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件調查報告範文(精選5篇)
當不太瞭解,又想弄清某一情況或事件時,務必需要展開調查,最後將結果反映在調查報告中。好的調查報告都具備一些什麼特點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法律案件調查報告範文(精選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律案件調查報告1
一.調查目的:
法律意識,是人們關於法和法律的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法律現實的組成因素.它包括人們對法律和法律現象的本質及作用的理論觀點,對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態度,對現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評價和解釋,也包括人們對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認識、願望和情緒等.生活中,人們通常所講的“法律觀念”、“法制觀念”與法律意識近義.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正確守法與執法的思想保證,普法教育活動的重要目標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強公民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
對於社群公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加以分析,將有助於從社群公民法律意識現狀出發,有針地性地搞好社群普法教育活動.
二.調查時間:
20xx年4月12號至6月20號
三.調查地點:
xx省亳州市花戲樓社群
四.調查物件:
xx省亳州市花戲樓社群居民
五.調查方法:
透過訪談進行調查
六.調查內容
(一)對花戲樓社群居民法律意識的調查
1、調查花戲樓社群居民法律意識現狀
透過對花戲樓社群居民法律意識現狀的社會調查,法的地位並不高,作用很有限,權利意識很淡薄,人們普遍有一種恥訟、賤訟觀念.中國幾千年封建意識以及建國後極“左”思想的影響,使居民的法律意識還存在著與時代精神相沖突的若干傳統觀念相交織的狀況,特別是存在法律制度的現代化與法律意識滯後的矛盾.主要表現為:相當一部分居民仍習慣於按傳統觀念參於社會生活,評判他人與社會、解決糾紛及維護自身權益、甚至給“權大於法”以相當程度的認可,視法為維護道德的武器,致力於“無訟”來維護社會的安定,特別是封建統治者“言出法隨”的現象,在某種程度上還有存在,給某些居民造成了一種畸形的法律觀念,“領導人講的話就是法”.這表明,法律權威的削弱和法律觀念的動搖成為法制建設中不可忽視的問題.
2.調查花戲樓社群居民法律意識現狀的目的和意義
透過對花戲樓社群居民法律意識現狀的社會調查,瞭解現今我國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識狀況,通過了解進而加強和增進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識,掃除法盲.透過普法工作的全面展開和深入進行,使得法律知識在普及,居民的法律意識在提高,進而使其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對法律保持正確的態度,能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3、調查地和調查物件的選擇
調查物件是花戲樓社群居民.所被調查的的居民中無文盲人員,文化程度在小學到研究生之間,年齡在20歲到60歲之間.因此他們都具備理解和回答問題的能力.
4.調查程式
本次調查主要採用的是訪談的調查方法.因為被調查物件人數較多,所以採用的是以訪談的調查方法.
(二)社會調查的結果與分析
1.調查的基本情況
本次調查主要是面向花戲樓社群居民的.在內容上主要分為七部分,分別是:法律知識及獲得途徑部分;法律理念部分;對法律功能的認識部分;對法律實施的評價部分;對法律的信任程度部分;糾紛解決途徑部分;對居委會的認識和評價部分.為使調查能夠真實客觀的反映被調查者的思想和觀點,在訪談時充分考慮到被調查者的文化水平的參差不齊,儘量做到淺顯易懂.
2.訪談的基本情況
他們反映的主要問題是:
(一)在一些地方法律得不到全面實施.
(二)輕視法律、漠視法治的現象仍然存在.
(三)居民對法律賦予的權利欠缺理解,不善於依法維權.
(四)執法不嚴的問題還比較突出.
(五)法律的普及不夠深入,宣傳教育不夠廣泛,效果不很理想,尤其是邊遠地區、農村、企業、基層單位、學校等還存在“死角”、“空白”.
(六)在立法(包括法規、規章)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部門利益傾向突出,存在重數量輕質量的現象,在地方立法中群眾參與還不夠.
七.調查結果:
此次調查的結果說明,居民的法律意識比較弱,知識也比較缺乏,從資料上看,都沒有太在意生活中的法律問題,也許他們覺得,在生活中遇到麻煩是必然的,並不是法律問題,也有可能受家庭、社會等各種因素影響,讓他們認為權利比法律有用,在此問題中雖然有50%的居民回答是“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但事實上,他們的法律意識並不是很強,但是關乎到自己利益和前途,關乎到自己今後的發展,大家自然而然就會認為那是不合理也合法的,人都是自私的動物,誰不會為自己謀利益,誰不希望今後的路能夠更加順利,這也是人之常情.
