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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熱門】買賣合同錦集十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買賣合同10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買賣合同 篇1

  編號:CJZY-ZN-

  暖氣片買賣合同

  工程名稱:************

  發包人: ***********

  承包人: 年 月日

  購貨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甲方所需 材料的採購事宜,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所需材料的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內容:**************。

  3、工程地點:*****************

  第二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價格、規格及數量

  詳見附表(招標完畢後製作)

  第三條 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

  1、散熱器組對,整組出廠的應作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1.5倍,要求實驗時間為2~3分鐘,壓力不降且不滲不漏。

  2、散熱器墊片應使用成品,組對後墊片外露不應大於1mm。

  3、散熱器支架、托架應符合設計或產品說明書要求。

  4、散熱器表面的防腐及面漆應附著良好,色澤均勻,無脫落、起泡、流淌和漏塗。

  5、廠商提供產品說明書、合格證、檢驗報告、質量保證書等技術檔案。

  6、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供應商應及時維修、維修不好無償進行更換,不得影響工期,且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異議。

  第四條 產品的價格及價格變更

  1、合同價款為乙方送至甲方商城遺址安置小區(紫楠小區)工地倉庫

  落地價(並按要求碼放整齊)。

  2、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合同一旦簽定,產品的單價就視為包括所需的一切附帶雜項及勞務,無論該雜項及勞務是否表明於本合同中。

  3、產品進場後如需對物資數量進行增減進行調整,應按合同單價多退少補。

  4、合同單價的變化:無論市場價格上調或下調,均不予調整,由乙方承擔市場風險。

  第五條 產品的運輸方式、交貨地點

  1、運輸方式、交貨地點:

  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規定的時間、數量、規格型號等將產品運送至甲方指定地點及負責在交貨地卸車並碼放整齊(此部分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內),乙方並應以最適宜保護產品效能、質量的運輸方式運送。對於產品運送到指定地點並經驗收合格之前發生的一切損壞(驗收指包括外觀、規格型號、數量等的初驗),則該損失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2、乙方應保證所有運送到工地現場或倉庫的一切材料均須有足夠及安全牢固的包裝和保護妥當,以防因運送或其他情況而受到損壞。所有包裝用料均不會退回乙方。

  第六條 交貨時間,乙方應按照下列方式完成整個供應要求

  1、乙方必須配合工程之需用裝置計劃。雖然此計劃會在工程進行中不斷修訂,乙方仍須在該等修訂後的計劃時間內,以甲方可接受的次序方式及不致令甲方之工程竣工有所延誤的情況下,供應一切合同要求的裝置材料等。

  2、乙方不得將甲方所制定的工程材料需用計劃的更改作為要求索賠的理由。

  第七條 甲方工作

  1、根據工程進度向乙方發出供貨通知。

  2、材料送到甲方指定地點後,由甲方派人或委託他人當場進行質量、數量、資料、單據、包裝等驗收並提供卸車條件。

  3、在乙方所供材料出現問題後在七日內通知乙方。

  第八條 乙方工作

  1、按甲方需用計劃的要求,將本合同約定的材料保質、保量、及時、齊備配套地供應到甲方指定地點,並負責卸車。

  2、進場的材料,必須符合設計、規範及甲方提出的要求,如發生質量問題,實行包退、包換,確保進場材料質量合格率100%,並需在產品進場驗收的同時提供該系列產品的質量檢驗部門的質量檢測報告(影印件)。對產品的質量要求不限於施工前後的任何時間內及在工程完工後的保修期內。

  3、乙方必須對自身出入現場的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對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4、材料質量應嚴格符合國家規範並符合設計、合同及有關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要求。同時,乙方的材料質量必須滿足甲方保證工程質量而對質量、服務等提出的各種進一步要求(詳見各種技術檔案),並以之為依據出具詳盡的服務承諾。供應的鋼材產品應為同行業產品名牌或同類產品名牌。否則,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工期延誤的損失及緊急

  訂貨增加的費用等均由乙方承擔。

  5、若出現質量問題,乙方保證隨叫隨到。

  6、從簽定合同之日起十日後進貨。

  第九條 驗收

  1、甲方有權力對進場的產品進行各種形式的檢驗,乙方必須充分配合。

  2、材料進場後甲方將按國家標準及設計標準進行檢驗。不合格不準使用,乙方並將負責材料退場,並承擔由此造成的甲方損失。

  3、經甲方檢驗透過之後發現材料的規格、質量等級與要求不符的情況,乙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供貨的支出及對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損失負責賠償。

  第十條 貨款結算

  產品進場後付至該批貨款的 %,驗收合格後支付95%,餘款等質保期過後一次性無息付清。

  第十一條 產品在使用中發現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處理辦法

  對於產品在使用過程中任何時間發現質量問題的,保修期內由乙方免費負責維修、更換並應滿足甲方提出的時間要求,並對於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均應由乙方負責承擔。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工期以合同為準(經雙方確認),每拖延一天,投標方須向招標方支付違約賠償金20xx元。質量出現不合格乙方全部無條件退場,並承擔由此給甲方帶來的損失。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買賣合同 篇2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甲乙雙方自願、平等、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買方對農藥的基本要求(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質量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

