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擔保合同彙總5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有不同的型別,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擔保合同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擔保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願達成本合同,並鄭重宣告共同遵守。
一、雙方同意,乙方自願將其所有的本協議第二條所述資金帳號內資產交由甲方進行期貨投資理財,期初資產_____________ 元。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乙方資金帳戶情況如下(以下簡稱理財帳戶):開戶期貨經營機構:_________期貨公司 (地址: );戶名:_________;資金帳戶:_________。
三、雙方同意委託理財期限為壹年,自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到期後若雙方無異議,協議自動延續1年。
四、利潤及利潤率定義
1.利潤=(乙方賬戶)期末資產 – 期初資產;
2.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五、合作權益
1.合作期內,乙方賬戶利潤率為正時,甲方有權提成利潤部分 30% 作為分紅,分紅後,乙方賬戶的剩餘資金作為合作最新的期初資產(雙方透過書面、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確定);
2.分紅方式:合作期內,如果乙方賬戶利潤率為負,則在下月盈利時彌補後再計算利潤率,只有在扣除上月的虧損之後甲方才能按約定比例分紅。例如月初乙方賬戶資金為三十萬,而本月虧損一萬,則下月甲方應把乙方賬戶所虧一萬賺回之後若再有盈餘則甲方才能提成。
3.合作終止時,如果乙方賬戶利潤率為正,則甲方有權提成利潤部分 30% 作為分紅;
4.合作期內,乙方進出資金必須經過甲方確定認可,但資金賬戶最低不能低於期初資產;雙方每月月底分紅一次 ;乙方須在每月月底的週末兩天內把甲方應得利潤分紅打入甲方賬戶。
5.風險承擔方式:.期貨賬戶最終所產生的風險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風險,但甲方憑藉自身的技術分析能力以及風險控制能力爭取風險最小化利潤最大化。
6. 乙方承諾,上述資產系乙方的自有資產或對該筆資產享有合法的所有權,資金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保證該筆資產未設定任何擔保或其他合作,並確保本協議履行期間該理財賬戶的資產的處分完全歸屬於甲方,乙方不得操作賬戶,否則造成的利潤損失乙方要按30%的比例補償給甲方。
7.本協議履行期間除雙方一致同意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協議。凡無故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需要向對方支付該理財賬戶總資產____%的違約金。
附則:本協議一經簽署便具有法律效力。
六、其他
1.協議期滿,合作終止;雙方可視實際合作情況續約。
2.甲方違反協議,合作終止;
3.乙方違反協議,合作終止;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擔保合同 篇2
甲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貸款人):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貸款利息: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月利率為
三、借款期限:從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
四、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檔案,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五、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貸款,並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
六、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二)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三)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七、違約責任:
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月利率。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提交人民法院。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合同自____年______月____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借款人):乙方(貸款人):
合同簽訂日期:合同簽訂日期:
擔保合同 篇3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擔保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國務院宣佈的《借款合同條例》的規定,經三方達成協議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貸款方同意借款方申請和擔保的承擔提供________幣________萬元貸款。
第二條 借款期限:
此項借款使用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自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條 借款用途:
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借款利息:
月息_____‰,年息_____%;或比照中國銀行總行規定的浮動利率按_____月浮動。
貸款方按半年(季)結息一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付息,則轉入貸款本金計收復息。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成變更計息辦法,按調整後的利率和計算辦法計算,並通知借款方。
第五條 借款方辦理借款時,必須填寫借款申請書,貸款借據,提出用款和還款計劃。
第六條 借款償還:
借款方在本著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和金額內按還計劃以________為資金來源歸還本合同借款之全部本息。
第七條 還款擔保: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擔保方,應按貸款方的要求向借款方出具擔保書,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按額償還貸款本息,由擔保方承擔還款付息責任。無論借款經過延期或已經逾期,或借款方出現任何情況,在貸款本息未還清前,擔保方仍然負有擔保責任,直至全部貸款本息還清止。
第八條 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如發生擠佔挪用貸款,其擠佔挪用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
3、借款方不按期歸還貸款,貸款方有權從借款方或擔保方在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扣收,並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20%的罰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向貸款方提出延期還款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後辦理延期手續。貸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按逾期貸款辦理。
第九條 其他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時,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並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借款方向貸款方提供的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借款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後,無力向貸款方償付貸款本息。
(3)借款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借款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擔保書中規定的條件。
2、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款方應向貸款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借款方或貸款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成本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以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憑證,使用留成外匯申請書,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它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經借、貸方和擔保方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權的簽字人共同蓋章後生效。
貸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蓋章)___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蓋章)____________
擔保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擔保合同 篇4
合同擔保概述
一、擔保的概念與特徵
