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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精選】借款合同彙總8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借款合同8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借款合同 篇1

  出借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生意週轉需要,向甲方借款,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依法訂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借款本金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元整。

  二、借款日期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借款利息

  月利率_____%,乙方應於借款期限屆滿歸還本金的同時支付利息,乙方逾期歸還借款的構成違約。

  四、如乙方逾期歸還借款的按照每日借款本金總額的_____%支付。

  五、借款期限屆滿,乙方歸還甲方的款項按以下次序扣除:

  1、借款本金;

  2、借款利息;

  3、逾期違約金;

  4、本合同第六條約定對經濟損失。

  六、如乙方逾期違約導致訴訟的,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乙方應當承擔,為此訴訟支出的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時生效,本合同簽訂於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地址:_______________

  原住地址: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對以上借款合同應認真閱讀,內容清楚,同意為乙方向甲方借款承擔連帶責任,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擔保人期限為兩年。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現住地址:_______________

  擔保簽訂日期:___________

借款合同 篇2

  一、酒醉時的借款合同有效嗎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有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這一要件要求當事人能夠了解合同的狀況和法律效果,對保護其合法權益和減少糾紛均具有意義。

  (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簽訂合同的當事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相一致。

  (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得違反法律法規,除了法律的強行性規範外,合同還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於無效。合同標的可能,是指合同給付可能實現。合同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標的自始確定,或能夠確定。

  酒醉時簽訂的合同在有效合同的其它三個條件上都沒什麼問題,但是在意思表示上顯然是不真實的。酒醉時人大腦不清醒,不能認識到自己簽訂合同的行為造成的可能後果,也不清楚該行為的意義。因此,酒醉時簽訂的合同不是有效合同。

  二、酒醉時籤的借款合同能撤銷嗎

  酒醉時前的合同不是有效合同,怎麼處理該借款合同就是關係到當事人利益的一大重點了。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

  由此可知,借款時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可以撤銷,主要在於可撤銷合同的範圍。可撤銷合同的範圍應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揹我國民法的自願原則: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於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總結以上內容,酒醉時簽訂的借款合同明顯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志,因此該合同可以撤銷。對合同的撤銷需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提供證明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證據。

  由上文可以瞭解到,對酒醉簽下的借款合同我國有法律規定,屬於無效合同是可以撤銷的。酒醉時簽訂的合同在意思表示上顯然是不真實的,酒醉時人大腦不清醒,所以,在酒醉時簽訂的合同不是有效合同,是可以撤銷的。

借款合同 篇3

  甲方(出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

  連帶責任保證人: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及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公平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願出借給乙方人民幣 伍萬元整(¥: 50000.00 元 ),借款期12個月,自20xx 年 5月7日至 20xx 年 5月6日,於訂立本合同之時,由甲方給付乙方,乙方保證不用借款從事違法活動。

  二、每月利息率為20 ‰,乙方應每三個月付清利息一次,不得拖欠。乙方保證按期歸還借款,如果不能按期歸還借款,乙方承擔甲方追討該借款的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

  三、本合同的債權,甲方可自由轉讓與他人,乙方不得異議。乙方償還借款的順序為先利息後本金。

  四、乙方應覓連帶責任保證人 叄名,確保本合同的履行。連帶責任保證人願與乙方負連帶返還本金、利息和追討該借款的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的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五、甲乙雙方及連帶責任保證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即表示充分理解並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條款。

  甲方: 乙方:

  連帶責任保證人:

  簽訂合同日期:年月日

借款合同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應借款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請,貸款方願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資產貸款。借貸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經過平等協商,現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貸款種類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為固定資產貸款,貸款的具體用途必須是借、貸雙方確認的並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正式批准的專案。此貸款項下的資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條貸款幣種及金額

  幣種:_________,金額: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大寫)。

  第三條貸款用途

  此筆貸款用於借款方經_________(批准單位)_________號文批准的_________專案。上述的有關批准檔案應作為此貸款合同的附屬檔案交貸款方存檔備查。此筆貸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款方不得在此貸款合同規定之外的任何專案上使用。

  第四條貸款期限

  自貸款方第一筆撥款之日起至借款方全部還清本息之日止,共計_________個月(_________年)。

  第五條起息日與到期日

  起息日:本貸款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資金自貸款方帳戶劃出之日為該筆資金的起息日,自該日起對劃出的資金開始計息。