  第三條:賣方應提供的相關證件:□《營業執照》□《農藥登記證》□《商標註冊證明》□《生產許可證》或批准檔案《代理銷售授權書》□《備案登記號》□《經營許可證》□標準號:□其他:。

  第四條:付款方式及期限:買方應在年月日前向賣方支付(□定金/□預付款)元,剩餘價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為:;選擇由買方支付定金的,因買方違約解除合同,則定金不予返還,因賣方違約解除合同,則賣方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條:交貨方式:;交貨地點:;交貨期限:;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

  第六條:驗收:買方應在賣方交貨後日內進行驗收;其中農藥包裝必須貼有中文標籤或附具說明書,註明農藥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農藥生產批准檔案號及農藥的有效成分、含量、重量、產品效能、毒性、用途、實用技術、使用技術和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等;農藥分裝的,應註明分裝單位;並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他驗收要求:。

  第七條:違約責任:

  1、農藥經驗收不符合第一條或第六條要求的,買方有權要求補足、換貨或退貨。

  2、農藥不符合第二條質量標準的,買方有權要求退貨,並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3、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價款的,應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4、其他:。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可由雙方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有調解許可權的其它行政機關受理合同糾紛調解);也可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

  買方:(簽章)賣方:(簽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表人(簽字):委託代表人(簽字):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買賣合同 篇3

  出賣人:

  買受人: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買賣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及使用區域

  第二條 交(提)貨時間及數量:原則上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量月均交(提)貨,如遇特殊情況另行協商。買受人提貨量特殊時,應提前天通知出賣人,出賣人儘可能滿足買受人的需求;出賣人遇特殊原因(如裝置大修、電力供應不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不能正常生產影響供貨能力而不能完全按合同約定數量供貨時,應及時通知買受人,並雙方協商對交(提)貨數量作相應調整。每天實際交提貨數量,買受人提前一天電話通知出賣人。

  第三條 質量標準:符合GB/175-20_《通用矽酸鹽水泥》國家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

  第四條標的物驗收、檢驗標準、方式:按GB/175-20_國標規定,委託出賣人在同編號水泥中抽取試樣,籤封后儲存90天。買受人對水泥質量有疑問時,應當自提貨之日起90天內提出,買賣雙方將籤封的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如檢驗不合格,出賣人將賠償買受人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並承擔檢驗費用;如檢驗合格,檢費等費用由買受人承擔。標的物質量按GB/175-20_國家標準檢驗,以出賣人在同編號水泥中抽取試樣的檢驗結果為驗收依據。出賣人應在每批水泥出廠時向買受人出具3天強度報告,並及時補報28天強度報告。

  第五條合同損耗標準及計算方式:散裝水泥以出賣人地磅計量實數為準。買受人有異議可共同利用第三方貿易磅進行磅差檢驗。損耗按浙江省散辦規定執行(合理損耗≤3‰)。

  第六條 交(提)貨地點:由買受人自行到出賣人公司內提貨。

  (注:買受人可委託運輸人負責提貨,並與運輸人簽訂運輸合同,由買受人向出賣人辦理委託書等文書,交貨地點為買受人使用地點。)

  第七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

  1、合同單價為暫定單價,如遇廠家價格上調,按雙方同意的單價結算

  。2、雙方每月辦理一次結算,每月最後一天為結算截止日,結算憑據為雙方確認的訂貨清單、現場收貨人簽字的送貨驗收單。出賣人在貨款結清後出具正規稅務發票給買受人。買受人需在每月10日前將前月結算貨款支付給出賣人90%,餘額在最後一次結算後,一個月內付清。

  3、買受人若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拖欠款不能超過60天,如發生超期拖欠,其拖欠部分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

  第八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1、買受人不按約付款;

  2、買賣雙方對水泥價格調整無法一致時,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解除合同,並在解除合同的七天內結清貨款。為此雙方互不承擔調價產生的其他責任。

  3、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九條 違約責任:按《合同法》有關規定及本合同約定條款執行。因不可抗力(如遇颱風地震火災戰爭等)因素形成時,雙方享有不履行合同的免責權。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買受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雙方蓋章後生效。

  出 賣 人 買 受 人

  買受人(章): 買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買賣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簽約地址: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目的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二手車買賣和完成其它服務事項,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當事人及車輛情況

  一、甲方基本情況:

  1、單位程式碼證號□□□□□□□□□經辦人

  經辦人身份證號碼□□□□□□□□□□□□□□□□□□

  單位地址聯絡電話

  2、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地址聯絡電話

  二、乙方基本情況:

  1、單位程式碼證號□□□□□□□□□經辦人

  經辦人身份證號碼□□□□□□□□□□□□□□□□□□

  單位地址聯絡電話

  2、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地址聯絡電話

  三、車輛基本情況:

  車輛牌號滬車輛類別

  廠牌型號顏色

  初次登記時間登記證號

  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

  行使里程

  使用年限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車輛年檢簽證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月

  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證號(徵稅、免稅)。

  車船使用稅納稅記錄卡繳付截止期

  車輛養路費交訖截止期________年____月(證號)

  車輛保險險種1234

  保險有效期截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配置

  其它情況

  第三條車輛價款、過戶手續費

  本車價款為人民幣元(大寫元),其中包含車輛、備胎以及等款項。

  過戶手續費約為人民幣元(大寫元),由方負責(以實際發生費用為準支付)。

  第四條定金和價款的支付、過戶手續、車輛交付

  1、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時,按車價款%人民幣元(大寫元)作為定金支付給甲方。