1.擔保的概念。擔保,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保證合同履行、保障債權人利益實現的法律措施。《物權法》、《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擔保問題作有詳細規定。擔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從屬性。擔保合同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當然這種從屬性也有例外。《物權法》、《擔保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擔保法》第十四條)、最高額抵押(《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額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抵押權、質押權,而且《擔保法》規定了從屬性的前提下,允許"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可見合同擔保的從屬性是有條件。
(2)補充性。擔保對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僅具有補充作用,在主債關係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人並不實際履行擔保義務。只有在主債務不能得到履行時,補充的義務才需要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因此,擔保具有補充性。
2.擔保的方式。《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除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以外,還有一種重要的擔保方式就是反擔保。
反擔保,是指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的擔保,該擔保相對於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這條規定強調反擔保只能由債務人提供,忽視了債務人委託第三人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情形。《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擴張解釋,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當然並非《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為反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在債務人自己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場合,保證就不得作為反擔保方式。
二、擔保合同的無效與責任承擔
1.擔保無效的情形。擔保合同必須合法方才有效。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擔保合同無效:(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2)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即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情形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3)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證券法》修訂之後,證監會、銀監會發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xx〕120號),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該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式的責任追究制度。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物件提供的擔保.(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透過。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作出決議。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2.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承擔《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金錢擔保包括哪些方面
金錢擔保包括定金、押金、保證金,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一。金錢擔保包括哪些方面
金錢擔保是指於債務之外又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得失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絡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證金。擔保法上僅指定金。
二。擔保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4)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替別人擔保要承擔哪些責任
瞭解替別人擔保的責任,可以有效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包括可能被控告、可能被宣判破產、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詳細的內容請閱讀下文。
替別人擔保要承擔哪些責任
人們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須瞭解下列可能發生的責任後果:
1、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擔保人。
2、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RM30,000,擔保人可能被宣判破產。
3、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4、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擔保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擔保合同是指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來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那麼擔保合同有哪些特徵呢?針對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有關擔保合同特徵的法律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擔保合同特徵:
1、從屬性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係是一種主法律關係,為之而設立的擔保關係是一種從法律關係。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擔保合同的訂立目的是保障所擔保的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成立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的成立應以相應的合同關係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而且擔保合同所擔保的債務範圍不得超過主合同債權的範圍。二是處分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債權的移轉而移轉。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即主合同關係消滅,為其所設定的擔保合同關係也隨之消滅。四是效力上的從屬性,擔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擔保合同的訂立時間,可以是與主合同同時訂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訂立在先,擔保合同隨後訂立。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擔保合同不從屬於被擔保的合同的`,若被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並不因之而無效。”《擔保法》第14條和第59條也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或者抵押權。
2、補充性
擔保合同的補充性是指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者擔保利益。擔保合同的補充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責任財產的補充,即擔保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關係的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係,從而使保障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得以擴張,或使債權人就特定財產享有了優先權,增強了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可能性。
第二、效力的補充,即在主合同關係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並不實際履行。只有在主債務不履行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才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
3、相對獨立性
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是指擔保合同儘管屬於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能夠相對獨立於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生或者存在。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發生或存在的相對獨立性,即擔保合同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係。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樣,須有當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發生,與被擔保的合同債權的成立或者發生分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二是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擔保合同可以不依附於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單獨發生效力,此時,被擔保的合同債權不成立、無效或者失效,對已經成立的擔保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此外,擔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滅的原因,而且,擔保合不成立、無效或者消滅,對其所擔保的合同債權不發生影響。