  到期日:本貸款合同項下的到期日為借款方將償付資金匯至貸款方帳戶之日。如借款方在規定的到期日未能將規定償付的金額劃至貸款方帳戶,則按逾期處理,借款方應按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條利率與計息結算

  1.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為月息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如遇_________銀行調整利率或變更計息辦法,自其公佈或生效之日起,本貸款上述利率或計息辦法亦作相應調整,並以貸款方通知為準。

  2.計息結算:利息按貸款實際發生額每_________個月結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為固定結算日。借款方在結算日應償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劃至貸款方帳戶,則貸款方自將未償部分金額轉入本金複利計算。

  第七條費用

  1.手續費:本合同規定貸款方將向借款方收取貸款手續費。手續費率為本合同貸款總額的_________%;貸款手續費借款方應於第_________個計息結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與該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2.承諾費:貸款方有權在提款期內向借款方收取承諾費。承諾費費率為年率_________;承諾費起算日為_________,並在_________日計收。計費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為一年,按未提金額和實際未提天數計收承諾費。承諾費由貸款方主動從借款方存款賬戶中扣收。

  3.管理費:借款方應在第一次提款時按合同借款金額的_________%向貸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人民幣支付(以支付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中間價折算)。

  4.凡因簽訂與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屬檔案而發生的其他費用均由借款方承擔。

  第八條計息寬限期

  本合同規定該筆貸款每筆發生額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__個月的計息寬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__個月不支付利息。寬限期內利率不變,但遇結息日時不復利計算。寬限期結束後自第_________個月開始正常計息,如該月有固定結算日,則自起息日起至該固定結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該日支付;如該月無固定結算日,則該月的_________日定為寬限期後的第一個結算日,結算方法與固定結算日相同。

  第九條固定資產保險

  該固定資產貸款項下形成的固定資產由借款方負責向保險公司辦理財產保險。無論是人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資產滅失或損壞,均不影響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向貸款方支付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

  第十條貸款的撥付和作用

  貸款方在本合同規定的用途和金額內,按照借款方提供的、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的用款計劃,逐筆核貸,供給資金。借款方須於每次用款日前_________天以電報(加註雙方確定的編碼)或信函(信託放款支付憑條)方式通知貸款方用款的具體日期、金額。貸款方接到上述通知後,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額將款項以電匯方式劃撥至借款方_________在_________行開立的人民幣第_________號帳戶內。借款方須在發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時即將簽字、蓋章的貸款借據寄貸款方。

  借款方須按用款計劃用款。如延遲用款,除須於該次計劃用款日前_________書面通知貸款方外,借款方將對延遲用款金額部分自延遲之日起,按實際延遲天數,收取本貸款利率之50%的承擔費。如延遲天數超過_________天,貸款方有權終止貸款,並保留立即對已貸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權。

  如提前用款,借款方須於該次提前用款日前二個月書面通知貸款方,經貸款方同意後生效,否則貸款方因資金不便、不能適時供應資金之責任,由借款方自負。如因國家計劃或政策變化等因素使貸款方不能按原用款計劃供應資金,貸款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借款合同 篇5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保證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週轉資金需要向甲方借款,丙方作為保證人同意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就借款以及保證事宜,三方簽訂如下協議:

  一、 借款本金人民幣 萬元(大寫: 元整)。上述款項已經由甲方全額支付給了乙方,乙方確認已經收到。

  二、 借款期限:共計___個月,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三、 借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按月結算,乙方應當於每月1日之前將上月利息支付給甲方,最後一期利隨本清。

  四、 乙方逾期支付本金或者利息的,逾期支付部分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借款利率的1.5倍支付違約金。

  五、 丙方同意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當乙方不履行債務時,丙方將無條件向甲方償還乙方全部債務,包括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且本協議有關條款無效不影響本保證條款的效力。

  六、 因履行本協議而相互發出的所有通知均應按照本協議所列明的地址以專人、郵寄等方式送達。專人送達的,受送達人簽收視為送達;郵寄送達的,自郵寄之日起第五日視為送達(即使出現無人簽收或者拒絕簽收也視為送達)。

