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保證擔保合同3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透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保證擔保合同3篇,歡迎大家分享。
保證擔保合同 篇1
出借人:
借款人:
保證人:
監管人:
經出借人、借款人、保證人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借款金額、種類與用途: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人民幣(大寫),借款種類為,借款用途為。
第二條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上述期間內,借款人可迴圈使用上述借款額度,但在該期限內任何一時點上的借款餘額不得超過該借款額度。具體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和利率以借款借據、借款借據傳真或雙方銀行匯款單往來實際發生為準,借款借據、借款借據傳真或雙方銀行匯款單往來實際發生為本合同重要組成部分,並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出借人有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出借人實際情況調整上述額度。
第三條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為每(月)(天)利率℅,若遇中國人民銀行基準借款利率調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約定利率不變;借款期限超過一年的,則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調整而作相應的調整,調整方式為,且出借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保證人。
第四條劃款方式:借款人要求出借人將借款金額劃入借款人指定的下列賬戶(開戶名稱、開戶銀行、賬號):
第五條還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約定付息方式為按(月、季或年)付息,每(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日為結息日和付息日,逾期付息視為違約。借款人可提前歸還借款,也可在借款期限、額度內,可迴圈往復使用,整貸零還或整還,零貸整還或零還,按借據及銀行對賬單的實際發生額,點對點、日對日計收利息,到期本息全清。
第六條保證方式:保證人自願為本合同出借人的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七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若出借人依約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則視同借款期限屆滿。如借款展期,保證人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展期後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八條保證擔保範圍:保證擔保範圍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復息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催討差旅費和其他合理費用。
第九條特別約定:
一、本合同主合同若無效,但保證條款仍有效,且保證人對出借人在主合同無效情況下的一切債權(權利)仍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若依據本合同第三條的約定提高了利率,保證人同意對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證條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出借人依法轉讓債權,保證人仍需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本合同出借人債權如另設有人的擔保和/或物的擔保,無論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的,當出借人主張債權時,出借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同時要求保證人和物的擔保承擔擔保責任,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居於同一清償順序,本合同保證人同意對本合同全部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保證人承諾密切關注借款人的經營等狀況。若借款人進行破產清算,則推定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人的破產清算行為,保證人應預先行使追償權。
六、各保證人無論同時或是分別提供保證,均為連帶共同保證關係。
七、出借人向任何一個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視同向其他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第十條監管方式:借款人自願接受本合同監管人的監管,委託監管合同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借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長借款期限,應在借款到期日前以書面方式向出借人提出申請。經出借人、保證人同意後,由出借人、借款人、保證人另行簽訂借款展期還款協議。借款展期後,借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其利率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確定。
第十二條借款人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權停止本合同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
一、未按期償還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據特別約定的還款方式歸還借款本息的;
二、不按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出借人對其借款使用情況的查詢或監管的';
四、未按期向出借人清償其他到期債務或未按期清償其他任何金融機構或第三人到期債務的;
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東、高階管理人員等參與重大賭博、吸毒等違紀違法行為的;
六、財產遭受哄搶等事+件的;
七、捲入重大不利訴訟的;
八、被行政機關處以重大行政處罰的;
九、因經營不善而停產歇業的;
十、隱瞞企業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或抽逃資金(本)的;
十一、未徵得債權人書面同意而實行承包、委託經營、託管、租賃、合資、兼併、合併、分立、轉贈、股份制改造或減少註冊資本等的;
十二、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東、住所地或經營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未在變更一個月前書面告知出借人的;
十三、發生偷(逃)稅、破產、解散、被責令停業整頓或被吊銷(撤銷)營業執照的;十四、發生其他嚴重影響償還債務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十三條保證人如發生第十二條四至十四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權停止本合同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
(1)未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含展期),從逾期之日起按約定利率加收%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2)未按期償付借款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息。
(3)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借款,對擠佔挪用的借款在挪用期間按約定利率加收%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4)借款人可提前歸還借款,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天數計收利息。
二、出借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出借人未依約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按違約金額、逾期罰息利率和違約天數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五條合同的履行:
一、借款人應在本公司指定銀行開設賬戶,出借人將借款劃入該賬戶時或給付現金,即視為履行了發放借款之義務。
二、出借人收回到期借款本息或依約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可直接從借款人、保證人賬戶中扣劃。
第十六條資訊使用:借款人、保證人同意出借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企業)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及有關資訊系統上錄入(查詢、披露)借款人、保證人的有關資訊。
第十八條爭議的的解決方式:本合同發生糾紛,由出借人、借款人、保證人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其他:
一、本合同第一條中借款額度指最高額借款本金餘額不得超過該限額,但如因本金計息、費用承擔等原因而使債權超過該限額的部分仍在保證擔保的範圍。
二、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借據及其他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合同若發生的公證費用及其他費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證人承擔。
四、本合同被擔保債務已經清償,但這種清償被有關法律文書確認為無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六、出借人已提請借款人、保證人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按借款人、保證人的要求對各條款予以充分說明;本合同各條款在訂立前均進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保證人對本合同的各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七、本合同一式份,出借人執二份,借款人、保證人、監管人各執一份,效力同等。
第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簽約時間:年月日
