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賠償協議書> 工傷死亡賠償協議書範文彙編五篇

工傷死亡賠償協議書

工傷死亡賠償協議書範文彙編五篇

  在現在社會,協議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確立某種法律關係。一起來參考協議是怎麼寫的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工傷死亡賠償協議書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工傷死亡賠償協議書 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乙方: ,系受害人 之 (寫明與受害人的關係)。

  現乙方受受害人供養的全體親屬委託(特別授權)處理 死亡的相關善後事宜。居民身份證號碼:

  甲方單位員工 ,因工作原因於 年 月 日在廠區內(或其他起點)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其供養親屬情況:

  父親:姓名 年齡 出生日期 職業 家庭住址

  母親:姓名 年齡 出生日期 職業 家庭住址

  妻子:姓名 年齡 出生日期 職業 家庭住址

  子女:姓名 年齡 出生日期 職業 家庭住址

  子女:姓名 年齡 出生日期 職業 家庭住址

  為妥善處理 死亡的善後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甲乙雙方就賠償,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賠償乙方喪葬補助金: 元;

  二、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供養親屬補助金 元;

  三、甲方一次性賠償死亡補助金 元;

  四、其他費用。在上述款項基礎上,甲方自願另行補償乙方 元。

  上述一、二、三、四項合計人民幣元 元。

  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五、乙方負責賠償款項在供養親屬間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六、協議簽訂後,雙方再無其他爭議,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甲方:(蓋印) 乙方: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1、賠償法律依據

  賠償法律依據

  依據:20xx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佈 根據20xx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賠償金額計算標準

  1、甲方賠償乙方喪葬補助金:20xx年重慶市建築行業月職均工資2334、5X6個月=14007元

  2、供養親屬撫卹金:孩子(19歲—6歲)年X12個月X5500元月工資X0、3係數=237600元;老人是5年X12個月x2人X5500元月工資X0、3係數=198000元,

  合計:435600元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0xx年全國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X20年=382180元

  4、以上合計:甲方賠償乙方喪葬補助金14007元+供養親屬撫卹金435600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82180元=831787元。

工傷死亡賠償協議書 篇2

  1、甲方:1、羅××,陳××之子。

  2、羅××,陳××之夫。身份證號碼:………。

  3、倪××,陳××之母。

  乙方:××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職務:××。

  丙方:洪××,身份證號碼:………。

  甲方羅××之妻陳××系乙方工人,因工作原因於20xx年6月21日發生工傷事故,因醫治無效於20xx年6月22日死亡。為妥善解決陳天珍死亡善後事宜,甲、乙、丙三方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喪葬事宜:

  甲、乙、丙三方共同配合,及時處理死者喪葬事宜。所需喪葬費用由乙方支付。(全部救治費用已由乙方支付。)

  二、賠償金額:

  乙方向甲方之倪××支付賠償金壹萬元;向甲方之羅××、羅××支付賠償金捌萬陸仟元。除承擔上述費用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張任何費用。

  三、付款期限:

  20xx年6月30日前支付倪××全部賠償金壹萬元,支付羅××、羅××部分賠償金伍萬元;20xx年5月21日前支付羅××、羅××剩餘全部賠償金叄萬陸仟元。

  四、違約責任:

  1、乙方遲延付款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餘款,並有權要求乙方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兩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違約而導致訴訟、仲裁或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向對方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取證費、交通、通訊費、誤工費(每天50元)、公證費、律師費。

  五、擔保條款:

  丙方為乙方全面實際地履行賠償義務而向甲方提供擔保。

  甲方簽字:

  時間:

  乙方簽字蓋章:

  時間:

  丙方簽字:

  時間:

工傷死亡賠償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系死者 之妻),身份證號碼:

  (系死者 之子),身份證號碼:

  (系死者 之父),身份證號碼:

  (系死者 之母),身份證號碼:

  乙方之夫 系甲方僱傭人員, 年 月 日在 工地工作中,因操作不慎自 墜落,經 醫院搶救治療,最終因醫治無效於當日死亡。 ,男,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供養親屬及直系親屬身份情況如前述人員(乙方)。為妥善解決 死亡善後事宜,甲、乙雙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經自願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賠償金額:

  甲方向乙方支付各項賠償金共計 萬元(不包括甲方已支付搶救費用),該費用包含甲方應依法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處理事故交通費誤工費等一切賠償費用,雙方對該資料依法進行了核算。經乙方確認,乙方已明確知悉相關法律或政策規定的各項權利,除上述費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主張任何賠償或補償費用。

  2、付款方式和期限:

  甲方於年 月 日支付乙方全部 萬元賠償金,支付方式為甲方將該款存入乙方個人賬戶,開戶行為 銀行,由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款憑據。乙方各位成員均同意該款支付方式,如由此引發分配爭議,概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

  3、違約責任:

  (1)乙方收到款項後,乙方及其近親屬自願放棄基於 工傷死亡所產生的各項權利及所享有仲裁、訴訟的權利,不得再就工傷賠償事宜向甲方及其他有關單位或人員提出任何形式的賠償要求;不得向有關政府部門投訴本事件或有任何異議,否則乙方應無條件返還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項。

  (2)因任何一方違約而導致訴訟、仲裁或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向對方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取證費、交通費、通訊費、律師費等。

