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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擔保合同

質押擔保合同模板彙總五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合同有不同的型別,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質押擔保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質押擔保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出質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借款,經出質人質押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金額(大寫)

  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年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____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提款和還款

  1.分期提款、還款計劃

  分期提款計劃

  分期還款計劃年月日金 額年月日金 額

  2.借款人在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並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檔案。

  3.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內,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憑證為準。

  4.借款人應主動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並按雙方約定的分期還款計劃還款;不主動歸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

  第三條 還款資金來源

  借款人應用下列資金,但不僅限於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質押內容

  出質人自願以____________等動產、權利(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質物,出質給貸款人,主動質押擔保內容如下:

  1.質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範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質押擔保範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

  3.質物評估價值____________萬元,實際質押額為____________萬元。抵押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4.質物未設定其他擔保,所有權無爭議。

  5.出質人應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將質物移交貸款人佔有,質物的權利證書和相關檔案一併移交貸款人保管,質押期間,貸款人應妥善保管質物。貸款人為安全、方便也可將質物委託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保管。

  6.質押財產在質押擔保期間,由質押人辦理財產保險,保險單由貸款人儲存,如發生保險責任內損失,保險理賠款應作為出質財產較貸款人存入專戶或用於提前清償貸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

  7.按擔保法規定,應辦理質押合同登記的,出質人應按規定向有權部門辦理質押登記和其他法定出質手續,所登記質押權存續時間,應與質押擔保期間一致。

  8.未經貸款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將質物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而取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或價款,應向貸款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9.質物的保險、鑑定、運輸、保管、評估、登記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10.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歸還或不足歸還貸款本息時,貸款人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兌現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不足受償部分,貸款人有權繼續向借款人追償。

  11.貸款人按照本合同規定提前收回貸款時,有權按第四條第11款規定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

  12.當出質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捲入或即將捲入訴訟糾紛,或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時,貸款人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債權。

  13.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出質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條款的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14.出質人應予賠償因其自身過失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_%的賠償金。

  第五條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政策性貸款帳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併、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於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並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範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擔保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並以不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範措施。

  7.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應及時採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後,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出質人同意後由貸款人決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擔保方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後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或者透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合同附件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託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抵押物清單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質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出質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 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籤 章 (或授權代理人)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 款 人 貸款人 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 籤 章 (或授權代理人)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證 人 (1) (2) (3)

  保證人 公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簽章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押擔保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出質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及帳號:

  質權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為確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甲方以“質押財產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質押。

  第二條甲方質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元,貸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第三條甲方保證對質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第四條甲方應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將質押財產交付乙方佔有並同時向乙方支付保管費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條質押擔保的範圍:貸款金額(大寫)元及利息、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及實現貸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六條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鑑定、保險、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質押期間,乙方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乙方的過錯導致質押財產的價值減少,應當:(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後,乙方向甲方賠償;(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乙方的賠償責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債務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條甲方應辦理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質押期間,質押財產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質押財產,存入乙方指定的帳戶,質押期間雙方均不得動用。

  第十一條非因乙方過錯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甲方應在三十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質押擔保合同 篇3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金額與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用於本借款未經出借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借款挪作他用,出借人有權監督借款的使用。

  第二條借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為個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實際借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據為準。借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借款利率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為月息%,服務費元。

  第四條還款

  4.1還款方式為到期以現金方式一次性還本,每月初支付當月利息。

  4.2本合同項下乙方的任何還款,均按照先還相關費用後還本的原則償還,相關費用係指利息、擔保費、違約金,甲方、丙方為追回借款本息、違約金等所有支出費用或其他約定的相關費用。

  第五條提前還款

  乙方提前還款需及時通知甲方及丙方,已繳納的擔保費不退還。(注:利息最低以十五天為限。例:未滿十五天,按十五天結算利息,超過十五天但未滿一個月則按一個月結算)。

  第六條罰息

  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償還的借款,甲方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計收復利。罰息利率按在第三條約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確定。

