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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

關於擔保合同範文彙總十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擔保合同10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擔保合同 篇1

  摘 要 目前司法實踐中關於公司對外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存在諸多爭議,這一問題關鍵在於如何實現《合同法》第52條與《公司法》第16條的銜接,即對強制性規定這一概念的理解與適用,本文擬透過對理論與司法案例的分析,構建一個公司對外擔保合同效力認定的法律邏輯框架,來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問題。

  關鍵詞 公司對外擔保 合同效力 強制性規定

  合同作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在市場經濟的今天更應強調其私法自治性,避免對其的粗暴的干涉,在我國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中也是在不斷減小外部因素對當事人之間合同效力的干涉。目前我國立法中對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條款是《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它確立了合同無效的判斷標準,但單就此條款我們難以在司法中做出判斷,它需要結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才能予以運用,學理上這種條款叫做引致條款。豍

  圍繞這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幾個相關的司法解釋,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這就明確了法律與行政法規的範圍,即對於地方性法規及部門規章不得適用,但也有學者認為對於地方性法規與規章的認定需要具體分析其與上位法的關係。豎之後,20xx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14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20xx年7月7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要求“人民法院應綜合法律法規的意旨,權衡相互衝突的權益,諸如權益的種類、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規制的物件等綜合認定強制性規定的型別。如果強制性規範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某種型別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於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必要時應當徵求相關立法部門的意見或者請示上級人民法院。”。這就更加細化了《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進一步明確與縮小了用以判斷無效合同的法律法規的範圍。即把第5項的強制性規定分為管理性規定和效力性規定,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才能認定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 篇2

  一、擔保的概念與特徵

  1.擔保的概念。擔保,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保證合同履行、保障債權人利益實現的法律措施。《物權法》、《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擔保問題作有詳細規定。擔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從屬性。擔保合同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當然這種從屬性也有例外。《物權法》、《擔保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擔保法》第十四條)、最高額抵押(《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額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抵押權、質押權,而且《擔保法》規定了從屬性的前提下,允許"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可見合同擔保的從屬性是有條件。

  (2)補充性。擔保對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僅具有補充作用,在主債關係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人並不實際履行擔保義務。只有在主債務不能得到履行時,補充的義務才需要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因此,擔保具有補充性。

  2.擔保的方式。《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除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以外,還有一種重要的擔保方式就是反擔保。

  反擔保,是指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的擔保,該擔保相對於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這條規定強調反擔保只能由債務人提供,忽視了債務人委託第三人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情形。《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擴張解釋,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當然並非《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為反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在債務人自己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場合,保證就不得作為反擔保方式。

  二、擔保合同的無效與責任承擔

  1.擔保無效的情形。擔保合同必須合法方才有效。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擔保合同無效:(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2)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即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情形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3)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證券法》修訂之後,證監會、銀監會發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xx〕120號),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該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式的責任追究制度。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物件提供的擔保.(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透過。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作出決議。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2.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承擔《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擔保合同 篇3

  (一)保證合同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範圍;5、保證的期間;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二)抵押合同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4、抵押擔保的範圍;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三)質押合同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4、質押擔保的範圍;5、質物移交的時間性;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二、擔保合同的擔保範圍

  1、保證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質押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留置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擔保合同當中具體分為了保證合同、抵押合同以及質押合同,不同的擔保合同主要的內容是不一樣的,這點從上文中就可以很直觀的看出來。更多擔保合同方面的問題,歡迎你到網站進行具體瞭解,我們將為您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

擔保合同 篇4

  貸款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擔保方(丙方):

  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1.借款金額、期限

  1.1 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以大寫為準,下同)。

  1.2 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3 甲方應按1.2條約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前或推遲提款,應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視為違約。

  2.借款利率、利息

  本合同項下月利率為 %,自實際提款日起按日計息。借款到期,利隨本清。

  利率按以下方式支付:

  3.還款方式

  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額支付利息。

  4.擔保

  4.1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丙方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

  4.2 丙方完全瞭解乙方的借款用途,為其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4.3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含律師費)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4.4 保證期間為本合同確定的到期之次日起兩年。

  4.5 若甲方按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款項,則保證期間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還款日之次日起兩年。