  2、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____日內,將本車辦理(過戶□轉籍□)所需的有關證件原件及影印件交付給方,由方負責辦理手續;方為二手車經營單位時,由方負責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3、自過戶、轉籍手續完成之日起____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車價款人民幣:元(大寫元),支付方式(現金□轉帳□)。

  4、自甲方收到全部車價款之日起____日內,應將過戶、轉籍後的有關證件及車輛交給乙方;同時,方支付清方過戶手續費。

  第五條雙方的責任

  1、甲方應承諾出賣車輛不存在任何權屬上的法律問題和各類尚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應提供車輛的使用、維修、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交納稅費、報廢期限等真實情況和資訊。

  2、甲方屬二手車經營企業的,還應向乙方提供質量保證及售後服務承諾。

  3、乙方應瞭解、確認買受車輛能在落籍所在地辦理落籍手續。

  4、雙方應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各類證明、證件並確保真實有效。

  第六條違約責任

  1、違反本合同

  第四條第2款,致使車輛不能過戶、轉籍,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解除。

  甲方違約的,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並賠償乙方相應損失;乙方違約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並賠償甲方相應損失。

  2、違反本合同

  第四條第3款,乙方應按延期天數每天人民幣元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違反本合同

  第四條第4款,延期交付的違約方應按延期交付天數每天人民幣元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並承擔延誤期內的風險責任。

  4、違反本合同

  第五條第1款,本合同解除,甲方應無條件接受退回的車輛並退回乙方全部車款,雙倍返還定金並賠償乙方相應損失。

  5、違反本合同

  第五條第2款,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出賣車輛價款%(人民幣元)的違約金,並繼續提供質量保證及售後服務承諾。

  6、違反本合同

  第五條第3款,致使車輛不能過戶、轉籍的39;,本合同解除,乙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並賠償甲方相應經濟損失。

  7、違反本合同

  第五條第4款,致使出讓車輛不能過戶、轉籍的,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違約方應支付人民幣元(大寫元)給守約方,守約方另有損失的,由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七條風險承擔

  二手車交易及辦理過戶、轉籍手續過程中約定車輛保管責任的,風險責任由車輛保管人承擔;未約定車輛保管責任的,風險責任由車輛使用人承擔。

  第八條發生爭議的解決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按以下第()項解決。

  1、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其它

  1、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2、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簽署的補充協議及提供的其它書面檔案,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和二手車交____市場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簽章)

  經辦人自然人:(簽章)

  開戶銀行:

  帳號: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章)

  經辦人自然人:(簽章)

  開戶銀行:

  帳號: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5

  立契約書人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雙方茲就買賣茶具事宜,訂立本件契約,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仿古茶具精品、次品各組。

  二、價金:精品每組人民幣元整,次級品每組元整,合計元整。

  三、送貨地點:甲方公司所在地或其所指定的地點。

  四、送貨日期:乙方應於訂約後一個月內按甲方指定的地點、組數如期送達。如有遲延,應依遲交部分的貨款每日按計罰違約金,乙方不得有異議。

  五、清償費用:原則上運送費、包裝費由乙方負擔。唯甲方所指定送貨地點不在市縣兩界內,按實際里程數每公里元酌收運送費用。

  六、甲方或其指定受領之人世間於受領第一條的茶具後,應即時驗收。茶具如有瑕疵,應於受領後七天內以書面通知乙方更換,逾期乙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七、甲方應憑乙方所開出的統一發票及送貨簽收單將貨款一次付給乙方。

  八、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買方(甲方)(蓋章):

  公司地址:

  代表人(簽字):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營業執照號碼:

  年 月 日賣方(乙方)(蓋章):

  公司地址:

  代表人(簽字):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營業執照號碼: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6

  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基於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出售本合同約定的作品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二、交易價格

  經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交易作品價格為: 人民幣。甲乙雙方應對本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保密,任何一方應承擔因洩密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三、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年 月 日前將上述款項付至甲方銀行帳戶。

  四、作品的交付驗收

  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交付給乙方,並雙方書面確認。

  五、交易的中止

  乙方於以下情形有權中止交易,有證據表明作品在權屬、真偽、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實之處,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如乙方已支付交易款項,則甲方應如數退回乙方。 六、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一方應立即將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雙方認可協商後終止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

  七、爭議處理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提交仲裁解決。 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7

  銷貨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購貨方: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本著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充分友好的協商如下協議:

  第一條 經購銷雙方協商,必需履行本合同條目。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需填補的條目可另行談書,亦視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合同的效力。

  第二條 合同簽定後,不得私行變換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因素,確實無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場發生驟變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經雙方協商贊成後,可予變換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應提前通知對方,並將“合同變換通知單”寄給對方,並準備好變換或解除合同的手續。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出產的商品,在放置出產後,雙方都需嚴酷執行合同。如需變換,由此而發生的損失等,乙方承擔;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甲方承擔。