八.建議:
1.透過法律進社群活動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識
法律進社群工作,就是以社群為依託,以社群居民為服務物件開展的社群法律服務工作.一方面,要加強對“法律服務進社群”組織載體的培育和建設.可以組織律師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專業法律人士做好“法律進社群”,以及大力組織和發展社群志願者隊伍.“社群是個家,建設靠大家”.要努力號召和動員社群內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熱愛公益事業的在職和離退休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公證員和大中專院校的法律專業教授、學生積極參與法律服務活動,建立一支法律服務志願者隊伍.充分發揮他們的專長,以社群為依託,為居民提供義務法律諮詢和法律幫助.法律進社群,社群將從三類人群進行普法教育,從而提高居民的法律的意識.
2.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充分發揮居委會、調解委員會作用,加強矛盾糾紛調處,積極疏導民事糾紛,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堅決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做到一般事情不出村,化解不穩定因素,提高群眾法律意識,為居民生產生活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九、結語
透過這次社會實踐調查,使我瞭解到我國居民的法律意識還很薄弱,依法治國的方針還需繼續貫徹到底,只有不斷提高我國居民乃至農民的法律意識,法治社會的好處才能得以彰顯,社會主義的先進性才能更好的展現在世人的面前,社會才能和諧安定,人民才能安居樂業,共同致力於創造中國的世紀華章.
法律案件調查報告2
秉承學院團委“實踐真知,提升自我,服務社會,共建和諧”的宗旨,今年寒假我選擇了社會調研活動作為我的實踐內容。眾所周知,法律是我們維護正當權益的武器,只有充分運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而擁有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是運用法律的前提。大學生作為具有專業知識的21世紀高階人才,其法律意識是否健全呢?於是我對汕頭大學留校過年的50名外地大學(非本科法學專業)進行了調查。
一、 研究方法,問卷調查
調查時間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學的幫助下,對汕大未返鄉過年的50名非法學本科專業的外地大學生進行問卷調查,調查方式是無記名填寫調查問卷,人工進行調查結果分析,從而得出調查結論。
二、 調查結果
透過問卷調查,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有了基本瞭解,調查情況如下:
⑴、你生長在( )
a、農村 74% b、城市 26%
⑵、在你所有的經歷中,曾經運用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嗎?( )
a、有 18% b、沒有 82%
從以上的資料可以看出,大多數的大學生並不擁有良好的法律意識,當其政黨權益受到侵犯時,都沒有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黴”等等之類的想法。而在生長在農村的大學生中這一現象較為明顯。
⑶、你能區分違法和犯罪嗎?( )
a、能 24% b、不一定能 14% c、大部分能 62%
⑷、你認為你目前法律學習中的主要問題是( )?
a、懂得法律知識但不會實際運用 32%
b、缺乏法律知識 40%
c、能運用所學法律知識並解決現實問題 28%
⑸、你是否關注國家的立法活動或是法律報告?( )
a、經常 12% b、偶爾 74% c、從不 14%
從以上的資料可以看出,只有12%,即6個人(調查物件為50人)會經常關注國家立法活動或是法律報告,還有14%,即7個人表示自己從不去關注,這表明了大學生對法律的重視程度是非常不夠的,其認為自己只要守法不違法,法律是離自己很遙遠的。
⑹、你知道《勞動法》裡規定的試用期最長時限是( )?