  4.6 甲方與乙方協議變更本合同,無須經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7 甲方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8 甲方依合同約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時,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丙方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履行保證責任。

  4.9 丙方保證責任為獨立責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5.乙方權利、義務

  5.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提前還款。

  5.2 自覺接受甲方對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調查、瞭解及監督。

  5.3 按本合同約定清償本合同項下的本金、利息。

  5.4 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號碼應在變更後7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5.5 如發生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離、結婚,對外投資,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等),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乙方。

  6.違約責任

  6.1 甲方應按約定日提取款項,否則甲方有權按合同利率按日計收遲延違約金。

  6.2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提前歸還款項,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計收利息。

  6.3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

  6.3.1 向甲方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6.3.2 不配合、拒絕接受甲方的監督;

  6.3.3 未經甲方同意,轉讓、處分其資產;

  6.3.4 其財產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債權人佔有、接管或其財產被扣押、凍結,可能使甲方遭受嚴重損失的;

  6.3.5 其他任何可能導致甲方實現債權受到威脅或遭受嚴重損失的。

  7.合同無效、變更、解除、終止

  7.1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償清之日終止。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7.2.1 本合同項下之擔保發生不利於甲方債權的變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擔保;

  7.2.2 其他嚴重的違約行為。

  8.爭議解決

  各方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在合同簽訂地所在人民法院透過訴訟解決。

  9.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10.合同簽訂地

  本合同簽訂於ccc市 。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5

  摘要: 借款合同的擔保,是指借款合同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經雙方協商採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保證他方權利得以實現的法律手段。它是保證借款合同履行,避免或減少貸款風險,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一種法律制度。借款合同的擔保源於債的擔保制度。

  在民法理論上,債的擔保有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之分。

  (1)一般擔保是指債務人必須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總擔保。

  (2)特別擔保是相對一般擔保而言,它並非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擔保,而是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或者特定的人一般財產(包括信譽)作為債權擔保,其目的就在於保障特定的債權。根據擔保內容的不同,又將特別擔保分為人的、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三類。所謂人的擔保,是指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一般財產和信譽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其典型形態為保證;所謂物的擔保,是指以當事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主要方式有抵押、質押、留置、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等;所謂金錢擔保,指透過一定金錢的得失來督促當事人積極地、適當地履行自己的債務,保障債權實現,主要用定金方式。

  我國《擔保法》所稱擔保專指特別擔保,不包括一般擔保。擔保法確立的擔保方式主要有五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既有人的擔保,也有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而按照《貸款通則》的規定,借款合同的擔保只能適用保證、抵押、質押三種方式,留置和定金這兩種擔保方式不適用於借款合同。《擔保法》明確規定,保證、抵押、質押均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考慮到經濟生活的複雜性和多樣性《,擔保法》在第93條又作了說明性規定“:本法所稱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擔保條款”。因此,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既可以採用由出借方、借款方、擔保方三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在借款合同中設立擔保條款、並由擔保方在合同中籤字的方式,也可以採用由貸款方與擔保方簽訂擔保合同的方式。究竟採用何種方式,由擔保人和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共同協商確定。

  一、擔保法律關係

  研究擔保法律關係,對於正確確定訴訟主體,認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確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具有重要意義。擔保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方面:

  (一)主體

  擔保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接受擔保的一方和提供擔保的一方。

  1.接受擔保的一方

  在擔保借款合同糾紛中,接受擔保的一方是貸款人,一般是案件中的原告。

  2.提供擔保的一方

  在擔保借款合同的糾紛中,提供擔保一方,在保證擔保中,只能是第三人,在抵押和質押擔保中,既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他們一般是訴訟中的被告。保證人、抵押人和出質人是有資格限制的,對此《,擔保法》分別作了明確規定:(1)保證人。《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擔保人。依據《擔保法》第8條、第9條、第10條的規定,國家機關(除經國務院批准主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以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經企業法人授權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2)抵押人。抵押人必須是可以設立抵押的財產的所有權人、處分權人或所有權人授權的人;依法不能抵押的財產的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不能作為抵押人。根據《擔保法》第34條第5項的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立抵押。這裡,承包人既不是土地的所有權人,也不是土地的處分權人,僅是土地的使用權人,但因經發包人既所有權人授權同意,承包人便可以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財產所有權人的授權同意,應認為是抵押權利的讓渡,實際上也是處分權的轉讓。在此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因財產所有權人不是抵押人,而不能成為被告,但案件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故應將其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實踐中應注意的是,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經授權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既然不能作為保證人,也就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為他人借款設立抵押。也就是說,當抵押人為借款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時,應受前述有關保證人的資格限制。當然,這些單位以自己的財產為自己借款設立抵押是允許的。(3)出質人。出質人必須是動產質物的所有權人、質押權利憑證中的債權人,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股份的持有人,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享有人等。

  (二)客體

  擔保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在保證擔保中,客體是行為;在抵押擔保中,客體是抵押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及不動產上的權利,如土地使用權;在質押擔保中,客體既可以是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也可以是無形的財產權利,如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股票、股份,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三)內容

  擔保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擔保方式不同,權利義務的內容也不盡相同。我國《擔保法》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因為權利義務是確定法律責任的基礎和依據,我們將在擔保法律責任中進行探討。

  二、擔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擔保,無論是保證,還是抵押、質押,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簽訂。擔保合同一經簽訂既告成立,這一點是共同的。但因為擔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證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保證,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第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一經簽訂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貸款人、借款人共同簽訂擔保貸款合同。擔保貸款合同中有保證條款,或雖無保證條款,但第三人在“保證人”欄目內簽名或者蓋章,保證合同也即告成立並生效。三是擔保人單獨出具保證書,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情況。最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貸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銷保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並交回貸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證性質的書面檔案,包括信函、傳真等,也屬於保證書的範圍。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貸款人沒有明確表示拒絕,都應認定保證合同成立並生效。可見,保證是諾成性法律行為,保證合同一經訂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當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貸款人稱為抵押權人,以財產設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權有兩種,一是簽訂單獨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訂立抵押條款。但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權並不當然生效。依照《擔保法》第42條的規定,以該條所列財產抵押的必須向法定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之日即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或者登記機關不是法定機關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擔保法》第43條規定,抵押人以第42條規定所列財產以外的其它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時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簽訂後,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質,分為簽訂當即生效和簽訂並經抵押物登記才生效兩種情況。但《擔保法》第43條第2款同時又規定: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而,為了保證信貸資金安全,《貸款通則》規定,抵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並辦理登記。

  (三)質押的生效

  根據《擔保法》第63條和第75條的規定,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樣,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簽訂方式也主要有單獨簽訂質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設立質押條款兩種方式。但兩者不僅在客體即擔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辦理抵押物登記,而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轉移質押物的佔有,或者是辦理質押權利的登記。

  三、擔保的法律責任

  擔保合同法律效力不同,擔保人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方式、範圍也不相同。

  (1)保證人的責任。在一般保證的借款合同糾紛中,保證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代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及其他費用的義務。根據《擔保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一般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一般是第二被告,並且,只有當主債務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後,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其財產仍不能清償全部款項時,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才能產生代為償還的義務。這就是一般保證人的“檢索抗辯權”或稱“先訴抗辯權”。但是《,擔保法》第17條第3款又規定了三種例外情況:(1)債務人在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義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檢索抗辯權的。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況,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就不得行使檢索抗辯權。

  在連帶保證中,貸款人不償還貸款本息的,法院即可以強制執行作為第一被告的借款人的財產,也可以強制執行作為第二被告的保證財產《,擔保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依據這一規定,從理論上講,貸款人既可以將借款人作為第一被告,保證人作為第二被告,也可以將借款人、保證人單獨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從審判實踐上看,除非出現借款人破產、撤銷、登出、下落不明等情況,貸款人不宜僅起訴保證人,仍應將借款人作為第一被告、保證人作為第二被告提起訴訟。這是因為,法院在審理擔保借款合同糾紛時,要查清某些案件事實,如貸款人是否按時匯付貸款,借款人是否已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主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等,都應有借款人參加。否則,不利於查清事實,正確裁判案件。因此,當貸款人將保證人單獨作為被告提起訴訟時,如不存在上述情況,法院應追加借款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2)抵押人的責任。在抵押擔保合同糾紛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日期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有權將該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人喪失對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3)出質人的責任。在質押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日期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有權將質押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或者將質押權利兌現、轉讓,所得價款先受償。出質人喪失質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或喪失債權、股東權、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

