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許可權審批建設專案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式。
第六條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採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符合設計檔案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
第十五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專案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建設專案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專案檔案。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檔案上簽字,對設計檔案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檔案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檔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檔案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應當註明規格、型號、效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裝置、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既有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除、修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並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相關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
(二)建立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監督管理資訊系統;
(三)指導、協調本市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對房屋建設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市港口、水務、海洋、綠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改革、安全生產監督、財政、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規劃、經濟資訊化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建設程式。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建設工程專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要求壓縮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有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落實質量和安全管理責任。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對本單位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許可範圍內承接業務。
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接的業務。
監理、檢測等單位不得轉讓所承接的業務。
第六條、建築師、勘察設計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應當在資格許可範圍內執業,並依法對其執業參與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責任。
註冊執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
第七條、建設工程相關行業協會是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的自律組織,依法制定自律規範,開展行業培訓,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懲戒性行業自律措施。
第八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透過建設工程監督管理資訊系統向社會公佈建設工程的基本情況、主要參與單位、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資訊。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負有重要責任,應當負責建設工程各階段的質量和安全工作的協調管理,並按照合同約定督促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落實質量和安全管理責任。
本市鼓勵建設單位委託專案管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全過程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服務。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風險進行評估,並明確控制風險的費用。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風險包括建設和使用過程中的建設工程本體的風險以及對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的安全影響等。風險評估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設單位應當將風險評估的內容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並要求相關單位在勘察檔案、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組織設計檔案的編制過程中,明確相應的風險防範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保證與建設需求相匹配的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和時間支付費用,不得隨意壓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建設工程專案專戶中單獨列支安全防護措施費、監理費、檢測費等費用。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發包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建設工期定額,綜合評估工程規模、施工工藝、地質和氣候條件等因素後,確定合理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
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時,建設單位應當將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為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確定後,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確需調整且具備技術可行性的,應當提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技術措施和方案,經專家論證後方可實施。調整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費用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或者指定分包單位。
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雙方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下列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監理單位實行監理:
(一)國家和本市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管線、設施進行現場調查,並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相關的調查資料和保護要求。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送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認定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審查。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
經審查透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擅自變更;涉及主要內容變更的,應當經原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違法指定建設工程材料、裝置的供應單位。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應當先行組織分戶驗收。
第十九條、在新建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交納物業保脩金。
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並經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稽核同意的,可以免予交納物業保脩金。
建設工程使用建築幕牆的,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專項資金,用於建築幕牆的維修。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物、構築物的明顯部位鑲刻建築銘牌,標註竣工時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和專案主要負責人姓名。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檔案應當滿足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在勘察作業前,根據強制性技術標準編制勘察大綱,並針對特殊地質現象提出專項勘察建議。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遵守勘察大綱和操作規程的要求,並確保原始勘察資料的真實可靠。發現勘察現場不具備勘察條件時,勘察單位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提出調整勘察大綱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勘察檔案應當滿足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標註勘察作業範圍內地下管線和設施的情況,並標明勘察現場服務的節點、事項和內容等。
第二十四條、設計檔案應當滿足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建設工程本體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控制進行專項設計;
(二)對涉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進行標註;
(三)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的,明確質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四)根據建設工程勘察檔案和建設單位提供的調查資料,選用有利於保護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管線、設施安全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裝置;
(五)明確建設工程本體以及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的監測要求和監測控制限值;
(六)標明現場服務的節點、事項和內容。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範,指派註冊執業人員對設計檔案進行校審。校審人員應當簽字確認。
第二十五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監理單位說明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勘察、設計檔案。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勘察、設計檔案中明確的節點、事項和內容,提供現場指導,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勘察、設計檔案存在問題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應施工單位要求到現場進行處理;勘察、設計檔案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對原勘察、設計檔案進行變更。
第二十六條、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樁基分項工程、地基基礎分部工程的驗收,並簽署意見。
設計單位應當參加設計檔案中標註的重點部位和環節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單位工程的驗收,並簽署意見。
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籤字確認,並向建設單位提供建設工程的使用維護說明。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施工現場的質量和安全管理。
建設工程材料、裝置的供應單位承擔所供應材料、裝置施工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資質。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組建施工現場專案管理機構,並根據合同約定配備相應的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員等技術、管理人員。上述人員不得擅自更換,確需更換的,應當經發包單位同意,並不得降低相應的資格條件。
