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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

實用的贈與合同模板集錦10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贈與合同10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贈與合同 篇1

  甲方(贈與人):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麼、在什麼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交割,辦理什麼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________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贈與合同一般性質

  雙方行為

  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諾成行為

  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但根據中國的司法實踐,贈與合同必須交付贈與物後方能成立。僅有將要贈送某項財物的預約,不能認為贈與合同已成立。在交付贈與物前,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即為實踐行為。

  無償行為

  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

贈與合同 篇2

  合同法頒佈之前,儘管學術界對贈與合同究竟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一直存在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明確規定,將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性合同,並運用於審判實踐,成為基本共識。合同法頒佈以後,對贈與合同性質的爭論比過去更為激烈,不僅理論界主張不同的觀點,審判人員在學習新合同法的過程中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出現這種情況,說明合同法對贈與合同性質的規定不十分明確,容易讓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筆者試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啟示。

  一、有關贈與合同性質的幾種觀點

  (一)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據筆者的瞭解,多數學者都持此種觀點。其主要理由在於:

  1、如果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自贈與物交付時成立,則贈與人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義務,贈與的意思表示對贈與人沒有任何拘束力,那麼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行行為而落空,這與誠實信用原則是背道而馳的①。

  2、合同法第185條有關贈與合同概念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這條規定已明確表達出這樣的意思:贈與合同經一方表示贈與,另一方表示接受時即成立②。

  3、合同法第186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表明,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而無其它任何條件,“一諾即成”,因而是諾成性合同③。

  4、合同法第188條關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是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的有力例證。

  (二)贈與合同是一種效力較弱的諾成合同。持這種觀點者認為,“合同法對於贈與合同的性質進行了明確規定,即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因為,贈與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時生效,不以接受贈與物為生效條件。但這種諾成合同的效力較弱,如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④基於相同的理由,有人稱贈與合同為可以撤銷的諾成合同⑤。不管是效力較弱的還是可以撤銷的諾成合同,實質都是承認贈與合同的諾成性質,其主要依據都來自合同法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

  (三)口頭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⑥。口頭贈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僅需要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贈與物的實際交付。而當事人如以書面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較慎重,一旦達成書面協議,贈與合同即已成立,而無需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四)動產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不動產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⑦。其依據來自於對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理解,認為該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人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贈與房屋的,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應認定贈與關係成立;如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已經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由此可見,房屋贈與合同的成立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一致並辦理過戶手續為條件,而不要求必須交付房屋。

  (五)贈與合同原則上為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為例外⑧。該觀點認為合同法並沒有單獨將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合同或者諾成合同,而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其餘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依據在於:

  1、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於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已經交付了贈與物,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撤銷贈與⑨。

  2、合同法第188條對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規定,說明這兩類贈與屬於實實在在的諾成合同。

  二、對各種觀點及贈與合同有關條款的質疑

  以口頭或書面協議形式來確定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或諾成性合同,顯然不能成立。按合同法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管其以口頭還是書面形式訂立,均是諾成性合同。認為口頭贈與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是諾成性合同的觀點,對此無法作出解釋。此外,以贈與物是動產或不動產來確定贈與合同的性質的觀點,從其依據來看,其完全無視新合同法有關新的規定,仍僅僅囿於從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規定進行分析,其觀點自然也難以讓人苟同。筆者在此結合合同法條款具體規定主要對贈與合同是諾成性的觀點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合同法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並不能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的結論⑩。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個理由是合同法第185條在表述上落腳點在於“受贈人表示接受”,但這並不當然推出一方表示給予,另一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的結論,不排除將第185條的前段表述理解為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實際無償給予受贈人,另一方面受贈人有接受的真實意思,合同始成立。如果立法者意圖在贈與合同的概念中對其是諾成性合同作出明示,可以這樣表述:“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允諾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於合同法沒有作出類似的規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條時,在無法揣摩立法本意的情況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

  (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該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於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主張是諾成性合同者則認為該規定是諾成合同的證明,即“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 。何以對同一條款會得出兩種截然對立的結論,筆者試圖作如下分析:

  1、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此條款規定中贈與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銷權,正是因為贈與物尚未交付,故贈與合同沒有成立;如果合同已經成立,除發生法定情形外,贈與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即此條款規定中的“撤銷”僅指合同成立之前的撤銷。對此理解筆者又有兩點疑惑:一是合同既然沒有成立,對雙方當事人本就沒有約束力,贈與人可拒絕受贈人要求履行義務的請求,又何必設定一個撤銷權呢?二是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是不準確的,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提法是“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二者不是簡單的`不同。權利轉移與交付的內涵並不一樣。權利轉移可能存在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一般來講,贈與物的所有權是同贈與物的交付一併轉移的;第二種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才發生權利轉移的,贈與物即使已經實際交付,也未發生權利轉移;第三種情況,在當事人約定發生權利轉移的情況下,即使贈與物沒有交付,也會發生權利轉移或者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卻沒有發生權利轉移。在第一種情況下,贈與物未經交付即“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在第二種情況下,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但由於仍在“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仍得以撤銷贈與;至於在第三種情況下,撤銷贈與與贈與物是否實際交付更是沒有必然的聯絡。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對於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無論是贈與物交付之前或之後,都有可能產生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這一方面說明“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不完全準確,另一方反過來說明合同法第186條僅僅是對任意撤銷權行使的條件作了規定,但並不能由此得出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抑或是諾成性合同的結論。