  七、 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應當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八、 協議三方均同意由見證人 對本協議簽署過程進行見證。

  九、 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協議簽署日期:_____年__月__日,簽署地點:

  見證人: ,簽署日期:_____年__月__日

借款合同 篇6

  合同編號: 年 字第 號

  借款人姓名: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及賬號:

  貸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電話:

  郵政編碼:

  借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人: (以下簡稱乙方)

  簽訂地點:

  甲方向乙方申請借款,乙方經審查同意發放貸款。為維護甲、乙雙方利益,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借款 (幣種) 佰 拾 萬 仟元整。

  第二條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為 月(自貸款發放之日起算)。

  第三條 借款利率和計息方法

  借款利率為(月/年)息 ,按 結息。在本合同履行期間,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按合同利率計息,遇法定利率調整利率不變;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水平。貸款利息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借款用途

  此貸款只能用於 。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借款用途。

  第五條 本合同所稱債務是指借款人應向貸款人償還、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費用、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一切款項。

  第六條 提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轉賬形式劃入甲方賬戶或(開發商)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戶內,不得提取現金。

  第七條 還款方式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採用 (等額本息還款法/等額本金還款法)歸還。 第八條 還款計劃

  甲方從貸款發放的次月開始,按月償還貸款本息,每月的還款日為 日。

  甲方還款採用如下第 種方法:

  8.1 採用等額本息還款法,按照現行利率,甲方每月應歸還貸款本息 元。

  8.2 採用等額本金還款法,甲方分次歸還貸款本息應為: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九條 貸款擔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採用如下第 種方式擔保:

  9.1 由 提供連帶責任還款保證,並另行簽訂《保證合同》,編號為 。

  9.2 由 提供抵押擔保,並另行簽訂《抵押合同》,編號為 。

  9.3 由 提供質押擔保,並另行簽訂《質押合同》,編號為 。

  本合同履行期間,如保證人財務狀況惡化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償債能力明顯下降,或抵押物、質押物貶值、毀損、滅失,致使擔保能力明顯減弱或喪失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更換保證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質押物以擔保本合同項下債務。

  第十條 提前還款

  10.1 借款人如需提前還款,必須在還款日前 天提出書面申請;還款計劃的任何變更須經雙方達成書面協議。

  10.2 經貸款人同意提前還款部分,貸款人有權按提前還款金額的 (比例)計收損失補償金;

  10.3 經貸款人同意提前還款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11.1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11.2 甲方應按合同規定的還款計劃和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11.3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有關其經濟收入的證明;

  11.4 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

  11.5 乙方有權在約定的還款日從甲方開立在乙方的存款賬戶內直接劃款。

  第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的一方須以書面形式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3.1 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在違約使用期間按 計收違約金; 13.2 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歸還貸款本息,乙方有權對逾期貸款在逾期期間按 計(加)收利息; 13.3 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停止發放尚未劃付的貸款,已經發放的貸款立即到期收回:

  13.3.1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13.3.2 甲方逾期未付本金或利息超過 天;

  13.3.3 甲方逾期未付款項總額達 元人民幣;

  13.3.4 甲方在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13.3.5 甲方拒絕或阻撓乙方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3.3.6 甲方向乙方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

  13.3.7 甲方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乙方權益的合同和協議;

  13.3.8 保證人、抵押人或質押人違反保證、抵押或質押合同,或抵押物、質押物因意外毀損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時,甲方無法落實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抵押;

  13.3.9 甲方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13.3.10 甲方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行為。

  第十四條 費用 與本合同有關的費用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本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5.1 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15.2 向 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

  在協商和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雙方仍需履行。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違反本合同,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執行。

  第十八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至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後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

  甲方(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權簽字人)(簽字):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 篇7

  【關鍵詞】: 民間借貸逾期利息 計算

  民間借貸案件逾期利息應如何計算

  孫銀亮

  民間借貸案件中的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償還借款而產生的利息,借款人超過約定的還款期限未能還款,實質上已經構成了違約。因為民間借貸是在借款雙方合意的基礎上而形成的一份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未能償還則代表違反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故筆者認為民間借貸案件中的逾期利息實質上應為違約金的一種。

