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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

【精選】贈與合同模板彙編8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贈與合同8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贈與合同 篇1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二、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

  3.質量:_________

  4.價值:_________

  三、贈與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條件:_________(寫明將來合同生效的條件)

  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當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七、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贈與合同 篇2

  甲方(贈與人):XX

  乙方(受贈人):XX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車輛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其所有的XXXXXXXXXXX一輛(車牌號:XXXXXX)無償贈送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贈與。

  第二條、甲方保證其對上述車輛具有所有權,其所有權證明為:XXXXXXXXX購車發票,車輛行駛證號XXXXXX。

  第三條、在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應在當日內將車輛向乙方移交。自移交之日起由該車發生的相關一切責任,事故、賠款和交通罰款均與甲方無關,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四條、乙方無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若與移交上述車輛有關的費用包括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甲方保證本次贈與並無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乙方完全知曉並願意對因此之後造成的任何損失與甲方無關。

  第六條、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其生效。

  甲方: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

  XXXX年XX月XX日

贈與合同 篇3

  贈與者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贈與事宜締結契約如下:

  第一條 甲方於乙方屆至第二條所列的期限時,贈與乙方______________出版社出版的大英百科全書____套。

  第二條 本贈與契約因乙方結婚期限的屆至而生效。

  第三條 乙方結婚時,甲方應於一個月內購得______________出版社出版的大英百科全書____套贈與乙方。

  第四條 甲方於乙方尚未屆至第二條所列的期限前死亡時,本契約即告失效。

  第五條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贈與合同 篇4

  所謂附義務贈與,是指受贈人負一定給付義務的贈與。史尚寬先生指出,附義務贈與,謂以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第三人負有為一定給付債務為附款之贈與①。因此,附義務贈與合同與一般的贈與合同最大的不同就是受贈人負有一定給付義務。這一“給付義務”在我國民法學界均稱之為“負擔”,我國《合同法》第190條明確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在實踐的生活中因為贈與關係的複雜性,對於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存在著許多的爭議。

  一、概述

  (一)相關概念的辨析

  1.附義務贈與與附條件贈與。雖然附條件贈與合同的概念是明確的,但因為在實際運用過程中的混亂,以至於附條件贈與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附條件贈與指的是條件在贈與人一方的附條件贈與。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附義務贈與和廣義上的附條件贈與構成了種屬關係,而與狹義上的附條件贈與是一種並列關係。有學者這樣區分:“附條件贈與合同所附條件不成就時,贈與合同不生效,而在附義務贈與合同中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生效。②”可見這裡的附條件贈與僅僅是指狹義的附條件贈與。

  2.附義務贈與與目的性贈與。附義務贈與與目的性贈區別在於:第一,由於附義務贈與,在於使受贈人負有為一定給付之義務,因此如果其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訴請履行或撤銷贈與;反之,目的性贈與,受贈人之行為並非義務,因此如果受贈人不為符合該目的之行為,贈與人無法訴請履行,只能主張雙方之締約目的無法達成,構成締約基礎喪失,而依不當得利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第二,義務是從贈與之財產中所為之給付,因此其給付通常是有財產價值之給付。反之,目的性贈與,受贈人所為之行為通常未必是財產上之給付。是以如果受贈人所應給付者與財產上之給付無關,而是勞務,則應屬非義務,而是目的性贈與③。

  (二)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特徵

  贈與合同的義務並非雙務合同中雙方均須履行的義務,大多數情況下只是對受贈人使用贈與物的一種限制,但受贈人的履行行為不包括或不應是向贈與人支付某種利益。

  1.義務是贈與合同的內容。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約定的受贈人應負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而非另外一個附隨於贈與合同的從合同。但贈與合同所附義務,並非贈與財產的對價,兩者之間不存在條件關係。

  2.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履行後之義務。原則上贈與人履行其義務後,受贈人始有履行其負擔的義務。但當事人約定先由受贈人履行其義務的,是否為贈與,則主要看該義務是否與贈與財產形成對價,如果形成對價,則不為贈與合同。

  3.受贈人的義務,可以是對贈與人本人的義務,也可以是對第三人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其義務的,不管是對贈與人的義務,還是對第三人的義務,贈與人有權要求其履行。

  4.贈與所附義務,應當為有法律意義的義務。該種義務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

  二、對“義務”的分析

  (一)義務性質的辨析

  上述敘述已經說明了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特徵,但是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給予的無償性”和“合同的單務性”是贈與合同的本質特徵。那麼附義務贈與究竟是否因為其附加了一定的義務是否與其本質的特徵相互違背呢?在此有必要闡釋附義務贈與合同中的“義務”。

  對此問題學界存在著諸多的爭議,有學者主張“附義務贈與仍為單務無償合同”,認為“負擔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負擔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行給付義務後,受贈人才發生履行其負擔的義務④”,因此其單務無償性質沒有改變。史尚寬先生認為“無償即不受任何對價,是否為無償,應視主觀決定之。縱令使相對人負擔多少之義務,如其負擔較其所取得之利益為微小,當事人不以為有對價之意義的,仍為贈與⑤”。