  (3)乙方保證在簽署本協議時,確認其為死者 的全部直系親屬,並已得到所有近親屬的授權及認可,已清楚瞭解自己在協議中的權利義務,已就協議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其他問題諮詢相關專業人士,甲、乙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協議,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

  4、其他

  1、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協議簽訂後,雙方再無其他爭議,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3、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 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1、戶口簿影印件;

  2、父母配偶身份證影印件;

  3、銀行卡影印件

  收 款 憑 據

  今收到 死亡賠償款共計 元。該糾紛就此了結,再無任何爭議。

  收款人:

  年 日 月

工傷死亡賠償協議書 篇4

  甲方:馬宗果家屬

  乙方:溧陽申菱電梯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

  馬宗果(身份證號612524198311275635)系乙方職員,於20xx年9月4日非因工死亡(醫院診斷為腦疝形成珠網膜下腦出血經搶救無效死亡)。為妥善解決馬宗果死亡善後事宜,甲、乙雙方結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協商達成如下補償協議:

  一、喪葬事宜:甲方負責處理死者喪葬的全部事宜(從太平間起到死者安葬完畢為止)。

  二、補償金額:

  1、太平間屍體存放及相關費用5400元(伍仟肆佰元整);火化及骨灰盒費用3080元;運屍費2300元(從神木縣醫院太平間到榆林殯儀館)。

  2、喪葬費:員工所在單位平均工資3個月的補助(3個月*1876元/月=5628元)。

  3、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員工所在單位平均工資12個月的補助(12月*1876元/月=22512元)。

  4、家屬來回車費補貼:10580元(壹萬零伍佰捌拾元整)。

  5、家屬電話費補貼:500元(伍佰元整)。

  6、發放未領月工資,金額為:

  三、乙方已代付全部醫院費用、安排家屬賓館食宿費用,該款由乙方全部承擔(如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保留追討之權利)。

  四、付款方式: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現金元。

  五、違約責任:

  1、乙方遲延付款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餘款,並有權要求乙方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兩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違約而導致訴訟、仲裁或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向對方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取證費、交通、通訊費、誤工費、公證費、律師費。

  六、見證條款:丙方見證雙方全面實際地履行補償協議

  七、甲方負責補償款項合理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概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八、協議簽訂執行後,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爭議,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不得以任何理由就馬宗果非因工死亡事件對乙方提起訴訟、仲裁,如甲方

  跟非乙方提起訴訟、仲裁,乙方會積極配合甲方進行訴訟、仲裁。

  九、本協議一式陸份,甲乙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簽名及手印):乙方(簽名及手印):

  丙方(簽名及手印):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傷死亡賠償協議書 篇5

  甲方:省第一建築有限公司、

  乙方:

  工亡職工父親:

  工亡職工母親:

  工亡職工配偶:

  工亡職工兒子:

  代理律師:李西濤,河南奧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鑑於甲方職工在履行工作職務過程中因事故導致死亡,日前已進入工傷認定程式,現甲方與乙方就死者工傷事故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雙方確認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全部賠償、補償款項共計人民幣玖拾捌萬元整(¥980000元),該款項包括喪葬補助金、給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含社保部門支付部分)等款項。

  具體專案金額為:

  1、依國家規定,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工傷死亡補償金436200元(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

  2、依國家規定,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喪葬費用25830元(按6個月當年度州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3、依國家規定,工亡職工之子的扶養費160404.3元;

  4、甲方自願補償乙方來回差旅食宿費15000元;

  5、基於乙方因家庭貧困,請求給予法定補償額之外再予補償的意願,鑑於工亡職工在公司工作六年來,一貫認真負責、和睦團結、業績優秀的事實,甲方出於情誼和人道主義,在徵得職工代表大會同意的情況下,願再一次性幫助和補償乙方人民幣342565.7元,其中包括工友自願捐助的款項68000元。

  二、乙方同意在簽訂本協議後配合甲方至勞動行政部門辦理與工傷認定及工亡待遇領取等相關的各項手續,配合提供包括家庭關係證明原件、火化證明原件、戶口登出證明原件、醫學死亡證明原件、搶救病歷原件、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子女戶口薄原件、撫養費一次性申領申請等因辦理上述手續所需的所有相關資料。

  三、本協議簽訂後,甲方先支付給乙方現金人民幣80000元,以便於乙方來往花費和辦理工亡職工喪葬事宜,餘款900000元待甲方在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已辦理完所有工亡待遇領取手續後五日內將本協議第一條約定之款項一次性轉入乙方共同指定以下賬戶:

  戶名:代理律師:李西濤

  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州支行

  賬號:

  乙方代理律師在確認收到上述款項的同時,需向甲方提供乙方全部人員簽名捺指印的收款收據。

  四、乙方收取上述款項後,分配保管應自行或委託律師處理,如發生任何糾紛均不得再與甲方糾纏。

  五、本協議為一次性補償方案,雙方別無爭議,本事故雙方簽字確認後即全部了結,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如甲方違約,應多賠付乙方叄拾萬元人民幣,如乙方違約則無權請求甲方支付本協議第一條第五項補償款中的274565、7元。

  六、本協議自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代理律師存檔一份,勞動社保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理律師:李西濤

  執業證號:14105200710179577

  聯絡電話:13608620863

  20xx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