  在司法實踐中,關於民間借貸案件中的逾期利息支付標準還存在較大分歧,且各地處理也存在差別。筆者結合自己對這方面的學習及各地的處理意見,將民間借貸案件中可能會出現的幾種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做出自己的分析。

  一、既無約定期內利息,又無約定逾期利息的情形

  關於對於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合同法做出了明確規定,《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該條款是法律條文對逾期利息最直接的規定,但該條文並未詳細規定按照何種標準計算逾期利息,僅規定支付標準為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但是在雙方沒有約定期內利息,也沒有約定逾期利息的前提下,逾期利息該如何支付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最高院的該司法解釋對於民間借貸中沒有約定期內利息又無約定逾期利息的情況下逾期利息應該如何支付做出了明確規定,即按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xx年釋出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會議紀要規定:“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向借款人主張自借款逾期之日或者自權利主張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援。”浙江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關於該種情形下對逾期利息的規定與江蘇高院的會議紀要是相同的,筆者也贊同在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情形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逾期利息。

  二、雙方約定的逾期利息過高的情形如何處理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約定償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雙方是不是可以任意約定逾期利息呢?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最高院的該條款是關於對借款利息的約定的限制,即民間借貸案件中約定的利息最高不能超過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有人可能會提出來逾期利息已經不單純是利息,而是帶有違約性質的一種賠償,逾期利息的約定不應當受到最高院關於利息不得超過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的限制。

  筆者認為,民間借貸案件中的逾期利息實質上應為違約金的一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從該條款可以得出違約金也不可約定過高,對於民間借貸逾期利息過高的標準是什麼呢?或許可以從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中找到答案,該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該條是關於對損害賠償的標準的規定,即一方獲得的利益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筆者認為,對於違約金過高的標準可以以該條規定的損害賠償標準進行衡量,因為合同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守約方)受害者,懲罰違約者,但是任何一方都不得因另一方違約而獲得額外的利益,否則就有悖於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因此,筆者認為,逾期利息的約定應當不能超過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應該指的就是雙方關於期內利息的約定,因為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只有期內的利息才是可以預見到的收益。故筆者認為最高院做出的上述司法解釋對期內利息做出限制性規定則也同樣適用於民間借貸中關於逾期利息的約定。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xx年釋出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會議紀要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可見,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逾期利率約定是否過高也是以是否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為標準的,那麼超出這個標準的,自然是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的。

  三、雙方約定了期內利息,但沒有約定逾期利息的情形如何處理

  既然逾期利息是一種違約金,如果期內利息約定過低,且雙方又沒有約定逾期利息的,那逾期利息又該按照何種標準呢?如果按照期內利息計算不但不能彌補出借方的損失,也不能對違約方起到懲罰措施,這顯然不符合立法的本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第8號批覆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人民銀行(銀髮)[20xx]第251號通知第三條:“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從上述司法解釋及銀行規定可以看出,逾期利息可以在期內利息的基礎上上浮30%-50%。但是筆者認為,上浮過之後的逾期利息不能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方法院也是按照上述標準審理此類案件的。如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xx年釋出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會議紀要規定:“僅約定借期內的利率,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約定的利率或以約定利率再上浮30%-50%,向借款人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應予支援,但均以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為限。”

  篇三: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未約定時應如何確定

  【案情】

  20xx年1月15日,王某向謝某借款人民幣100萬元,約定借款時間為10個月,月利息2.4分,后王某就款項本金和利息都未歸還分文。20xx年1月1日,謝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歸還100萬元的本金及從20xx年1月15日起至還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4分計。另,20xx年1月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4.86%。

  【分歧】

  本案因借貸雙方對借款10個月後的逾期利息沒有約定,故在審理時對逾期利率的確定,有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理由是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約定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二種意見:與借款期內利率相同計算,理由是依當然解釋方法,借款期限內尚需支付約定利息,借款逾期後更應按期限內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三種意見:以原告要求按月息2.4分計算,理由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逾期利息屬違約金性質,應依法擇高計算。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借款利率不能違背國家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能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本案借貸關係發生時,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4.86%,四倍利率為:

  4.86%÷12×4=1.62%。即月息為1.62分,現原被告雙方約定利息為月息2.4分,超過0.78分,對超過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護,故本案借款期內的利息應確定為月息1.62分。

