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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條例

公司管理條例15篇

公司管理條例1

  為加強公司的規範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一、公司形象

  1、員工必須清楚地瞭解公司的經營範圍和管理結構,並能向客戶及外界正確地介紹公司情況。

  2、在接待公司內外人員的垂詢、要求等任何場合,應注視對方,微笑應答。

  3、在任何場合應用語規範,語氣溫和,音量適中,嚴禁大聲喧譁。

  4、遇有客人進入工作場地應禮貌勸阻,上班時間辦公室內應保證有人接待。

  5、員工在接聽電話、洽談業務、傳送電子郵件及招待來賓時,必須時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體規定使用公司統一的名片、公司標識及落款。

  6、員工在工作時間內須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注重個人儀態儀表,工作時間的著裝及修飾須大方得體。

  二、員工考勤

  1、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2、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

  3、上班時間: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4、遲到:早上9:10未到者一律按遲到處罰。當日在12點之前到公司者,扣除半天工資。在12點之後到公司者,扣除當天工資。罰金每月工資結算時扣除。

  5、請假:事假需提前一天向主管經理提出申請,並填寫“請假申請單”,經批准後方可休息(每月1天帶薪休息);員工遇突發疾病須當天向部門經理請病假,事後補交相關證明(每月1天帶薪休息);其他請假(如婚假等)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正常休息的權利。

  6、請假內的薪酬:請假未超過規定天數或經批准延長請假時間者,其請假期間內薪酬照發。逾期過後,無故不到公司,又未告知考勤人員和所屬團隊經理者,扣除當月當日工資,扣除工資=逾期天數×當日工資。

  7、曠工:員工早上10:00之前無故不到公司,又未告知考勤人員和所屬團隊經理者,按曠工處理,每次罰金100元。當月累計曠工超過三次者,無基本工資。罰金每月工資結算時扣除。

  8、員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時間內外出,要向部門經理請示後方可離開公司。

  9、公司不提倡員工加班,鼓勵員工在日常工作時間內做好本職工作。如公司要求員工加班,計發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10、每月10日為工資發放日。

  三、薪酬績效與晉升

  1、薪酬計算:基本工資+話費補貼+工齡工資+車輛使用補貼+績效工資經理基本工資。

  2、績效工資計算:參考公司管理制度,以每月實際績效為準。

  3、公司以任人唯賢、唯能、唯績為原則,個人的成長和進步對於公司是很重要的,因為公司的未來取決於每一位員工的成功。公司鼓勵員工努力工作,為工作勤奮、業績突出者提供晉升機會。

  四、衛生規範

  1、員工必須每天清潔個人工作區內的衛生,確保地面、桌面及裝置的整潔。

  2、員工須自覺保持公共區域的衛生,每個部門負責一個月的值日工作。

  3、員工在公司內接待來訪客人,事後需立即清理會客區。

  4、正確使用公司內的水、電、空調等設施,個人工作區內設施自己負責關閉,最後離開辦公室的員工應關閉空調、電燈等應該關閉的設施。

  5、要愛護辦公區域的花木。

  五、工作要求

  1、員工在工作時間必須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2、不得無故缺席部門的工作例會及公司的重要會議。

  3、員工在任何時間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場所、裝置及其他資源從事私人活動。一經發現,給予警告,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辭退。

  4、員工須保管好個人的檔案資料及辦公用品,未經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資料和辦公用品。

  5、員工要保管好個人電腦,按公司規定進行文件儲存、防毒及日常維護,如發生故障應及時報告綜合管理部,由公司安排修理。

  六、保密規定

  1、員工入職後需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

  2、員工須嚴守公司商業機密,妥善儲存重要的商業客戶資料、資料等資訊。

  3、管理人員須做好公司重要檔案的備份及存檔工作,並妥善記錄網路密碼及口令。並向總經理提交完整的網路口令清單。

  4、任何時間,員工均不可擅自邀請親朋好友在公司聚會。

  5、員工及管理人員均不可向外洩露公司發展計劃、策略、客戶資料及其他重要的方案,如一發現,除接受罰款、辭退等內部處理外,情節嚴重的,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人員管理

  1、員工必須服從公司的整體管理,包括職務的分配及工作內容的安排。

  2、員工須尊重上司,按照上司的指導進行工作並主動向上司彙報工作情況。

  3、員工有關業務方面的問題須及時向部門經理反映,聽取意見。

  4、涉及超出員工許可權的決定必須報部門經理同意。

  5、員工不服從上級指揮,目無領導,頂撞上級,而影響公司指導系統的正常運作,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處罰。

  6、管理人員應團結互助,努力協調好各部門的關係,鼓勵並帶領好員工隊伍,時刻掌握員工的工作情況,確保公司整體策劃順利進行。

  7、公司是一個大家庭,員工應團結互助,為公司發展做出努力。

  八、物品管理

  1、辦公用品的日常管理由綜合部專門人員負責定期購買,並分配到各部門,超出配額之外的物品填寫領用登記表。

  2、每月10日之前,部門經理將本部門所需要的辦公用品填寫在公司“購物申請單”上,由綜合部專門負責人提交總經理,審批同意後,由專門負責人將辦公用品購回,根據實際需要有計劃地發放。

  3、若急需某類辦公用品,也應先填寫“購物申請單”後,交由專門負責人,經綜合部審批同意後,方可購置。

  4、新進人員到職時由各部門統一配發辦公物品。

  九、電腦管理

  1、使用者應保持電腦裝置及其所在環境的清潔。下班時,務必關機切斷電源。

  2、使用者的業務資料,應嚴格按照要求妥善儲存在網路上相應的位置上。

  3、未經許可,使用者不可增刪硬碟上的應用軟體和系統軟體。

  4、嚴禁使用計算機玩遊戲。

  5、公司及各部門的業務資料,每週備份一次;重要資料由使用者本人向綜合部申請做備份。

  6、未經許可,任何私人的光碟、軟盤不得在公司的計算機裝置上使用。

  7、使用者必須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使用者名稱和密碼,嚴防被竊取而導致洩密。

  十、獎懲辦法

  1、員工獎勵分為口頭表揚及物質獎勵。

  2、員工懲罰分為口頭警告、罰款及除名。

  3、有下列事蹟的員工,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經經理辦公會研究,給予相應的獎勵。

  (1)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其建議被公司所採納者。

  (2)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共資產,防止事故發生與挽回經濟損失有功者。

  4、下列事由的員工,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經經理辦公會研究,給予相應的懲罰: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2)洩露公司經營管理秘密的。

  (3)私自把公司客戶介紹他人的。

  5、公司將設立年終全勤獎(未有遲到、早退現象及病事假),獎金為1000元,於年終考評後一次性發放(以每個月的考勤統計為依據)。

  6、在公司服務滿三年(不含三年)的員工,將給予一週的帶薪休假(休假期需提前和公司協商,以不耽誤工作為前提,得到許可後方可休假)及20xx元的一次性旅遊補貼。

  7、在公司服務滿五年(不含五年)的員工將給予300元/月的住房補貼,發放辦法從第六年度合同期開始,本年度合同期滿時一次性發放;無論何種情況,未履行滿從第六年度開始簽訂的本年度合同期的員工將不享受此項福利補貼。

  十一、經費管理

  1、因外出購物或出差需向公司借用備用金時,應首先填寫公司“借款申請單”,交主管經理核准、審批簽字同意後方可借款;借款後必須在一週內報銷(出差人員在回公司上班一週內);借款未衝平者,不允許再次借款。

  2、員工報銷已發生費用,首先填寫公司“支出憑證”或“支出報銷單”;主管經理簽字後,到借款處填入“借款申請單”中的報銷日期,方算完成報銷手續。

  十二、出差細則

  1、員工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表”,主管經理簽字後方可辦理借款手續。出差期限由主管經理視情況需要,事前予以核定。

  2、出差途中除因病、遇意外災害或工作實際需要經請示主管經理批准延時外,不得因私事或藉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除不予報銷旅差費外,並依情節輕重論處。

  3、出差費用的報銷

  (1)交通費:實報實銷。

  (2)住宿費:總經理、副總經理實報實銷。其他員工住宿標準為:100元/天/人為基準實報實銷。

  (3)伙食費:總經理、副總經理實報實銷。其他員工伙食費標準為:50元/天/人基準實報實銷。

  (4)出差補助:100元/天/人。

  4、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按標準報銷,超標自付,欠標不補。

  5、出差途中,如出現接待費用,先請示領導,領導同意後方可執行。費用額度由領導批示定額。

  6、出差回來後一週內填報“出差費用結算單”,辦理報銷手續。

  7、員工出差旅費,應據實提供發票,核發之,但如發現有虛報不實之事,除將所領追回外,並視情節之輕重,酌予懲處。

  十三、新員工入職及培訓

  1、新員工入職

  (1)辦理入職手續,建立員工檔案。

  (2)員工入職後三個月為試用期。

  2、新員工入職後培訓

  (1)公司文化(概況、成立歷史、公司理念、團隊品格、道德修養、行為規範等)。

  (2)公司規章制度。

  (3)新老員工認識。

  (4)辦公裝置的使用。

  (5)指引工作地點區域設施(洗手間、就餐處、乘車處等)。

  十四、名片管理

  1、目的:為使公司名片統一規範化,強化對外公關形象的塑造。

  2、名片格式:公司名片格式統一化,由公司綜合部依據企業形象設計。

  3、名片印製程式

  (1)根據工作需要,需要印製名片的員工需首先向主管經理提出申請。

  (2)主管經理批准後會通知綜合部。

  (3)綜合部負責對外印製名片的印刷業務,印製完畢後發給當事人。

  4、名片使用

  (1)名片使用須恰到好處,不可像撒傳單般濫用,掌握使用範圍。

  (2)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印刷或使用未經公司批准的名片。

  (3)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後,嚴禁再使用公司原有的名牌從事任何活動,如若發現,公司將追究其責任,並予以支付人民幣壹拾萬元的經濟損失費,同時對於造成甲方任何重大損失者,甲方保留以估算的損失額向有關機構提起訴訟的權利。