  2、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者如何從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得出“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的結論,筆者一時還難以理解,但筆者認為

  從該條款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有一種可能,即主張能被撤銷的,只能是某種已經成立的關係。既然贈與人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已經成立”的贈與,也就是承認了贈與物權利轉移(包括交付轉移等三種情況)之前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亦即贈與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贈與物為要件,而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此種觀點是否成立,難下定論。筆者在此僅僅是提出問題,希望能為關注合同法者提供參考。

  (三)合同法第188條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一方面表明此兩類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另一方面又說明其他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因為從立法技術上看,如果承認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則無論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還是除此兩類合同以外的其他贈與合同,贈與人交付贈與物為其義務,受贈人要求交付為其權利是贈與合同的基本內容,法律無需特別對某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相反,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往往說明一般情形下適用一般規定。即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適用傳統理論,其為實踐性合同。

  但主張是諾成性合同者認為,在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贈與物只發生在特別情形,對於一般情形,由於贈與人交付贈與物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所以,這類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筆者對此有如下異議:1、這種觀點一方面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一方面又將諾成合同的本質特徵,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贈與人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受贈人有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限定在特別的情形,那麼認為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的意義何在呢?2、這種觀點,認為“贈與人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故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在贈與人先期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情況下,這種分析無疑是成立的。但法律並未禁止在受贈人主張交付以後,贈與人再行使任意撤銷權。在後述情況下,對於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言,會出現這樣的矛盾:一方面因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受贈人行使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另一方面,贈與人以贈與物的權利尚未轉移為由行使任意撤銷權,拒絕交付。這同樣使得在諾成性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的權利和贈與人履行交付的義務變得毫無意義。而如果將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定位於實踐性合同,則不會出現這種矛盾。但作這樣的理解,仍然存在著合同既然沒有成立,何必設立撤銷權的困惑。

  (四)合同法第189條是對諾成性合同的規定,但該條應當只在特別情形下適用。該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裡“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一般應指在贈與物仍為贈與人佔有的情況下發生。既然贈與物尚未交付,所有權尚未轉移,贈與人使自己的財產毀損、滅失,何以要對外承擔責任呢?唯一的解釋是贈與物雖未交付,但贈與合同已經成立,贈與人承擔起了妥善保管贈與物的義務,否則就可能承擔一定責任。如此分析,又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的結論。如果認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9條的規定就又成為支援該觀點的一個理由;如果認為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則對第189條只能理解為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下適用,因為這兩類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筆者傾向於後一種理解,但認為在條款設計上把第189條作為第188條第2款更顯合理。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一經訂立即成立,併產生兩個法律後果: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筆者的傾向性意見

  (一)新合同法並沒有將贈與合同在傳統認識上予以突破,確定其是實踐性還是諾成性合同,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關於贈與合同(公民之間)是實踐性合同的規定沒有改變。立法者只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如在抗洪救災中,一些商家為了達到宣傳的目的,在媒體上宣稱向災區捐款,待宣傳目的達到後,卻不履行贈與的實際情況,對贈與合同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即除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外,其他的贈與合同仍為實踐性合同。當然,這種觀點仍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無法闡釋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準確意思。有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比較明確的解釋。

  (二)主張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者理論上總是以若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那麼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都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約行為而落空”,這樣對受贈人不公平為依據。筆者認為,對此完全可以合同法總則第42條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進行規範。在當事人協議過程中,贈與成立之前,如果贈與人作出贈與的鄭重承諾,對方又表示接受,但後來贈與人無正當理由不交付贈與物,屬於合同法第42條第3款規定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因此使受贈人有實際損失的,贈與人應當賠償。關於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日本人紀平孝訴湖南省人民醫院贈與一案的答覆》中指出,“紀平孝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依我國法律是允許的,……如果紀平孝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紀平孝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另外,為了解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和追究贈與人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矛盾,筆者認為,贈與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必須同時滿足:1、贈與人無正當理由出於故意反悔;2、因贈與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

贈與合同 篇3

  甲方(贈與人):×××(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汽車(應寫明該汽車的具體資訊、在什麼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汽車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購買該汽車時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交割,辦理什麼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贈與合同 篇4