  二、本案逾期利息就是逾期付款利息屬違約金性質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約定歸還借款的超期罰息。

  對於逾期借款而言,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返還給貸款人款項的行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其行為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返還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

  逾期付款是指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給付債權人款項的行為,同逾期借款一樣是違約行為,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逾期付款利息即是不按合同的約定給付款項的超期罰息。對借款合同來說,逾期借款與逾期付款內容系同一所指,逾期付款利息就是逾期利息。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覆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時,以法釋(1999)8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答覆:“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從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第8號”批覆中用詞也不難看出逾期利息屬於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已經不再單屬利息性質了,更多的是具有懲罰性質的違約金性質,20xx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銀髮(20xx)251號檔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20xx年1月1日起,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由此通知也可以看出,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逾期還款利息的精神實

  質亦是使借款人逾期還款付出的利息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明顯帶有處罰性質。

  三、原告逾期利率訴訟請求合理合法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年8號、法釋(20xx)34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銀髮(20xx)251號檔案,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是:“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此計算標準也應是本案計算逾期利息的標準。

  結合本案來說,原被告借款期內的利息依法應確定為月息1.62分,此利息應理解為系原被告雙方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即 “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如加收50%,則月息可達2.42分,現原告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按月息2.4分支付逾期利息,沒有違背法律的規定,故應依法予以支援。

  2、最高人民法院法[20xx]336號《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第六點規定: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援。

  3、從所有權的角度考慮,利息是基於所有權的一種法定孳息,無論是在約定期間內還是在其之外,它都是貨幣所有者依法應享有的權利。換句話說,逾期利息是非給不可的,即使沒有約定(除非所有權人放棄)。

  此外,若將原利率適用於逾期過程中,則是將逾期這種違約行為的表現視為原借款合同在同等條件下的自然延續,這等於抹去了這種行為的違法性,顯然是不妥當的。

借款合同 篇8

  貸款人:

  負責人: 聯絡人:

  住所(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借款人:

  負責人: 聯絡人:

  住所(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借款人、貸款人經平等協商,就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事宜達成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借款條件

  第一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借款用途為 。未經

  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借款挪作他用,貸款人有權監督款項的使用。

  第二條 迴圈借款額度和使用期限

  2.1 本合同項下迴圈借款額度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2.2 本合同項下迴圈借款額度使用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上述期限內,借款人可迴圈使用上述借款額度,但每次提款金額不得少於 萬元,且在該期限內任一時點上的借款餘額不得超過迴圈借款額度。

  2.3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實際提款日起至約定還款日止,以借據記載為準,但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最短不少於 ,最長不超過 ,且任何一筆提款的到期日不得遲於迴圈借款額度使用期限屆滿日。

  第三條 利率、利息和費用

  3.1 【人民幣借款利率確定方式】

  人民幣借款利率為下列第 種:

  (1)固定利率,年利率為 %,在合同有效期內利率不變。

  (2)浮動利率,借款利率以基準利率加浮動幅度確定,其中基準利率為提款日與該筆借款期限相對應檔次的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浮動幅度為 (上浮/下浮/零) %,合同期限內浮動幅度保持不變。借款人提款後,借款利率以 (1/3/6/12)個月為一期,一期一調整,分段計息。第二期利率確定日為提款日滿一期之後的對應日,如果調整當月不存在與提款日對應的日期,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對應日,其他各期依此類推。

  (3)其他:

  3.2本合同項下借款自實際提款日起按日計算,按 (月/季/半年)結息。借款到期,利隨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3.3本合同項下逾期罰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 %確定,挪用借款罰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 %確定。

  3.4除利息外,借款人還應向貸款人支付承諾費。承諾費按下了第 種方式支付:

  (1)按迴圈借款額度的 %,在本合同生效日一次性支付給貸款人。

  (2)對迴圈借款額度按 %得年費率,在本合同生效日以及該日在每一年的對應日按年分次支付,並在迴圈借款額度使用期限屆滿日結清全部承諾費,不足一年的仍按一年收取。

  (3)本合同生效後,在每 (月/季/半年)的20日,按迴圈借款額度與借款人已提款項(計費週期內日均餘額)的差額和 %的年費率,分次向貸款人支付,並在迴圈借款額度使用屆滿日結清全部承諾費。