  十五、其他

  本條例自公示之日起適用於全體員工。

公司管理條例2

  一、員工基本守則

  1、三大紀律:公私分明;團結協作;及時準確。

  2、八項注意:熟悉崗位規範;明確工作職責;遵循業務流程;遵守作業時間;注意團隊和諧;維護企業形象;保守商業機密;不斷學習進取。

  二、員工工作守則

  3、員工上班時間要始終保持飽滿的工作熱情,盡職盡責,真誠合作,高效快捷、優質為公司服務。

  4、員工要嚴格遵守公司及部門的各項管理、操作制度,及時完成上級交付各項工作任務。

  5、在車間、生產崗位、辦公室嚴禁吸菸。吸菸到休息室、吸菸室。

  6、員工工作時間一律著工作服、佩帶上崗證。

  7、員工在工作時間、上下班途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時刻注意人身安全。

  8、員工應自覺遵守文明生產、文明辦公的有關規定,保持工作場所的整潔,維護企業的良好形象。

  三、員工紀律守則

  9、員工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準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病假、事假要提前填寫請假單,經批准後方可有效。特殊情況可用電話告知,事後補辦請假單。

公司管理條例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證券公司的行為,防範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審慎經營,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

  第三條 證券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權利,佔用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資產,損害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鼓勵證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依法開展經營方式創新、業務或者產品創新、組織創新和激勵約束機制創新。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促進證券公司的創新活動規範、有序進行。

  第五條 證券公司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發行、交易、銷售證券類金融產品。

  第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範圍內,履行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的資訊共享機制。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證券公司的有關情況通報機制。

  第二章 設立與變更

  第八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公司法》、《證券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九條 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註冊資本的30%。

  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出資中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在證券公司經營過程中,證券公司的債權人將其債權轉為證券公司股權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二)淨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淨資產的50%;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的其他股東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有3名以上在證券業擔任高階管理人員滿2年的高階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設立時,其業務範圍應當與其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合規制度和人力資源狀況相適應;證券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經其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其財務狀況、內部控制水平、合規程度、高階管理人員業務管理能力、專業人員數量,對其業務範圍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業務範圍、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併、分立,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境內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前款所稱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是指規定下列事項的條款:

  (一)證券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證券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三)證券公司對外投資、對外提供擔保的型別、金額和內部審批程式;

  (四)證券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證券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本條第一款所稱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是指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證券公司下屬的非法人單位。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事先告知證券公司,由證券公司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認購或者受讓證券公司的股權後,其持股比例達到證券公司註冊資本的5%;

  (二)以持有證券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其他方式,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的股權。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的股權。證券公司的股東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合併、分立的,涉及客戶權益的重大資產轉讓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證券公司停業、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第十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申請進行審查,並在下列期限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一)對在境內設立證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

  (二)對變更註冊資本、合併、分立或者要求審查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

  (三)對變更業務範圍、公司形式、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或者要求審查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

  (四)對設立、收購、撤銷境內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或者停業、解散、破產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

  (五)對要求審查董事、監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批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申請,應當考慮證券市場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第十七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檔案,辦理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登出登記。

  證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記機關頒發或者換髮的證券公司或者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後,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頒發或者換髮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應當載明證券公司或者境內分支機構的證券業務範圍。

  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停止全部證券業務、解散、破產或者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報刊上公告,並按照規定將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登出。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證券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組織機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機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可以設獨立董事。證券公司的獨立董事,不得在本證券公司擔任董事會外的職務,不得與本證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礙其做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和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中兩種以上業務的,其董事會應當設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

  證券公司董事會設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委員會負責人由獨立董事擔任。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股東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檔案的保管以及股東資料的管理,按照規定或者根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股東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關資料,辦理資訊報送或者資訊披露事項。董事會秘書為證券公司高階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設立行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職權的機構,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其名稱、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該機構的成員為證券公司高階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設合規負責人,對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或者檢查。合規負責人為證券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決定聘任,並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合規負責人不得在證券公司兼任負責經營管理的職務。

  合規負責人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向公司章程規定的機構報告,同時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自律組織報告。

  證券公司解聘合規負責人,應當有正當理由,並自解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解聘的事實和理由書面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在任職前取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任職資格。

  證券公司不得聘任、選任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前款規定的職務;已經聘任、選任的,有關聘任、選任的決議、決定無效。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階管理人員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自其離任之日起2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離任的,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審計。

  前款規定的審計報告未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離任人員不得在其他證券公司任職。

  第四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控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從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證券業務,應當遵守《證券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經營的業務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不得經營未經批准的業務。

  2個以上的證券公司受同一單位、個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係的,不得經營相同的證券業務,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委託,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

  證券公司為證券資產管理客戶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銷售證券類金融產品,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瞭解客戶的身 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並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記載、儲存。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所瞭解的客戶情況推薦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具體規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業務合同,應當事先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有關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並將風險揭示書交由客戶簽字確認。業務合同的必備條款和風險揭示書的標準格式,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對賬單,按月寄送客戶。證券公司與客戶對對賬單送交時間或者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資訊查詢制度,保證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時間內能夠隨時查詢其委託記錄、交易記錄、證券和資金餘額,以及證券公司業務經辦人員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執業證書、證券經紀人證書編號等資訊。

  客戶認為有關資訊記錄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向證券公司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處理客戶投訴。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客戶的投訴,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產品銷售活動。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不得對證券價格的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的判斷。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而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並實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範其從業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用於彌補經營虧損。

  第二節 證券經紀業務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對客戶賬戶內的資金、證券是否充足進行審查。客戶資金賬戶內的資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買入委託;客戶證券賬戶內的證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賣出委託。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託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證券公司應當與接受委託的證券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頒發證券經紀人證書,明確對證券經紀人的授權範圍,並對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

  證券經紀人應當在證券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從事業務,並應當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

  第三十九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遵守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定,其在證券公司授權範圍內的行為,由證券公司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超出授權範圍的行為,證券經紀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託,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

  證券經紀人不得為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交易等事項。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證券交易費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將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節 證券自營業務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限於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證券。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使用實名證券自營賬戶。

  證券公司的證券自營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購買本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或者與本證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發行人發行的證券;

  (二)違反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買賣證券;

  (三)利用內幕資訊買賣證券或者操縱證券市場;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自營證券總值與公司淨資本的比例、持有一種證券的價值與公司淨資本的比例、持有一種證券的數量與該證券發行總量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四節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可以依照《證券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從事接受客戶的委託、使用客戶資產進行投資的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所產生的收益由客戶享有,損失由客戶承擔,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收取管理費用。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資產管理合同,約定投資範圍、投資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費用等事項。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二)接受一個客戶的單筆委託資產價值,低於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使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

  (四)在證券自營賬戶與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交易,且無充分證據證明已依法實現有效隔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證券公司使用多個客戶的資產進行集合投資,或者使用客戶資產專項投資於特定目標產品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對前款規定的事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第五節 融資融券業務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的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並由客戶交存相應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控制有效;

  (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財務狀況、合規狀況良好;

  (三)有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所需的專業人員、技術條件、資金和證券;

  (四)有完善的融資融券業務管理制度和實施方案;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條 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以證券公司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客戶證券擔保賬戶,在指定商業銀行開立客戶資金擔保賬戶。客戶資金擔保賬戶內的資金應當參照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管理。

  在以證券公司名義開立的客戶證券擔保賬戶和客戶資金擔保賬戶內,應當為每一客戶單獨開立授信賬戶。

  第五十一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向客戶融券,應當使用自有證券或者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證券。

  第五十二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時,客戶應當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用證券充抵。

  客戶交存的保證金以及透過融資融券交易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賣出證券所得的全部資金,均為對證券公司的擔保物,應當存入證券公司客戶證券擔保賬戶或者客戶資金擔保賬戶並記入該客戶授信賬戶。

  第五十三條 客戶證券擔保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資金擔保賬戶內的資金為信託財產。證券公司不得違背受託義務侵佔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證券或者資金。除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或者證券公司和客戶依法另有約定的情形外,證券公司不得動用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證券或者資金。

  第五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於規定的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證券公司應當通知客戶在一定的期限內補交差額。客戶未能按期交足差額,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第五十五條 客戶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交存保證金的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的單位規定。

  證券公司可以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融出資金可以買入證券的種類,可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種類和折算率,融資融券的期限,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補交差額的期限,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由被授權單位或者證券交易所做出的相關規定,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且不得違反國家貨幣政策。

  第五十六條 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自有資金或者證券不足的,可以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入。證券金融公司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第五章 客戶資產的保護

  第五十七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其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指定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

  指定商業銀行應當與證券公司及其客戶簽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合同,約定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項,並按照證券交易淨額結算、貨銀對付的要求,為證券公司開立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彙總賬戶。

  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取,應當透過指定商業銀行辦理。指定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客戶能夠隨時查詢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餘額及變動情況。

  指定商業銀行的名單,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確定並公告。

  第五十八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客戶的委託資產交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指定商業銀行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託管。

  資產託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和證券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戶的委託資產、辦理資金收付事項、監督證券公司投資行為等職責。

  第五十九條 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委託資產屬於客戶,應當與證券公司、指定商業銀行、資產託管機構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分別管理。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託資產申請查封、凍結或者強制執行。

  第六十條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或者委託資金:

  (一)客戶進行證券的申購、證券交易的結算或者客戶提款;

  (二)客戶支付與證券交易有關的佣金、費用或者稅款;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條 證券公司不得以證券經紀客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向他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令、指使、協助、接受證券公司以其證券經紀客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六十二條 指定商業銀行、資產託管機構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託資金和 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動用情況進行監督,並按照規定定期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託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存管或者動用情況的有關資料。

  指定商業銀行、資產託管機構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超出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規定的範圍,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託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申請、指令,應當拒絕;發現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託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被違法動用或者有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 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並抄報有關監督管理機構。

  第六章 監督管理措施

  第六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

  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指標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擬採取的相應措施。

  第六十四條 證券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風險控制指標報告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專項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證券公司年度報告應當附有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部控制評審報告。

  證券公司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對證券公司年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當對月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在證券公司年度報告、月度報告上簽字的人員,應當保證報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對報告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註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

  第六十五條 對證券公司報送的年度報告、月度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指定專人進行稽核,並製作稽核報告。稽核人員應當在稽核報告上簽字。稽核中發現問題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有關機構報送的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託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有關資料進行比對、核查,及時發現資金或者證券被違法動用的情況。

  第六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披露其基本情況、參股及控股情況、負債及或有負債情況、經營管理狀況、財務收支狀況、高階管理人員薪酬和其他有關資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六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與證券公司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有關的資料、資訊:

  (一)證券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工作人員;

  (二)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三)證券公司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四)證券公司的開戶銀行、指定商業銀行、資產託管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五)為證券公司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

  第六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證券公司的業務活動、財務狀況、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一)詢問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二)進入證券公司的辦公場所或者營業場所進行檢查;

  (三)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檔案、資料、電子裝置予以封存;

