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贈與合同> 【熱門】贈與合同模板彙總9篇

贈與合同

【熱門】贈與合同模板彙總9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贈與合同9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贈與合同 篇1

  甲方(贈與方):_________(姓名)

  乙方(受贈方):_________(姓名)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物的狀況:_________。(包括贈與物的名稱、質量、數量、所在地等)

  2.甲方對贈與物應承擔如下責任、義務:_________。(明確甲方的權利擔保,瑕疵擔保義務及相關的責任)

  3.甲方享有_________的權利。(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其他權利)

  4.乙方為接受贈與應履行下述義務:_________。(甲、乙雙方應對所附義務有明確約定,乙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

  5.其它:_________。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贈與合同 篇2

  一、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基本規定

  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依據自己的意志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即《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所規定的,“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種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單方享有的權利。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是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一般為標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則在辦理登記手續之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之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贈與人不負給付義務。

  二、享有撤銷權的主體

  在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之中,享受有撤銷權的主體,依《合同法》的規定僅限於贈與人,而不包括受贈人。因為受贈人雖然在接受贈與財產之前,是有權拒絕接受贈與的,但是,此種拒絕接受贈與的權利並不能稱其為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因為撤銷權是形成權,其基本內涵是權利人依自己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歸於消滅,而受贈人拒絕接受贈與財產的行為並不能產生撤銷權所引起的法律後果。

  三、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並不是無限制的,為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法律規定贈與人撤銷贈與也是有條件的、相對的。贈與人撤銷贈與應受下列限制:

  1.贈與人撤銷贈與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

  若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若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一部分,則贈與人僅能就未轉移部分為撤銷,對已經轉移部分不得撤銷。

  對於動產而言,在贈與物交付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對於不動產而言,在辦理權利轉移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對於財產權利而言,根據法律規定轉移權利是否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在財產權利交付或辦理權利轉移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贈與人可撤銷的贈與必須不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由於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使得贈與具有了重要的社會意義,若贈與人可以隨意撤銷這種贈與,則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是指基於道義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贈與,如果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種贈與,不僅與道義不符,而且會給受贈人造成情感上的極大傷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論當事人依何種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贈與人均不得撤銷該贈與。

  “社會公益”的內容,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包括下列事項:

  (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

  3.贈與人撤銷贈與,僅限於沒有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此類合同中,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說是經過法律上的慎重考慮,不存在一時衝動考慮欠周的問題,如果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種贈與,既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也蔑視公證的嚴肅性。所以,若贈與合同已經過公證,則不得撤銷。

  另外,贈與人撤銷贈與,須將其撤銷贈與的意思通知受贈人,如果贈與人不向受贈人為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發生撤銷贈與的法律效果。

贈與合同 篇3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_________(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二、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_________

  3.質量:__________________

  4.價值:__________________

  5.位置:__________________

  三、贈與目的:__________________

  四、贈與財產的交付:甲方會同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寫明具體的不動產產權登記機關名稱)進行贈與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五、乙方應在_________(寫明具體的期間)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六、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八、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具體的生效時間,也可以寫自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 篇4

  【摘要】贈與合同作為有名合同的一種,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合同法將其作為一章加以規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於成文法本身的侷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目概念不夠明確,或因法條之間有矛盾或牴觸之處,總須藉助於法律解釋,才能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因此,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以促進法律的妥當適用,應是不可迴避的問題。作者在此就贈與合同的標的、任意撤銷權以及捐贈等法律性質方面的問題進行論述,以期能對贈與合同在法律上的適用有所裨益。