擔保合同 篇6

  借款/擔保合同

  出借人(抵押權人): 身份證號:

  借款人: 身份證號:

  保證人Ⅰ: 身份證號:

  保證人Ⅱ: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籤

  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借款條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和期限

  1.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萬元整,小寫 ¥ 。

  1.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自年 年月 日止。

  實際借款日以到期借據為準。

  第二條 利率

  2.1借款月利率為

  2.2計息方式為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於 ,乙方應合法使用貸款,不得用作違法活動。

  第四條 提款

  借款人提款當日在保證人Ⅰ的見證下向出借人出具收到借款的《收據》 (借貸雙方也

  可按指定的銀行帳戶進行轉帳)。

  第五條 還款

  5.1合同各方協議選擇以下第

  1、借款到期一次還款;2、分次還款,還款計劃見補充條款。

  5、2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和還款日足額存款至出借人指定下列帳戶:

  借款人須保留銀行存款憑據或其他還款憑據作為還款、付息的證明。

  保證條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時,保證人Ⅰ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的《擔保約定》承擔責任,保證人Ⅱ按照第六條、第七條的保證方式和保證範圍承擔保證責任。本合同項下借款若無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時,保證人Ⅰ按照第六條、第七條的保證方式和保證範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條 保證方式

  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七條 保證範圍

  保證人的擔保範圍是: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補償金、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應付費用。

  第八條 保證期限

  保證期間為本合同項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抵押條款

  本合同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擔保時,抵押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九條 抵押物

  9.1抵押人自願向抵押人提供抵押擔保,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

  9.2《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並不作為抵押權人依合同對抵押物進行處分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任何限制。

  9.3抵押權人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產生的孳息、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新增物,以及因抵押物的毀損、滅失或被徵收、被徵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9.4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權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抵押人應予配合。

  9.5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將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長於貸款期限。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通知抵押權人,並將抵押事實告知買受人等相關人員。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9.8條的約定處理。

  9.6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抵押權人,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及時向抵押權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

  9.7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8抵押人所獲得的抵押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押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提存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抵押權人指定帳戶,以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

  C、用於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D、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9.9抵押人因隱滿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向抵押權人予以足額的賠償並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條 擔保範圍

  抵押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一條 抵押登記

  11.1本合同簽訂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證明在借款人全部還清之前由抵押權人保管;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和抵押權應辦理變更登記。

  11.2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後,抵押權人應積極協助抵押人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抵押物的處分

  12.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權人有權將抵押物委託評估、拍賣或變賣,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按第9.8條約定的其他事項方式處理;或經與抵押人協商將抵押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B、發生第9.7條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C、抵押權人依法可以處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2.2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償還抵押擔保範圍內全部責任後還剩餘的,抵押權人應將剩餘部分及時退還抵押人。

  12.3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

  12.4抵押權人在處分抵押物過程中產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都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質押條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質押擔保時,出質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三條 質物

  13.1 出質人自願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向出借人提供質押擔保,質物詳見《質物清單》。 《質押清單》作為本合同附近,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質押清單》對質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質押權人處分質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質權人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

  13.3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等而產生和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3.4質物價值發生了不利於質權人的變動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或出質人補足質物價值,借款人或出質人應在質權人要求的時間內補足。

  13.5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3.6出質人所獲得的質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質物所得收益,質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提存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質權人指定帳戶,以擔保本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

  C、用於修復質物,以恢復質物的價值;

  D、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

  出質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質權人要求的新擔保的,出質人可將上述價款自由處分。

擔保合同 篇7

  根據借款方(丙方)與貸款方銀行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合同編號:)以及甲方與貸款方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保證合同)和甲方與丙方簽訂的《委託保證合同》(合同編號:),甲方就主合同項下的債務為丙方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經丙方要求,乙方願意就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款項以其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財產向甲方提供抵押,為丙方進行反擔保。甲、乙、丙三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一、乙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抵押財產評估作價________萬元。