a、三個月 22% b、六個月 48% c、一年 30%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在調查中發現,有52%的大學生不知道,這一問題與大學生畢業後的就業問題相關,可見大學生對與自己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瞭解並不多。
⑺、你認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
a、 很重要,是維護權益的有效手段 32%
b、 比較重要,有時試圖用法律解決問題 42%
c、 一般重要,不到萬不得已不會運用法律 26%
d、 不重要 0%
法律案件調查報告3
在我院近兩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現了一個本不該出現的犯罪群體:大學生。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備受社會關注的天之驕子們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辦人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應注意什麼問題,怎樣才能減少大學生犯罪現象?帶著這些問號,筆者對我院受理的大學生犯罪案件進行了調查分析。
一、大學生犯罪特點
(一)犯罪型別:大學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單一,從目前統計情況看,僅涉及盜竊和故意傷害這兩種罪名,筆者在調查前主觀認為應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沒有一例;涉案大學生男女比例為7:1,男大學生主要涉嫌故意傷害罪,女大學生無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盜竊罪;
(二)涉案金額(後果):涉嫌盜竊罪的大學生們下手的目標都是移動性強的個人物品,如行動電話、信用卡、隨身聽等,且涉案金額都比較小,多數都在千元左右,僅有一例涉案金額為七千元(審查結果為不起訴);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情節最高是“輕傷偏重”,絕大多數為輕傷;
(三)侵害客體:大學生犯罪侵害的客體多是同學,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為被侵害物件,如同宿舍同學。不認識的人被侵害權益的僅有兩例(故意傷害罪一例、盜竊罪一例);
(四)強制措施:大學生犯罪以取保候審為主要強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僅有一例因傳喚不到而改變強制措施的;
(五)處理結果:處罰一般都較輕。不起訴案件佔15%,其餘均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罰;在審理程式上一般適用簡易程式。
(六)人員成分:在涉案大學生中,以民辦高校的本專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學院的本專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專科為主。在筆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現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學生犯罪的情況。
(七)年齡結構:以本科一、二年級和專科一年級的學生為主。本科三、四年級學生犯罪的情況沒有出現一例。
(八)戶籍特徵:以外地來京上學的大學生為主。僅有兩例本地學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觀故意:這些大學生主觀惡性比較小,沒有頑抗情緒,全部都能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穩定,從偵查階段到庭審階段,均未出現翻供現象。
二、大學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學生法律意識普遍淡漠。
就我國目前的教育體系來看,重心仍然在於學歷教育,而非素質教育。雖然幾經呼籲這種“重學歷、輕素質”的情況有所改觀,但還遠遠沒有達到理想狀況。在中小學的課本當中沒有關於普法教育的內容,就算是在大學,也僅僅是在大學一年級時開一門必修課“法律基礎理論”。在這種教育制度下,從學生到家長都只注重分數,而忽略素質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會大環境和學校小環境的影響。
大學生們雖然已經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成年人,但由於絕大多數屬於自幼上學、很少接觸社會,其心理狀態還沒有達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圍的環境對他們影響不容忽視。
從社會大環境來看,學生們從小接觸最多的就是電視和書報雜誌。一些港臺不良影視作品和雜誌從視覺和心靈上衝擊著學生們的人生觀、道德觀,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學生們的一言一行。某些長期浸淫其中的學生在脫離中學的“高壓管理”進入較為自由的大學後,思想放鬆,有可能會走上歧途。雖然絕大多數犯罪的大學生案發後都後悔不已,但已無濟於事。
從學校小環境來看,在犯罪大學生所屬的學校中,民辦大學佔了相當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學院。不可否認,某些民辦大學為吸納高考落榜學生和低分學生作出了積極的貢獻,成人教育學院也為社會上希望繼續進修的人員提供了機會,但二者注重經濟效益、實行鬆散管理的辦學模式也為當地的社會治安埋下了隱患,更不利於大學生的成長。
