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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大學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6年汕頭大學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為規範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釋出了2016年汕頭大學普通高校招生章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2016年汕頭大學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照教育部、廣東省和其他有關省(區、市)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汕頭大學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汕頭大學;學校國標程式碼:10560;學校地址:廣東省汕頭市大學路243號,郵政編碼:515063。

  第四條 辦學層次:本科;辦學型別:全日制;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五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六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基本要求時,准予畢業並頒發汕頭大學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管理和招生計劃

  第七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和實施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八條 招生工作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各省(區、市)制定的高等學校招生政策和規定,嚴格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和要求開展招生工作,秉公辦事,不徇私舞弊,堅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

  第九條 嚴格執行招生計劃。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佈的專業目錄為準,我校2016年本科招生沒有預留計劃。學校屬第一批本科招生錄取院校。

  第十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人員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學校的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錄取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和各有關省(區、市)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各方面情況,擇優錄取。

  在各有關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分類錄取。

  第十二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實行平行志願的省(區、市)的投檔比例一般不高於105%。

  第十三條 文科類、理科類專業的錄取規則是:對符合錄取條件的出檔考生,在分專業錄取時,按照“分數優先”原則,即根據考生總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專業志願,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檢視該生的後續專業志願,不設定專業志願級差。總成績相同時,按各有關省(區、市)規定的排位方法排序,排位前者優先錄取。在排位相同條件下,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組)的考生、文藝特長生和專業相關科目成績較高者。在處理江蘇省出檔考生分數和等級的`關係時,採用“先分數後等級”的排序規則。

  醫學類專業在廣東省招生按汕頭大學醫學院公佈的招生章程執行。

  第十四條 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願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併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本科層次的出檔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都須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江蘇省文科類、理科類出檔考生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為:兩門選測科目成績均不低於B級,必測科目成績均不低於C級,技術科目必須合格。

  第十六條 廣東省藝術類(美術類)專業錄取規則是:符合上級規定藝術類(美術類)專業招生條件,且非色盲的第一志願出檔考生,根據考生志願,首先在省文化總分投檔分數線上,按考生術科分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招生計劃數的60%的考生;當考生排序術科成績相同時,按考生文化總分、外語單科成績、語文單科成績、數學單科成績的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其次,在省術科投檔分數線上,按文化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招生計劃數的40%的考生;當考生排序文化總分相同時,按術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語文單科成績、數學單科成績的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後,如果未完成招生計劃,則不考慮考生院校志願順序,繼續按此規則錄取第二次投檔考生。

  其他省(區)藝術類(美術類)專業錄取規則是:符合上級規定藝術類(美術類)專業招生條件,且非色盲的出檔考生,在文化成績、統考專業成績都達到生源省(區)錄取控制分數線且外語單科成績不低於50分的情況下,根據其志願並按照生源省(區)統考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當考生統考專業成績相同時,按考生文化總分、外語單科成績、語文單科成績、數學單科成績的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

  第十七條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藝術類(美術類)的出檔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江蘇省藝術類(美術類)出檔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為:七門學業水平測試科目中D級科目不超過三門(技術科目不合格視為D級)。

  第十八條 外語語種要求:學校英語專業只招英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則語種不限。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十九條 招生錄取加分及照顧政策遵循教育部和有關省(區、市)的有關規定。對各省(區、市)招生辦公示透過的當年度的加分予以認可。

  第二十條 學校招收高水平運動隊,依據教育部和各有關招生省(區、市)的有關規定執行。招生程式和錄取辦法、規則詳見《汕頭大學2016年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簡章》。

  第五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一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專案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專案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複查,對經複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章 收費標準以及獎助學措施

  第二十三條 2016級學生學費標準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實施的標準執行。住宿費標準按政府物價部門核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獎助學金專案: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多種政府獎助學金;設有優秀新生獎勵計劃、學業優秀獎學金、專項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等多種學校獎學金;設有汕頭大學獎章、汕頭大學體育精神獎章等李嘉誠基金會學生獎學金專案;設有企業及個人捐助的獎助學金80多項。

  學校與北美、歐洲國家多所大學的學生交流專案獲得國家留學基金委優秀本科生國際交流專案資助;還設有學生國際交流獎學金,支援優秀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到夥伴學校交流。

  第二十五條 助困措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貸款最高額每年不超過8000元,還貸款期限最長可至畢業後13年。學生在校就讀期間的貸款利息由國家和省政府給予全額貼息,畢業後的貸款利息由學生個人承擔。學校還透過設定勤工助學崗位、發放困難補助、開通綠色通道等“獎、貸、勤、減、免、補、助”等多元化助困措施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助,以確保學生不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七章 招生工作的諮詢、監督與申訴

  第二十六條 招生諮詢部門:招生辦公室;聯絡電話:(0754)86503666;傳真:(0754)82510510;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學校網址:。;

  普通高考招生資訊網:。

  第二十七條 招生工作紀律監督與申訴聯絡部門:監察審計處; 聯絡人:林老師。招生監督與申訴電話:(0754)86502346;傳真:(0754)86500537;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校領導會議於2016年3月24日討論審查透過,適用於汕頭大學2016年國內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汕頭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本章程如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則以上級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