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若波羅蜜多心經》:性相不二
《般若波羅蜜多心經》,又稱《摩訶般若波羅蜜多心經》,簡稱《般若心經》或《心經》,是般若經系列中一部言簡義豐、博大精深、提綱挈領、極為重要的經典。
般若波羅蜜多心經大義要釋
遍照金剛唐密第五十代普門傳燈大奢黎馮達庵 撰述
後學弟子普式 錄要
第二節 性相不二
本章以頓法空五蘊,顯觀自在菩薩之特殊功能。頓法維何?取出逕行甚深般若波羅蜜多。此屬妙觀察智攝之般若,外照諸相,內照諸性,無不透徹玲瓏;故能觀察微妙,運用自在,妙用無窮。然如何方得速與相應?首要洞明性相不二之旨。
法機初動,稱性煥發;以智默契,不加識知;是謂法性。
性者,法之本體。蓋一一法各有其本然之體,無有能造作之者。智度論三一雲:“性名自有,不待因緣”。即指此義。經典所常言:“萬法皆待緣而興”。亦非造作之義,乃乘機得現其本有之體性耳。
法機初動者,能覺之心,仗種種因緣力引起棒相當法性也。稱性煥發者,性既被引,遂煥然顯發其所特具之點也。隱隱中能覺其性之發現,而不同諸識之了別;是謂“以智默契,不加識知”。所謂法性,大旨如是。
若欲了別,則須認識;擴而觀之,相狀畢露;是謂法相。
法性之起,不論內現於心,外現於境,總是無相可見,若欲了別其狀況,須籍各種識之認識力以了別之。內屬七八兩識;外屬前六識,如以顯微鏡觀察物之全部也。所謂擴而觀之相狀畢露也。此為法相之本義。
質言之:智所證者為性;識所緣者為相。同一法體,觀察殊方耳。是謂性相不二。
法界具含無量妙性,大要不過二類:一曰能知,一曰所知。能知不外智識二大隨緣起用;所知則地水火風空五大種種演變;楞嚴所謂七大是也。然“以智證性”,教中每言見性。蓋以妙見示智之一斑;故楞嚴以見大代智大也。地水火風空五大,為一切所知法之根本。常言“四大皆空”,略去空大者,因空大乃四大之體,非離四大別有空大,此一切法本源,惟理無質,特名空大。依體開境,乃似有質,凡有本質可論之所知法,不外四大組合而成。法之千差萬別,乃四大成份組合不同而已。同以相當五大為體,證明諸法各各特性者為智;了別諸法各各特相者為識。領略各自不同耳。所謂同一法體,觀察殊方,即此意也。實則離性無相,離相無性。明此則知性相不二之旨。
然五蘊未空,只見法相;五蘊已空,乃見法性;此其辨也。
五蘊未空,境有深淺。凡夫所見皆分別意識相分,此全未空者也。入無心定者,能空所有,然未能顯出生空真如,實相對之空,亦屬妄有,此略空一部分者也。此皆只見法相。五蘊已空者,境亦有深淺。全空者,能證法空真如,固能洞見一切法性。空而未極者,已會生空,所謂得無生忍,能契無性緣生、緣生無性之義,非能深達法性本體也。故只見渾略法性耳。
經雲:舍利子,
舍利子,即尊者舍利弗;以智慧第一著稱於釋尊座下者也。
實金龍陀如來示跡,以助釋尊演三乘教。
梵語本作舍利弗多羅;今稱舍利弗,略詞耳。弗多羅義為子,故又四舍利子。舍利,義為鶖鳥。
此方每以大德入滅火化所得遺骨如珠者曰舍利。梵文原作舍利羅,古譯只取捨利二字;致與鶖鳥譯音相混。
舍利弗在胎時,其母聰穎異常,雄辯無敵;時人以鶖鳥比之。舍利子者,謂鶖鳥之子也。此乃梵華合璧之譯也。
經文著此三字者,乃觀自在菩薩呼舍利弗之名而答其問也。
般若譯本雲:“爾時眾中有菩薩摩訶薩,名觀自在,行深般若波羅蜜多時,照見五蘊皆空,離諸苦厄。即時舍利弗承佛威力,合掌恭敬白觀自在菩薩摩訶薩言:善男子,若有欲學甚深般若波羅蜜多行者,云何修行?如是問已。爾時觀自在菩薩摩訶薩告具壽舍利弗言,舍利子……”此文較詳,足資參考。
此下經文為觀自在正答舍利子如何速得甚深般若之詞;首舉色空相即之旨。要會此旨,應先明空之諸義:
甲、 凡夫之空。即是頑空,乃呆滯無用之空。此復有二:
(1) 對於色法不能感覺。此由五根粗劣,對於微細色法無從起識,遂認為空。散心凡夫皆如此。
(2) 對於色法不願感覺。此雖五根非劣。卻對一切色法不願接受,遮遣成空。 無色界眾生皆如此。
乙、 三乘之空。非究竟空;乃因果不昧之空。此復有二:
(1) 偏空。二乘之見也。認生滅法為有;涅槃法為空,為避生死而入涅槃,是謂避色入空。
(2) 生空。大乘之見也。 知一切法相只如虛影,毫無實質;無所謂生。譬如鏡中假相。
二乘之入有餘涅槃,雖能空諸所見,而不能避免色法因果律。大乘之證生空真如,能知諸法無非虛影;而虛影之由來, 亦有一定之因果律。故三乘教當修行時,對於因果律, 皆須絕對遵守,不敢違犯。
丙、 魔道之空。名惡趣空;乃撥無因果之空。 此亦有二:
(1) 誤解偏空。以為一入空觀,一切法相皆化為烏有。 佛固無; 因果更無。佛像固可棄;戒律更可毀。不知自己雖入偏空,而“有法”之演變,絲毫不亂。
(2) 誤解生空。 以為入此空觀,雖有法相出現,只是虛影。佛土何足貴?地獄何足懼?平日修善固無謂;作晉亦何妨!不知虛影中因果律,絲毫不亂。
以上兩種魔道,平日目空一切;及墮地獄,受苦無間,或有悔生前見解之荒謬者。至於生前殊無空觀能力,但摭拾唾餘,擅毀因果;一遇急事,輒起恐怖,此魔卒耳。
丁、 一乘之空。即究竟空;亦名大空真空第一義空等。乃性相不二之空。此復有二:
(1) 洞明本體。即徹悟法空真如。三乘行人會得生空者,雖知諸法只有虛相,本來無生,如鏡中影;然未深明虛相所從出之本體, 每誤認異熟識為起源。及徹悟法空,始知一切法相皆歸於真如本性;當體即空,而不礙諸識之所緣相。此為性相不二之究竟空。明此即知色空相即之妙旨。(相為如實空)。
(2) 兼達妙用。洞明本體者,雖達即色即空,即空即色之妙旨;而對於空中之色,不能任意起滅;以未達法界妙用也。欲體用兼賅,不可不深究六大法性之作用。步步能契五大妙用,而不廢識大之緣相;是不唯明究竟空之本體,且能依本體起用矣。(此為如實不空。)
本經說主觀自在菩薩,體用兼賅,故能自在轉物。聽法者如能洞明本體,既足稱真正當機矣。
經雲: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未見性者,對於五蘊所起之法,惟滯於相,不知當體即空。
內徹諸法之根本,謂之見性。禪宗稱“以智證性”為見性。
雖沿用空之名相,乃相對的頑空;而非絕對的真空。
相對的頑空,以與有相相對而立。若即有即空,方為真空。以同時並處,非相對而立,故曰絕對的真空。
就色法而言之,以為色空不併立;色外為空,空外為色。
色法,如世俗所謂物質。
譬如以石投水中,石外方是水,水外方是石。水與石不能並容,彼此必異處也。
其見解較勝者,或以為色空雖可同處, 究竟各有體質。譬如投鹽於水,可溶成一味鹹水;水與鹽非必異處。然鹽質與水質固自不同。
但的.的見性者,諦審法相本空,歸於實性;絕無體質可言。不過隨緣表現,依種種符號,幻成種種假想。
的的見性,即洞徹諸法之所由來。約本體則為空大。雖一法不立,而無量法性即寓其中。此根本法性,未起用前,絕無所有。及其起用,初仍是性,無相可見。所可覺者,地水火風四大妙用而已。能證此五大之性者,則為五智。約覺照部分,所謂見大是也。隨緣表現為種種法相,則識大所引起之種種符號耳。假相者何?六塵及七八識相分皆是。
如依眼根而顯者,幻作顏色諸相。 依耳根而顯者,幻作聲音諸相。
就六塵言,色聲香味觸法,皆假相也。假相何自起?則根境力用相接時,從和合中顯示一種理致。若證以妙觀察智,惟頓覺一段理性。加以認識,逐步停頓;則在在一一設立符號以志之;於是恍成種種塵相。