  二、乙方抵押期限自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屆滿後兩年止。

  三、乙方保證抵押物為其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或經營管理權)的無權屬爭議的財產。

  四、乙方應負責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承擔抵押登記費用,保證抵押的合法性。乙方在本合同簽定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檔案交給甲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五、抵押反擔保範圍:擔保金額(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及利息、借款方應支付貸款方的違約金或罰息、保證人代償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強制執行費、抵押物處置費等)。

  六、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及保證合同,主合同及保證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因主合同及保證合同無效所產生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七、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鑑定、登記、保管、公證等費用均由乙方和丙方承擔。

  八、主合同期限屆滿,丙方未能清償債務,甲方代丙方履行還款義務後,甲方有權以法定的方式處置抵押物並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九、抵押期間,乙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十、乙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並自願將甲方作為財產保險的唯一受益人。

  十一、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範圍內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視為抵押財產,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乙方不得動用。

  十二、抵押期間,抵押物造成環境汙染或其他損害,應由乙方獨立承擔責任。

  十三、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

  十四、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乙方不得動用。

  十五、為確保抵押物的真實性、合法性,乙方承諾: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無權屬爭議;

  2、未向他人設定抵押、典當、轉讓、贈與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處分過;

  3、抵押物無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情況;

  4、抵押物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或提出異議。

  十六、在抵押期間,乙方發生合併、分立、變更、撤銷、破產、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情況,其合併、分立、變更後的法人或其它組織仍繼續承擔或連帶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責任。

  十七、違約責任:

  (一)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若擅自處分抵押物的,其行為無效。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物原狀,且乙方應按甲方為丙方提供的擔保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應按甲方為丙方提供擔保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還應進行損害賠償:

  1、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

  2、已向他人設定抵押、典當、轉讓、贈與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

  3、抵押物有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情況;

  4、有第三人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或提出異議;

  5、有擅自轉讓、隱匿抵押物的行為。

  十八、乙方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1、法定代表人更換、改變住所或經營場所、減少註冊資金等;

  2、因承包、租賃、聯營、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併(合併)、對外投資及其它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或組織形式等。

  十九、乙方被其他債權人訴諸法律等情況發生時,應在情況發生後二日內將情況通知甲方。

  二十、抵押期間,乙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提前依法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

  1、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主合同履行期間丙方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甲方所擔保的款項落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程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二十一、甲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抵押物的保管費用、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及甲方代丙方償還貸款所發生的費用;

  2、貸款方本息損失及甲方的代償損失;

  3、甲方收取丙方逾期

  本息5%的違約金;

  4、甲方代貸款方收取貸款方和借款方所約定的違約金;

  5、補償上述款項後,剩餘部份返還乙方。

  二十三、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抵押物依法應進行抵押登記的,本合同在“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依法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各執一份,登記機關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

擔保合同 篇8

  _________集團_________電信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與擔保人_________,就被擔保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使用乙方個人住宅電話(業務登記單受理編號:_________)提供擔保簽訂如下合同:

  一、擔保人自願為甲方使用乙方固定電話所承擔交費義務提供擔保,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應為乙方的固定電話機主,並無欠費記錄的_________(地區)居民。

  三、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範圍為:

  (一)甲方使用固定電話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及違約金。

  (二)乙方與甲方因割接改號、換號、移機、增加服務功能,甲方自身更名對本合同予以變更等事由,擔保人仍然依照本合同履行擔保責任。

  四、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服務並交納全部費用後終止。

  五、若甲方使用乙方的固定電話發生欠費,乙方有權要求擔保人支付,並將欠費計入擔保人的固定電話費用中。若甲方和擔保人均不履行交費義務的,乙方有權對擔保人採取停機、撤機以及其他追繳措施。

  六、在擔保期間擔保人不得擅自單方撤銷擔保;擔保人若撤銷擔保,須與甲方一同持本合同到乙方營業廳交清費用並辦理撤機手續。

  七、若擔保人的固定電話發生機主變更或撤機等業務變更時,甲方應重新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乙方將對甲方按撤機處理。