  【關鍵詞】贈與合同;標的;任意撤銷權;捐贈

  一、贈與合同的標的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此可見,只要是贈與人以自己之財產而為贈與的,均無不可。而依我國許多學者的觀點,贈與合同移轉的是標的物之所有權因此,贈與的標的物可以是各種法律不禁止的實物、貨幣和有價證券。不以有價證券表示的權利不能成為贈與的標的物。作者認為前述觀點有失偏狹。因為贈與之根本目的在於使受贈人無償獲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夠在客觀上給受贈人帶來經濟利益,而受贈人此種利益之取得與贈與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對應關係,即只要能滿足贈與法律關係要求且不屬於法律禁止的財產,均可成為贈與合同之標的物。故除移轉所有權的情形以外,“為他人設定某種物權,而不取對價,或無償的免除責任”的,以及以智慧財產權、債權,甚至是將來可以取得的某種權利為無償給予的,均可成立贈與。如擔保人以其物為債務人利益設定擔保而不要求債務人提供對價的情形,擔保人之物在物理上雖未貶值,但擔保人在出賣該物之時,由於其上存有擔保物權,買受人在同等條件下可能會因此而不願購買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擔保人降低其物之價格以抵消其將來可能之不利益時,對擔保人而言,因其物之價值評價降低或因此而無法售出其物的,亦為一種不利益。而債務人將因此擔保之存在而獲得貸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的,亦為一種利益之獲得。此種利益之獲得與擔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賣償債的風險),有對應的關係,因此這種無償獲得利益的行為也完全可以認為是一種贈與關係。再如,專利權人允許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內可以無償地利用其專利技術的,雖屬對無形財產權而為之,並非轉移某實物之所有權。然而其利益之授予關係也十分明顯,應為贈與無疑。由此可見,贈與合同之標的物非必限於前述學者所稱之實物、貨幣、有價證券這一範圍,而且稱贈與乃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說法也不甚恰當。因為畢竟不能說無償設定擔保物權之贈與移轉的是擔保物權的所有權。在僅贈與專利之使用權的場合也同樣如此。

  實際上,傳統的僅以有形物之所有權為贈與合同標的看法,在現代社會已經不能完全適應需要了。因為,現代社會中財產的範圍日益廣泛,已遠遠突破傳統的以有形物為財產物件的範圍,而且對物的評價也已經由重視物之所有轉向重視物之利用。前者如智慧財產權、企業的商譽權甚至於網路、通訊頻率的利用也被作為現代社會的重要財產等;後者則突出表現為擔保制度的發達,如浮動擔保、財團抵押、最高額抵押,以及將抵押權證券化從而使其能廣泛流通的抵押證券制度的發達等。因此,對財產範圍的理解要適應這一趨勢。

  二、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

  (一)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性質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無須具備法定情形,可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制度。作者認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與合同一般撤銷權有很多不同,從根本上講,它相當於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原因如下。第一,從適用範圍看,任意撤銷制度中的物件為一般性贈與合同,其為諾成合同,承諾生效則合同成立生效,而合同的解除正是適用於確定生效的合同,並非像撤銷那樣欠缺生效要件。第二,從發生的原因看,任意撤銷權是據贈與人自己的意思,而非像合同的撤銷那樣是依據法律的明文規定,因而它是一種對合同的任意解除權。第三,從程式上看,任意撤銷權是權利人自己行使,不需經仲裁程式或法院的訴訟程式,只有在爭議時才提請仲裁或訴訟,不像行使撤銷權那樣一定要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式,這一點也正好體現瞭解除權的特徵。因此,將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定性為一種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更接近於它的本質。

  (二)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限制。CoM

  因任意撤銷權從根本上說就是一種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全依權利人之意思表示,如無限制,則贈與合同缺乏應有的約束力,故各國民法均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設定一定的限制。

  首先是在主體方面的限制。據《合同法》規定,任意撤銷權的主體僅限於贈與人,而不包括受贈人。《日本民法典》規定與我國這一規定有所不同。《日本民法典》第550條規定:“不依書面所進行的贈與,各當事人可以撤銷。但已履行的部分不在此限。”可見,《日本民法典》對贈與合同的主體未作限制。所以,有學者認為,法律應當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受贈人在接受贈與財產之前,完全有權拒絕贈與,因此,應從立法上賦予受贈人任意撤銷權。若起初受贈人承諾接受贈與,而後來由於各種原因而又不接受贈與財產,則贈與合同是否可以被撤銷或解除呢?據平等原則,在受贈人未接受贈與財產之前,受贈人應當與贈與人具有平等的撤銷權。作者並不贊同此觀點。事實上,平等也是相對的,平等原則不能濫用,從根本上說,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設定的目的是為保護贈與人的利益來實現當事人的利益的平衡,若再賦予受贈人以任意撤銷權,則有悖於該制度設定的初衷。因此,作者認為,任意撤銷權的主體只限於受贈人。

