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三篇
在經濟飛速發展、人們往來越來越密切的今天,我們會使用上申請書,申請書是我們平時提出請求的一種書信。寫起申請書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3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篇1
1.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職業、工作單位(現無工作單位的不填)、住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2)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單位性質(非必填)、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一項或多項,應當明確具體。涉及費用的,應寫明計算標準或具體數額以及起算和結算時間);
(4)所根據的事實、理由(應實事求是,簡明扼要,針對爭議的焦點);
(5)證據(註明書面證據的名稱、視聽證據的簡要說明)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6)申請人簽名,落款日期(落款時間與遞交時間不一致的,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還應在申請書上註明遞交的時間)。
2.申請書用語要準確,字跡要清楚,頁面要整潔,不得拼貼、貼上、補挖、塗抹。
3.申請書應遞交一式兩份(仲裁活動中有“第三人”的,一式三份),必須用藍黑鋼筆或簽字筆書寫,或者用印表機列印。
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的空白申請書格式文字,只有頭尾兩頁(A4紙)。如申請人要寫的“事實及理由”內容較多,頭尾兩頁不足書寫的,可自行增加中間頁,但中間頁的紙張尺寸應與頭尾頁一致。申請人也可以按照申請書的書寫要求,用A4紙自行列印申請書,但“簽名”欄需由申請人本人簽名或按捺指印。
5.申請人本人無法書寫申請書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或列印,但申請人本人應在“簽名”欄簽名;無法簽名的,蘸紅色印油按捺指印。
6.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的,應同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身份證影印件或營業執照影印件。
7.申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應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和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事項或許可權。代理人是律師(法律工作者)的,還應同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證明材料;代理人是其他自然人的,還應同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8.申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為行使申請權利。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格式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申請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請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請求事項:(寫明申請仲裁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申請仲裁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絡地址。特別要注意寫明申請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此致
XXXX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一、申請書副本X份(按被申請人人數確定份數);
二、證據XX份;
三、其他材料XX份。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篇2
申 請 人:(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 年 月 日 原籍:
現住址: 聯絡電話:
確認有效的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委託代理人:(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 年 月 日原籍:
工作單位: 職務:
現住址: 聯絡電話:
被 申 請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住 所:
聯 系 電話:
第 三 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住 所:
聯 系 電話:
仲裁請求:
1、
2、
3、
4、
事實和理由:
附件:1、《仲裁申請書》副本 份;
2、證據清單及有關證據材料 份。
申請人: 二○ 年 月 日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篇3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寶代表人:
被申請人:,姓名,民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省 市 區 樓 室。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撤銷 人仲案字[20xx]第 號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
爭議時,違反法定程式,直接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基於此做出的的常鍾勞人仲案字[20xx]第2號仲裁裁決書顯失公正。為此該裁決符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法定程式”的申請撤銷條件,故特現提出申請撤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辯論和質證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員作出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為,裁決書中所稱的“本委調查收集的證據,公司提交區勞動**大隊年檢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
對這份關鍵證據,仲裁員在取得後未由申請人進行質證。更未徵詢申請人的最後意見,即直接用此證據做為判決根據。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利和辯論的權利。
正是由於仲裁庭沒有對該份證據進行證據,沒有在取證後徵詢申請人的最後意見,申請人沒有對該份證據質證和發表意見,仲裁員又未對該證據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導致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
(1) 該份證據公司提交給區勞動**大隊年檢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資 薪金收入明細表,是申請人將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表格直接抄送給勞動**大隊的。工資一項,該表格中並沒有結構分項,只有總數。根據該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發放了爭議的加班費。該份明細表與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並無矛盾之處。根據這一表格仲裁庭不採信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沒有任何道理。
(2) 該份證據為“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而申請人與被 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區間為“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該證據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性。用距離雙方爭議時間七個月後的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的證據作為裁決依據顯然是錯誤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6條規定,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仲裁委員會印章。
該份裁決書並無仲裁員簽名。
綜上,申請人認為, [20xx]第 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違反了法定程式,裁決書本身缺少法定簽名要件,依法應予撤銷,懇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撤銷。
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20xx年 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