  從學者的觀點中,筆者認為學者們對於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是贈與合同中的一種是作出肯定的回答的,其無償性的特徵也得到了學者的肯定。但是參照國外先進立法,筆者卻發現了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那就是各國在司法實踐中卻按照合同的雙務性來解決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德國和日本即是如此。雖然如此,筆者仍贊同學者們的觀點,即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具有無償單務性的特點,它是贈與合同中的一種形式。合同以當事人是否有對價關係之債務為標準,可以區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各當事人互負對價關係的合同⑥。更確切地說,雙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對於他方,互有債權債務而彼此給付為對價關係的法律行為⑦。也就是說,成立雙務合同,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當事人雙方互有債權、債務;二是雙方的債務必須成立對價關係。二者缺一不可,否則就是單務合同。儘管各國立法在制度的設計上突出了它的雙務性特徵,但筆者認為這是為了實踐中操作的便利性,與理論中形成的觀點沒有直接的矛盾和衝突。更深入的研究我們發現,在各國立法中,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所謂的“雙務性”與真正的雙務合同存在著本質的區別:附義務贈與人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僅僅能在自己履行後以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為由撤銷贈與。

  筆者認為,這種的義務的主要作用與雙務合同的義務其所起到的法律意義是不一致的,此處“義務”是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加重了贈與人對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從而實現了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利益的公平。

  (二)“義務”的效力排除

  義務內容是贈與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它的效力將直接影響附義務贈與合同本身的效力。所以並不是所有附加的義務都能夠成為贈與合同附加的內容。

  第一,義務不應當是法定義務。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之間是並列的關係,當贈與人將法定的義務作為贈與合同中的義務加以約定時,筆者認為,這種義務的約定等於沒有約定。筆者認為此時贈與合同的其餘部分繼續有效,即贈與合同為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或者變更其義務的內容。.CoM

  第二,義務內容應當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違背公序良俗。雖然贈與合同中的附加義務與其他合同中的義務有所區別,但是義務的內容本身應當與其他義務一樣,遵循法律適當的規制。如果義務的內容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有違公序良俗,則義務的內容應當是無效的。那麼此時如何判定贈與合同的效力呢?我們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贈與合同所附之義務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足以導致整個合同亦有違法之嫌者,無論其所附義務在性質上屬於停止條件抑或解除條件,贈與合同自始無效。如果違反公序良俗之義務尚未足以至整個贈與合同違法時,依《德國民法通說》“於附停止條件之情形,由於停止條件系合同不可分離之部分,故該不法義務將使整個合同不生效力。而於解除條件之情形,因解除條件具有不同功能”,故“合同雖部分無效,但是除去該部分亦可處理者,其他部分有效”之規定得以適用⑧。

  第三,義務應當在合同形成之時可以履行。當贈與合同生效之後,發生義務不能履行之時則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但是如果在合同成立的過程中就發生了義務不能履行的情節呢?筆者認為,此時合同無效。

  三、附義務贈與合同的履行

  附義務贈與合同相比較其他贈與合同,具有其獨特的複雜性。筆者參照學者們的研究成果,發現在附贈與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著兩個問題:一是受贈人如何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二是受贈人的利益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何得到保護?

  (一)受贈人應當如何履行所附義務

  從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特徵中,可以得出受贈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並不構成合同的對價。一般而言,贈與合同中義務較之本身的財產價值是很微小的。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而言,受贈人履行義務當然以贈與的財產價值為限。一旦所附的義務超過了贈與財產本身,其贈與合同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也就不再是贈與合同了。所以當超過財產價值限度時,受贈人可以拒絕履行超過部分的義務,當義務不可分時,受贈人可以拒絕履行,此時的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受贈人的利益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何得到保護

  贈與合同中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要求贈與人返還財產。這是贈與人依法保障自己權利的方式。但是如果受贈人依約履行了義務,而贈與人卻拒絕履行給付義務時,受贈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學者們認為,贈與應當先履行贈與,然後受贈人才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但是在實踐中情形千變萬化,贈與合同作為無償合同,其本身具有著諸多的道德因素在內,如果強調必須先給付財產再履行義務,對贈與人而言,非常容易影響其積極性。

  筆者認為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鑑。英美法系“允諾禁反言”成功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允諾禁反言是指:“於適當之個案或者情況下,使贈與人允諾或無償之允諾生拘束力,而得加以強制執行之原則”。⑨該規則是基於信賴而產生的,成為非正式合同得到強制履行的基礎。由此,在附義務贈與契合同的情況下,受贈人因此信賴而履行了約定義務。儘管這樣的義務似乎不構成對價,但贈與人仍然要求履行其財產給付義務。這樣就把問題解決的方式提高到了法律精神的層面,不但在解決這個問題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解決其他法律問題時,方法本身也具有借鑑意義。

  當受贈人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之後,贈與人不履行約定的贈與義務時,此時就可將此單獨作為一個問題解決。筆者認為贈與人此時可以行使其法定撤銷權,但是受贈人可以就因為相信允諾人的允諾而產生的信賴利益遭受的損失要求贈與人賠償,尤其是受贈人為此蒙受了較大的損失而贈與人卻因此獲利的情形。

  註釋:

  ①史尚寬.債法各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38.