  (4)

  第四條 提款

  借款人按下列第 項提取本合同項下的借款:

  (1)直接向貸款人指定銀行營業網點提取借款。

  (2)透過網上銀行自動提取借款。

  第五條 還款

  5.1 借款人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的資金來源於但不限於:

  5.2 借款人提前還款,應符合本合同約定,提前還款金額不得少於 萬元,並按提前還款金額的 %向貸款人支付補償金。

  第六條 賬戶

  借款人應在貸款人開立或指定下列賬戶作為提款以及還款的專用賬戶:

  第七條 擔保

  7.1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

  7.2 本合同項下借款擔保合同為:

  擔保合同名稱:

  (編號: )

  擔保人:

  第八條 財務約定(選擇性條款,本條 □適用 □不適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應遵守下列財務指標約定:

  第九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解決方式為 :

  (1)將爭議交 仲裁委員會,按提交仲裁申請時該會有效之仲裁規則,在 (仲裁地點)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在貸款人所在地法院透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條 其他

  10.1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貸款人、 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下列附件及經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提款通知書(格式)

  第二部分 迴圈借款合同條款

  第一條 利率和利息

  1.1 本合同執行固定貸款利率,為月利率 ‰,借款期限內不變。

  1.2 借款逾期後利率調整規則仍按原利率執行。

  第二條 借款發放和支付

  2.1 借款人提前借款必須滿足下列前提條件,否則貸款人沒有義務向借款人發放任何款項,貸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

  (1)在每次提款時,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陳述和保證仍然真實、準確、完整,且未發生本合同項下或借款人與貸款人簽署的其他合同項下的違約情況;

  (2)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要求提供相應擔保,相關擔保手續已經辦理完畢,且擔保為發生不利於貸款人的變化;

  2.2 借款人滿足提款條件後,貸款人將借款劃入借款人指定賬戶,即視為貸款人已經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了借款。

  第三條 還款

  3.1 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在還款日和每一結息日前一個銀行工作日,借款人應在貸款人指定的還款賬戶中足額存入應付利息、本金和其他應付款項,貸款人有權在還款日和結息日主動劃收,或要求借款人配合辦理有關劃款手續。如果還款賬戶中的款項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全部到期應付款項的,貸款人有權決定清償順序。

  3.2 借款人申請提取償還全部或部分借款的,應向貸款人提交書面申請,徵得貸款人同意,並按照本合同約定標準向貸款人支付補償金。

  3.3 經貸款人同意提前還款的,借款人應於提前還款日同時付清至提前還款日止,依據本合同約定到齊應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項。

  3.4 因借款人提前還款或貸款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借款導致實際借款期限縮短的,仍執行原借款利率。

  第四條 擔保

  4.1 借款人應為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合法有效的擔保。擔保合同另行簽訂。

  4.2 本合同項下擔保物發生受損、貶值、產權糾紛、被查封或扣押,或抵押人擅自處理抵押物,或保證擔保的保證人財務狀況發生不利變化或發生其他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另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4.3 經貸款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借款以應收賬款提供質押擔保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宣佈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或追加經貸款人認可的合法、有效、足額的擔保:

  (1)應收賬款出質人對付款方的應收賬款壞賬率連續2個月上升;

  (2)應收賬款出質人對付款方已到期未收回的應收賬款佔對該付款方應收賬款餘額的5%以上;

  (3)應收賬款出質人與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產生貿易糾紛(包括但不限於質量、技術、服務方面的糾紛)或債務糾紛,導致應收賬款可能無法到期按時償付的。

  第五條 陳述和保證

  借款人向貸款人做出以下陳述和保證,並維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始終有效:

  5.1 依法具備借款人主體資格,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5.2簽訂本合同已獲得所有必需的授權或批准,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本公司章程、股東出資協議、聯營協議、合夥協議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應承擔的其他合同項下的義務均無牴觸。

  5.3應付的其他債務已按期償付,無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行為。

  5.4在最近一年內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未發生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現任高階管理人員無任何重大不良記錄。

  5.5提供給貸款人的所有檔案和資料都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虛假載入、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

  5.6 未向貸款人隱瞞其所涉及的訴訟、仲裁或索賠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