前款規定的人員應當是與施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等實際情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檔案。對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驗算結果,並按照規定經過專家論證。
施工組織設計檔案、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與設計要求相適應的施工工藝、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
(一)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內部質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驗收、檢查和整改程式;
(二)符合合同約定工期的施工進度計劃安排;
(三)對可能影響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等採取的專項防護措施。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施工工期進行施工,並按照技術標準和施工組織設計檔案順序施工,不得違反技術標準壓縮工期和交叉作業。
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施工時,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應當清理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裝置,並撤離相應的人員。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定明顯標誌。
建設工程材料和裝置,以及施工腳手架(包括支架和腳踏板)、安全網應當符合防火要求。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勞務分包的,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應當與其施工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領施工作業人員勞務資訊卡。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及時將施工作業人員的身份資訊、所在單位、崗位資格、從業經歷、培訓情況、社保資訊等資訊輸入勞務資訊卡。
施工作業人員進出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應當按其持有的勞務資訊卡進行資訊登記。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定期對施工作業人員開展教育培訓和業務學習。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從事特種作業的施工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對於首次上崗的施工作業人員,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在其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於三個月的實習操作。
對初次進入建設工程勞務市場的施工作業人員,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開展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相關教育培訓。教育培訓經費在市區兩級財政安排的教育費中單獨列支。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向施工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安全防護服裝和安全生產作業環境,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反操作規程操作的危害。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根據季節和天氣特點,採取預警和安全防護措施;出現高溫天氣或者異常天氣時,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室外露天作業。
第三十五條、按照國家和本市技術規範需要由專業監測單位實施監測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專業監測單位實施監測。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取得生產許可、強制產品認證或者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工程材料和裝置,施工單位應當核驗供應單位提供的生產許可或者認證證明、產品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建設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鋼筋等結構性建設工程材料的,施工單位應當在分部工程、分項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時,要求供應單位對供應數量進行確認。
第三十七條、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施工單位應當核驗其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其中,對建築起重機械,還應當核驗其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和首次使用備案證明。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由專人管理,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安裝、拆卸建築起重機械的,應當編制安裝和拆卸方案,確定施工安全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築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使用和拆除前,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首次加節頂升的,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單位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建築起重機械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編制並實施防碰撞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並及時報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施工單位應當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事故現場處置完畢後,施工單位應當制定並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已經暫停施工的,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復工。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發生結構性質量事故的,返修後的建設工程應當經檢測單位檢測合格。
第五章、監理、檢測、監測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一條、監理單位應當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和安全實行監理,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十二條、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監理收費標準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組建施工現場專案監理機構,並根據合同約定配備相應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等人員。
第四十四條、專案監理機構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負責稽核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現場專案管理機構組建方案、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組織設計檔案、專項施工方案。稽核意見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後,報建設單位。
第四十五條、專案監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編制監理規劃,明確採用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方式實施監理的具體範圍和事項。監理平行檢驗中的檢測工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實施。檢測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專案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檢驗批、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驗收資料進行審查,並提出驗收意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未經專案監理機構驗收合格,施工單位不得進入下一工序施工。
專案監理機構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工程材料和裝置進行核驗,並提出稽核意見。未經稽核的建設工程材料和裝置,不得在建設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
第四十六條、專案監理機構應當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生產自查,並巡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
專案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安全防護措施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審查,並報建設單位。
專案監理機構應當核查施工單位的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
第四十七條、專案監理機構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將施工現場的有關情況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專案監理機構發現施工不符合強制性技術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組織設計檔案、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專案監理機構發現存在質量和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現場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的,專案監理機構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到施工現場予以處置。
第四十九條、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標準開展檢測活動,並對檢測資料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禁止檢測單位偽造檢測資料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涉及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新技術、新材料的檢測專案,檢測單位應當透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檢測能力評估論證。
檢測單位的檢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或者經檢測行業協會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五十條、檢測單位在同一建設工程專案或者標段中不得同時接受建設、施工或者監理單位等多方的檢測委託。
第五十一條、檢測單位應當依託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的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檢測資訊管理系統,對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應當檢測的建設工程本體、結構性材料、功能性材料和新型建設工程材料實施檢測,並按照檢測資訊管理系統設定的控制方法操作檢測裝置,不得人為干預檢測過程。
檢測單位應當透過檢測資訊管理系統出具檢測報告。
第五十二條、監測單位應當根據設計檔案確定的監測要求編制施工監測方案,對建設工程本體以及毗鄰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管線、設施實施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保證監測資料的真實性,按照設計單位設定的報警值及時報警。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追溯體系。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並配備相應的質量和安全監督人員和裝備。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督。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市實際,組織編制優於國家標準的地方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技術標準。
第五十四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檢查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的質量和安全行為,以及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和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查處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五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