  第三條 成交單中的商品價錢,由雙方當事人商經商議定,或以國家定價抉擇。 在簽定合同時,確定價錢後,可以暫定價錢成交,上下幅度雙方商定。

  第四條 運輸體系及運輸費用等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抉擇。

  第五條 各類商品質量尺度,甲方嚴格執行合同劃定的質量尺度,保證商品質量。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需平穩,甲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乙方對商品包裝有非凡要求,雙方應具體合同中註明,增添的包裝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商品調撥,應做到平衡、實時。對合同期內的商品可考慮按3 ∶3 ∶4 的比例分批發貨;季節性商品按承運部門所劃定的最遲、最早日期一次發貨;當令商品,零配件和數目較少的品種,可一次發貨。

  第八條 甲方應按乙方確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承運所發貨運,力爭裝足容量或噸位,以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換運輸路線、工具、達到站時,應實時通知對方,並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打點發運,由此而影響合同日期,不以違約處理。

  第九條 商品從甲方承運到乙方部門時起,所有權即屬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物件丟失、貧窶、殘損等責任事情,由乙方負責向承運部門交涉抵償,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應積極供給有關資料。乙方在領受商品時發現問題,應實時向承運部門索取劃定的記實和證實並當即具體搜檢,實時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業,貨到後,乙方可先向承運部門具結領受,同時當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後5 日內回覆;屬於多發、錯運商品,乙方應做好具體記實,妥為保管,收貨後10日內通知甲方,不能自己先用,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商品的外包裝完整,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在貨到一個月內(珍貴商品在7 天內),責任確屬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 發現商品黴爛變質,應在30天內通知甲方,經雙方配合研究,明晰責任,損失

  第十一條 商品貨款、運雜費等金錢的結算,購銷雙方應商定結算的具體劃定,商定適宜的結算體系。

  貨款結算中,要遵守結算紀律,堅持“錢貨兩清”原則,分期付款應在成交單上註明或先收款後付貨。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有違約行為的,應負違約責任並向對方支出違約金。因違約使對方蒙受損失的,如違約金不足以抵補損失時,還應支出抵償金以抵償其差額。如違約金過度高於或者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當地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恰當削減或者增添。

  1.甲、乙雙方所簽定的具體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向對方支出違約合同貨款總值 %的違約金。但遇雙方協商裝卸變換或解除合同手續的,不按違約處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發貨,應負過時交貨責任,並承擔乙方因此而損失的出費用;乙方未按期提貨,應按雙方商定的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過時提貨部門貨款總值計算,向甲方償付過時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甲方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費用。

  3.甲方提前交貨和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內由此支出的費用,應由甲方承擔,乙方過時付款的,應按照雙方協商時付款的約定,向甲方償付過時付款違約金。

  4.對應償付的違約金,抵償金,保管、調養費用和各類經濟損失等,應在明晰責任後,10天內自動匯給對方,否則,按過時付款處理,但任何雙方如有樾位得自行用扣發貨色或扣付貨款充抵。

  第十三條 甲、乙兩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纏時,應實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裁決。

  第十四條 本合統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訂簽章後,依法生效,有效期為 年,期滿雙方如無續簽意向的,合同自動解除。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簽收日期為準。

  備註: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清,

  收款賬號:

  收款人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電 話: 電 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甲方將 車轉讓於乙方。該車車牌號碼為 ,發動機號為 ,車架號為: 。現訂立車輛轉讓協議如下:

  第一條: 價格:經雙方協商,甲方以 (價格)轉讓車輛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 權利義務:

  1.甲方向乙方轉讓車輛時提供車輛證件;說明該車的現狀。

  2.乙方在使用該車後,負責車輛的維修以及相關規費的繳納。

  第三條: 如車輛過戶,過戶費用由 乙 方承擔。由乙方到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戶手續,甲方協助辦理。如果不過戶,乙方要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後果。從轉讓之日起發生的所有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售後責任:自合同簽定之日起,車輛發生的一切糾紛均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負責。在此之前甲方的所有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

  第五條: 合同文字: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六條: 合同效力: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七條: 違約責任:按(合同法)參照執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仲裁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乙方: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簽定時間: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9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

  簽訂地點:

  買賣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賣方向買方出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裝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本合同所定裝置用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專案。

  一、裝置的名稱、型號、數量、單價、總價

  二、裝置的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

  ( )1、按照國標G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 )2、按照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技術要求執行。

  ( )3、按照買方招標檔案中的技術要求執行。

  ( )4、其他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裝置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1、賣方應提供裝置運至交付地點所需要的包裝。包裝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具有適合長途運輸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並按裝置的特點,分別加上防潮、防黴、防鏽、防腐蝕、防凍、防碎等保護措施。賣方應承擔由於其包裝或其防護措施不妥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2、包裝物的回收

  ①本合同裝置的包裝物免回收

  ②本合同裝置的包裝物回收,回收的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包裝費由賣方負擔。

  四、交貨方式和交貨地點:

  1、交貨方式:賣方送貨方式。由賣方將裝置送到買方指定地點交貨,交貨地點為:_____。

  2、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運輸費及保險等相關費用由賣方承擔。

  3、在合同簽訂後,如買方的指定地點發生變化,買方應在交貨前1周內通知賣方,賣方應按照買方通知的地點交貨,但該地點不得超出天津市地域範圍。

  4、標的物所有權及風險轉移:自裝置交付時起,買方獲得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賣方在交貨地點將標的物交給買方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此後由買方承擔。

  五、交貨時間:

  1、全部裝置應在______ 年_____月______日送到買方的指定地點。

  2、裝置屬於分批次交貨的,按以下時間要求交貨:

  ①每批次交貨的具體數量、時間要求為:

  第一批裝置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送到買方指定地點;

  第二批裝置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送到買方指定地點

  第三批裝置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送到買方指定地點

  ②在合同簽訂後,買方向賣方提出產品每批次交貨的具體數量、時間、要求。 ( )③本合同裝置的交貨期及具體交貨時間詳見“附件 ”。

  3、賣方在每批次產品交貨前______日內應通知買方發貨和到達交貨地點的時間。

  4、賣方隨裝置向買方交付的圖紙和技術資料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隨機備品、配件及工具的供應辦法:

  1、賣方按裝置特點,免費提供齊全的隨機備品、配件及工具,對特殊的配件,賣方應有必要的儲備,以滿足買方的應急需要。

  2、賣方免費提供部分備品備件,名稱及數量詳見附件。

  3、無需提供備品備件。

  4、在質保期屆滿後,賣方應按買方的.要求隨時以最優惠的價格向買方提供裝置所需的備品、配件及工具等備品備件。

  七、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

  1、 合同總價款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

  2、 支付方式:

  ①賣方將全部裝置送到指定地點,經買方初步驗收合格後 日內,且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金額為合同總價款_____ %的商業發票,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 %,計_________元人民幣。

  ②合同簽訂後_____日內,且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金額為合同總價款____%的商業發票之後,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 %,計 元,作為預付款;每批裝置送到指定地點,並經買方初步驗收合格後,且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金額為合同總價款_____%的商業發票之後,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計 元;

  ③全部裝置經安裝除錯驗收合格後,且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金額為合同總價款_____%的商業發票,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 %,計 元;

  ④合同總價款的10%,計 元,作為質量保證金,待每批裝置的質量保證期滿無質量問題,且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金額為合同總價款____ %的商業發票後_____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

  ⑤全部裝置經安裝除錯驗收合格後,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金額為合同總價款10%的商業發票,且賣方向買方提交合同總價10%的銀行裝置質保保函,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10%,計 ___________________元。保函必須含有以下確定內容:即在裝置質保期內,買方發現裝置出現質量問題,有權向銀行提取保函金額,銀行應無條件支付。

  八、質量監造

  1、買方有權在裝置製造過程中派代表到賣方生產現場盔行裝置監造和出廠前的檢驗,瞭解裝置組裝、檢驗、試驗等質量情況,買方監造檢驗的標準依據本合同規定的標準。賣方有義務配合買方代表進行監造檢驗,提供相應的資料和工作、生活方便,並不由此發生任何費用問題。

  2、買方監造檢驗的範圍或專案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買方的監造檢驗一般不影響賣方工廠的正常生產進度。

  4、買方代表在監造中如發現裝置和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標準、要求時,買方代表有權提出意見,賣方需採取相應改進措施,以保證交貨質量。任何情況下,賣方均不得向買方隱瞞裝置製造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和問題,在買方沒有了解到這些缺陷和問題的情況下,不得擅自處理。

  5、無論買方代表是否在監造與檢驗報告上簽字,均不能被視為賣方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不能減免賣方對裝置質量應負的責任。

  九、初步驗收

  1、每批裝置由賣方送到買方指定地點後______日內,由買賣雙方對產品的包裝、外觀、數量、商標、型號、規格等進行初步驗收,簽署檢驗報告。如賣方未按約定到指定地點參加檢驗的,應視為賣方對買方單方檢驗的結果予以確認。

  如發現賣方所交的產品有任何不符合合同規定之處,應做好記錄,並由雙方代表簽字,作為買方向賣方提出修理或更換的依據。

  如雙方代表在驗收中對檢驗結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均可提請___________進行商檢,商檢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商檢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2、本條規定的驗收僅為裝置到貨的初步檢驗,無論是否發現問題,以及賣方是否按買方要求進行了更換或修理,均不能被視為賣方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不能減免賣方對裝置質量應負的責任,此驗收不作為對產品內在質量檢驗的依據。

  十、安裝、除錯和驗收

  1、本合同裝置由______方負責安裝。

  2、在買方負責安裝的情況下,賣方應到現場盔行技術指導,提供相應的技術資料、標準、圖紙及說明書等;賣方負責安裝的情況下,買方應提供適於安裝的現場環境,並配合賣方進行安裝。

  3、安裝完畢後,買賣雙方應對裝置進行除錯,賣方應儘快解決出現的問題,其所需時間不應超過___日,在此期間,如裝置能夠安全穩定執行,買賣雙方確定進行效能驗收試驗的時間,裝置進入試執行期間,試執行期為___日。

  4、合同裝置在試執行期間執行穩定,達到本合同規定的技術標準,各項效能指標合格,則視為除錯驗收合格,雙方簽署安裝除錯驗收證書。

  5、如合同裝置在試執行期間及裝置效能試驗驗收時,在不影響本合同裝置安全、可靠執行的條件下,如有個別微小缺陷,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賣方免費修理上述微小缺陷後,買方同意簽署安裝除錯驗收證書。

  6、裝置試執行期間及裝置效能試驗驗收時,如果裝置的一項或多項指標不能達到本合同規定的標準時,則買賣雙方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責任,由責任方採取措施,並確定在_____日內,進行第二次效能試驗驗收。

