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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自查報告

IPO自查報告

  在現在社會,報告的用途越來越大,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語言要準確、簡潔。你知道怎樣寫報告才能寫的好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IPO自查報告,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採用實地核查的核查方式,主要是為了獲取判斷交易真實性和是否存在未披露關聯方和關聯關係的重要審計證據。監管規定要求對主要客戶、供應商,以及新增或異常客戶、供應商的核查,應當進行實地核查。註冊會計師應加強與券商溝通、協同核查,共同確定具體核查方案,包括樣本選擇、核查方式和核查時間、核查內容等。

  一、總體原則

  對客戶、供應商的核查程度和核查內容,應當強調重要性原則和風險導向原則。重要性和風險導向性一般體現在:

  1、選取核查樣本上,應對重要客戶和供應商樣本,如前n名、新增大額或異常客戶和供應商等,進行實地核查;並考慮對這些客戶或供應商的下一級客戶或供應商,實施進一步現場函證確認;

  2、核查的資料上,核查該等客戶、供應商的財務會計或業務資訊資料(如可直接取得),核對有關報送工商、稅務或銀行等部門的資料;

  3、參與人員上,專案合夥人、專案負責經理和質量控制複核人員,均應當深度參與高風險重要客戶、供應商的實地核查。

  二、主要核查內容

  實地核查重點關注相關交易與企業性質、規模、財務實力、持續經營等存在矛盾的地方,具體包括:

  1.交易價格的合理性、公允性,所購銷貨物是否有合理用途,包括檢查貨物終端銷售或最終使用情況;

  2.客戶的付款能力和貨款回收的及時性,對於新增、異常、關聯方客戶或供應商是否頻繁發生與業務不相關或交易價格明顯異常的大額資金流動;

  3.核查發行人是否存在透過第三方賬戶週轉,從而達到貨款回收支付的情況。

  三、核查物件的選樣

  進行核查選樣時,需考慮的因素通常包括:

  ①發行人的購銷模式,如代理商、直接購銷、出口貿易商等。採取代銷模式的,需要關注最終銷售的實現情況;

  ②各期大額交易的各類客戶和供應商;

  ③新增的各類客戶、供應商;

  ④本期交易較以前同期發生較大波動的各類客戶和供應商;

  ⑤如果客戶、供應商較分散,可以根據重要性原則實施現場核查,其中對新增大客戶和供應商需要全部核查。具體而言,報告期內選擇實地核查物件的方法可以參考如下:

  1.獲取並複核發行人按照單個法人口徑列示的客戶或供應商名錄,根據前述選樣原則確定應當實地核查的重要客戶、供應商;

  2.對客戶、供應商的實地核查家數,報告期內,特別是最近一年一期一般應保持較高比例,換算成核查金額比例應不低於50%。如果客戶或供應商非常集中,可能核查比例需要更高,甚至達到100%。如果客戶或供應商過於分散,在保持核查比例不低於50%的前提下,除去重點物件選取外,對其他核查物件應當採用抽樣技術選取,也可以與保薦機構合作進行或相互利用工作成果,以提高核查結果的滿意度。比如,保薦機構在現場實地核查時,會計師採用電話訪談方式實時介入,但應當注意留存相關工作底稿;

  3.對申報期或最近一年一期之外其他各會計期內選取的核查客戶、供應商,也需要進行實地核查。如果該客戶與最近一期的核查客戶、供應商重合,可利用上述核查結果並不再考慮實地核查的核查金額佔比;

  4.上述重要客戶、供應商(如前n名等),確實無法實地核查的,應同時採用其他方式進行核查。如電話訪談、郵件、詢證函、網際網路核查等,並考慮替代核查程式的有效性以及核查範圍是否受到限制;

  5.上述重要客戶、供應商,期中審計已按照14號文進行實地核查,且期中至期末該客戶或供應商的經營變化不大,可以不再採取實地核查,但應透過補充取得交易往來詢證函和關聯關係確認函等相關證據跟進,將期中審計取得證據推至期末;

  6.對於已選作實地核查樣本但對方不接受訪談,或因涉密可訪談內容有限的,建議瞭解分析原因是否合理,補充對方背景調查,檢查業務單據如合同、驗收單及資金單據等,分析交易合理性和真實性,儘可能實施詢證等替代程式。

  四、實地核查的具體要求

  1.選擇核查物件的主要業務人員(關鍵經辦人員)進行訪談,儘可能訪談不同部門、不同級別的人員,以取得多方資訊相互印證;

  2.核查詢問基本資訊主要包括:核查物件的工商資訊、主營業務、行業狀況、與發行人的合作關係、與發行人的交易額佔其同類交易總額的比重等;

  3.核實核查物件與發行人的主要合同條款,如交易模式、交易規模、付款方式、付款期限、運輸條款、運輸保險受益人、銷售佣金比例等;

  4.核查選定物件的生產經營場所(若適用),如:辦公環境、倉庫情況、經營規模、庫存情況等,瞭解客戶消化從發行人採購的貨物的能力或供應商向發行人供應的主要原料或包裝物的能力,關注其生產經營現狀,並與訪談內容相互印證;

  5.實地核對核查物件的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提供的資料,若為新增、異常或關聯方,應儘可能取得其工商登記資料、納稅資料、與核查物件相關交易的銀行賬戶流水等資料,甄別核查物件的實際控制人及關鍵經辦人員與發行人是否存在關聯方關係;

  6.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其密切家庭人員的對外投資清單,與核查物件的.股東和關鍵經辦人員進行比對;關注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與核查物件是否存在關聯方關係;

  7.現場函證核查物件與發行人的交易及往來餘額。函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主要合同條款、交易額、債權/債務餘額、是否為關聯關係及其他會計師認為必要的資訊。

  五、核查注意事項

  為了實地核查程式的執行能起到應有的效果,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核查人員在核查前需先了解、收集核查物件的基本資訊,包括與發行人有關的交易模式、重要合同簽訂及執行情況等;

  2.專案組提前對擬核查的物件建立核查檔案;

  3.形成各方簽字的訪談記錄。形成的訪談記錄,需要被訪談人簽字,發行人應提前協調;若被訪談人不能簽字,則需考慮提前帶律師去以作證據留存;

  4.現場照相。在核查物件門口必須照相;車間、倉庫等地,在徵得核查物件的同意儘量照相;

  5.現場觀察:重點觀察客戶的倉庫,判斷髮行人的產品是否存在或足以容納;供應商的倉庫,判斷髮行人採購的材料是否存在或足以容納;

  6.留下核查軌跡:如機票、火車票、住宿發票、核查現場照片等,電話訪談應當錄音;

  7.現場及電話訪談,均需徵得對方同意後方可錄音;

  8.索取核查物件相關資料。通常情況下,核查現場應向核查物件取得的核查資料包括:

  (1)取得最新的營業執照,並核對成立時間、營業範圍、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

  (2)調取工商基本資訊檔案。一般要求發行人協調取得,若仍然無法獲取,可請發行人委託第三方調檔;

  (3)對交易額(包括重要合同條款)與往來餘額函證確認。對報告期的交易額、最近一期期末餘額進行函證(考慮重要合同條款),經財務部門確認後,蓋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只留兩份,一份自留,一份給券商);

  (4)關聯方關係確認函。可與券商合作,採用券商關聯方關係確認函的模版,包括核查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高管與發行人的關聯關係。附件應含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高管,並加蓋客戶或供應商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