  第七條借款擔保

  7.1丙方自願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證/質押/抵押)擔保,第三人、借款人也可以向保證人(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證/質押/抵押)反擔保,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的相關條款。

  7.2本合同項下擔保發生了不利於出借人、保證人債權的變化的,借款人應及時按出借人或保證人要求另行提供經出借人、保證人認可的合法有效的擔保或反擔保。

  第八條違約及違約責任

  8.1發生下列條款之一情形的,構成借款人違約:

  A、借款人未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承諾、保證、義務或責任。

  B、借款人或擔保人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

  C、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蹤或被宣告失蹤,或者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

  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訴訟、仲裁、糾紛等,對其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

  E、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債務在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後未予清償,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或其他義務,已經或可能影響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F、發生第7.2條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出借人認可的新的擔保的。

  G、在經營性借款中,借款人的經營實體拒絕或不配合出借人對其財務和經營情況進行調查、瞭解和檢查的。

  H、影響或可能影響借款本息按期足額償還的其他情形。

  8.2借款人未按時按期足額償還借款本息,及其他產生的費用,或發生其他違約情形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或丙方提前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以及所產生的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直至解除合同。對未及時按期歸還本息的,由丙方代償還後,丙方可以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違約保證金,超過7天的,丙方可以採取一切強制措施向乙方及反擔保方追償。

  8.3借款人違約,出借人和丙方有權採取本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及其他措施或由丙方用民間方式處理。

  8.4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所欠借款本息按月支付利息的二倍乘以違約天數。

  第九條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應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對全部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出借人和保證人有權向任一借款人索要和追索未償還的借款本息和應付未付的其他費用。擔保條款本合同項下借款由保證人(丙方)提供擔保,借款人和保證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條保證方式

  A、丙方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乙方在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滿不能履行債務的或違約時,出借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丙方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範圍、保證期間內代為清償。

  B、丙方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如乙方在合同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不能清償借款本息且確定無力清償或違約,以至在合同經訴訟或仲裁,並就乙方財產經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足以清償時,丙方就其不足的部分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範圍、保證期間內代為清償。

  10.2超出丙方的保證範圍、保證期間的任何款項,丙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10.3丙方的保證責任隨乙方履行合同還款義務或丙方代為償還或出借人因乙方違約收回借款等情況相應減少或解除。

  第十一條保證範圍

  保證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補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為本合同項下借款人不履行債務之日起一個月內。出借人依據合同約定宣佈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一個月內。

  第十三條丙方的代位求償權

  丙方在按照本合同第十條的約定履行了保證義務代乙方清償債務後,即取代債權人的地位。

  有權要求乙方或反擔保人歸還丙方墊付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日千分之一)以及丙方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包括評估費、擔保費、律師代理費5%)和損失等。

  第十四條乙方的義務

  14.1、乙方應按下列要求向丙方支付費用,並在簽訂合同之時一次繳清。

  (一)擔保費。

  (二)違約保證金。

  14.2、在接到丙方書面通知後五天內向丙方清償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的全部款項。上述書面通知對乙方有法律約束力。超出五日的,丙方有權委託相關銀行從乙方的帳戶代為扣還相關款項。

  14.3必須承擔合同規定的債務(各)履行期屆滿(即還款期末)以後的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費用等。

  14.4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須符合合同的規定,不得挪作它用。

  14.5按照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資金來源、時間、數額、等嚴格執行還款計劃。

  14.6未經丙方同意,乙方不得處理任何向丙方抵質押的物品。

  14.7應甲、丙方要求定期或隨時向丙方報送反映個人或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債權債務情況、借款使用情況、專案進度情況等財務報表及檔案材料、並保證其真實性、合法性,積極配合丙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否則,由此發生的各種費用由乙方承擔。14.8如需舉借新債或實施可能影響丙方作為保證人利益的其它重大經營決策時,應事先徵得丙方的書面同意。