3、犯罪大學生心理原因分析
(1)僥倖心理、衝動心理作祟。大學生犯罪當中,蓄謀犯罪的幾乎沒有,多是衝動型犯罪,即臨時起意。犯盜竊罪的大學生多存在貪慕虛榮,貪圖享樂思想。在僥倖心理的驅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將他人物品“順手牽羊”,僅有一例是出於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竊;犯故意傷害罪的大學生多是頭腦發熱、一時衝動,待到把人打傷後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響。在筆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體全部是大學一、二年級(包括大專)的學生,尤以外地學生居多。外地大學生初來北京求學,遠離家鄉和親人,周圍環境變動很大,心理處於學生向成人過渡的轉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澀,心理易產生失衡或彷徨,孤獨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貫懶散的`學生這時如果沒有人從旁開導,容易走上歧途。
4、誘使大學生犯罪的“導火索”分析
誘使大學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誘使犯罪的導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範意識不強,給思想不良大學生以可乘之機。在盜竊案例中,被盜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隨手放置在暴露於公共視線之內的地方,引發了思想不良的大學生順手牽羊;故意傷害案例中,被害人對有暴力傾向(或醉酒)的大學生缺乏防範意識,不懂得適時避讓,以退為進,結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傷害。
三、承辦人在辦理大學生案件中應注意的問題:
1、承辦人在辦理大學生犯罪案件中,應以挽救為主,以攻心為上,針對個案制定案件審查方案,對不同性質的大學生犯罪要採取不同策略。對一貫表現良好僅是一時糊塗的大學生,要給予其適當安慰,鼓勵其繼續學業或是繼續學習;對於確屬主觀惡性較大、劣跡斑斑的個別“害群之馬”,承辦人員也應注意將其與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區分,仔細審查後作出適當的結論。
2、承辦人員應及時與學校、家庭溝通,深挖犯罪大學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結案了之。大學時代是一個學生心理從幼稚走向成熟的轉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如果我們在辦案中忽略了對犯罪大學生身邊環境的瞭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學生犯罪預防工作。承辦人員應以檢察建議的形式督促學校(以民辦學校為主)健全規章制度,樹立良好的校風,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後的入學引導工作,加強大學生日常法律基礎教育,加大對大學生的管理力度,使學校在教育產業化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完成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3、承辦人特別應注意辦案後的回訪工作。犯罪的大學生主觀惡性不大,多是輕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時間就會刑滿迴歸社會,還有不少被判處緩刑的大學生迴歸社會時間更短。在很短的時間裡,這些大學生經歷了自己人生最慘痛的一次教訓,憑自身的努力很難做到“哪裡摔倒哪裡站起來”,更多的是需要周圍的親人朋友的幫助。然而一些學生家長“恨鐵不成鋼”,又是斷絕家庭關係,又是對刑滿歸來的孩子冷嘲熱諷,進一步打擊了犯罪大學生的生活信心,很有可能會促使這些大學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淵。承辦人員應該關注自己經辦的大學生犯罪案件,透過寫信、通電話等方法瞭解其近況,鼓勵其改過自新,及時幫助犯罪大學生打消消極的念頭,重新揚起生活的風帆。
4、承辦人員應針對大學生犯罪個案或同類案件及時調研,找出相似之處,及時與案發大學聯絡,以講座、宣傳材料等各種形式強化大學生的防範意識和法律意識,要求大學生們平時注意保管好錢財,遇事要冷靜沉著,不能意氣行事等等,均能起到很好的犯罪預防作用。
法律案件調查報告4
(一)調查目的
立足於研究中國基層法律服務(特別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與改革在研究整個中國司法問題所具有的特別意義上,基層社會和基層政府是整個中國社會和整個國家的地基,對於基層社會的治理一直是中國政府治理策略(社會綜合治理)的重點之一,基層司法構成我國司法制度的基礎和主體(法律規定基層司司法局以及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基層司法所管轄的法律援助案件為主要且經常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司法專業化與司法民眾化的衝突/雙重困境中以及強大的訴訟積案壓力下,尋求建立為當事人提供充分、適當、可供選擇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為簡單、小額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務,亦即“獲得正義”(accesstojustice)是當代世界普遍面臨的重大課題。在中國這種城鄉差異、地區差異巨大並且不斷增大卻又實行單一制政府結構形式的大國,如何為佔中國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層老百姓特別是廣大農民提供符合其經濟、文化層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一方面直接關係到基層糾紛的解決和基層社會的穩定,另一方面也將影響到作為“標準模式”的訴訟結構是否能夠在我國社會里找到確實適合的土壤、並真正地紮下根來這一重大問題,並最終影響中國在尚未全面實現現代化的階段面臨後現代社會的衝擊能否作出適時適當的回應。
