遵紀守法,無不良信用記錄,或原到期信用、應付利息、應代償債務已清償或已經做了農業銀行認可的償還或代償計劃。
第十一條 原則上不接受境內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提供的保證,但保證人為中央企業、總行授權書中確定的優勢行業重點客戶、總行統一推薦的可直接認定為AAA級以上信用等級的客戶、總行級優質房地產客戶、全國百強房地產企業、全國性商業銀行的除外,其他跨省提供保證擔保的保證人應經一級分行批准同意。 第十二條 原則上不接受境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跨境提供的保證擔保,但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受理:
(一)擔保的信貸業務為國際銀團貸款;
(二)保證人為穆迪、標準普爾或惠譽國際信用評級在A級(即穆迪A1、標準普爾A—及惠譽國際BBB級)以上的企業;
(三)保證人為農業銀行或農業銀行已授信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農業銀行已核定授信額度的境外金融機構;
(四)其他經一級分行批准同意的港、澳資企業為保證人的。 境外保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農業銀行應委託保證人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境外代理行或銀團參與行等對保證人的國籍、法人地位、資格、的合法性、財務狀況等情況出具書面意見,但上述第(三)項保證人除外。
第十三條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組織的保證:
(一)國家機關提供的保證,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供的保證擔保;
(三)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超出授權範圍的法人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擔保;
(四)農業銀行信貸政策禁止介入的法人、其他組織;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證擔保:
(一)有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
(二)擔任有逃廢債務行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且對公司逃廢債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但過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賭、吸毒等不良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保證人應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條 保證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年檢的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等;特殊行業須同時提交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或行業資質等級證書;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簽字樣本,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及簽字樣本;
(三)行政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印鑑卡,企業章程;
(四)保證人有權決策機構依照公司章程等內部規章制度和法律規定出具的同意擔保的有效決議或證明;法人分支機構提供的,應有有權授權人的授權書或有權審批機關的審批證明;
(五)近兩年財務年報與近期財務報告,成立不足兩年的保證人,提交自成立以來的財務年報與近期財務報告;
(六)或有負債清單及情況說明;
(七)農業銀行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境外法人、境外組織、國家政策性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總行已授信商業銀行為保證人的,在確認擔保真實有效的前提下可減擴音供上述材料。
第十六條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保證人固定居所證明;
(三)保證人財產或收入狀況證明;
(四)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材料;
(五)農業銀行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節 保證額度核定
第十七條 農業銀行綜合考慮保證人的發展前景、經營期內可用於代償債務的現金流量、或有負債的風險狀況等因素,合理核定保證人的擔保額度,但最高不超過下列規定:
(一)法人或其他組織(信用擔保機構、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境外金融機構除外)保證額度=N*有效擔保淨資產-已為他人提供的各類擔保餘額
1、N為保證人信用等級調整係數,其中保證人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上的為2、AA+級、AA級為1。5、A+級以下的為1;中央企業、總行授權書中確定的優勢行業重點客戶、總行統一推薦的可直接認定為AAA級以上的客戶信用等級調整係數為3。
2、有效擔保淨資產=所有者權益-無形資產(建設用地使用權除外)-待攤費用-待處理資產損失-遞延資產-合理預計的可能會形成損失但未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或有負債。
(二)信用擔保機構
保證擔保額度=N *(所有者權益-合理預計的可能會形成損失但未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或有負債)-已為他人提供的各類餘額;或者保證擔保額度= N *資產中高安全性和高流動性金融資產餘額—已為他人提供的各類擔保餘額。
1、 N為擔保放大倍數,最高不超過10,僅為個人生產經營融資提供擔保的N不超過15,僅為個人消費融資提供的N不超過30;
2、 高安全性和高流動性金融資產主要指現金、銀行存款、國債、金融債、高等級企業債、貨幣基金或其他一級分行認可的金融資產,但應剔除信用擔保機構轉存的用信人的保證金;
3、上述兩種方法核定的額度不同時,按孰低的原則核定額度。
(三)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以及境外金融機構在農業銀行核定的授信額度內提供擔保。
(四)自然人保證擔保額度=3*(年正常稅後收入-年債務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為他人提供的各類擔保餘額; 或者保證擔保額度=1*淨資產-已為他人提供的各類擔保餘額。
(五)法律法規或企業章程(合夥協議)對保證人對外總額有最高額限定,且該限額小於上述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信用擔保機構對單個法人的保證餘額一般不超過淨資產的10%,最高不超過15%;其他法人或組織對單個用信人的保證餘額超過保證人淨資產的50%時,應從嚴控制;法律法規或企業章程(合夥協議)對保證人對外單筆擔保金額或單個用信人擔保金額有最高額限定,且該限額小於上述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集團內部成員單位或關聯單位間的、其他保證人之間的相互擔保或迴圈擔保,應嚴格控制。
集團成員單位關聯擔保餘額佔集團授信的比例執行總行有關規定。採用集團內關聯企業保證的,應由集團本部(母公司)、核心企業或集團財務公司提供擔保;由集團公司本部(母公司)提供擔保的,核算保證能力時,應使用集團公司本部(母公司)未經合併的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