  7、在第二次效能試驗驗收時,如發現裝置仍有一項或多項指標未能達到合同裝置規定的標準時,如確屬買方原因的,本合同裝置被認為安裝除錯驗收合格,雙方簽署安裝除錯驗證書。賣方仍有義務與買方共同採取措施,使合同裝置效能達到本合同規定的標準;如屬非買方原因的,則視為合同裝置不能透過安裝除錯驗收。

  8、安裝除錯驗收證書僅證明賣方所提供的裝置效能和引數截至出具安裝除錯驗收證書之日時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視為賣方對裝置存在的潛在缺陷所應付的責任的解除。此檢驗不作為對產品內在質量認定的依據。

  十一、保證。

  1、凡賣方供應的裝置應是全新的、技術先進的、成熟可靠的、質量優良的,裝置的選型符合安全可靠、經濟執行和易於維護的要求。

  2、賣方應保證產品符合合同規定的技術、質量要求,無任何質量和權利瑕疵,並應履行賣方在招投標過程中的各項承諾。

  3、賣方保證向買方交付的圖紙、技術資料是清晰、完整統一和內容正確、準確的,並能滿足合同裝置的設計、安裝、除錯和維修的要求。

  4、本合同裝置的質保期指合同裝置簽發安裝除錯驗收證書之日起__________。在此期間,如發現裝置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或者發現有零部件損壞時,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後一週內免費派人維修、更換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產品過了質保期限,出現了質量問題或有零部件損壞,賣方亦應承擔維修、更換責任,買方應向賣方支付維修、更換所需的成本費用。

  5、在質保期內,如發現了雙方共同確認的較嚴重的質量缺陷,則質保期中斷。該缺陷消除後,質保期重新開始計算。

  6、合同規定的質保期滿後_____日內,買方出具合同裝置最終驗收證書。條件是,在此期間,賣方應完成買方在保證期滿前提出的索賠和賠償,但賣方對買方非正常維修和誤操作以及由於正常磨損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7、裝置最終驗收證書僅證明賣方所提供的裝置效能和引數在質保期內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視為賣方對裝置存在的潛在缺陷所應付的責任的解除。此檢驗不作為對產品內在質量認定的依據。

  十二、違約責任:

  1、賣方不能交貨的,應向買方償付合同總價_____%違約金。

  2、賣方逾期交貨的,應承擔不能交貨部分價款的______ /周的違約金。賣方逾期交貨超過____周,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應返還買方所付貨款,並按不能交貨承擔違約責任。

  3、產品不符合合同規定,不能透過初步驗收,賣方應在一週內更換符合合同規定的產品,並承擔相關費用,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由此延誤的時間按逾期交貨承擔違約責任。賣方不能更換的,按不能交貨承擔違約責任。

  4、賣方所交付的產品沒有透過安裝除錯驗收,按以下方式處理:

  ①賣方應在一週內更換符合技術質量要求的產品,雙方重新確定性能試驗驗收的時間,由此延誤的時間賣方按逾期交貨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給買方造成的損失。如賣方更換後的產品仍不能透過效能試驗驗收,買方有權退貨,賣方返還買方所付款項,並按不能交貨承擔違約責任。

  ②買方有權退貨,賣方返還買方所付款項,並按不能交貨承擔違約責任。

  5、在裝置保證期內,如發現裝置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則買方有權根據損失大小扣除裝置質保金,如質保金不足以賠償買方損失的,由賣方負責賠償。

  6、在裝置保證期內,如發現裝置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則買方有權根據損失大小向銀行提取保函金額,如保函金額不足以賠償買方損失的,由賣方負責賠償。

  7、如果因本合同裝置潛在缺陷造成的貨物損壞或給買方造成損失,無論是在裝置質保期內或者質保期外,賣方對消除潛在缺陷應承擔責任並賠償買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8、第三人對貨物所有權或智慧財產權提出異議,由賣方負責處理解決,並賠償由此給買方造成的實際損失,並不能免除賣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9、買方中途退貨,應支付賣方退貨部分價款_____%的違約金。

  10、買方逾期付款的,按未付款部分_____ /周承擔違約責任。賣方逾期付款超過____周,賣方有權解除合同,買方應按中途退貨承擔違約責任。經買方確認,賣方可以用買方已支付的貨款衝抵違約金,剩餘款項退還買方。

  十三、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在取得有關機關的證明後,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十四、爭議的解決

  對於本合同項下的糾紛,買賣雙方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採取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糾紛:

  ( )1、將爭議提交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為終局性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 )2、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五、合同的變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後合同雙方均不能擅自對本合同的內容及附件進行單方面的修改變更,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對合同的內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和修改的建議,該項建議經對方書面同意後視為對合同內容的變更。

  2、除本合同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外,買賣雙方協商一致並共同書面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十六、本合同自買賣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買賣雙方行政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附件及買賣雙方在招投標時的檔案和承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

  十八、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10

  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總第187期)刊登的一個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範圍是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有形財產(動產、不動產)的合同。無形財產轉讓合同,如股權轉讓、智慧財產權轉讓、債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

  梁慧星關於合同法第51條的解釋

  對我國合同法第51條的含義學術界存在不同觀點,有人認為我國法律承認物權行為。這裡是梁慧星老師的觀點。

  合同法與物權法是否承認了物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獨立性,這個問題還是應迴歸立法本意,不應該按照個人好惡來解釋。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同意梁慧星老師的觀點。

  問題3: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與合同法第51條的關係如何?

