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仲裁申請書> 【精選】仲裁申請書三篇

仲裁申請書

【精選】仲裁申請書三篇

  當下市場經濟活躍,交易頻繁,很多場合都離不了申請書,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切忌長篇大論。寫申請書時理由總是不夠充分?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仲裁申請書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仲裁申請書 篇1

  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xxxxx

  地址:

  郵編: 聯絡方式:

  委託人代理人:

  地址:

  聯絡方式:

  被申請人:河北省xxx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郵編:xxx 聯絡電話:xxx

  案由:

  本人xxxxx於20xx年3月12日與本案被申請人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gf—XX---xxx 合同編號:s2-2-xxxx 下同。),本案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房屋建築面積為81.16平方米,位於河北省市燕郊開發區規劃路南側的“上上城 福成-淮福苑”五期第十二棟xx單元的xxx號房。在萬般期待中苦等一年,終迎來收房時刻,本人於20xx年3月4日接到被申請人的自20xx年3月6起的收房通知書,本人委託本案代理人於20xx年3月7日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按流程收房。但卻等來了不符合合同約定面積(約定面積81.16平方米,實測面積為87.47平方米)及質量的商品房,被申請人要求本人依照實測面積補足全款方可收房,根據已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之約定,本人無義務承擔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房價款。導致無法及時,有效驗收房。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

  仲裁請求:

  請求仲裁庭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之規定,結合本案之實際情況,對本人如下之請求給予仲裁支援:

  1、本人要求先驗收商品房,待驗收完全合格,符合商品房屋交付之規定後,方履行支付相應款項之規定,要求流程明確,不模糊,收費專案明確,符合法律之規定。並要求被申請人不得懈怠,延誤,故意拖延,不盡驗收房配合等相關義務。

  2、根據本案合同之約定,本人要求被申請方對商品房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房價款承擔雙倍返還於本人,且產權歸屬於本人。即由被申請人(商品房出賣人)承擔面積誤差比7.775%中的4.775%誤差比對應的3.88平方米的房價(單價*****元/平方米)雙倍房價款:3.88平方米乘於****元/平方米(單價)乘於兩倍,合計******元。並於本人驗收房屋交付其他合理款項時衝抵。

  3、本人要求被申請方出示合法,有效的商品房公攤面積依據,並予於公示。

  4、本人要求被申請方承擔延遲交付,驗收房的違約責任,向本人支付逾期交付房違約金:(首付款數+月供數)乘於 33天 乘於 萬分之一,合計*******元。

  5、本人要求被申請方承擔因其無法交付驗收房致使本人的日常誤工費,合計:*****元。

  事實和理由:

  本案所涉商品房存在如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流程及質量問題,從而導致本人無法驗收房,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

  1、 被申請人驗收房流程規定:先進行房屋實測面積驗收簽字---》補交超出合同約定面積的商品房屋款項——》拿到相應材料前往物業管理處進行相關流程——》拿到房屋鑰匙實際勘測房屋面積及質量等事宜。本流程直接導致房屋所有權人的切身利益無法保障,先交款後驗收房屋,根據雙方已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一條之相關約定,不符合商品房驗收交付的約定。

  2、 本案所涉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房屋約定面積為81.16平方米。而根據被申請人出示的本案商品房實際實測面積為87.47平方米,實測面積多出6.31平方米,面積誤差比為7.775%之巨,根據本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不退房的,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的合同條款約定。但本案的被申請人(商品房出賣人)竟然要求本人(即本案的申請人,亦買受人)補足所有誤差比面積總房價款(即多出的6.31平方米全部由本人承擔),否則不提供驗收房之流程操作,於合同之約定而不顧,於法不顧。從而導致本人無法驗收房,侵犯本人的合法權益。

  3、 被申請人無法正確提供合法,有效的'商品房公攤面積之依據。嚴重侵害了作為商品買受人消費者的知情權。違反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物權法》中的有關規定。掩蓋,混淆業主的建築物的公攤所有權。

  4、 因被申請人的原因,導致本案所涉商品房延遲一個月多交付,約定交付日期為20xx年1月20日,實際通知驗收房屋日期為20xx年3月6日。逾期33天,有嚴重的逾期交付行為,侵犯本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雙方已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相關約定,被申請方(出賣方)應按日向申請方(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證:

  一、被申請方人證:

  1、

  二、申請方人證:

  1、****單元的*****號房 業主。

  地址:*****************

  郵編: 聯絡方式:

  2、****單元的*****號房 業主。

  地址:*****************

  郵編: 聯絡方式:

  物證:

  1、 商品房買賣合同影印件,來源於雙方合法,有效簽署成立。該合同原件被申請人(出賣人)兩份,本人(即本案的申請人,亦買受人)一份,市房管局一份,工商銀行燕郊分行一份。

  2、入住通知單影印件。來源於被申請人簽發郵寄。

  3、來源於被申請人財務部xxxxx簽發。

  根據本人與被申請人達成的仲裁條款,為此,特向你會申請仲裁。

仲裁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女,漢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住**省**縣**鎮**村**號。電話:123456789101。

  被申請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省**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路**號;法定代表人:***;電話: 1234567。

  請求事項:

  1、請求裁決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14175。6元;

  3、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20xx年4月至20xx年8月期間的社會保險;

  4、請求裁決支付申請人20xx年至20xx年期間的年休假工資10077。46元;

  5、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期間沒有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9307。84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4月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至今,20xx年曾簽訂一份書面勞動合同,20xx年7月1日同被申請人簽訂了一份一年期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到期後,於20xx年7月2日又同被申請人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該合同書在被申請人處一直沒有發給申請人,20xx年7月2日後雙方沒有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書中沒有約定工資數額,申請人20xx年月均工資約1900元,20xx年月均工資為1856元,20xx年月均工資為2651。41元,20xx年月均工資為2754。75元,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835。12元每月。被申請人從20xx年9月才開始為申請人購買社會保險,之前一直沒有為申請人辦理社會保險。在工作期間,申請人經常加班,休息較少,工作十分辛苦,而被申請人一直沒有為申請人安排帶薪年休假,且沒有支付申請人相應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其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特提出上述請求,請求貴委依法作出裁決。

  此致

  經開區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

  申請人:xxx

仲裁申請書 篇3

  申請人:鄧某,男,1967年9月生,籍貫:湖南,住址:XXXXX。聯絡電話:XXXXXXX

  被申請人:XXXX公司

  地址:XXXXXXX,電話:XXXXX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一、請求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係自20xx年1月29日依法解除,並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480元(1740元×2月)。

  二、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因工傷7級而產生的工傷待遇170112元。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其中工傷醫療補助金39886(14月×2849元)。

  (二)傷殘就業補助金38976(80元×21。75天×0。7×32月)。

  (三)傷殘補助金22620元(80元×21。75天×13月)。

  (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傷期間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20880元(12月×1740元)。

  (五)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傷期間的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5750元。其中護理費80元×50=4000元,伙食補助50元×0。7×50天=1750元、

  (六)交通費用20xx元。

  (七)康復費用40000元。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2月10日開始為被申請人提供勞動。勞動崗位為XXXX新辦公樓零雜工,用工時被申請人沒有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資按每天80元計,發放工資時間為每月月底,被申請人以現金給申請人發放工資。

  發生爭議的事實:

  20xx年11月4日15:00左右,申請人依照被申請人的工作安排與同事XXX共同操作一臺機器,整理XXX新辦公樓地面殘渣,由於地面障礙物導致機器失控,將申請人右腳吸到機

  器內致殘,被申請人事後給予了申請人相應的醫療,但否認申請人的受傷事故為工傷並拒絕相關賠償。

  申請人無奈之下根據相關法律,向省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經省勞動仲裁委仲裁確認為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被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後又經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為勞動關係,目前判決已生效。

  申請人依據判決向省社保局提出工傷申請,經稽核,確認申請人20xx年11月4日發生的受傷系工傷事故,並經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7級傷殘。由於被申請人未給申請購買社會保險,並拒絕支付工傷待遇。現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二)、(五)項提出仲裁申請。申請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法於20xx年1月29日解除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為20xx年2月10日至20xx年1月29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3480元。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一)、(二)、(三)、(七)項和XXX省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等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傷待遇170112元。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請省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給予支援。

  此致

  XXXX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