擔保合同從其涵義上來說,是指為保障債權的實現由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設立的合同。
從擔保合同的法律關係構成看,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從擔保合同的性質看,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於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由此可見,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於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為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其次,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國家禁止為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為保證人都應認定為無效。
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為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作為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為無效,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的擔保方式
根據擔保法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5種方式。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可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合同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_______
保證人:
(1)__________
(2)__________
(3)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借款,保證人自願提供擔保。經審查,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雙方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種類、用途、金額、利率、期限: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結息,欠息按__‰計收復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借款和還款
1.分期借款、還款計劃:
2.借款人在借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借款計劃,並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檔案。
3.貸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計劃辦理貸款手續,實際放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借據為準,還款日和還款額以實際發生為準。
4.借款人應按照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及時還本付息;到期不還的,貸款人有權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
第三條 保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方式:本合同採用連帶責任保證方式。
2.保證人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3.保證人保證範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應由借款人承擔的全部債務。
4.保證人和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當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時,保證人必須在接到貸款人書面索款通知後15日內無條件地代借款人償付。
5.保證人接受貸款人對其資金和財產狀況的調查瞭解,並應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6.在本合同保證期內,保證人如發生分立、合併、改組、股份制改造或再向他人提供擔保時,應及時向貸款人報告並在徵得貸款人的同意後進行。
7.在本合同保證期內,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定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8.保證人應予賠償因自身過失而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的賠償金。
第四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借款人有權瞭解農業發展銀行有關信貸政策、利率政策、各項優惠政策和信貸管理制度、規定、辦法等,配合貸款人共同管好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遵守人民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有關貸款賬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只能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基本存款賬戶和相應的專用賬戶。對遠離開戶行的企業,經開戶行審查同意,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輔助存款賬戶,但必須遵守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管理規定。
3.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並自覺接受貸款人的信貸監督。
5.借款人對專項用途貸款必須落實貸款利息補貼來源,向貸款人提交有關利息補貼來源單獨文書。
6.借款人不得以銀行借款及其形成的資產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或償還貸款人以外的債務,以保證貸款的安全。
7.借款人發生分立、合併、改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賃等改變經營形式行為時,已佔用的貸款本息應立即歸還;立即歸還確有困難的,由改變後的企業承擔或分別承擔貸款債務和利息,並辦理貸款債務轉移手續,同時重新辦理貸款擔保手續。
8.借款到期,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歸還貸款本息。因特殊原因不能歸還的,須經保證人同意,並提前10天(遇節假日順延)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貸款人按照有關規定審查同意後,辦理展期手續。貸款人審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仍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9.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貸款人應當按照合同要求及時發放貸款,並根據借款人實際用款進度供應資金。
2.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及貸款使用情況實施監管。
3.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借款人違反上述約定義務的,貸款人可視不同情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信貸管理規定,實行加罰息、停止貸款、扣收賬戶資金等信貸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及損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擔。借款人拒不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資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或追索保證人的連帶責任。
2.貸款人違反約定義務的,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3.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均不追究違約責任。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生效後,借、貸雙方不得擅自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
2.貸款人同意辦理貸款展期的,應簽訂展期還款協議。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3.借款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債務轉讓給第三者。
4.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後,本合同自行終止。
5.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保證方更換法定名稱、法定代表人或改變住所時,應於變更前10天(遇節假日順延)書面通知貸款人並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合同組成
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展期還款申請書、展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託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證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簽約日期:__年__月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