  (四)檢查證券公司的計算機資訊管理系統,複製有關資料資料。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為查清證券公司的業務情況、財務狀況,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查詢證券公司及與證券公司有控股或者實際控制關係企業的銀行賬戶。

  第六十九條 證券公司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披露、報送或者提供的資料、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第七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准,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相應股權不具有表決權。

  第七十二條 任何人未取得任職資格,實際行使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職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停止行使職權,予以公告,並可以按照規定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三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證券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並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證券公司未解除其職務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解除。

  第七十四條 證券公司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對證券公司或者其有關人員進行審計,可以查閱、複製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客戶資訊或者證券公司的其他有關檔案、資料,並可以調取證券公司計算機資訊管理系統內的有關資料資料。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所知悉的資訊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戶和證券資產管理賬戶的交易行為進行實時監控;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按照交易規則和會員管理規則處理,並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一)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境內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二)未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做出的決定,解除不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職務。

  第七十八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客戶資金不足而接受其買入委託,或者客戶證券不足而接受其賣出委託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證券公司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條 證券公司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或者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時,使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一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一)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超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範圍經營業務;

  (二)未經批准,用多個客戶的資產進行集合投資,或者將客戶資產專項投資於特定目標產品。

  第八十二條 證券公司在證券自營賬戶與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交易,且無充分證據證明已依法實現有效隔離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三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其相關證券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違反規定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或者產品銷售活動;

  (二)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對證券價格的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的判斷;

  (三)違反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買賣證券;

  (四)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範圍或者投資比例違反規定;

  (五)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接受一個客戶的單筆委託資產價值低於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八十四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未按照規定對離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階管理人員進行審計,並報送審計報告;

  (二)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或者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三)未按照規定將證券自營賬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證券賬戶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四)未按照規定程式瞭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

  (五)推薦的產品或者服務與所瞭解的客戶情況不相適應;

  (六)未按照規定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有關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並以書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資風險;

  (七)未按照規定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或者未在與客戶簽訂的業務合同中載入規定的必備條款;

  (八)未按照規定編制並向客戶送交對賬單,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並有效執行資訊查詢制度;

  (九)未按照規定指定專門部門處理客戶投訴;

  (十)未按照規定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

  (十一)未按照規定存放、管理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託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

  (十二)聘請、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未說明理由。

  第八十五條 證券公司未按照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的股權,或者認購、受讓或者實際控制證券公司的股權;

  (二)證券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強令、指使、協助、接受證券公司以證券經紀客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三)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違反規定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託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

  (四)資產託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違反規定動用委託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申請、指令予以同意、執行;

  (五)資產託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發現委託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被違法動用而未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八十七條 指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 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規定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二)對違反規定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申請、指令予以同意或者執行;

  (三)發現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被違法動用而未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指定商業銀行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暫停或者終止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罰。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證券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公開披露資訊,或者公開披露的資訊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證券公司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資產託管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提供有關資訊、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的資訊、資料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等值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合規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自律組織報告違法違規行為;

  (二)證券經紀人從事業務未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

  (三)證券經紀人同時接受多家證券公司的委託,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

  (四)證券經紀人接受客戶的委託,為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交易等事項。

  第九十條 證券公司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達到規定要求。

  第九十二條 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方式不符合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調整。

  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方式,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1年內達到規定要求。

  第九十三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向股東或者其他單位借入償還順序在普通債務之後的債,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九十四條 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境外股東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九十五條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在境內經營證券業務或者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九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指《證券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九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司管理條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和完善公司規章制度體系,加強公司規章制度的管理工作,促進公司管理實現制度化、流程化、規範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建立簡捷、實用、高效、統一的制度管理體系,使規章制度保持合理性、適用性、有效性和執行力,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之制度建設管理是指對公司各類制度的起草、稽核、釋出、備案、執行、修改和廢止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統一規範。

  第三條規章制度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科學、合理地規定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權利、義務、責任以及公司內部的管理秩序,是指公司系統內製定的要求各部門及職工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涉及一個以上部門的行政管理檔案,均應透過規章制度進行下發。

  第四條制度制定應當從公司實際出發,認真調查研究,遵循合法、利於實施的原則。規章制度管理應堅持“誰制定誰負責、誰制定誰培訓、誰制定誰監督落實、誰制定誰改進”的制度管理原則。

  第二章制度分類

  第五條本辦法之制度按性質,分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專項制度三類:

  (一)根本制度是企業管理系統的基本框架,為加強某方面業務工作的管理而制定,是有關人員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和行動準則,用以指導某一長期性工作系統規範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層面。包括公司章程、機構設定、職責劃分、崗位設定等方面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制度是對於一項具體工作、操作步驟或對於一個具體專案的管理所做出的要求,主要是規範專項業務活動和專業管理行為,適用於部門層面。包括人力資源、行政管理、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資金管理、財務審計、法律事務、工程建設、採購、營銷、資訊等方面管理的業務管理制度。

  (三)專項制度是對某專項的涉及到全公司或某一個專業系統內的工作所做出的具體要求,主要是闡明和確定技術要求方面的規定,適用於基層層面。包括風險控制、合同管理、行政辦公、檔案管理、財務及資產管理、經營管理、投融資管理、工程管理等各部門的專項管理辦法及指引。

  第六條根據管理活動的特點、性質及其範圍大小等,管理制度的文體分為以下幾種:

  “章程”是指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要求,規範公司行為和治理結構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制度”是規範某一方面經營、管理活動行為準則的管理制度。

  “辦法”是確定某一方面或特定管理物件、過程、活動的方法和要求的管理制度。

  “細則”是指為實施法規、規章、辦法、制度而作的具體的具有操作可行性的規定。

  “指引”是對公司某一類投資管理或業務執行所作的總綱性的規則指引。

  “規則”是公司權利機構運作機制做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第三章部室職責

  第七條公司制度建設的管理部門為綜合辦公室,是公司規章制度的綜合管理部門。職責如下:

  (一)負責制度體系建設及管理工作;

  (二)組織擬定公司規章制度制定和完善的規劃和計劃;

  (三)根據規劃和計劃督促、檢查、協助職能部門實施規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負責向各管理部門提出制度編寫要求;

  (四)協助董事長辦公會組織對規章制度草案論證及修改徵求意見工作;

  (五)負責制度的初審與會審管理工作;

  (六)負責監督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落實情況檢查、執行效果評價;根據評價效果整理有效制度清單;及時組織制度的修訂,確保制度實施有助於防範風險,提高工作效率;

  (七)對公司職能部門起草的規章制度草案負責規範性審查,並向公司領導報告審查修改意見。

公司管理條例5

  第一章 登記範圍

  第二條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三條 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四條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申請營業登記:

  (一)聯營企業;

  (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

  (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

  (四)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應當申請登記。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辦理登記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第二章 登記主管機關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和大型企業;

  (二)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大型企業集團;

  (三)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企業集團;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有關規定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第十條 市、縣、區(指縣級以上的市轄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第八條、第九條所列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的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將核准登記的企業的有關資料,抄送企業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可以運用登記註冊檔案、登記統計資料以及有關的基礎資訊資料,向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種形式的諮詢服務。

  第三章 登記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外商投資企業另列):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並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四)有必要的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於8人;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七)有符合規定數額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金,其中生產性公司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50萬元,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30萬元,諮詢服務性公司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10萬元,其他企業法人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3萬元,國家對企業註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八)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審批機關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五)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第十六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經營範圍;

  (六)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還應有聯合簽署的協議。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實行非獨立核算。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申請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辦事場所和負責人。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和住所;

  (三)經濟性質;

  (四)註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五)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式和職權範圍;

  (八)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九)勞動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式;

  (十一)終止程式;

  (十二)其他事項。

  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

  (一)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二)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式;

  (四)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式;

  (五)主要負責人任期。

  外商投資企業的合營合同和章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製定。

  第四章 登記註冊事項

  第十九條 企業法人登記註冊的主要事項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隸屬關係、資金數額。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經營範圍、投資總額、註冊資本、企業型別、法定代表人、營業期限、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登記註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隸屬企業。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登記註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範圍、期限、隸屬企業。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登記主管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住所、地址、經營場所按所在市、縣、(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註冊。

  第二十五條 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的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法人根據章程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且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檔案和章程所反映的財產所有權、資金來源、分配形式,核准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經濟性質。

  經濟性質可分別核准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聯營企業應註明聯合各方的經濟性質,並標明“聯營”字樣。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型別分別核准為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

  第二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範化要求,核准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註冊資金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註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企業法人的註冊資金的來源包括財政部門或者設立企業的單位的撥款、投資。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是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註冊的資本總額,是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

  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營業期限是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協議或者合同所確定的經營時限。營業期限自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開業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按《條例》第十五條(一)至(七)項規定提交檔案、證件。

  企業章程應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資金信用證明是財政部門證明全民所有制企業資金數額的檔案。

  驗資證明是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證明資金真實性的檔案。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包括任職檔案和附照片的個人簡歷。個人簡歷由該負責人的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或者鄉鎮、街道出具。

  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協議。房屋租賃的期限必須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二)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和批准證書;

  (三)有關專案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檔案;

  (四)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的姓名、住址的檔案以及任職檔案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七)其他有關檔案、證件。

  第三十四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三)負責人的任職檔案;

  (四)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其他有關檔案、證件。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原登記主管機關的通知函;

  (三)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四)隸屬企業的執照副本;

  (五)負責人的任職檔案;

  (六)其他有關檔案、證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審批檔案。

  第三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檔案、證件、登記申請書、登記註冊書以及其他有關檔案進行審查,核實開辦條件,經核准後分別核發下列證照:

  (一)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對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核發《營業執照》;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核發《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註冊證》。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分別編定註冊號,在頒發的證照上加以註明,並記入登記檔案。

  第三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取得法人資格和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是經營單位取得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經營單位憑據《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開展核准的經營範圍以內的生產經營活動。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註冊證》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從事業務活動的合法憑證。辦事機構憑據《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註冊證》,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從事業務活動。

  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檔案;

  (三)其他有關檔案、證件。

  第三十九條 企業法人實有資金比原註冊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時,應持資金信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主管機關在核準企業法人減少註冊資金的申請時,應重新稽核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第四十條 企業法人在異地(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核准後,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企業法人在國外開辦企業或增設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 因分立或者合併而保留的企業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併而新辦的企業應當申請開業登記;因合併而終止的企業應當申請登出登記。

