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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日常管理制度

酒店日常管理制度模板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酒店日常管理制度模板,歡迎閱讀與收藏。

酒店日常管理制度模板1

  酒店員工食堂作為員工用餐的場所,為了規範食堂管理,特制定以下用餐管理規定:

  一、開餐時間:

  午餐:10:30―12:00晚餐:16:00―17:00

  二、用餐需知:

  1、員工根據自己的食量打飯,杜絕浪費,發現有倒飯行為將給予罰款20元。

  2、自覺排隊等候取菜,非酒店人員憑餐票用餐,否則員工食堂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用餐。

  3、員工用餐正餐標準為:四菜一湯(根據當日所提供的食品而定),確定好菜餚品種後告知員工食堂工作人員,由工作人員打菜。

  4、用餐時應自覺維持食堂的清潔衛生,嚴禁亂吐、亂倒飯菜殘渣,用餐過程中,飯菜殘渣放於桌上,用餐完畢,應將桌面清理乾淨。將剩菜或殘渣倒入指定的泔水桶中,其餘垃圾及飲料盒放於門口垃圾桶中,餐具放於下欄框中並擺放整齊。

  三、用餐紀律:

  1、用餐時,嚴禁所有員工在食堂內吸菸。若有違者將根據規定處罰。

  2、用餐時,嚴禁在食堂內大聲喧譁,嚴禁用餐具敲打餐盤,違者罰款。

  3、打菜時請自覺排隊,否則員工食堂工作人員有權拒絕為其打菜。對於沒有按規定排隊強行用餐者,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分。

  4、根據酒店員工用餐規定,用餐時間為30分鐘,員工用餐完畢後,不得無故在員工食堂逗留。

酒店日常管理制度模板2

  酒店規章制度是指酒店為保證服務質量和酒店運轉秩序所制定的各種規則、章程、程式和辦法的總稱,是酒店員工共同遵守的規範和準則。科學合理的酒店規章制度是酒店現代化管理的重要方法,是國家法律法規在酒店中的具體體現,對促進酒店的依法經營和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許多酒店,特別是星級酒店都制定了嚴密科學的規章制度,如管理方案、員工手冊、服務規程等,對促進酒店的經營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北京兆龍飯店、廣東小天鵝賓館等對酒店規章制度還裝訂成冊,員工人手一份。國家旅遊局曾專門發文在全國星級酒店推廣他們的做法。但是,不少酒店在制定規章制度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如有些規章制度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有些規章制度缺乏整體觀念,常常存在“按下葫蘆瓢起來”的現象,有些規章制度過於簡單、不夠規範,有些規章制度之間缺乏協調性等。

  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呢?酒店在制定規章制度過程中,應體現“四性”。

  1、合法性

  酒店規章制度是國家法律法規在酒店得以貫徹落實的基礎,酒店規章制度只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才是有效的。要做到酒店制定的規章制度具有合法性,首先要做到管理許可權合法,酒店規章制度是酒店的管理措施,反映酒店的管理權利,這種權利必須在法律法規賦予的許可權之內。如果酒店制定的規章制度超越了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許可權,其規章制度就是違法無效的。如國家法律規定,只有司法機關具有依法對個人進行搜查的權力,但有的單位在制訂《行政督察條例》時卻規定,對外出帶包的員工,值班保安有權進行搜查,顯然,這超越了自身的許可權,並違反了法律規定,該條無效。

  其次,要做到管理內容合法,酒店管理內容的很多方面,國家都有法律規定,如經營決策、財務管理、勞動管理、食品衛生、消防管理、環境保護等。酒店制定的這些方面的規章制度,其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出現規章制度規定的內容與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情況。如有的單位《臨時工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部門臨時用工如司爐工、洗碗工等不籤勞動合同,不交納社會保險金等內容,就不符合《勞動法》第十六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和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

  再次,要做到管理手段合法,管理手段的合法性是使管理內容得以實現的保證。現在,不少酒店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員工採用各種手段進行處罰,如有的單位《職工獎懲條例》規定,新錄用員工試用期間違反酒店有關規定的,除扣發當月獎金外,延長試用期6個月,就與《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的規定相悖。

  2、實用性

  酒店制定規章制度是為了實現管理好酒店以獲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標,所以酒店的規章制度必須符合酒店的實際情況,能夠執行且有利於酒店的發展。

  從內容上看,制度的實用性一方面要求酒店制定的規章制度要有利於酒店參與市場競爭,有利於推動酒店發展。另一方面,也要與酒店內部實際情況相符,在促進酒店加強科學管理的前提下,做到實事求是,可以執行。如有的單位為強化內部監督,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制定了《酒店內部審計條例》,由於後續改革和配套規章沒有跟上,雖是一個好制度卻無法執行,相反,卻損害了制度的嚴肅性。

  3、規範性

  酒店規章制度要做到形式規範統一,文字明確具體,表述簡明扼要,體例保持統一性。可採用序言、主體、附則式,也可採用總則、分則、附則式或條目式。每項規章制度都應有具體執行部門,配合執行部門和違規監督部門。如有的單位在制訂《關於外欠管理的幾項規定》時,只有執行部門,沒有違規監督部門,雖然制訂了制度,卻因不規範,造成沒有檢查、沒有落實,形同虛設。

  4、協調性

  酒店的全部規章制度構成酒店的管理體系,規章制度之間應互相聯絡,不能互相矛盾。酒店規章制度制定的內容,要注意與其他相關制度的相互關係,避免衝突和遺漏。同時注意規章制度在批准和釋出程式上與其他規章制度的統一性,防止規章制度的審議、批准、釋出程式發生錯誤和政出多門。《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理“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因此,酒店規章制度有些要有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有些要提交董事會討論透過。討論透過的規章均應由經理簽發。

  酒店規章制度具有嚴肅性、權威性、規範性和強制性的特點,一旦實施,酒店員工在工作中的行為就必須以此為準則,違反規章制度將受到懲罰。因此,酒店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要體現“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