  其次是在行使條件上的限制。行使物件僅限於一般贈與合同,不屬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書面的贈與合同所謂道德義務是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符合社會倫理道德準則而承擔的義務。有時,為協調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微妙關係,使法律之規定能夠符合一般社會倫理道德準則,法律將某些道德上的義務視為法律義務,即道德義務法律化。就該種贈與而言,贈與人在為給付前已收到了“道德上”的對待給付,故不得任意撤銷。此為各國民事法律的共同準則。如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社會公益贈與,則不利於倡導扶貧濟困的社會道德風尚,甚至方便了欺世盜名,而與贈與本身的價值和社會目的相悖。我國法律將道德義務延伸到社會公益性的贈與合同中,體現了對贈與的道德風尚的肯定與倡導,作者認為符合我國傳統與的國情。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和書面贈與合同也不得任意撤銷,主要考慮到贈與人若採取此兩種方式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合同,則應當已經考慮周詳,若再授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既有失合同的嚴肅性,也使受贈人處於明顯不利地位。我國合同法中未規定書面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此為立法的不足。

  三、捐贈的相關法律問題

  《合同法》第188條規定:“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

  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且依186條第2款此類贈與為不可任意撤銷合同。實際上這些規定在學者建議稿中本來也有,但在1998年9月公佈的向全民徵求意見稿中被刪除,也許是考慮到當年一些賑災募捐中有認捐人事後拒不交付的問題的發生,在最終透過的《合同法》中又加入了這些內容。從這一點上推測,該條的目的也許在於應對前述認捐人拒不交付的問題。因此也有學者認為,如1998年夏天我國南方諸省遭受洪災,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等舉辦了賑災捐贈活動,一些單位當場認捐錢物,但事後拒不交付,對這類情況受贈人可以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與此同時,我們應該看到,經過十來年的司法實踐,使得近幾年來在汶川地震、玉樹地震以及舟曲特大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出現後的賑災捐贈活動中已很少看到單位或個人在當場認捐錢物,但事後拒不交付的現象了,這不得不歸功於合同法頒佈十幾年的所取得的成果和作用。

  實際上關於無償給與的情形,除贈與合同以外,尚有其他情形被總稱為“捐贈”或“捐助”的。所謂捐贈,是指贈與人為了特定公益事業、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行為。不過,“捐助之內容頗為複雜多歧,捐助不過為一總括名詞而已,如涉及法律問題時,自應究明其實際情形,而決定其性質,俾適用有關之法規。”但總的說來,可以將捐贈分為可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與不能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兩類。

  第一類: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捐贈。這類捐贈既有明確的贈與人,也有明確的受贈人,故就其實質而言,與普通之贈與在法律關係上並無不同,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的有關規定。此類捐贈如為某校捐贈50萬由其自由支配,或向某已成立的基金會(財團法人)捐款若干等。當然此類捐贈也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如限制捐贈款專案的用途等即為此類。