(三)發現有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問題或者安全事故隱患時,責令改正或者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停施工;
(四)法律、法規規定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條、在審批施工許可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開工前需要落實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控制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第五十七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報送備案的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檢測等合同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於備案合同總量的十分之一。發現合同約定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及時要求合同當事人予以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八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用試樣盲樣檢測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測。涉及建設工程結構安全的監督檢測,檢測比例應當符合本市有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標準。
對建設工程實體的監督檢測,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得委託對該工程實體已實施過檢測的檢測單位。
監督檢測的費用由同級財政撥付,不得另行收取。
第五十九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載建設活動各參與單位和註冊執業人員的信用資訊。相關資訊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即時向社會公佈。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誠信獎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並在資質管理、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工程保險、表彰評優等方面對守信的建設活動各參與單位和註冊執業人員給予激勵,對失信的單位和人員給予懲處。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風險評估或者未明確控制風險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單獨列支相關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專項資金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籌集專項資金一倍的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鑲刻建築銘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設計單位的設計檔案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更換的人員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施工。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專案負責人現場監督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輸入資訊或者未進行資訊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未按照規定對首次上崗的施工作業人員安排實習操作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施工。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委託專業監測單位實施監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施工。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專案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定期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責令監理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發現質量和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或者暫停施工的,或者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責令監理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檢測單位偽造檢測資料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暫停承接業務,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二)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檢測單位的檢測人員未取得資格或者未經考核合格從事檢測業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五十條規定,違反檢測迴避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未透過檢測資訊管理系統實施檢測或者人為干預檢測過程的,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暫停承接業務,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監測單位未編制施工監測方案或者出具虛假監測資料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間暫停承接業務;逾期不改正的,由許可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後果的;
(四)其他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的意義
1、質量監督檢測體系健全和完善
近20xx年來,隨著全國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的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檢測體系和網路已相應健全和完善。各對外檢測機構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認可和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的計
量認證。部分權威和骨幹檢測(校準)機構還通過了國家認可委的國家實驗室認可或檢查機構認可。透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嚴格管理,以資質認可、計量認證、日常動態管理以及年終考核評優等工作方式,不斷提升檢測機構的綜合技術力量和社會誠信度。
2、檢測領域向綜合型多元化發展
工程質量檢測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在原施工企業內部質量控制的試驗室基礎上,經質量監督部門不斷努力,逐步發展成為獨立、公正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領域由單一的工程材料檢測,不斷拓展為工程材料見證檢測、地基基礎工程檢測、砼結構及鋼結構檢測、建築工程沉降檢測、建築幕牆門窗檢測、室內環境檢測、建築智慧檢測、建築節能檢測等諸多領域,實現了對施工全過程質量監督的檢測控制。
3、檢測成為質量監督的技術支撐
隨著建築技術的發展,建築工程的規模、複雜程度的提高,需要運用現代化的檢測技術手段對工程質量進行準確、科學的分析和判斷。質量監督也由原先較為落後的"一把尺子、一把榔頭",發展成透過先進的裝置和儀器進行多視角、多領域的質量檢測。在工程實體監督、住宅施工質量抽檢和優質工程評選中,透過現場檢測手段,以實測資料為依據,準確地評判工程質量的真實水平。質量監督的手段更為靈活化、科學化、全面化。
4、檢測資訊化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質量監督與質量檢測聯手、聯網,強化了工程質量監督力度。透過質量檢測不合格資訊統計和速報制度,一旦發現影響結構安全的不合格混凝土試塊、鋼筋、焊接件等,透過計算機網路迅速傳遞到質監站及時處理,杜絕不合格材料進入工地現場。不少地區還推行檢測資料自動登入,建立和完善計算機區域網管理,個別地區還實現了行業都會網路管理。檢測已成為工程質量監督的"忠誠衛士"。
5、質量檢測正納入誠信體系建設
檢測工作的本質和其服務的特性,決定了檢測機構必須以誠信作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業務之源。建立質量檢測的誠信機制一直是政府質量監督部門的重點工作。不少地區質監部門透過建立檢測行業信用檔案制度,制定行業誠信公約,開展行業評優,、實現行規、、道德和價值取向的互動,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制約;處處守信、事事方便"的健康局面。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3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及建築裝修工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是指對建設工程質量負有法定責任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
本條例所稱質量行為,是指建設工程專案在建設過程中各責任主體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行為。
第四條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省農墾總局、分局、省森林工業總局、林業管理局負責墾區內、國有森工林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設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考核並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規範、標準;
(三)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四)對下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層級監督和業務指導;
(五)組織建設工程質量執法檢查;
(六)巡查、抽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
(七)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
(八)調解在建建設工程和保修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糾紛,受理對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
(九)監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活動,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六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
第七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四)依法查處違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建設工程採用先進技術,推廣使用節能環保材料。
第二章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和專案機構組成;
(三)施工現場專案負責人、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書和質量檢查人員的崗位證書;
(四)施工組織設計;
(五)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報告和批准書;
(六)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書面證明檔案;
(七)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檔案。
實行建設工程監理的,還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檔案:
(一)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二)現場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的註冊執業證書;
(三)監理單位建設工程專案的負責人和機構組成;
(四)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第十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接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合格檔案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結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
未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有關部門不得發放開工報告。