  梁老師:讓我們先看法律條文。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理解本條的一個"關鍵"是"處分他人財產"這個短語。你既然不是財產的所有權人,也沒有得到所有權人授予的處分權,那你就不能處分該項屬於他人的財產。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不是出於"惡意",就是"誤認"。"誤認"即誤將他人財產認做自己的財產。因此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範圍是,沒有處分權的人出於惡意或者誤認而處分他人財產。第51條的適用範圍非常明確,就是沒有處分權的人惡意或者誤認而處分他人財產,這樣的合同當然是社會不允許的,應當被認定為無效,除非得到權利人的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後得到了處分權。例如日本人買賣我國神聖領土,就是無處分權的人惡意處分他人財產,按照我們的合同法第51條肯定是無效的。

  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其適用範圍限於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財產的合同。但一段時間以來,一些法院未能正確理解第51條的適用範圍,誤用第51條裁判處分權受限制的所有權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案型,及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的案型。例如,夫妻一方出賣共有房屋,丈夫把共有房屋賣了,妻子起訴法院,有的法院就按合同法第51條判決出賣房屋的合同無效。實際上這樣的案件,不屬於第51條的適用範圍,第51條規定的是處分他人財產,而本案是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不是處分他人財產。再如抵押人出賣抵押財產,好些法院都根

  據合同法第51條判決買賣合同無效。實際上抵押人出賣抵押財產,不是處分他人財產,而是所有權人處分自己的財產,只不過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已,不應該適用第51條。再有,國家機關及國家全資的事業單位,未經上級同意,出賣自己支配的動產不動產,有的法院適用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這就是說,合同法實施以來,我們一些法院任意擴大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範圍,錯誤適用合同法第51條裁判本不屬於第51條適用範圍的案件。因此,最高法院制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目的之一,是要糾正這種錯誤適用第51條的實踐,這就是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創設了這樣一個解釋規則,當事人一方以合同訂立之時對方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為由,要求認定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這樣的買賣合同,最後不能履行,買受人不能得到標的物所有權,該怎麼辦呢?買受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或者選擇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 請特別注意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適用範圍,主要是這樣幾類案件:(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沒得到批准處分它支配的動產和不動產案型;(2)抵押人未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案型;(3)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在付清價款之前轉賣標的物案型;(4)融資租賃承租人付清租金前轉賣租賃裝置案型;(5)將來財產買賣案型。這些買賣合同,均屬於處分權暫時受到限制的所有人(權利人)"處分自己的財產",而不是因惡意或者誤認處分他人的財產,過去的一段時間,曾經被好些法院誤認為無權處分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現在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應當認定這些合同都有效。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可以稱為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解釋規則。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規則,與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二者是什麼關係呢?只要將兩個規則進行比較就清楚了。合同法第51條適用於惡意或者誤認處分他人財產的案型。惡意或誤認出賣他人財產,而且是他人的有形財產,就是我們說的動產和不動產。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總第187期)刊登的一個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範圍是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有形財產(動產、不動產)的合同。無形財產轉讓合同,如股權轉讓、智慧財產權轉讓、債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適用範圍是,處分權暫時受限制的所有權人(權利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案型: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沒得到國務院批准就處分其支配的動產和不動產;抵押人沒有告訴抵押權人就轉讓抵押財產;融資租賃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之前轉賣租賃裝置;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在付清價款之前轉賣標的物;還有就是將來財產買賣合同。這些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合同訂立時出賣人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要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亦即認定合同有效。如果最終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由買受人選擇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或者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

  這裡補充一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適用範圍包括"將來財產買賣",什麼是將來財產買賣?這種買賣,我想我們這裡也該有,例如買汽車,到4S店去買汽車,特別是買高檔車,與到舊車市場購買二手汽車是不同的。到舊車市場購買二手車,是看上那輛車買那輛車,合同標的物是特定的某一輛二手車。到4S店買車與此不同,我們是根據4S店提供的產品目錄訂立合同,合同約定所要買汽車的規格、型號、顏色、價位等等,簽定合同當時我們並未看見這輛汽車,這輛汽車不在簽約現場,還在生產廠家的生產線上,還沒有生產出來。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出賣人還沒有購進這輛汽車,當然還沒有取得這輛汽車的所有權或處分權,而是在訂立出賣這輛汽車的合同之後,出賣人再去與生產商訂立購買這輛汽車的合同。換言之,出賣人是先賣出(這輛汽車),後買進(這輛汽車)。這種先賣出的合同,就叫將來財產買賣合同。

  在過去計劃經濟時代還沒有這種買賣合同。過去的教科書講到一種關係叫"經銷",我們經常討論"經銷"與"代理"的區別,所謂"代理"是代理人出賣被代理人的商品,代理人從被代理人收取佣金,被代理人是出賣人,商品賣不掉或者賣虧了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只收取佣金,不承擔任何責任。而"經銷"就不一樣,經銷商是從供應商那裡買進商品,再出賣給買受人,一個是買進商品的合同,一個是賣出商品的合同,當然是低價買進、高價賣出,賺取兩個合同之間的差價,賣不掉或者賣虧了由經銷商自己承擔。區別代理和經銷,代理是一個買賣合同,經銷是兩個買賣合同。