  ②費安玲.委託、贈與、行紀、居間合同實務指南.北京:智慧財產權出版.20xx.178.

  ③黃立.民法債編各論(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80.

  ④郭明瑞,王軼.合同法新論·分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65.

  ⑤史尚寬.債法各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5.

  ⑥黃立.民法債編各論(上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79.

  ⑦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3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136.

  ⑧趙守東,徐旭.附負擔贈與合同性質辨析.邊疆經濟與文化.20xx(4).35.

  ⑨楊楨.英美契約法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xx.4.

贈與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為資助乙方購買房屋,甲方自願向乙方捐贈。按照合同法等

  有關法律規定,雙方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第一條 本著雙方自願的原則,甲方捐贈下列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

  現金: 元(人民幣 )( 元整)

  第二條 贈與財產用途

  甲方贈與現金 萬元( 元整)只能用於購置個人住房。

  購置的住房地址為:

  第三條 贈與財產的交付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交付時間:乙方在購置住房前,雙方約定在合理期限內交付贈與款。

  二、交付地點:安徽巢湖

  三、交付方式:

  1、甲方在約定期限內將贈與現金透過銀行轉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號。

  2、乙方收到甲方贈與財產後,應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以證明收到贈與款項。第四條 甲方有權向乙方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甲方的查詢,乙方應當如實答覆。

  第五條 乙方必須按照本協議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贈財產,且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 應當徵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贈與用於購置住房的現金,只歸乙方個人所有,不屬於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蓋章 】

  乙方【蓋章】: 地址: 地址電話: 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贈與合同 篇6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當事人在_________________簽訂:

  甲方:

  乙方: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房屋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決定將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一套,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無償贈與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贈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其對上述房屋擁有所有權。房屋贈與合同第三條甲方保證本次贈與並無任何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證本次贈與物完全無瑕疵),否則,願意對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應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證將房屋不用於違法事項。

  第五條 乙方違反第四條的約定,甲方有權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條在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應在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並應在_________日內協助乙方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手續。

  第七條 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為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 篇7

  贈與是財產所有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自願贈送他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將其財產贈與他人的人為贈與人,接受贈與的人為受贈人。贈與人、受贈人可以分別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贈與公證是公證機構依法證明贈與人贈與財產、受贈人收受贈與財產或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合同真實、合法的行為。

  辦理贈與公證,可採取證明贈與人的贈與書,受贈人的受贈書或贈與合同的形式。贈與書是贈與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受贈書是受贈人單方以書面形式表示接受贈與;贈與合同是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以書面形式,就財產無償贈與而達成的一種協議。

  公證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所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3、贈與財產屬於共有的,應提供共有權證明及共有人同意贈與的意見;

  4、贈與合同或贈與書原件;

  5、公證員認為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注:(1)申請人在贈與合同公證中指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在贈與書公證中僅指贈與方。

  (2)申請人申請此項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來辦理。

  公證書

  (20xx)X公證內字第XXX號

  茲證明贈與方 (贈與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與受贈方 (受贈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於 年 月 日來到我處,在我面前,在前面的《贈與合同》上簽名。 上述當事人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XX公證處

  公證員:

  年 月 日

贈與合同 篇8

  贈與者x x x(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x x x(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締結如下贈與契約:

  第一條 甲方將後記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對方。

  第二條 甲方會同乙方於x x x x年x月x日進行後記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 前條的轉讓系以現有狀況下交付乙方。而自簽約日始至x x x x年x月x日止,乙方得繼承為後記不動產建築物的出租人。

  甲方須將前述房屋租賃契約書交付予乙方。

  第四條 乙方受贈後記的不動產後,應負撫養甲方夫妻之責。 但,乙方應自後記不動產租賃所得租金x元於每月前交付與甲方。

  但,當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時,或乙方生子時,雙方可重新酌商前述的約定。

  第五條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契約:

  (1)無法履行前述的撫養義務時。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條 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契約時,不得將後記的不動產轉讓,並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第七條 根據第二條所述後記不動產於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日之前損壞時,則撤銷後記不動產建築物的贈與,而僅贈與土地。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條但書中的撫養費。

  不動產標示:

  (1)土地:坐落於x市x街x號

  面積:x x畝

  (2)建築物:木造房屋二層

  面積:一樓x x畝

  二樓x x畝

  上列建築物正租賃中。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贈與人(甲方): 受贈人(乙方)

  住址: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身份證統一號碼:

  x x x x年x月x日 x x x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