  第二類:無法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這種捐贈或者由於捐贈時受贈人並不明確,因此無法成立贈與之合意,故而無法形成贈與合同;或者由於捐贈人雖有使受贈人受益之目的,受贈人也明確,但贈與之財產並非直接交給受贈人的,也不同於一般的贈與關係。故就此仍需區分兩種情況:(1)在捐贈人承諾捐贈之時,受贈人為誰尚不明確的,由於此時缺少合同的相對方,故而雙方之間不能就贈與達成合意。如前述提及1998年夏我國很多地方水災,中央電視臺與民政部的舉辦的賑災晚會中,有些單位當場認捐,但事後並不交付的,由於捐款人當時並不是捐給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的,他們不是受贈人。故而此時作為賑災活動發起人的民政部及中央電視臺此時不可能依贈與合同請求對方交付。有學者認為,此時發起人並不因此而受利益,不應認為受贈人,應認為有為募集目的使用之義務之信託的讓與。依日本大正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刑事判例,某鎮為收買道路基地捐助於市,以促進道路修建之目的,募集捐款,而從事募集之道路委員三人,擅支用其保管之金錢,日本大審院以其募集金錢信託的歸屬於發起人團體,認為構成侵佔罪。從而,依此種信託讓與的規定,發起人負有依約向受贈人交付財產之義務。但是,我國《合同法》並未承認信託為一種有名合同,因此無法適用這種“信託讓與”的規定。但我國法律上有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因此可認為構成“委託贈與”關係,依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2)對於由非受贈人募集,但受贈人明確的捐贈,如為某因貧困無錢交學費的學生募集學費的,此時當事人關係構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可依贈與及《合同法》第64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共同規範之,使受贈人可直接向其請求履行,當然此時受贈人請求履行也須依誠實信用原則為之。

  此外,還有所謂義演、義賣的問題。在此關係中,對於義演人、義賣人取得之收入,購買人及買票參觀者均得請求其向受贈人履行交付義務。也有學者認為,應依購買人與義賣人何人將收益交付給對方二種情形來確定誰為捐助人,從而確定是在購買人與對方還是義賣人與對方之間成立捐贈關係。我們認為這只是對這種情況的事後陳述,即只有在收益交付之後才能作出判斷,因此,這種區分並無多大實際作用。作者認為在義演、義賣之時,如購買人直接將錢款等交付給受贈人的,則直接在購買人與受贈人之間成立贈與合同。如由義演人、義賣人將其義演、義賣收入歸為自己以後再交給受贈人的,如其在義演、義賣前未宣告其表演或拍賣等有捐贈目的的,則應認義賣人、義演人為贈與人;如在此之前已宣告有為捐贈之目的的,則與前述之第三人利益合同作相同處理更為合適。

  參考文獻

  [1]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96—97頁

  [2]鄭立、王作堂:《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328頁

  [3]王利明:《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293頁

  [4]梅仲協:《民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362頁

  [5]粱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251頁

  [6]盧平平:《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制度的分析與完善》,《法制與社會》,20xx年第2期

贈與合同 篇5

  甲方(贈與人):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送達地址:___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歷史博物館

  身份證號: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

  職務: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送達地址:________

  第一條贈與人自願將多年來珍藏的_________、_________無償贈與受贈人_________歷史博物館。

  第二條贈與的_________和_________,于贈與合同正式生效時一次性交付。由_________歷史博物館派專人負責清點接收。

  第三條為保證_________和_________得到妥善儲存和利用,_________歷史博物館應當建立專門的藏室和展室,並建立嚴密的保安措施。保管所需費用,由_________歷史博物館自行解決。

  第四條_________歷史博物館應當每年安排一次公開展出,向社會公眾展覽贈與標的物。內部展覽應當根據有關研究單位和學者的請求,不定期舉行。展覽所得收益用於贈與標的物的保管。

  第五條該批贈與的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歷史博物館不得變賣、轉讓、捐贈,但可以小批次複製,且複製品可以出售。出售所得,應當館藏服務。複製品應精工細做,不得粗製濫造。不得以高額贏利為目的,大批次複製。

  第六條贈與物品交付地點為:________

  第七條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並經公證處公證之後正式生效。

  第八條在贈與人逝世後,由贈與人的法定繼承人負責本合同的履行。有關贈與標的物的事宜,可以由贈與人的法定繼承人與_________歷史博物館協商。

  第九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公證處辦理公證留存一份,各份合同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證意見:________

  公證機關(章):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

  公證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公證實行自願原則)

贈與合同 篇6

  贈與者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贈與圖書事宜簽署本契約,其前提如下:

  *條甲方將後記的圖書贈與乙方。

  第二條甲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後記圖書交付與乙方。

  第三條乙方將受贈的圖書擺設於乙方協會的閱覽室,並委任治理員。供給會員閱覽,儲存用度由乙方累贅。

  第四條乙方若未能履約,或善盡保管的任務時,甲方可撤銷契約。

  第五條乙方職欲遣散協會,則對所受贈圖書的處置須按照甲方的唆使。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簽字)_________受贈人(乙方)(簽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圖書標示:

  1._________全套_________卷_________冊,_________出版社發行

  2._________全套_________卷_________冊,_________書店發行

贈與合同 篇7

  甲方(贈與人):_____ (寫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 (寫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

  甲方自願將其下所有的不動產房產贈與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其房產贈與給乙方,乙方自願接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 座落於_____ ,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 (二) 贈與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 ; (三) 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範圍見附件一 (四) 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併贈與。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併贈與。

  第二條:因甲方_____,此房產所購的所有房款和稅費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購該房產並取得該房產房產所有權證。經協商一致甲方願將該房屋贈與乙方,並在乙方能辦理過戶手續時積極協助辦理。

  第三條:甲方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簽訂前以及合同簽訂後一直到過戶完畢期間該房屋權屬狀況完整和其他具體狀況完整,並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條:甲方沒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此房產抵押、轉賣或出租給他人,否則抵押、轉賣或出租行為無效。如因上述行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贈與房產的,甲方應如數補償或退還乙方代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稅費。 第五條:甲方贈與乙方房產,本合同在雙方簽訂經公證處公正後不可撤銷。

  第六條:在乙方能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時,甲方應按約定積極協助乙方轉移辦理過戶手續。

  第七條:甲、乙雙方定於_____時正式辦理過戶該房屋,雙方定於_____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贈與給乙方。

  第九條:本契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到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___份,乙方留執_____份,為公正留執公證處_____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約定補充條款如下:

  甲方(簽章):_____ 乙方(簽章):_____

  證件身份證號碼:_____ 證件身份證號碼:_____

  地址:_____ 地址:_____

  聯絡電話:_____ 聯絡電話:_____

  簽約日期:_____ 簽約日期:_____

贈與合同 篇8

  一、贈與合同的終止的事由

  (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二、簽訂贈與合同注意事項

  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無償的行為,在實踐中籤訂贈與合同應注意如下幾點:

  1、贈與合同的內容要具體明確。贈與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贈與的財產名稱、財產目前狀況、贈與合同履行的時限以及方式、贈與是否附條件以及什麼條件、贈與合同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

  2、從贈與人的角度考慮,若贈與行為在交付財產或轉移權利之前有可能撤銷,建議不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因為一旦公證將很難撤銷;從受贈人的角度考慮,若擔心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則應積極勸說贈與人將贈與合同進行公證。

  3、如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對受贈人有一定的要求,則可作為一個贈與的條件。如果受贈人無法滿足贈與人提出的條件,或者受贈人的行為讓贈與人不滿意,則贈與人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絕履行贈與義務。

  4、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約定辦理有關手續的內容。

  5、贈與人應在贈與合同中說明贈與財產存在的瑕疵,否則由此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責任。

贈與合同 篇9

  甲方(贈與人):渠繼峰,男,現住山西省長治市,身份證號為142xxxxxx12150315;

  乙方(受贈人):張忻,男,現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號,身份證號為1401xxxxx734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贈送乙方別克商務轎車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別克商務轎車壹輛贈送給乙方;車輛的車牌號為晉Dxxx444,車輛顏色為灰色,發動機號為71xxx193,車架號為LSGDxxxxE008863。

  二、自甲乙雙方簽字時起進行車輛交割手續,合同生效以前車輛的債權債務及違法行為由甲方承擔,合同生效以後車輛的債權債務及違法行為由乙方自行承擔。配合乙方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中贈予的別克商務轎車自雙方簽字時在太原迎澤區交割,並在20xx年5月1日辦理完過戶手續。

  三、合同生效後,甲方需配合乙方辦理過戶手續,並於20xx年5月1日前辦理完畢,過戶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四、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時起生效。

  甲方(簽章): 渠繼峰

  甲方: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