  14.9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企業若發生合併、分立、合資、合營、重組、兼併、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實行承包、租賃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轉制變更時,均應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並徵得丙方的同意。同時丙方有權參與上述各種情形下清產核資和有關協議、合同等法律檔案的擬定。

  14.10如需變更乙方的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金、信所、法定代表人、專案負責人等,應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並不得因此而影響丙方作為保證人的利益。

  14.11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不得實施出租、出售、轉移、轉讓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而損害丙方權益的行為。

  14.12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將本企業抵押給丙方的抵押物向保險公司投保並交納保險費,並以丙方為保險第一受益人。

  14.13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合同(如改變借款用途),不得擅自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

  14.14乙方的其它義務。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15.1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丙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規定的借款金額3%的違約金。如發生代償,乙方還應承擔自代償之日起日千分之一的利息。若因此給丙方造成其他損失,乙方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含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一切費用)。

  15.2如乙方未及時按期交納利息,丙方將扣除部分違約保證金,超期長達15天者,向乙方追回本金及所有其應承擔的全部費用,並將立即執行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和《出售協議書》。

  15.3如乙方到期未及時歸還本金,丙方將扣除全部違約保證金,超期長達7天者,丙方將立即執行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和《出售協議書》。質押抵押反擔保條款本合同項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丁方)向丙方提供質押抵押物反擔保時,抵押人、借款人、反擔保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六條反擔保人

  (丁方)向丙方交納元(小寫:¥元)反擔保保證金,並提供丙方認可的質押抵押物。保證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在接到丙方書面通知三天內向丙方清償履行擔保責任墊付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因實現債權而產生的所有費用。

  第十七條質押抵押反擔保範圍

  質押抵押反擔保範圍包括:丙方在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補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八條質押抵押反擔保的期間

  為合同約定的債務到期之日起兩年。

  第十九條質押抵押反擔保方式:

  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質押抵押反擔保物

  20.1質押抵押人、反擔保人自願向丙方為借款人擔保的借款提供質押抵押反擔保物,質押抵押物詳見《質押抵押物清單》。《質押抵押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質押抵押物清單》對質押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丙方行駛代位權時處分該抵押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構成任何限制。

  20.3丙方質押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質押抵押反擔保物產生的孽息、及其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0.4質押抵押反擔保期間,質押抵押人或反擔保人是該質押抵押物和反擔保物的合法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隱瞞質押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共有、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質押抵押、出租等情況。未經丙方同意,不得擅自將質押抵押物轉移、轉讓、出租、出售、贈與、再質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並不得實施降低質押抵押物價值的任何行為。

  20.5由於質押抵押人或反擔保人的行為而使質押抵押反擔保物價值減少,應在5天內向丙方提供新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20.6本合同項下有關的登記、公證、保險、鑑定、運輸、保管以及其他費用由乙方承擔。質押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質押抵押物,保證質押抵押物的完好,質押抵押權存償期間,質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通知丙方並將質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長於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處分質押抵押物的,應事先徵得丙方書面同意,並將質押抵押事實告知買受人等相關人員,由此取得的收益用於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和費用。

質押擔保合同 篇4

  質權人(貸款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址):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出質人: 法定代表人: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住所(地址): 基本賬戶開戶行: 賬 號: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鑑於: (以下稱借款人 )和質權人(貸款人)簽訂了陝農信 借字[ ] 第 號借款合同,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款 元,出質人願意以其提供的質押財產為借款擔保。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質標的

  1.1 出質人提供的質押財產是

  動產 匯票 存單 倉單 公路收費權 股權 其它: 。 質押財產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質物(動產或權利憑證)清單(以下簡稱質押物清單 )為準。

  1.2 《質押物(動產或權利憑證)清單》對質物價值的約定,並不作為質權人對質物進行處分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質權人行使質押權的任何限制。

  第二條 擔保責任

  2.1 出質人擔保範圍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它費用。

  2.2 出質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質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鑑定、保險、保管、維修及保養等費用。