  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遷移(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原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撤銷註冊號,開出遷移證明,並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向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因主管部門改變,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的,應當分別情況,持有關檔案申請變更、開業、登出登記。不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變更的,企業法人應當持主管部門改變的有關檔案,及時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改變登記註冊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變更股東、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營業期限時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住所,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增加註冊資本涉及改變原合同的,還應提交補充協議;變更企業型別,還應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變更法定代表人,還應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證明和被委派人員的身份證明;轉讓股權,還應提交轉讓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以及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發生變化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經營單位改變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式和應當提交的檔案、證件,參照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式和應當提交的檔案、證件,參照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申請變更登記的單位提交的有關檔案、證件齊備後30日內,作出核准變更登記或者不予核准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六章 登出登記

  第四十八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登出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檔案;

  (三)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檔案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第四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准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准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出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檔案;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的,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

  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的以及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登出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應當申請登出登記。登出登記程式和應當提交的檔案、證件,參照企業法人登出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撤銷其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申請登出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二)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第五十二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出登記或者吊銷執照,應當同時撤銷註冊號,收繳執照正、副本和公章,並通知開戶銀行。

  第七章 登記審批程式

  第五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稽核登記註冊的程式是受理、審查、核准、發照、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單位應提交的檔案、證件和填報的登記註冊書齊備後,方可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檔案、證件和填報的登記註冊書是否符合有關登記管理規定,並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開辦條件。

  (三)核准:經過審查和核實後,做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核准登記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

  (四)發照:對核准登記的申請單位,應當分別頒發有關證照,及時通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領取證照,並辦理法定代表人簽字備案手續。

  (五)公告:對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由登記主管機關釋出公告。

  第八章 公告、年檢和證照管理

  第五十四條 企業法人登記公告分為開業登記公告、變更名稱登記公告、登出登記公告,由登記主管機關透過報紙、期刊或者其他形式釋出。

  開業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或者企業型別、註冊資金或者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號。

  登出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號、登出原因、負責清理債務的單位。

  第五十五條 年度檢驗制度是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法人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業法人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時間和辦法辦理年檢手續。

  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合格的企業,應當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每年五月底以前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交回執照正、副本,經登記主管機關稽核後發還。

  第五十六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正本應懸掛在主要辦事場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企業申請和開展經營活動的需要,可以核發執照副本若干份。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執照影印件的,應經原登記主管機關同意並在執照影印件上加蓋登記主管機關的公章。

  第五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在核準登記後核發《籌建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執照正本和副本、《籌建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註冊證》、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註冊書、企業申請營業登記註冊書、企業申請變更登記註冊書、企業申請登出登記註冊書、企業申請籌建登記註冊書、年檢報告表式以及其他有關登記管理的重要文書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九章 監督管理與罰則

  第五十九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

  (二)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核准登記的事項以及章程、合同或協議開展經營活動;

  (三)監督企業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年檢手續;

  (四)監督企業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六十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均有權對管轄區域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應當接受檢查,提供檢查所需要的檔案、帳冊、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六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但責令停業整頓、扣繳或者吊銷證照,只能由原發照機關作出決定。

  第六十二條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對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處罰有權予以糾正。

  對違法企業的處罰許可權和程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作出規定。

  第六十三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

  (一)未經核准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營業執照。

  (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四)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七)擅自影印營業執照的,收繳影印件,予以警告,處以20xx元以下的罰款。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下的罰款。

  (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登出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登出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並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十)不按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度檢驗的,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辦理年度檢驗;拒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十一)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後,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式通知銀行予以劃撥。

  第六十四條 對提供虛假檔案、證件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其賠償因出具虛假檔案、證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外,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在查處企業違法活動時,對構成犯罪的有關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程式辦理登記、監督管理和嚴重失職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七條 企業根據《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複議的,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糾正的複議決定,並通知申請複議的企業。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專項規定辦理籌建登記。

  第六十九條 港、澳、臺企業,華僑、港、澳、臺同胞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參照本細則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的登記管理,按專項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公司管理條例6

  為強化職工餐廳管理,提高餐廳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使餐廳工作細化量化,現結合福源澱粉公司實際情況制定職工餐廳管理制度如下:

  一、餐廳管理方式

  1、職工餐廳實行個人承包,隸屬於公司辦公室管理,由辦公室負責監督考核。

  2、公司提供現有的食堂設施及用具,做到水、電到位。並按規定按時收取電費。未經公司允許,承包人不得擅自改變餐廳設施。

  3、公司辦公室有權對餐廳飯菜質量、價格、成本、衛生、進貨渠道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管理,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責令餐廳整改。

  4、招待用餐由總經理簽字稽核後方可到財務入賬。

  二、職工餐廳崗位設定

  職工餐廳工作人員由承包人決定,保證廣大幹部職工正常用餐。

  三、餐廳管理規定

  1、保證飯菜衛生。首先要保證食品供貨來源,由辦公室對餐廳進貨貨源進行檢查監督,重要物品進行招標供貨,以保證食品的衛生可靠。所進食品如魚、肉、蛋等和蔬菜要乾淨、新鮮,生熟肉食必須要分開存放,飯菜內不得有蠅蟲等物。

  2、職工用餐後,服務人員應及時對碗筷進行消毒和清洗,再次使用不得出現油汙。

  3、職工餐廳應嚴格執行公司的規章制度及食堂管理辦法,保證按時開飯,做到飯熟水開,在公司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經營,如有夜間值班職工需要,十二點前應隨時為職工服務。

  4、每天飯菜要多樣,堅持頓頓有飯菜譜。早餐要有稀飯、玉米粥,各種小菜。間隔,配備豆汁、老豆腐以及各種小吃,如油條、花捲、餅類等;午、晚餐要主食花樣不少於三種,菜類要有高、中、低檔的品種,要有湯類,並配有檔次的炒菜。

  5、堅持為員工服務的宗旨,飯菜價格制定合理,公司來客招待要飯菜價格明確,每月向公司對本食堂的經營管等情況進行一次書面彙報。

  6、餐廳承包人要定期向職工代表徵求有關飯菜質量、口味、服務態度、衛生等方面的意見,由辦公室負責督促實行。

  7、做好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換、洗工作服,工作時要穿戴潔淨工作衣帽,手指應無煙燻色和汙漬,女員工不準濃妝豔抹,不能使用指甲油。炊事及服務人員每年由餐廳自行主動進行一次體檢,並持有健康證,不合格者不準在食堂工作。

  8、搞好室內衛生。包括工作室、廚房、餐廳(單間與大廳)、衛生間、走廊、門窗及其它所有地方的衛生,不留任何死角。

  9、搞好餐廳外環境衛生。其所屬衛生區每天必須堅持打掃,如有垃圾要及時清理,因職工用餐人多,頻繁,更要不定時的及時清掃,若衛生檢查不合格,將按規定予以處罰。

  10、節約用電,節約用水,計劃採購,嚴禁購進腐爛、劣質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11、加強自身修養,樹立全心全意為員工服務的思想,講究職業道德,認真負責,文明服務,態度和藹,主動熱情,禮貌待人。外來客人接待做到熱情禮貌,面帶微笑,端莊穩重,體現公司形象。

  12、重視安全。餐廳工作人員要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時時處處注意安全,尤其是用電安全,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事故發生,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夥房和保管室,易燃、易爆物品要嚴格按規定放置,下班前關好門窗,檢查各開關、裝置,督促檢查防盜。

  13、餐廳有權監督和提醒各部門負責人在用工作餐時及時簽字,但不得擅自代替領導簽字或塗劃。

  14、餐廳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業務招待用餐規定",不得違反或隨意更改。

公司管理條例7

  第一章總則

  本公司為建立制度、健全組織與管理,制定此規章制度。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規定外,悉以本規則辦理。

  第二章員工日常行為規範

  第一條員工必須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如有違反國家法規者,一律解職。

  第二條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服從上級指揮,違反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條員工對內應善盡本份,認真工作,愛惜公物,減少浪費,提升品質;對外應嚴守職務機密,維護公司形象。

  第四條員工應樹立主人翁精神、增強責任感。

  第五條員工應樹立良好的工作態度,積極上進,培養榮譽感。

  第六條公司員工應和眾共濟,通力合作,友愛相處。不得滋生事端,擾亂秩序,不得有組織派系,搬弄是非及爭吵逗毆以防礙公司士氣與團結。

  第七條員工應時刻維護公司利益,勇於制止任何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條員工對職務或公事建議或請示,應循級而上,非有緊急或特殊事件不得躍級呈報。

  第九條部門經理應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員工人格,親切誘導,以身作則,切實執行業務,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條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調派職務時,若為能力所能勝任者,員工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認真接聽、轉接公司電話,做好電話留言;

  第十二條熱情接待公司來訪人員;

  第十三條對上級領導安排的工作任務,及時彙報工作程序,遇困難及時彙報,做到有始有終;

  第十四條對公司輸出的郵件、傳真、資訊等必須及時與客戶確認查詢。

  第十五條員工不得攜帶危險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進入工作場所,因而發生事故者依法論處。

  第十六條在下班之後,值勤人員或最後離開公司者應將公司的門窗、電腦,印表機、飲水機等裝置的電源關閉。

  第十七條員工按照有關規定申領辦公用品,所有從公司申領的用品均為公司財物,要妥善保管、正確使用,不能佔為己有,離職時須交還。

  第十八條員工上班時間內不得兼差或從事其它危害公司業務的行為

  第十九條員工承辦事務不得收受饋贈或回扣,亦不得藉機為自己或他人圖利。

  第二十條員工應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職權貪汙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第二十一條公司員工在職務上,應注意下列事情:

  1。確實掌握及瞭解本身職務與工作內容範圍;

  2。處理事物應明確、負責、重時效,凡事應今天事今天畢;

  3。交辦事情完成後,應主動報告經理或交辦部門知曉;

  4。服從組織體制及規定,團結諧和,排除本位主義,以公司為重;

  5。工作如有疑難,應即請示上級,不得藉故拖延,積壓或擅做主張。

  第二十二條各級領導應注意下列事情:

  1。深切瞭解公司決策及經營方針以及自己的職責和任務;

  2。交辦部署事項,應合情合理,酌量酌時;

  3。對於部署言行舉止、品德、技能,應隨時予以注意,糾正並重視教育訓練及考核;

  4。如因監督不周,以至發生瀆職情事時,直接領導應負連帶責任。

  第三章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人員徵募流程的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徵募事宜,經部門經理應試合格。

  第二條新進人員經考試或審查合格後,經總經理核准後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特定人員可由部門經理書面(人員聘用申請書)呈報總經理核准後方可任用。

  第三條部門經理應將核准後的新進人員資料(應徵資料)及人員任用申請書一併送交人事部門依新進人員手續辦理。

  第四條新進人員於報道七天內,應繳交下列檔案,否則不予任用。

  1、身份證影本(需繳驗正本);