第十一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結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後,應當及時制定《建設工程專案質量監督工作方案》,確定監督責任人員。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專案實施質量監督前,應當將《建設工程專案質量監督工作方案》送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並對相關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第三章建設工程質量行為的監督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專案在建設過程中,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環境保護、燃氣、供熱、給排水、電氣、資訊、智慧、電梯等專項配套建設工程應當與建設專案主體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提供建設工程質量擔保的,應當同時向施工單位提供建設工程價款支付擔保。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將全套施工圖設計檔案送交施工圖審查單位,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作為勘察、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及附件;
(二)建設工程專案勘察成果報告;
(三)建設工程結構設計計算書和建設工程節能計算書;
(四)有關專項配套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及審查合格意見。
按規定需要進行初步設計的建設工程專案,還應當提供初步設計檔案。
第十五條下列建設工程專案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重要裝置安裝的施工階段,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
(一)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型公共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三)超限高層建設工程;
(四)專業技術性較強,需要設計單位指導施工的建設工程;
(五)設計單位建議採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建設工程。
施工現場設計代表的責任和酬金應當在設計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
(二)有產品出廠質量證明檔案和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
(三)有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有關產品質量要求。
建築材料和建築裝修材料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因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導致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由其承擔質量責任。但因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設計檔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導致建設工程質量隱患或者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監理建設工程師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履行職責。
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的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的施工階段應當實行全過程無間斷旁站監理,並留存影像資料。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應當在分部工程、單位建設工程完工後五個工作日內出具真實、完整的建設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和其他監理檔案。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未經監理人員簽字同意的,不得使用。
監理單位對違反建設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質量標準的行為以及發現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通知責任單位採取措施予以處理,並同時通報建設單位。
責任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隱患拒不處理的,監理單位應當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定進行檢測,所出具的檢測資料和結論應當真實、準確。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經檢測不合格的檢測專案應當立即通知委託檢測的單位,同時報告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一條施工圖審查單位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範和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對所報送的施工圖設計審查檔案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施工圖審查單位不得審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審查部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後的施工圖送原審查單位審查。
第四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監督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透過自檢認定建設工程專案達到竣工條件的,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同時送交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和建設工程技術資料,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出具《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
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市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的竣工認可申請,城市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出具是否認可或者准許使用的檔案。
城市規劃部門作出的認可意見應當簽署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圖及附件名稱欄中。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對住宅小區附屬設施組織竣工驗收。驗收時應當邀請業主代表參加,並由業主代表簽署驗收意見。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施工單位所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開始前,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程式進行監督。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未書面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檔案: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專項建設工程的認可和准許使用檔案;
(三)參與驗收的業主代表簽署的認可意見;
(四)監理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五)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
(六)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出具的認可檔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住宅建設工程專案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修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和《分戶驗收證明》。
建設單位提交的檔案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符合規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發放《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應當取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發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否則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建設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和糾紛處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範圍及期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因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等單位責任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和賠償責任。
住宅建設工程專案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缺陷的,由建設單位先行承擔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承擔保修責任後,可以向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第三十條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因建築裝修造成建設工程質量隱患或者結構破壞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在建或者保修期內的建設工程發生質量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質量糾紛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根據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接到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調解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受理通知。
第三十三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調解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建設工程質量調解糾紛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調解意見。
第三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就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投訴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受理投訴之後,應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書面送達當事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造成嚴重質量事故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降低該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並吊銷相關人員資格證書。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對建設工程隱患拒不處理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責任單位處以五萬元的罰款;監理單位未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合同價款一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降低該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並吊銷相關人員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罰款,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單位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十萬元。
第四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或者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給未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的建設工程發放施工許可證的;
(二)未按規定程式和條件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程式和條件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四)未按規定程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監督的;
(五)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限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調解的;
(六)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的;
(七)其他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實施處罰。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17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透過的《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