  第三條 質物的移交

  3.1 本合同項下質物(動產或權利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應於 年 月日前由出質人交付質權人保管,並對交付的質物(動產或權利憑證)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負全部責任,質權人收到後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

  3.2 借款人履行主債務後,質權人應當憑收押憑據及時將該質物(動產或權利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返還出質人。

  第四條 出質人的陳述

  4.1出質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質人為自然人的),或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4.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質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質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質權人提供的全部檔案、資料及資訊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4.4 出質人對質物享有完全所有權或獨立處分權,若質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4.5 質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仲裁)等情況。

  第五條 出質人承諾與保證

  5.1 不以任何方式處分質物包括轉讓、贈予、設定擔保物權等。

  5.2 質物權屬發生爭議或者,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響時,應立即書面通知質權人,並按質權人要求另行提供擔保。

  5.3 質權人認為質物價值減少或有減少可能的,出質人應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另行提供擔保。

  5.4 質物非因質權人保管不善給質權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5.5 瞭解借款人借款用途,同意借款人按《提款申請書》說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由於借款人可以迴圈借款和還款,借款人可能出現借新還舊情況,保證人同意借款人借新還舊。

  5.6 在不增加出質人責任的前提下,允許貸款人與借款人變更借款合同的條款。如果借款合同條款的變更,增加了出質人的責任,出質人在原合同條款約定的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不因借款合同條款的變更而免除出質人的責任。

  第六條 質權人承諾

  質權人承諾妥善保管質物,若因質權人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毀損,質權人在貸款歸還後30日內向出質人賠償。

  第七條 質權的實現

  7.1 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1)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一《借款憑證》項下的全部或部分貸款及相應利息;

  (2)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約定。

  (3)出質人為非自然人的,發生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申請或被申請宣告破產;出質人為自然人的,發生失蹤、死亡。

  7.2 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後所得的價款按如下處理: (1)優先償還已到期的債務;

  (2)借款人有尚未到期的債務時,清償後的餘額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賬戶,債務到期時,質權人有權扣劃該款項。

  7.3 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後所得的價款清償債務後尚有不足的,出質人對不足部分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拍賣、變賣質物之日起兩年。

  7.4 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後所得的價款清償債務後,超出部分歸出質人所有。 7.5 如協議以質物抵償債務,一切過戶費用及各種稅費均由借款人或出質人承擔。

  7.6 出質人出質的有價證券、倉單、提單等兌現或提貨日先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主合同到期日前兌現或提貨。

  7.7 出質人同意:被擔保的債權同時受其它擔保合同擔保的,質權人有權自行決定行使權利的順序,質權人有權直接行使質權而無需先行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質權人放棄在其他擔保合同下的擔保物權或其權利順位或變更擔保物權的,出質人仍按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而不免除任何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 出質人在本合同中作虛假陳述或質物有瑕疵沒有充分說明,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8.2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 本合同辦理公證的,經公證機關公證後即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借款人逾期不還款,自願接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9.2 未辦理公證的,本合同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爭議解決方式為:

  提交 仲裁委員會裁決。 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成立和生效

  10.1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出質人為自然人的,簽字生效。

  10.2 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10.3 本合同各條款效力獨立。部分條款無效,其餘條款繼續有效。 10.4 無論任何原因導致本合同質押部分無效或合同有效但約定質物的質權未設立、無效的,出質人對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第十二條 附 則

  12.1 出質人已認真閱讀了借款合同和本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特別是劃線部分已充分協商和了解,對合同條款無異議/

  12.2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借款人、擔保人、公證機關、質物登記機關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解釋權歸貸款人所有,貸款人的解釋為最終解釋。

  質權人(貸款人)(公章) 出質人(公章/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質押擔保合同 篇5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

  住所:

  負責人:

  電話:

  傳真:

  甲方同意作為出質人,為__________ (在編號為_____)授信合同項下的債務向乙方提供質押擔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 質押標的

  (一)質押標的為甲方在乙方開立的特定保證金賬戶內的全部現金存款,具體金額以乙方的對賬單為準。

  (二)甲方應在乙方開立特定保證金賬戶:

  (三)甲方同意並委託乙方將甲方的款項作為保證金存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特定保證金賬戶。

  (四)保證金將一次或陸續存入而混合成為一份不可還原分割的保證金,用於保證被擔保人在編號為 授信合同項下的債務能夠得予全數償還。保證金一旦存入該特定賬號,即行凍結封戶,不得支取,但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甲方為被擔保人提供不可撤銷擔保責任,保證金與授信額的比為_____%.