本課題所指的“基層”是以中國行政和司法建制為標準,指縣級層次上的縣(市、區),以及它們的行政下級(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司法派出機構(基層司法所)所轄的區域;本課題所稱的“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本課題所考察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是指設在鄉鎮(街辦)主要為本轄區的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服務的的組織。限於本課題的具體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們選取了在中國基層社會佔據重要市場目前正面臨著或存或廢或發展或衰敗命運的基層法律援助中心和基層司法所為視窗,以考察和評價這個特殊群體為基層老百姓所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務為切入點,觀察其在我國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體系中的角色,同時透過考察在其沿革和演進過程中,與之構成職能交叉、隸屬或管理、或競爭關係的國家行政機關(司法局)、國家司法機關(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社會性法律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從而透視我國整個基層法律援助體系的現狀和走向。這種定位的現實根據是,官方文字資料分析和實證考察結果都表明,中國基層至今為止並未明確或完全區分“司法”職能(及其主體)與行政職能(及其主體)、政府救濟與社會自治性救濟,而基層法律服務所與上述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之間更是存在著剪不斷理還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糾結關係。
具體的調查目的又可分為以下幾個: 農村基層政府:這裡的基層政府包括司法與行政兩部分,主要是指縣一級和鄉一級的政府機關和司法派出機構,主要調查它們在一些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起到的作用與影響。
鄉土道德倫理:這裡的鄉土倫理不僅僅包括費孝通先生的“無訟”、“差序格局”等,還需要具體的深入到農村進行調查分析,進而來看這些鄉土的道德倫理對於農民維護自己權利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它與基層政府運作的關係等。 本次調查將圍繞著農村的基層法律援助制度以及法律援助與基層政府以及鄉土道德倫理的關係而展開,主要調查農村法律援助制度實施的狀況,遇到的困難,基層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於法律援助制度的態度,以及農村傳統觀念對於法律援助制度實施的影響等。
(二)調查方法
在課題給定的三天期限內,我們選擇以地方性文獻調查為基礎,對幾個有代表性的考察點進行解剖,以大致掌握法律援助的發展脈絡及其在所在地區的整個法律服務體系(包括基層法院、人民調解、仲裁、律師、公證等)中的位置,最後綜合運用不同路徑獲得的資訊,使之相互印證而獲得完整結論:
1、文獻資料的收集、閱讀和分析
基層法律援助事業從成立、發展、繁榮,到變革的命運。透過收集、閱讀和分析記載這一歷史演變過程的現有文獻。
2、實證考察與資訊的獲取和使用
由於現有文獻資料所能夠提供的資訊存在多方面的缺陷,資料的殘缺、籠統、抽象、以及資料獲得渠道的官方性和主觀性,都妨礙了對於目前法律援助站獲得全方位的瞭解。為此,我們在羅田縣選擇了1個考察點,進行深入、具體、微觀的觀察和解剖。這個考察點的意義並不在於它們的代表性或典型性(雖然它們也可能在某些方面代表了某些經濟、社會、文化背景基本相似的地區的典型特色),而在於它們是整個中國基層法律援助站的縮影。我們希望在透過文獻資料瞭解基層法律援助站的全面的(全國的)、宏觀的和基本的(籠統的)狀況-特別是瞭解其發展的歷史脈絡-的基礎上,面對中國如此之大、法律援助站如此之多的背景,利用“解剖麻雀”的方法進行個體分析,也許能夠從差異性中找到中國基層法律援助站的某些共性,觀察中央政策和改革者的意圖在現實中得以執行、抑制或變異的程度和原因,從而為新的決策提供一個自我檢討的視角。
3、考察範圍
進行實證考察、獲得資訊的渠道包括:研究物件,即鄉鎮司法所,行政主管機關即縣(或市)司法局(主要是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服務的主要場所(主要是競爭對手和改革者預期的替代者即律師事務所。)和作為法律援助主體的人民群眾。
4、考察路徑與方法
在中國的基層調查,必須正視被調查物件的文化素質不高和缺乏社會調查常識的現實,這種侷限使我們限制了對書面調查方式的使用(比如問卷調查),而更多依賴於面對面的直接交談(包括座談會和個別訪談),調查者與被調查者之間能形成互動式的交流從而保證對情況的真實而準確的瞭解,並使調查者能獲取很多寶貴的感性資訊和附帶資訊,但此種方式無法具有書面調查所具有的系統、面大和高效率的優點。為了彌補這一缺憾,我們採用了綜合性的考察方法,並使資訊之間相互印證,包括:閱讀當地文獻資料、座談會、問卷調查、實地/參與觀察、個別訪談、考察物件按照課題組的要求直接以書面方式敘事。