  八、若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固定電話發生欠費,甲方應重新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乙方將對甲方按撤機處理。

  九、擔保人承諾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寫個人資料真實無誤。如資料有誤,乙方有權對甲方的電話停機。

  十、本合同為前述編號的業務登記單及甲乙雙方簽訂《固定電話後付費業務服務協議》的從屬協議。

  十一、本合同自擔保人、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擔保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由擔保人填寫:

  擔保人資料

  姓

  名_________

  固定電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___

  發證日期_________

  證件有效期_________

  聯

  系

  人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被擔保人資料

  姓

  名_________

  固定電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___

  發證日期_________

  證件有效期_________

  聯

  系

  人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擔保人(蓋章或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9

  合同編號:

  出借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絡電話:

  借款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絡電話:

  擔保方(以下統稱丙方):

  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絡電話:

  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註冊號碼:

  住所地:

  聯絡電話:

  鑑於:借款人需人民幣: (大寫 )用於 ,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一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的基礎上,經由甲乙雙方友好協議,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借款

  1、本合同項下: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人民幣: 大寫( )的借款;

  2、本合同項下借款僅用於: ;

  3、本合同項下借款的借款期限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4、本合同項下寬限期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起5日內;

  5、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借款期限與《借據》(本合同附件一)不一致的,以《借據》為準;

  6、本合同項下借款在借款期限內,出借人不計收款利息;如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之前未向出借人全部履行還款義務,則自該筆借款發生之日起至全額償還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該筆借款的資金利息。

  第二條 借款人應當在借款期限屆滿前向出借人全額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若逾期未全額償還,在寬限期限內,逾期每日向出借人支付本合同下借款總額5%的滯納金;若寬限期屆滿,借款人仍未向出借人全額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的,視為借款人根本性違約,借款人除應當向出借人全額支付本合同項下借款、滯納金、利息外,還應當向出借人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項下借款總額30%的違約金,同時向出借人支付其實現債權過程中所需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三條 丙方項下各擔保人自願以其個人所有的全部資產為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滯納金、違約金、出借人實現債權過程中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四條 借款人及丙方項下個擔保人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並自願在任何時候配合出借人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所需費用有借款人支付。

  第五條 出借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出現任何可能致使本合同項下出借人 債權難以實現以部分實現情形時,出借人有權提前主張本合同項下債權。

  第六條 本合同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活解除本合同;確須變更、接觸的,必須經雙方協議並一致同意;合同變更、解除的,不影響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解除的,不影響和合同中約定的爭議條款的效力。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合同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透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訴至綿陽市遊仙區人民法院解決。

  第八條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任何通知活溝通均應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自合同雙方簽字(捺手印)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各方各執一份,公證機關留存一份;

  4、附件一:借據(僅由借款人出具一份,有出借人留存)

  5、附件二:

  出借人簽字(蓋章/捺手印):

  借款人簽字(蓋章/捺手印):

  丙方項下各方簽字(蓋章/捺手印):

  本合同簽到時間:

  本合同簽訂地點:

擔保合同 篇10

  甲方(出借人):xxxxxx身份證號:

  乙方(借款人):xxxxxx身份證號:

  丙方(擔保人):xxxxxx身份證號:

  乙方向甲方提出借款,丙方作為擔保人自願為乙方的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現三方經協商就借款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借款金額: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xxxx元(¥xxxx),借款利息為月息xx,並計算至全額還清之日。

  二、本合同簽訂之同時,由甲方支付給乙方,付款方式為以下第xx種:

  1、現金支付;

  2、銀行匯款或轉賬支付,乙方賬號為:xxxxxxxx

  三、借款期限:從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四、借款還款責任:乙方應按時還款,如到期未還,乙方除按月息xx向甲方支付利息外,還應按借款總額xx向甲方支付逾期還款罰息,直至全部還清為止,並承擔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五、為確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丙方提供的保證形式為連帶責任擔保,擔保期間為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後兩年內。丙方自願與乙方連帶償還借款本息、違約責任、一切追償損失包括而不限於甲方為追嘗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律師費為借款總額的5%)。

  六、如三方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約定由xxxx法院管轄。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簽訂日期: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