保證擔保合同 篇2
北京未名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貸款保證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保證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及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銀行(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擔保合同 篇3
編號:
最高額保證合同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保證人(全稱):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住所(地址):
郵政編碼:
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及賬戶:
聯絡電話及傳真:
債權人(全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住所(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及傳真:
為了確保 (以下簡稱債務人)在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期間和最高債權餘額內與債權人簽訂的多個業務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債務人的義務得到切實履行,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願意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以結束雙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1.1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為自日起至年債務人在債權人處辦理主合同項下約定業務所形成的債權,最高債權本金餘額為人民幣(大寫) ,上述期間僅指主合同簽訂時間,不包括債務到期時間。
1.2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業務種類依主合同約定,具體包括
第二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依主合同分別約定。
第三條 保證方式
本合同採用連帶責任保證方式。
第四條 保證擔保範圍
本合同項下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過戶費、代理費等。
第五條 保證期間
5.1主合同擔保的每筆主合同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自每筆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5.2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債權人提前收回主債權的,保證期間為自債權人向債務人或保證人發出通知確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兩年。
5.3銀行承兌匯票承兌的保證期間為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次日起兩年。
5.4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的保證期間為貼現票據到期之日起兩年。
5.5若主合同為其他融資方式的,則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確定的債權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兩年。
第六條 最高額債權的確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擔保的債權確定:
6.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屆滿或債權人提前收回主債權;
6.2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6.3債權人、保證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6.4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保證人宣告與承諾
7.1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證人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7.2保證人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7.3保證人知悉並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7.4若主合同為《銀行承兌協議》,保證人保證債務人與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背書人或其他當事人發生的任何票據及非票據糾紛,均不影響保證人依本合同約定向債權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7.5保證人自願接受債權人對其資金和財產狀況的調查瞭解,並按照債權人的要求,提供真實、合法、完整、有效的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資料、資訊。
7.6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或最高額保證擔保的債權確定的情況下,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償付債務本息和其他費用的義務,保證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如未按時履行保證責任,債權人有權從保證人在債權處開立的任何賬戶上直接劃撥收。
7.7債權人依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據主合同約定提前收回主債權時,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應當在《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履行連帶保證責任。
7.8發生下列事項時,保證人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債權人;
7.8.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資產和債權轉讓、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其他可能對債權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的情形等;
7.8.2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發生變更、股權變動;
7.8.3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以其財產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專業擔保公司為保證人的,須在每月月末上報擔保餘額明細表及相關的財務會計報表。
7.9發生下列事項時,保證人應當於事項發生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7.9.1發生隸屬關係變更、公司章程修改、組織機構調整等;
7.9.2歇業、申請或被申請破產、解散、被停業整頓、登出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等;
7.9.3財務狀況惡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7.9.4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絡電話等發生變更;
7.9.5發生其他不利於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情形。
7.10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合同,除展期、增加主債權金額、提高貸款利率或變更幣種之外,無須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在原保證擔保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7.1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債權人將主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仍在原保證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7.1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如再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均不得損害宅男人的利益。
7.1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發生本條7.8款和7.9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時,應當採取措施,確保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得以實現。
7.14當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無論債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債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本合同生效後,保證人應當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8.2保證人在本合同第七條中作虛假宣告,或不履行本合同第七條所作出的承諾,或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8.3非因債權人過錯而導致本合同無效的,保證人應當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擔保範圍內賠償債權人全部損失。
第九條 合同的生肖、變更和解除
9.1本合同自保證人、債權人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生效後,除合同約定外,保證人、債權人雙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均應當書面通知對方,並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9.3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9.4本合同獨立於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無效,則保證人對於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