相之所起,當處即性,互不相離。經雲:“色不異空,空不異色”,此固超乎石水不併容之妄見也。
相不自起,由識假定為有;乃一聚心王心所所演成。然識依智生,智憑性顯;故相之起處,必有性為骨子,故曰互不相離。
不惟空色同處,抑更同一法體;只是約相曰色,約性曰空;復出乎鹽水不同質之妄見也。
若以真空喻水,色法可喻波浪。約本體曰水;約變態曰波浪。波與水,固一而二,二而一也。以如金制耳環,約體為金,約相為環;彼此皆非異質也。
經續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正明性相不二,彼此互攝之旨。
大般若經學觀品雲:“色自性空,不由空故,色空非色”。意謂色法當體即空,只存一段性理;非遮遣令空。若被遮遣成空,則性理亦失,色法即滅,不復成色也。
大[般若]經原雲:“色自性空,不由空故,色空非色。色不離空,空不離色,色即是空。”此七句中,今只列前三句,因以下四句同於本經,故不再引也。
本節空色等義,即此旨也。
若誤認遮遣之空,蔑視色法自性之理;則墮惡趣空,與魔為侶矣。學者不可不知!
經雲:受想行識,亦復如是。
色空不二之旨既明,受相行識可類推矣。
本經宗旨,以深般若波羅蜜多頓空五蘊。然只空其蘊,不空其法;故於空中不妨並存受想行識諸相。但只許一念相應, 若落第二念,便漸流於分別矣。
經文以“亦復如是”四字括之,略詞也。若詳其文相, 應作十六句。今分四段明之。
(1) 受不異空, 空不異受;受即是空, 空即是受。
能覺諸受之現,必有受感。受而不能與淨心相應,則墮受蘊。種種煩惱從之而生。若行般若波羅蜜多,頓與淨心相應,諸受之性,一一流露;而亦不廢諸受之相。性相原非異處,故曰如是。
(2) 想不異空, 空不異想;想即是空, 空即是想。
諸法活動之初,只是一種妙性流行;雖加接受,亦無相可見。一念起想境界即萌。落第二念,想蘊即生,若能隨現隨掃,不著於相,當下便覺想不異空,空不異想。想與空原無二體。
(3) 行不異空, 空不異行; 行即是空,空即是行。
行法,乃指心相應法如何變遷;及心不相應法如何襯托。著得成蘊,不著則見性。迷時不知諸法為幻;以致流轉無窮。一旦洞徹其理,行蘊頓空,法性發越。行相即是空性,空性即是行相。
(4) 識不異空, 空不異識, 識即是空,空即是識。
識攝八種心王而言。外緣屬前六識;內緣屬七八識。法相之現,恆由識成。色法十一種:五塵乃前五識所緣相;五根乃第八識所緣相;法處所攝色,乃第六識所緣相;受想分攝於八種識。行則意識為主。識若未淨,即墮蘊中,色受相行四蘊縱然能空,終非究竟。故五蘊以識為關鍵。識若清淨五智完成。識既成智,則識所緣相,皆得頓歸自性。則識空不二矣。
真見法性者,必能一一體會其理也。
見性,即以智證性。其境界有三:
(一) 雖覺諸相如夢如幻當體即空;而所見法體,尚為阿賴耶識所蔽;未與真如相應。神秀四句偈同此境。
(二) 略見性雖覺真如總相為真,餘相皆妄。而諸相之起,隱由異熟識主持,非逕由真如流出。六祖四句偈同此境。
(三) 真見性 不惟會得真如總相;而諸法之起,一一逕由真如本性顯現為相;不被諸識纏縛。六祖大悟後,同此境。
真見法性者,即真見性之人。既會諸相逕從性顯;以於蘊空相即之理,自能體會無遺。
大般若經不可動品雲:“色不異本性會, 本性空不異色。色即是本性空,本性空即是色。
受想行識不異本性空,本性空不異受想行識……”
此文詳略較為適宜。而空字之上,必加本性二字,正恐學者誤認惡趣空。務於五蘊中會取妙有自性;則雖空其蘊相,而妙用不失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