  2、個人人事資料及三個月內半身照片四張;

  3、其它必備的證件。

  第五條新進人員交齊上述檔案並經過試用期後,人事部門方可辦理加入社會保險手續。

  第六條經公司錄用新進人員到職起2—3個月內為考察期,考察期間薪資是以當地工資水平給予;考察期滿合格後進入試用期,職員試用期為1至2個月,但成績優良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僱用並簽訂勞動合同。

  考察期間或試用期間經考核:

  1、不適用者,公司得隨時無條件予以解僱,其薪資按照實際工作天數核算;但總共在本公司服務未滿十五天而自動離職者不予發放薪資。

  2、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僱。

  3、表現特優者,得由部門經理簽報總經理核准縮短試用期限(試用期最短為十五個工作天)。

  第七條試用人員的考核依據:

  1。工作能力與表現——對工作熟練、謹慎及勝任度;

  2。對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認同公司的經營理念與策略;

  3。敬業精神——對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業業、如期完成;

  4。出勤記錄——有無遲到、早退、曠職等記錄;

  5。榮譽感——是否具有團對精神及意識;

  6。親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處、坦誠真實。

  第八條試用期滿人員,由直屬部門經理予以考核,以書面(試用期滿薪資調整表),呈報總經理考核的,方為正式任用(薪資調整實施天從正式任用天算起)。

  第九條有下列情事的一者,非經總經理特別核准者一概不得錄用:

  1。負案在身且尚在緩刑期或被褫權尚未復權者;

  2。原在其它公司和機關服務時,未辦離職手續、名聲很差或被解職免職者。

  第十條服務年資自到職天算起,停薪留職或服役期間不予計算;辭職或退休後復經任用者其原有年資不予連續計算(除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核准外)。

公司管理條例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範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檔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 登記管轄

  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三章 登記事項

  第九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註冊資本;

  (五)實收資本;

  (六)公司型別;

  (七)經營範圍;

  (八)營業期限;

  (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 公司型別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四章 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應當在報送批准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公司名稱報送批准。

  第十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九條 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准機關確認原批准檔案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檔案;

  (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檔案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餘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第二十一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檔案;

  (六)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檔案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檔案。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第二十二條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 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檔案。

  第二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第二十八條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檔案。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註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三十二條 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並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登出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變更型別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型別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檔案。

  第三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 因合併、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登出登記;因合併、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併、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提交合並協議和合並、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併、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併、分立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第四十條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髮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六章 登出登記

  第四十二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條 公司申請登出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檔案;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登出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登出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登出登記證明。

  第四十五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六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四十八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九條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檔案以及其身份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准予變更登記的,換髮《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 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申請登出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出登記後,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八章 登記程式

  第五十一條 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透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透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絡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第五十二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檔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檔案、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檔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檔案、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檔案、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檔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檔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檔案、材料退回申請人;屬於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檔案、材料並出具收到申請檔案、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檔案、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於公司登記範疇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範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透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檔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 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透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

  (三)透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並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檔案、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檔案、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透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檔案、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檔案、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檔案、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檔案、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檔案、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准予公司名稱預先核准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作出准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准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髮營業執照;作出准予公司登出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登出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准、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准、登記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 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註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註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註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第五十七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於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第五十八條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釋出。

  第九章 年度檢驗

  第五十九條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第六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並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中,應當明確反映分公司的有關情況,並提交《營業執照》的影印件。

  第六十一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公司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

  第六十二條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為50元。

  第十章 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六十三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宣告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登出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第六十五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六十六條 借閱、抄錄、攜帶、複製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塗抹、標註、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六十七條 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而未取得批准,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公司在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 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 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 未將營業執照置於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條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 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五條 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適用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對其登記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編制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目錄並公佈。

  第八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完)

公司管理條例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網站新聞宣傳、輿論引導的作用,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某公司(以下簡稱省公司)新聞網頁的管理和維護,規範網頁新聞資訊的採集、製作、編輯、稽核和釋出,確保網頁新聞類資訊及時更新並安全可靠執行,結合省公司新聞宣傳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網際網路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規和《國家電網公司網路與資訊保安管理暫行規定》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公司網頁新聞類資訊的維護管理以及有關資訊流程的管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省公司新聞中心負責組織新聞網頁的建設、規劃、結構設計、網站內容更新等方面工作。相關技術部門提供技術支撐,配合進行頁面、專欄方面的製作和更新。

  第五條 新聞網頁相關欄目的設立或變更及資訊的審定由新聞中心負責,主網頁連結的各單位和各部室的主頁由相應部門負責。各單位負責人要對報送資訊內容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進行認真審查,嚴格把關。

  第六條 新聞中心負責公司網站新聞資訊的稽核及釋出,重要新聞資訊報分管領導稽核。

  第七條 各單位須選派工作認真,責任心強的人擔任新聞採集和報送工作。新聞採集和報送人員應熟悉新聞業務,能熟練操作計算機,具有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

  第三章 資訊管理

  第八條 各單位報送稿件應當遵循“以新聞類資訊為主”的原則,做到資訊及時,內容準確,資料真實,能反映省公司發生的重要事件,體現省公司的文化和形象。

  第九條 新聞網頁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執行:

  (一)各單位可透過省公司辦公自動化系統提交重要事件、工作動態等方面的新聞宣傳資訊,資訊內容可以是文字、圖片等形式。

  (二)網路新聞編輯負責將提交到OA的資訊進行稽核、校定、編輯或刪除,並及時更新網頁內容。

  (三)新聞類內容更新原則一般為一天一至二次,特殊情況隨時更新,其它欄目可根據其性質在適當的時間內更新。

  第十條 對網頁上顯示的新聞資訊和連結,新聞中心可根據工作需要,控制其是否在網頁上顯示或者控制其在網頁上顯示的位置和欄目歸屬。

  第十一條 對於公司領導參加的重要活動、關係重大以及職工關心的新聞類資訊,提交資訊的部門應嚴格把關,並及時報新聞中心。

  第十二條 為擴大新聞資訊源,增加資訊量,除自編資訊外,還可透過網際網路、報刊、雜誌、電視、廣播等多種渠道,轉載資訊。轉載資訊內容必須註明出處或同時做好連結。不允許轉載涉密資訊和受版權、著作權或智慧財產權保護而禁止轉載的資訊。

  第十三條 提交到網站的新聞圖片為jpg格式,寬高比為4:3,大小不超過800×600點陣,並按要求附文字說明;不得提交只有圖片沒有文字說明的資訊。所有以附件形式提交到網站的資訊確保無病毒,否則將追究相關單位和部門責任。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四條 各單位要提高安全保密意識,所有報送的新聞類稿件,應經本單位主管新聞宣傳的部門負責人或領導審批,按照“誰報送,誰負責”和“實名制”的原則;建立健全新聞網路資訊保安的相應管理制度,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把好上網新聞類資訊的政治安全關。

  第十五條 新聞網頁釋出、轉載有關資訊應該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提交到網站的資訊不得包含下列內容:

  (一) 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 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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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七)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十)損害公司系統企業形象的。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等有關法規的要求,凡國家秘密、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相關資料及檔案或暫不宜公開的事項不得上網;凡涉及到省公司商業秘密的內容不得上網。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十七條 為促進省公司新聞網頁的建設工作,經新聞中心考核,對於符合以下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省公司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表彰:

  (一)新聞採集、報送、管理成績突出的;

  (二)報送資訊及時,主動性強,提供資料量大且保證質量優良,抓住省公司系統熱點問題,能夠引起上級領導關注的;

  (三)資訊內容時效性強,有較強的實用性併產生顯著的宣傳效果,獲得評價較好的;

  (四)對公司新聞網頁建設與管理工作積極提出建議、意見,並且被採納的。

  第十八條 處罰

  (一)凡有以下情況的給予通報批評:

  (1)新聞內容虛假或有較多錯誤,新聞報送不及時或很少報送,經多次提醒仍無改進的;

  (2)不按要求報送新聞資訊,產生不良影響的。

  (二)對違反規定造成失密、洩密併產生一定損失的單位及個人,將依照有關法規追究其責任。

  (三)對違反資訊保安要求並造成後果的,將視後果的嚴重程度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公司新聞中心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公司管理條例10

  為了進一步加強辦公室的管理,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營造一個良好的辦公室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精神以及員工守則

  (1)我們的公司精神是誠信、協作、精敏、高效。公司所有員工應遵守以下守則:H勸公司,服務客戶:

  尊重他人,誠實守信:

  用心做事,追求卓越:

  不斷進步,完善自我:

  團隊合作,堅持原則:

  (2)公司管理人員的價值取向和行為原則

  充滿理想、富有激情、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開拓創新、高度務實、誠實守信:

  不懈努力,精通本行業的知識:

  對下級善於激勵,合理授權,營造良好的溝通氛圍:

  積極培養下屬,科學管理,果斷決策:

  胸懷坦蕩,勇於批評與自我批評:

  嚴於律己,守法廉潔,堪為員工之表率:

  作風踏實,追求長遠目標和效益,不急功近利。

  二工作時間

  每週一到週六為上班時間每週日為休息時間

  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

  三辦公室環境衛生

  (1)辦公室值日,辦公室所有人員根據值日表安排值日。

  (2)辦公室行為規範:

  <1>公司人員進入小區,辦公室內必須著裝整潔,在辦公室內自覺講普通話,禁止喧譁,大聲吵鬧,說粗話髒話。

  <3>不準私自動用辦公室物品,如需應向辦公室負責人員登記並做好領取記錄。

  <5>辦公設施(如電腦)不準在上班時間內從事工作以外的事情。(播放影音)

  <7>為保證會議室的正常使用會議室使用完畢後應將桌椅恢復原位及時清理桌面物品。

  四會議制度

  (1)每週三為公司列會,參會代表為公司所有員工。如需其他會議以實際情況而定。

  (2)參會時不遲到,不早退,手機應設定靜音或者關機。有病,有事的確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先向負責部門請假,同意後方能有效。

  (3)開會時各部門務必做好會議記錄,以便及時安排和佈置工作。

  (4)每次會後,各部門須交書面報告和工作計劃。

  (5)各項會議應充分堅持民主,認真,廣泛聽取每位參會者的意見和建議。

  五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公司考勤管理以打卡登記為準: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3)請假必須先給部門主管請假,並說明請假理由,由主管批准,若主管沒批准,不能擅離職守;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6)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週書面通知;員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准,辭職獲准後,按《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六公司財產安全