  (六)乙方將對上述保證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____利息計付給甲方,並將利息存入保證金賬戶作為質押物的組成部分,為被擔保人提供不可撤銷擔保責任。

  第二條 質押擔保範圍

  甲方同意將存入乙方保證金賬戶的全部保證金質押給乙方,作為對被擔保人在編號為 授信合同項下的債務能夠得予全數償還的擔保,具體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被擔保人在授信合同項下的債務本息及公證、評估、拍賣、訴訟、律師代理費等所有費用。被擔保的乙方債權未清償完畢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和使用保證金。

  第三條 質押擔保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質押權不因甲方的任何變動而受影響。不受甲方或借款人合併、分立、重組、變更、股份制改造、隸屬關係的變更等因素的影響。

  第四條 質押標的的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標的和權利憑證由乙方佔有和保管。

  第五條 孳息的收取

  在質押期間內,乙方有權依法收取質押標的所生孳息。收取的孳息在優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後存入保證金賬戶作為質押物。

  第六條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有權佔管質押標的或有關權利憑證。

  (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轉讓、兌現、再出質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標的;經乙方同意,甲方轉讓、兌現質押標的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於向乙方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務。

  (三)甲方確認為本合同項下設定質押擔保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報表和權利憑證等均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四)甲方確認乙方給予借款人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授信合同的履行,均不損害、影響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應享有的一切權益,也不應視為對本合同項下規定的乙方權利的放棄。

  第七條 質押人宣告及保證

  (一)質押人的質押行為已經甲方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同意或甲方財產共有人同意。

  (二)在簽署本質押合同前,質押人未曾將本質押保證金質押給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質押合同有效期內,也不將本質押保證金質押或轉讓給任何第三者。

  (三)質押人將不會因償還債務或其他原因與任何第三者簽訂有損於乙方權益的任何合同或協議檔案。

  (四)本保證金質押項下的授信合同如有修改、補充而影響到本質押合同的有效性時,質押人將相應修改、補充本質押合同,使其與保證金質押項下的授信合同規定要求相一致。

  (五)本質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須作一定刪節、修改或補充時,質押人保證任何改變將不會免除或減少質押人在本質押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影響或侵犯乙方在本質押合同項下所有的權益。

  第八條 質押標的的處理

  在發生下列事項中一項或數項時,乙方有權直接扣劃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用於清償乙方在本保證金質押擔保項下授信本息及費用。

  (一)在保證金擔保期限內,如被擔保人未能依照授信合同的規定,向乙方償付授信本息及相關費用的。

  (二)質押人在本質押合同中所作的宣告和保證不真實或不履行的。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甲方被宣告解散、破產,或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質押人、被擔保人有其他違反本質押合同或本質押項下授信合同規定事項的。

  第九條 費用

  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登記、公證、評估、拍賣、訴訟、律師代理費等所有費用均由甲方支付或承擔。

  第十條 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一)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書面形式作出,並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如國家法律、法規的任何變化導致本合同任何條款成為非法或無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均不受影響。

  第十一條 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透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在下列條件同時滿足後生效。

  1.甲、乙雙方有權簽字人簽署並蓋章。

  2.質押標的或其權利憑證已交付乙方佔有。

  3.依法需辦理審批、登記或記載的,已辦妥有關手續。

  (二)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授信合同等其他任何法律檔案,授信合同或其他法律檔案的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條 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有權簽字人(簽字): 有權簽字人(簽字):

  年月日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