文獻資料是對歷史的現實表達和對現實的歷史記載。不過我們在使用文獻資料時進行了比較謹慎的分析,理由在於:此次調查的目的是反映一個基層政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現狀,這對於那些長期以來並不為社會、上級和和學術所關注的默默無聞的群體而言,在心理上是不排斥也勿須掩飾的,因而他們在提供書面材料上可謂是“傾囊相助”。然而這些年度總結報告是作為年度向上級反映工作成績的載體,所引述的大量數字可能存在水份。調查組曾專門就這些數字的統計方法詢問過有關職員,我們獲得的答覆或者模凌兩可或有意迴避,或者直白地告訴我們:這些資料並不都是真實的。因此,這些資料和根據這類資料獲得的官方全國性統計數字都不能成為形成我們結論的依據。然而,這些雖不具有統計學意義的數字卻在某些層面上提供了發掘出真實、有用的資訊渠道或線索,至少,在中國各界統計數字(包括司法統計)都存在相似問題的狀況下,這些資料在評價法律服務所在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體系中的相對位置和角色時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座談會是我們調查所採取的最主要方法。由該地區司法局組織的座談會,也邀請各個律師所的代表、負責法律援助的司法局官員或律師參加,由他們介紹本部門或本單位或本人的基本情況的過程中,調查組不斷插話,有針對性地提問,並啟發其他與會人員的積極討論。這種方式能夠在較短時間內從整體上把握被調查物件的基本情況,並且由於與會人員一起討論,相互提醒、啟發、補充和糾正,形成對事物的全面而準確的認識。對於調查者的提問,常常在與會者七嘴八舌相互補充或糾正中獲得圓滿答案的,調查者則往往透過現場對提問的反應程度來判斷這一問題的普遍性和嚴重程度。此外,我們在小範圍內的隨機性拉家常式的座談會-甚至在吃飯席間-所獲得的資訊,往往能夠彌補正式座談會上沒有機會表達或不願當著領導和同事的面公開提供的資訊。
5、個別訪談
在透過座談會對被調查物件及其一般性和共同性的觀點獲得基本和大致瞭解之後,我們隨機選擇了一些基層司法所個別訪談,特別是對從事過法律援助的司法所長的調查,主要是以個別訪談的方式進行的。不過,由於時間成本的限制和聯絡當事人的難度,本次調查所進行的個別訪談物件的數量和型別都無法保證其代表性,所以個別訪談獲得的資訊只能成為其他資訊的一種印證。這種印證由於調查者直面消費者(實際上也正是本專案預期的行動物件)進行考察,因而對於專案結論的合目的性特別重要。
法律案件調查報告5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婚姻家庭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離婚案件在民事案件的比重也逐漸提升。離婚案件的增多給家庭的穩定帶來了衝擊,而家庭又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這樣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也更加突出,影響了和諧的社會秩序。基於此,筆者針對目前離婚案件進行調查,通過了解婚姻狀況,分析離婚案件突出的原因,從而提出相關有效的建議。
一、離婚案件調查情況
本次調查報告主要就我院20xx—20xx年5年內的離婚案件進行調查,具體調查情況如下:
(一)離婚案件佔民事案件比例
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486件,其中離婚案件142件,佔總案件的29%;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24件,其中離婚案件186件,佔總案件的35%;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16件,其中離婚案件205件,佔總案件的39%;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76件,其中離婚案件269件,佔總案件的46%;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611件,其中離婚案件312件,佔總案件的51%。
(二)離婚案件處理方式
20xx年:判決56件,調解79件,撤訴7件;
20xx年:判決48件,調解126件,撤訴12件;
20xx年:判決49件,調解144件,撤訴12件;
20xx年:判決76件,調解179件,撤訴14件;
20xx年:判決91件,調解197件,撤訴24件。
(三)離婚案件當事人年齡分佈
20xx年:20-25歲35人,25-30歲72人,30-35歲24人,35歲以上11人;
20xx年:20-25歲42人,25-30歲94人,30-35歲32人,35歲以上18人;
20xx年:20-25歲69人,25-30歲95人,30-35歲23人,35歲以上13人;
20xx年:20-25歲84人,25-30歲116人,30-35歲36人,35歲以上33人;
20xx年:20-25歲137人,25-30歲114人,30-35歲人34,35歲以上27人。
(三)離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佈
20xx年:男84人,女58人,女性佔40%;
20xx年:男102人,女84人,女性佔45%;
20xx年:男96人,女109人,女性佔53%;
20xx年:男93人,女176人,女性佔65%;
20xx年:男85人,女227人,女性佔72%。
二、近年離婚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離婚問題日益突出
從離婚案件佔民事常規案件的比例來看,離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並且在民事常規案件中的比例已經超過50%,說明當前離婚問題日益突出。