  因個人操作或者故意破壞公司裝置,(汽車,電腦,印表機,桌椅等)造成公司損失,承擔相應責任,及時維修或賠償。

  七辦公室規章制度

  (1)在辦公室內抽菸,影響他人身體健康和工作環境罰款100一次。

  (2)在辦公室內打牌等賭博行為,給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罰款200元一次。

  (3)在辦公室內亂扔垃圾,大聲喧譁,吵鬧,破壞公共環境衛生罰款50元一次。

  (4)工作時間,辦公室裝置不準從事工作以外的事情(如電腦播放影音)罰款20元一次。

  (5)上班遲到:一次20元;請假;個人一天基本工資;礦工;個人三天基本工資。

  八人才培訓

  (1)新員工入職培訓:

  為了使新員工在短時間內熟悉企業環境,儘快進入角色,在您加入公司後,您所在的部門會為您指派一位入司指引人,幫助您瞭解公司並順利開展工作。行政部還會組織新員工接受短期的入職培訓,讓新員工瞭解公司的性質、文化、經營方針、組織構架、產品及服務、規章福利、行為規範等。

  (2)部門業務培訓:

  為保持公司人力資本存量不斷增長,公司將為員工安排與其工作相關的業務培訓。您的經理會根據部門所負責的業務或職能制定每年的培訓計劃,為您進行專業技術的培訓。

  九本條列如有未盡事宜或隨著公司的發展有些條款不適應工作需要的,各部門可提出修改意見交總經理辦公室研究並提請總經理批覆。

  十本條列解釋權歸xx泰鑫建材有限公司辦公室。

  十一本條列從釋出之日起生效。

  xx泰鑫建材有限公司

公司管理條例11

  為加強公司規範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現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以下公司管理條例。

  第一條日常行為

  1、員工工作時間內著裝應整潔、得體,不可穿奇裝異服,不留怪異髮型。

  2、員工應須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言談舉止大方得體。嚴禁出現在辦公區內奔跑、躺臥、倚靠等不當姿態。

  3、公司員工應注意個人衛生,勤洗澡勤換衣,做到無汗味、無異味。工作時不得飲酒,不吃有異味的食物。男士應及時修剪發須,保持清爽、乾淨;女士保持淡雅妝容,不佩戴誇張首飾。

  4、工作期間不可大聲喧譁,不做妨礙他人工作的事情,不做與工作無關的私人事情,不長時間佔用公司電話,不因私事使用辦公電話,上班時間內做到不玩手機,不打遊戲,不看電影等。

  5、待人接物應注意禮節,講禮貌。熱情接待來訪者,主動與同事、領導及來訪者打招呼。提倡使用普通話,講究語言文明,樹立良好形象。

  6、公司員工應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不翫忽職守、徇私舞弊、假公濟私,未經公司許可不得再公司或利用公司資源做私人事務,非因職務需要不得私自動用公司公物或支用公款,不得將公司資料、裝置私用。

  7、午休時間應保持安靜,不得大聲喧譁,不可在公司內聚眾打牌、下棋等其它娛樂活動。

  8、領導交辦事項應及時處理,並呈報結果。遇突發事件或較大困難時應及時上報領導,妥善處理。如有意見、建議,或不滿上級安排,應在合適的時候委婉告知

  9、員工應維持桌面整潔,只擺放資料夾、檔案收納盒、座機、電腦、筆筒和水杯

  10、檔案須及時整理放置到資料夾內,資料夾側面表明檔案內容或狀態,如待處理、處理中、已處理等。

  11、桌面僅允許張貼通訊錄或與工作有關的參考資料。

  12、個人抽屜須時常清除不要的或不應放置的物品,私人用品必須收撿至抽屜內,不可直接置於辦公桌上。

  13、椅背上不擺放衣物。脫崗時,應將辦公椅收納好。

  14、辦公區域禁止吃餐食,用餐僅限於休息間,員工銀座號隨手清理垃圾、整理衛生。

  15、節約用電,下班時必須關閉辦公室燈具、空調、電腦等。

  第二條考勤制度

  1、公司實行雙休制,具體行政工作時間安排如下:

  週一至週五:上午

  9:00—12:00

  下午13:30----18:00

  2、為培養員工作息時間的積極性,員工全年考勤情況將納入年度評優條件。員工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遲到、早退、曠工。

  3、全天上下班及外出簽到等,均由員工本人親自打卡。公司統一使用辦公軟體操作考勤等辦公事宜。如因故不能打卡,應及時在上報批准。如因公辦外出應及時簽到。未打卡且未備案說明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4、員工在工作期間確有私事處理的,須事先填寫《請假》審批單,並報備上一級領導及行政部。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擅自脫崗的,按曠工處理。

  5、請假在一天及以內,非總經理直接管理的員工由主管級領導審批,並報備行政部;請假一天以上,公司員工須呈請經理批准。請假未經審批一律按照曠工處理。

  6、因急事須請假的,應向總經理及部門負責人說明情況,並及時報備行政部。

  7、工作期間,外出辦事人員須在辦公軟體上做外出審批。按格式填寫,確保登記內容真實有效。如因地點尚未確定或無法及時回公司報到的,須於地點確認後及時簽到,以便臨時通知要事。返回公司後,須及時登記返回時間並簽字確認。

  第三條衛生管理

  1、為營造乾淨整潔的辦公環境,維持正常工作秩序,我公司由公司全員負責日常公共區域清潔衛生,各員工自行負責個人區域衛生。

  2、日常公共區域清潔衛生

  (1)每天上下班做好地面、牆面清潔衛生。

  (2)桌椅收納整齊,桌面保持整潔。

  3、日常個人區域清潔衛生

  (1)每天上下班前做好桌面清潔打掃,按要求歸置各項物品。

  (2)垃圾桶靠內側放置,每天及時處理垃圾。

  (3)維持個人辦公區域地面清潔。

  4、公司清潔衛生每週一上午9:00進行清潔大掃除,由行政部負責人員安排,各部門積極配合。清潔大掃除要求如下:

  4.1清潔要求:

  (1)保持地面、桌面乾淨、整潔,無紙屑、菸灰、落葉等。

  (2)及時清理垃圾桶,保持垃圾桶乾燥、無異味。

  (3)公共辦公物品如計算器、訂書機等擺放整齊,無灰層、無異物。

  (4)公共裝置如影印機、傳真、飲水機、空調等擺放有序,電線合理收納,表面無灰層、異物。如有故障,及時報修。

  (5)牆面、開關和插座乾淨無異物。

  (6)及時澆水、修剪植物,清理枯、落葉,並保持盆栽器具潔淨,禁止倒入茶水、丟菸頭等。

  (7)維護公司展示、公告欄等乾淨、整潔,無灰層、無異物、亂塗亂畫。

  (8)沙發、茶几等擺放整齊、無灰塵,定期保養沙發皮質。

  (9)辦公室門牌、指示牌乾淨、無灰塵、無異物。

  4.2分工要求:

  (1)清潔分工按事項分配到個人,由個人專項負責。

  (2)清潔大掃除為周固定工作,公司全員無故不得缺席。

  (3)如因人員變動、缺席造成清潔任務不達標,由行政部負責協調安排,各部門人員積極配合。

  第四條安全管理

  1、公司安全防火、防盜、防災、防破壞、防惡性事故,為每個員工應盡的義務,要敢於與壞人壞事作鬥爭。員工應自覺接受安全教育,增強安全防範意識;

  2、員工上下班、外出公幹、出差,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條例,確保人身、財物安全;

  3、公司辦公場所內,員工應自行收撿好私人貴重物品;

  4、為加強公司的內務管理工作,維護公司的安全和衛生,確保公司人員和財產安全。每天下班後,最後離開公司的同事務必仔細檢查並保管好公司大門的鑰匙,切記關掉電源,關好門窗,做到防火、防盜,保證公司財產物品安全;

  5、發現事故苗頭、可疑或不法行為的人或事應先立即報告有關部門;

  6、不得將親友或無關人員帶入工作場所,打擾其他同事正常工作;

  7、員工應正確使用辦公裝置和防護用品,積極預防事故的發生,減少和防止事故人身傷害。發現裝置故障後應及時修理或報告常務中心,確保裝置整潔、運轉正常、效能可靠。

  第五條會議管理

  1、臨時會議、年會、股東大會由總經理直接提擬;部門會議由部門負責人提擬、總經理批准並報備行政部。

  1.1每週一和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上午10:00召開公司總經辦周例會,當月最後一個週一上午10:00召開公司總經辦月度總結會。總經辦會議由總經理負責主持和會議記錄。

  1.2每週五下午3:00召開公司主管層周例會,當月最後一個週五下午3:00召開公司主管層月度總結會。會議由常務中心負責主持和會議記錄。

  1.3各部門應設一名會議記錄員,負責本部門會議記錄。會議遵照“誰組織,誰跟進”的原則。

  1.3會議記錄使用專用會議記錄本,會議記錄員須按格式做好會議記錄及考勤記錄工作,會議結束後及時整理、傳發會議紀要。

  1.4會議開始時,主持人應對會議議題、議程、須解決問題及達成目標、議程推進中應注意的問題等,進行必要的說明。會議進行中應把控時間,確保議程順利推進及會議效率。最後須將會議決議事項付諸實施的程式、實施人(部門)、達成標準和時間等會議跟進、安排向與會人明確。

  1.5與會人員應準時到會,並在《簽到表》簽到。遵守會議紀律,做好本人的會議記錄。如有遲到、早退,按《考勤管理制度》相應處罰。主持人為會議考勤的核準人,考勤記錄由會議記錄員負責。

  1.6會議期間,手機應保持靜音,禁止玩耍手機、接打電話,特殊重要電話除外。

  1.7公司例會、臨時行政會議一般應控制在2小時以內,根據會議進行情況確需延時的,主持人須徵得與會人員同意。

  第六條辦公用品領用與保管

  1、公司辦公用品由常務中心根據部門使用情況及庫存情況進行採購。特殊物品由使用部門(人)在辦公軟體上填寫《物品申購》審批單,按層級報請審批,交由行政部統一辦理。

  2、公司辦公用品根據崗位需求不同適當分配。各部門或個人領用時,須填寫審批-物品領用。

  3、為保持桌面整潔、提高辦公效率,員工常規辦公用品領用/持有標準如下:

  專案

  內容

  數量/單位

  1

  簽字筆(黑色)

  1支

  2

  替芯(黑)

  1支

  3

  簽字筆(紅色)

  1支

  4

  鉛筆

  1支

  5

  標籤紙

  1張

  6

  美工刀

  1把

  7

  筆記本

  1個

  8

  橡皮擦

  1塊

  9

  資料夾(單頁)