  我們過去所理解的"經銷",是經銷商先買進貨物,再賣出這個貨物。而現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銷商,如4S店,都是先賣出、後買進。因此,這個先賣出商品的合同簽訂時,標的物還不在經銷商手裡,出賣人還不是標的物的所有權人,過去一段時間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就適用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因為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時,沒有所出賣貨物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因此認定無效。這樣處理是因為我們不瞭解現在的市場經濟,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將來財產買

  賣是最常見、最重要的一種商事交易,當然是合法的。因此最高法院制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適用於將來財產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合同訂立之時出賣人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也即肯定將來財產買賣合同有效,如果最後不能實現所有權的轉移,由買受人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或者追究違約責任。

  最後補充一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制定時,本來計劃創設兩個規則,一個是合同法第132條的反面規則(7月稿第4條),適用於前面談到的前四種案型,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未經批准出賣自己支配的財產、抵押人出賣抵押物、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出賣租賃裝置、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轉讓標的物;另一個就是將來財產買賣合同效力規則(7月稿第5條)。後來注意到兩個規則內容相同,在徵得學者同意之後,將兩個規則合併為一個規則,即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 請同志們特別注意,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是非常重要的。最高法院解釋合同法,制定合同法解釋(一)、合同法解釋(二),雖然都很重要,但沒有太大的創造性。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創設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規則,具有相當大的創造性性,彌補了合同法的不足,糾正了一段時間以來對合同法第51條的錯誤適用。但令人遺憾的是,這個解釋出臺後,最高法院出了一本《釋義》,講到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時,說是修改了合同法第51條,造成不應有的混淆。

  問題4: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合同,經權利人追認的,合同有效。但根據債的相當性原理,在權利人追認的情形,該權利人將處於什麼樣的法律地位? 梁老師: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出賣他人財產,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後得到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如果權利人不追認,處分人事後也沒有得到處分權,則該無權處分合同無效。現在提的問題是,在權利人追認的情形,該權利人處於什麼樣的法律地位?問題提得非常好。按照合同法第51條規定,如果權利人追認,這個買賣合同就有效,因為權利人的追認,使原來的無權處分合同,變成了有權處分合同。買賣合同有效的結果,如果標的物是動產,則標的物一交付,所有權就移轉,即發生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效果;如果是不動產買賣,則根據有效的買賣合同,就可以向登記機構辦理產權過戶,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在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同時,對無權處分合同進行追認的原權利人,其權利就消滅了。

  回到我們的問題:追認後的權利人將處於什麼樣的法律地位呢?應當肯定,在這個買賣合同關係中,他沒有法律地位,他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出賣人),也不是買賣合同的第三人。只是因為他的追認,而使該買賣合同,從無權處分合

  同變成有權處分合同,從無效合同變成了有效合同。該合同履行的結果,買受人得到標的物所有權,他對標的物的權利消滅了。追認後的權利人,因權利消滅遭受的損害,應當由處分人予以賠償,但這屬於另一個法律關係。他可以向法院起訴這個處分人,要求該處分人賠償他的損失,這是另一個案件。

  最後概括一下,法庭於案件審理中,發現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無權處分合同時,是否需要將權利人納入訴訟?如果該權利人進行了追認,法庭是否需要一併處理他對於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我的意見是,不需要將該權利人納入訴訟,法庭只是要求無權處分人提供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如果處分人提供了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法庭即據以認定權利人已經予以追認的事實,進而判決本案買賣合同有效;如果處分人不能提供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也不能提供處分人事後已經取得處分權的證據,則法庭判決該買賣合同無效。在整個案件的審理中,權利人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僅可能是證人。權利人因追認而喪失權利,所遭受損失,應當另案起訴要求無權處分人賠償。

  問題5:在合同當中,第三人介入到合同關係,然後決定合同成立與否,是否打破了合同相對性法則?

  梁老師:法庭在審理合同案件中,查明出賣人既不是標的物所有權人,也沒有得到所有權人授予的處分權,即認定屬於合同法第51條規定的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這時法庭並不主動尋找真正的權利人,更不去問他是否予以追認。前面已經談到,他與本案沒有關係,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本案訴訟當事人。法庭只審查這個買賣合同有效或者無效。審理中查明出賣人既不是所有權人,也沒有處分權,法庭就要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如果當事人主張買賣合同有效,出賣人主張合同有效,或者買受人主張合同有效,法庭就責令他出示證明合同有效的證據。按照合同法第51條,這樣的證據,或者是權利人表示追認的證據(書證或者人證),或者是處分人事後已經取得處分權的證據(書證或者人證)。如果主張合同有效的當事人,舉出了這樣的證據,法庭就根據合同法第51條判決本案買賣合同有效,如果舉不出這樣的證據,法庭就判決本案買賣合同無效。法庭不必去尋找權利人,因為他不在本案法律關係當中,權利人的追認只不過是法庭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罷了,不發生第三人介入本案合同關係的問題。法庭審理的就是一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權利人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如果權利人追認,其追認是法庭據以認定合同有效的證據。這樣理解,符合立法本意。 請同志們特別注意,根據合同法創設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的立法目的和第51條的文義,應當肯定,是將權利人予以追認這一事實,和處分人事後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