(二)離婚案件處理恰當
從離婚案件的處理方式上看,雖然判決案件數量有所上升,但是從其在整體案件中的比例看,是有所下降的。而透過調解方式處理離婚案件佔主要部分,且呈上升趨勢。這說明了在離婚案件中有效的貫徹落實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政策,有利於社會和諧,從而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婚姻低齡化
從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年齡分佈來看,20-35歲年齡段的離婚人群較多。從20xx-20xx年間,該年齡段人群離婚數呈持續上升趨勢,婚姻出現低齡化。
(四)女性離婚比例攀升
從離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佈上看,20xx-20xx年間,女方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比例持續攀升,至20xx年,女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已經超過70%。這也說明了婦女的社會經濟地位逐漸提高,及其法律意識的增強,更加註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形成目前離婚情況的主要原因
離婚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它受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習俗的和當事人的健康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但從離婚的現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質卻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確已破裂。而導致感情破裂的原因,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感情基礎不牢靠
離婚案件中多是青年夫婦,他們婚前戀愛時間短,相互瞭解不夠,從而因為一時的情投意合而草率結婚,婚後矛盾日益突出,又缺乏合理有效的溝通,考慮問題不全面而輕易離婚。以在外打工的年輕人為例,他們接觸異性的機會大,父母無法在身邊監督,這樣的戀愛自由產生草率同居的副作用,隨之而來的是“閃婚”、“閃離”。在社會調查中,離婚案件中婚前戀愛時間不滿一年的佔19%,表示後悔草率離婚的佔68%。
(二)經濟問題突出
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必要程式,而家庭則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的,一旦經濟基礎不穩定,那麼家庭、婚姻也會隨之出現裂痕。目前,因為缺少充實經濟來源而離婚的夫婦越來越多,他們對於物質條件的需求也逐漸提高。這種類似於成本與收益關係的經濟活動,如果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很容易導致婚姻破裂。
(三)婚姻質量要求較高
由於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衝擊,婚前所向往的婚姻生活,在婚後成為泡影。人們過高的追求高品質的生活,卻又無法調和現實中的矛盾與衝突中,使得婚前婚後反差太大,而對婚姻失去希望,從而選擇逃避,選擇離婚。
(四)女性地位的提高
在以前,女性社會地位低下,是社會中的弱者,今天,她們敢於發洩心中的不滿,集中表現因男方問題而導致離婚的情況顯著、普遍。離婚男性問題主要有大男子主義、存在婚外情、嗜酒賭博習慣、婚姻暴力等方面,這種情況的出現是因為男性舊思想沒有轉變,視妻子為附屬品,從而在婚姻關係中不平等對待。隨著社會對婦女問題的重視,女性的社會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她們有權為自己做主,已經不需要透過自己的低聲下氣去換取不值得付出的婚姻了,面對男人的種種罪行採取“零容忍”。
四、有關離婚案件調查的建議
經過對離婚案件的調查,我們應該以維持正常和諧的婚姻生活為己任,透過夫妻雙方的相敬如賓與司法部門的有效調解,減少離婚事件的發生率。對此,有以下幾條建議:
(一)避免草率離婚
婚姻並非兒戲,在產生離婚念頭的過程中,要全面進行考慮。婚後一至二年是最容易產生離婚案件的婚姻危險期,在這階段,雙方要多加強婚後交流、溝通,產生矛盾後要相互謙讓、包容,既要看到對方的優點,也要檢討自己的不足。不要一有感情問題,就貿然辦理離婚手續,或許可以採用試離婚的方式。
(二)加強訴訟調解
作為司法機關,要清楚離婚案件始終,確保正常婚姻關係的延續,對此,要加強訴訟調解工作。
1、審查案件事實,找出案件爭議焦點;
2、傾聽當事人訴訟,找到當事人的問題結症所在;
3、剖析當事人舉證材料,找出矛盾來源,分清過錯方;
4、透過講法律、講事實、講證據,化解當事人內心矛盾,以雙方言和為目的。
(三)加強司法宣傳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該充分利用電視臺、廣播等新聞媒體加強普法節目的宣傳力度,尤其是要做好《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的法律解釋工作,不斷深化人們對法律知識的瞭解,提高對婚姻的重視。司法部門要堅持開展“公正司法為民”的活動,透過庭審講法作為平臺,落實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貼近群眾,用人們聽得懂的語言闡釋法理,樹立人們對正確婚姻家庭觀念的理解,端正當事人的訴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