  1個

  10

  檔案收納盒

  1個

  11

  多功能筆筒

  1個

  12

  衛生紙

  1包

  備註:根據崗位需要可適當新增用品、用具。

  3.1新員工到崗時,由行政部負責按標準領取辦公用品。

  3.2離職員工應將剩餘辦公用品交接至行政部,由常務中心做好物品清點和回收。

  3.3辦公用品一經領用,由領用人負責保管,並按要求放置。自然損壞的須以舊換新,人為損壞由個人照價賠償。

  4、行政部應保管好辦公用品,做好領用登記,於每月月底盤查物資,如有錯漏,須立即處理;無法追究的,由常務中心負責人員照價賠償。

  第七條辦公裝置申購與保管

  1、辦公裝置由行政部統一採購、管理。各部門根據本部門辦公實際情況可申請採購。

  2、申購須在填寫《物品申購》審批單,按層級報請審批,交由行政部統一辦理。部門申購的辦公裝置由該部門負責保管。

  3、行政部應制作辦公裝置管理卡,跟進辦公裝置使用狀況。對重要裝置應定期檢查和保養,避免發生故障。

  3.1使用辦公裝置應嚴格遵守裝置安全使用說明。因人為原因造成裝置故障、破損,由當事人照價賠償;因裝置自身原因故障時,應及時通知常務中心,填寫《裝置保修記錄表》,由常務中心負責報修處理。

  3.2辦公裝置超過使用期限、不可繼續正常使用的,由各辦公裝置使用部門填寫《辦公裝置報廢申請單》,交行政部稽核後,呈報總經理審批。審批通過後交辦行政部。

  第八條門禁卡(工牌)管理

  1、為了安全和有效的身份識別,所有員工在辦公區域內必須佩帶門禁卡(工牌)。員工必須刷卡才能進入公司。

  2、員工在公司區域內應佩帶門禁卡(工牌)並質詢所有進入公司而未佩帶門禁卡的人員。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將門禁卡(工牌)借出或送給他人。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3、員工必須保管好門禁卡(工牌),如果有任何遺失必須立即向部門領導彙報,由部門領導報送行政部。

  4、訪客進入公司的任何一個地方都必須辦理臨時通行證才能允許進入。辦理臨時通行證需要提供身份證,並在前臺做好訪客登記。

  5、員工刷卡進門時,注意不讓沒有佩帶任何通行證的人員跟隨進門。如在辦公區域發現沒有佩帶任何公司標示的人員,應立即報告行政部。

公司管理條例12

  一、廚房人員衛生管理

  1、 公司所有的廚房工作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並定期接受體檢。

  2、所有工作人員都必須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具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做到“七勤”即(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換工作服),使自己具有良好整潔的儀表。

  3、在工作範圍內不得隨地吐痰、吸菸、留長指甲、留長髮、塗指甲油、塗口紅、戴飾物等,工作時間嚴禁談笑打鬧,不得在廚房範圍內洗廚房用具、物料以外的物品。

  4、保持良好的衛生操作習慣,上班時穿工衣,戴工帽、口罩,不得面對食品咳嗽、打噴嚏以及其它不衛生的行為,不允許用勺直接試味。

  5、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洗手:

  a、接觸食物和食品用具前。 b、使用廁所後。 c、咳嗽、打噴嚏後。

  d、接觸不潔的容器、化學劑、垃圾後。 e、接觸未煮熟的食物後。

  洗手的正確方法:

  a、先溼手。 b、用肥皂抹手並搓洗。 c、用清水沖洗。 d、用紙巾擦乾手。

  二、廚房、餐具衛生管理

  1、設立崗位責任制,實行定人、定位、定物、分工合作。

  2、餐具使用後進行嚴格消毒,並必須按照以下程式操作:

  一刮、二衝、三浸泡、四清洗、五消毒、六保潔。

  a、刮:用塑膠鏟清除餐具內的殘餘物。

  b、衝:用清水沖掉油汙及雜物。

  c、浸泡:用配有消毒藥品的溶液浸泡15分鐘左右。

  d、清洗:用清水洗淨。

  e、消毒:放入消毒櫃內充分消毒。

  f:保潔:放在指定位置保持清潔避免汙染。

  3、廚房工具用完後,按規定處理,擺放有序,刀砧板每次用完後應徹底清洗乾淨後豎放,以確保底、面、邊“三面光”。

  4、冷藏櫃應定期解冰、清洗,保持製冷效果及冷櫃內環境清潔衛生。

  5、爐灶、配料臺、鍋頭、工作臺、洗菜池、洗碗池和一切水溝管道使用後應及時徹底清洗保持乾淨、整潔。

  6、清除衛生死角,防止老鼠、蟑螂、蒼蠅等傳染性東西汙染食物並定期應用有效方式進行處理。

  7、倉庫所存物品,擺放整齊,定期定人打掃整理檢查,保持空氣流通以防發黴、變質。

  三、食品衛生管理

  1、採購的原料或食品,應確保新鮮衛生。不得使用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檢驗的肉類、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的禽畜、水產品或有異味、腐爛、變質氣味、發黴、生蟲、摻假、摻雜的食品為原料,各種調味品、佐料應符合衛 生要求,採購原料要定點採購,先買先用,防 止過期變質。存放的食品與原料做到離牆、離地並分類存放,不得與雜物、藥物混放,乾溼物品不得同庫貯存。

  2、操作時要分臺、分池操作,避免交叉汙染。蔬菜類原料應按類別整理、鹽水浸泡、淘洗、清洗、檢查、裝筐的程式操作,肉類應注意切清除汙物和雜毛,水產品應除掉內臟、魚鱗等,大米應經過篩選清洗。

  3、初加工處理過的原料應及時烹調,烹調時要掌握火候煮熟煮透,以保證食用安全,防止中毒事故發生。

  4、加工好的熟食品要妥善保管,如存放時間超過4小時,要重新回爐加熱處理,才能食用。加工好的熟食品不得隔日使用。

  5、生、熟食物要分類別放入冰箱存放,並有明顯的標誌標明,不得混放,以防熟食品受到汙染。

  四、餐廳衛生管理

  1、應經常保持桌面、檯凳的清潔衛生,每用餐後應及時擦試,保持乾淨無灰塵、無油漬、地面無垃圾雜物天清洗一次地板,保證沒有積水,乾淨、清爽。

  2、 門窗、牆壁、風扇、燈管定期清洗,確保就餐環境舒適、通風、排汙裝置運轉正常。

  3、 每週進行兩次大掃除,用清潔劑清洗桌椅證無異味。

  五、食物中毒及其預防

  1、每一位飲食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食品衛生法》,嚴格把好質量關,堅持做到不買入、不接收、不使用腐爛變質的原料和食品,並按照食品低溫儲存的衛生質

  2、做到食品“四隔離”即生與熟隔離,成品與半成品隔離,食品與雜物、藥物隔離,食品與生冰隔離。

  3、 積極配合政府部門預防傳染病工作。

公司管理條例13

  公司人事管理條例

  一、總則

  隨著公司發展步伐的加快,企業國際化程序的日趨成熟,為了體現“人才效是效益”的經營理念,充分發揮員工的才能,特制訂本條例。

  二、招聘。

  1、公司招聘員工的主要原則是針對職位是否適合而定,以該職位的職位要求所需的業務常識、相關工作經驗和個人品行為甄選標準。

  2、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需增補人員時,以部門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出“人員增補申請”,報總經理批准後,由行政人事部安排招聘。

  3、經行政人事部及用人部門考核,符合錄用條件者,可辦理入職手續。

  三、入職手續

  1、新員工入職需填寫《試用申請表》。

  2、繳交個紅底一寸照片5張及身份證、畢業證等相關證件影印件。

  3、由行政人事部安排新員工與各職能部門員工見面,熟悉辦公環境。

  4、行政人事部為新員工辦理員工卡。(此卡工本費80元,如有遺失,須交補卡費80元。)

  5、新員工入職後,憑個人有效證件辦理郵政儲蓄帳戶,並個存摺號影印給人事部,用於發工資。

  四、培訓

  1、 新員工入職培訓

  崗前培訓(三天)。培訓內容包括:公司簡介、公司理念、相關制度、工作流程、crm管理知識、產品知識培訓。

  實習。實習是銷售人員針對crm管理系統的實操,及對銷售工具使用的熟練過程,實習期二週,人事部、銷售管理部對新入職業務員進行實習指導,確定實習區域,銷售人員按crm管理要求完成實習任務。實習期間遇週六回公司總結工作。

  2、 產品知識培訓

  各崗位、產品線員工均享有同等培訓權利,公司定期組織員工參與產品知識培訓,培訓內容由市場技術總監完成。

  人事部將根據崗位需求、工作需求不定期外派員工參加專業技能培訓,此培訓為不脫產培訓。

  五、試用期

  1、行政後勤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如特殊情況提前轉正或延長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銷售人員試用期為六個月。

  2、試用期滿,經用人部門和行政人事部考核勝任該職後,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轉為正式員工。

  3、 試用期內,員工如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中的任何一條,本公司有權終止聘用。

  六、社保、勞動合同

  1、 員工辦理入職手續後,公司為其購買工傷保險。15日之前入職,次月15日後保險生效;15日以後入職,第二個月的15日後保險生效。

  2、 員工轉正後,公司為其購買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保險生效期同前)

  3、 勞動合同籤暑,在轉正審批下達之二日內簽定。合同期限為一年(含試用期),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員工與公司雙方同意續簽,雙方應於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續簽《勞動合同》。

  七、解聘、離職

  1、解聘

  員工無論何時,若觸犯公司制度、條例或犯重大錯誤,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處分,直至解聘,公司不負責任何賠償。

  2、離職

  a、員工申請離職原則上須提前一個月,如遇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批後,可即辭即走。否則將以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員工在完成以下手續後方可離職。

  (1) 交回有關證件和物品,如《員工手冊》、員工卡、鑰匙等。

  (2) 交還預支款或備用金。

  (3) 交還個人所領用的辦公用品。

  b、新員工入職不足十五天,因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或不滿離公司為其安排的工作而提出離職申請的,不予結算工資。

公司管理條例14

  前言

  本條例根據國家有關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就公司人事管理的基本事項而制定,為職員提供有關權利、責任和義務的詳盡資料。

  本條例適用於經公司總部人力資源部批准錄用的所有職員。

  本條例所稱“公司”(或“集團”)指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總部及所有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

  本條例所稱“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第一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是指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中承擔全部經營管理責任的領導人,包括:

  控股企業註冊登記的法定代表人;

  無法人資格的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不實際負責企業經營管理的,由其授權委託的全權代表為負責人;

  參股企業中,我方派駐參股企業、參與經營管理,職位最高的職員。

  本條例所稱“職務行為”,指以公司職員身份所為的經營管理行為,以及會影響其正常履行職務的個人行為。

  本條例所稱“控股企業”,指萬科所持股份超過50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參股企業”,指萬科所持股份少於50的企業。

  第一章入職指引

  個人資料

  1.加入萬科時,職員須向總部人力資源部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明(大學本科及以上需提供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工作證明、婚姻狀況證明、計劃生育證明、獨生子女證的影印件以及近期體檢報告和免冠近照,並親筆填報準確的個人資料。

  ××當個人資料有以下更改或補充時,請職員於一個月內填寫個人情況變更申報表,交給所在單位人力資源部門,以確保與職員有關的各項權益:

  (1)姓名;

  (2)家庭地址和電話號碼;

  (3)婚姻狀況;

  (4)出現事故或緊急情況時的聯絡人;

  (5)培訓結業或進修畢業。

  3.公司提倡正直誠實,並保留審查職員所提供個人資料的權利,如有虛假,將立即被終止試用或解除勞動合同。

  報到程式

  ××接到錄用通知後,應在指定日期到錄用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報到,填寫職員報

  到登記表,如因故不能按期前往,應與有關人員取得聯絡,另行確定報到日期。報到程式包括:

  (1)辦理報到登記手續,領取考勤卡、辦公用品和資料等;

  (2)與試用部門負責人見面,接受工作安排,並與負責人指定的入職引導人見面。

  試用與轉正

  5.試用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此期間,如果職員感到公司實際狀況、發展機會與預期有較大差距,或由於其它原因而決定離開,可提出辭職,並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相應的,如果職員的工作無法達到要求,公司也會終止對其的試用。

  6.如試用合格並透過入職前培訓(包括脫產集中培訓和在職培訓),職員可填寫《新職員基礎在職培訓清單》、《新職員入職培訓情況調查表》、《新職員熟悉部門情況練習》和《職員轉正申請表》,由試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財務人員須由總部財務部稽核),主管該業務口的公司副總經理稽核後,報總部人力資源部審批。分公司正副總經理、總部部門正副經理及以上人員需由總部人力資源部稽核,集團總經理審批。

  7.如在試用期內請假,職員的轉正時間將會被順延;若請假超過一個月,則作自動離職處理。

  8.從公司離職後,重新再進入公司時,職員的司齡將從最近一次進入公司起計。

  入職引導人

  9.試用期間,公司會指定入職引導人幫助新職員接受脫產集中培訓和在職培訓。入職引導人的職責包括向新職員介紹本部門職能、人員情況、講解本職工作內容和要求,幫助瞭解公司有關規則和規定,為新職員安排脫產集中培訓的時間,確認並協助取得《職員手冊》等資料。任何有關工作的具體事務,如確定辦公位、領取辦公用品、使用辦公裝置、用餐、搭乘班車等,新職員都可諮詢入職引導人。

  工作時間

  10.公司實行每週工作五天,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各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的工作時間安排可能略有差別,職員可諮詢入職引導人。

  第二章職員紀律

  職員必須遵守公司頒佈的各項規章制度。

  辦公管理

  上班時,儀表應保持整潔、大方、得體,男職員不可留長髮。除外勤工作者以外,職員上班衣著基本分為:

  星期一至四

  男職員:著襯衫、西裝、深色皮鞋,系領帶;

  女職員:著有袖襯衫、西裝裙或西裝褲、有袖套裙,著絲襪皮鞋;

  星期五

  可著與工作場所相適應的輕便服裝,但短褲、無袖裝、超短裙不在此列。

  公司另有統一著裝要求的,按具體著裝規定執行。

  上班時間職員應佩戴名牌。轉正後,公司將根據職員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統一製作名牌及印刷名片。

  辦公時間職員應堅守工作崗位,需暫時離開時應與同事交代;接待來訪,業務洽談要在洽談室內進行。

  注意保持清潔、良好的辦公環境,提高工作效率,不要在辦公區域進食或在非吸菸區吸菸,不要聊天、高聲喧譁。

  使用電話應注意禮儀,語言簡明。

  職員的辦公桌內不要存放大量現金及貴重物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其它規定詳見公司有關辦公管理制度。

  考勤制度

  上午上班前和下午下班後,職員要記住刷(打)卡,若因故不能刷(打)卡,應及時填寫請假單報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然後送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如代他人刷(打)卡,每次會扣除雙方薪金各×××元,違紀三次以上除作上述處罰外,本年度薪金級別不予上調。

  無故不上班或故意不刷(打)卡作曠工處理,並給予行政處分或不超過當月薪金20的經濟處罰。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三十天者,作除名處理,公司不負責其一切善後事宜。

  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15分鐘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元;15分鐘以上,兩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元,遲到或早退超過兩小時按曠工處理。

  請假須填寫請假單,職員層由所在部門的經理簽署意見,管理人員由上一級領導簽署意見,獲得批准並安排好工作後,才可離開工作崗位,同時請假單應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請病假必須於上班前或不遲於上班時間15分鐘內,致電所在單位負責人及人力資源部門,且應於病假後上班第一天內,向公司提供規定醫務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的有效證明。病假期間扣除當日福利補貼。病假累計半年以上者,至第七個月起按崗位薪金數額的70為基數發放。

  請事假將被扣除當日薪金全額及當日午餐補貼。

  因參加社會活動請假,需經領導批准給予公假,薪金照發。

  如赴外地出差,應填寫出差單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工作相關責任

  公司鼓勵職員相互間積極溝通交流,但切勿妨礙正常工作。

  職員要經常留意告示板和公司網頁上的資訊,但切勿擅自張貼或更改板上的通。

  職員會接受安全知識教育,學到一些緊急情況下的自救辦法。在受到損傷或觀察到某些危險情況時,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並通知部門負責人。

  第三章薪金

  發薪日期

  公司按職員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薪金,付薪日期為每月的15日,支付的是職員上月11日至本月10日的薪金。若付薪日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公司將在每月付薪日前將薪金(不含午餐補貼)轉入以職員個人名義開出的銀行帳戶內,職員可憑存摺到銀行領取。

  薪金系列

  職員薪金一般由崗位薪金與福利補貼兩部分構成;薪金均以稅前數值計算。

  福利補貼包括住房補貼、午餐補貼、工齡補貼、司齡補貼、飲料費。

  補貼、社會保險(含商業保險)等一般以職員崗位薪金為基礎計算基數。

  崗位薪金評定的依據是:職員所在工作崗位的職責、職員工作能

  力、貢獻。

  職員薪金由總部人力資源部統一管理,在集團範圍內崗位薪金的定級採用統一標準。

  薪金調整機制

  職員崗位薪金將可能在如下情況下發生調整:

  (1)崗位薪金常規調整,即指公司有可能根據經營業績情況、社會綜合物價水平的較大幅度變動相應調整職員崗位薪金。

  (2)公司將根據職員的工作業績和工作能力進行獎勵性薪金晉級,其物件為經營活動中為公司創利成績顯著者;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成績突出者;集團辦公會認為應獎勵的其他人員。

  (3)職員職務發生變動,其崗位薪金相應進行調整,其薪金必須在該職務級別薪金範圍之內。

  (4)職員在年終考核中,被所在單位認為工作績效低於平均水平,將可能被降低崗位薪金。

  崗位薪金晉級,新的崗位薪金從公司下發有關通知的下月十一日起執行;崗位薪金降級,從公司下發有關通知的當月起。

  公司可根據職員即期表現上浮或下調其崗位薪金,以及時激勵優秀、督促後進。

  除此以外公司原則上不再設定其他的崗位薪金調整形式。

  第四章福利

  假期

  職員可享受本手冊規定的重要節假日,期間照常支付職員的薪金。

  職員轉正後可享受婚假、喪假、產假及護理假;在公司工作滿一年後,職員可以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年休假,這些假期均為有薪假期,只扣除當日午餐補貼。

  每年職員只能在年休假、探親假中選休一種假期,並享受其待遇;職員可根據工作的安排並徵得領導同意,獲得批准後取假。

  取假的一般程式:

  (1)職員提前一個月向所在部門領導人和人力資源部門申報擬休假的種類和時間;

  (2)具體休假時間,職員層由所在部門與個人協商後統一安排;經理層及以上由所在部門與總部人力資源部協商安排。休假期間若遇公眾假日或法定假日,不另增加休假時間。

  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或探親假:

  (1)一年內一次性病假超過45天或累計病假超過65天;

  (2)一年內一次性事假超過25天或累計事假超過30天;

  (3)一年內病、事假相加超過50天;

  (4)一年內休產假超過30天。

  如在年休假或探親假後再請病假、事假超過上述規定時間的,則在下一年度取消年休假或探親假。

  重要節假日

  元旦放假1天

  春節放假10天

公司管理條例15

  1.目的與適用範圍

  1.1目的

  為更好地貫徹××公司有關保密規定,保守國家、××公司以及集團公司合作伙伴的技術、商業機密,維護集團公司在海外市場的利益,保持××公司在海外市場競爭中的優勢,根據駐海外代表處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本規定所述的機密包括國家、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以及其他明確不宜公開的事項,適用於駐海外代表處所有員工。

  2.職責

  2.1××公司某部門職責

  ××公司某部門按照公司相關保密規定,負責海外代表處的保密歸口管理工作。

  2.2駐海外代表處職責

  代表處負責人或授權人是保密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代表處各員工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擔當保密工作的執行者。

  3.主題內容

  3.1代表處員工保密守則

  3.1.1代表處員工應做到:不該說的秘密絕對不說;不該問的秘密絕對不問;不該看的秘密絕對不看;不該記錄的秘密絕對不記錄;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秘密事項;不在私人通訊、電話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秘密;不在不利於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檔案、資料;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話、普通郵政傳遞秘密事項;不攜帶秘密材料遊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3.2保密宣傳教育制度

  3.2.1代表處負責人或授權人應及時向代表處員工明確屬於國家、企業技術、商業機密的具體事項,和其他不準公開的事宜,以及一些重要事件的對外表態口徑,要求員工凡屬此類事項一律不得洩露,並向員工明確事關技術、商業機密的檔案不得擅自影印留底以及處置。

  3.2.2對違反本規定造成失、洩密,或採用盜密、出賣等非法手段洩露秘密,以及對洩密、竊密行為不制止、不報告的員工,視其情節和後果,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