  甲方(贈與人):xx

  乙方(受贈人):xx

  甲乙雙方就贈送xxxx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xx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車輛行駛證、車輛合格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二、贈與物的交割:甲方將xx商務車於xx年xx月xx日在xx交與乙方,並於當天配合乙方到長沙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

  三、乙方應在簽字合同的一個星期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

  四、該車需辦理過戶手續,過戶手續由乙方辦理,過戶費用由乙方負責。

  五、該車自交車之日(xx年xx月xx日)起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或因違法而產生的責任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六、本合同自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贈與合同 篇5

  甲方(贈與人):

  乙方(受贈人):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車輛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將其所有的XXXXXXXXXXX一輛(車牌號: )無償贈送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贈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其對上述車輛具有所有權,其所有權證明為:XXXXXXXXX購車發票,車輛行駛證號 。

  第三條 在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應在當日內將車輛向乙方移交。自移交之日起由該車發生的相關一切責任,事故、賠款和交通罰款均與甲方無關,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四條 乙方無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若與移交上述車輛有關的費用包括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 甲方保證本次贈與並無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乙方完全知曉並願意對因此之後造成的任何損失與甲方無關。

  第六條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

  之日其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x年 月日 20xx年 月日

贈與合同 篇6

  贈予撤銷條件

  法律規定贈予是可以撤銷的,不過要在贈予的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才擁有撤銷的權利,而且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才能行使撤銷權:

  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予人或者贈予人的近親屬的權利的,贈予人出於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撤銷對受贈人的贈予。

  第二,有些贈予是基於撫養義務之上的,如果受贈人不履行對贈予人的撫養義務,不論這種義務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贈予人的都可以以此撤銷贈予。當然,如果受贈人是出於一些無法避免的因素而無力承擔起對贈予人的撫養義務,則不構成撤銷事由。

  第三,有些贈予合同是附條件的,如果受贈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則贈予人也有權撤銷對受贈人的贈予。

  此外還有一點需要補充,贈予人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也是有理由基於以上的幾種情況撤銷贈予的,但是要在一定的期限內,一般贈予人撤銷贈予的期限是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的一年內,而他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則要在6個月之內就行使撤銷權,否則撤銷權就歸於消滅。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二、贈與雙方辦理免稅手續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xx〕144號)第一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屬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係的公證書(原件)。

  (四)屬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關係或者贍養關係公證書(原件),或者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係或者贍養關係證明。

  稅務機關應當認真稽核贈與雙方提供的上述資料,資料齊全並且填寫正確的,在提交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後影印留存,原件退還提交人,同時辦理個人所得稅不徵稅手續。

  三、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

  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四、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徵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採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五、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贈與合同 篇7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據《股票期權計劃》的有關規定,本著自願、公平、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甲方與乙方就股票期權贈與、持有、行權等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承諾從_________年開始在_________年內向甲方贈與一定數量的股票期權,具體贈與數量由公司的薪酬委員會決定。甲方可在指定的行權日以行權價格購買公司的普通股。

  第二條 股票期權有效期為_________年,從贈與日起滿_________年時股票期權將失效。

  第三條 股票期權不能轉讓,不能用於抵押以及償還債務。除非甲方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才可由其指定的財產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代其持有並行使相應的權利。

  第四條 甲方有權在贈與日滿_________年開始行權,每半年可行權一次。

  第五條 甲方在前_________個行權日中的每個行權日擁有贈與數量1/6的行權權利,若某一行權日未行權,必須在其後的第一個行權日行權,但最後一個行權日必須將所有可行權部分行權完畢,否則,股票期權自動失效。

  第六條 甲方若欲在某個行權日對其可行權部分實施全部或部分行權,則必須在該行權日前_________個交易日繳足現款。

  第七條 甲方在行權後才成為公司的註冊股東,依法享有股東的權利。

  第八條 當乙方被兼併、收購時,除非新的股東大會同意承擔,否則甲方尚未贈與的部分停止贈與,已贈與未行權的部分必須立即行權。

  第九條 當乙方送紅股、轉增股、配股、增發新股或被兼併等影響原有流通股東持有數量的行為時,需要對甲方持有的股票期權數量和行權價格進行調整,調整辦法參照《股票期權計劃》。

  第十條 當甲方因辭職、解僱、退休、喪失行為能力、死亡而終止服務時,按照《股票期權計劃》處理。

  第十一條 乙方在贈與甲方股票期權時必須以《股票期權贈與通知書》的書面形式進行確認,甲方須在一個交易日以內在通知書上簽字,否則視為不接受股票期權。

  第十二條 甲方行權繳款後必須在行權日前以《股票期權行權通知書》的形式通知乙方,同時必須附有付款憑證。

  第十三條 甲方向乙方保證理解並遵守《股票期權計劃》的所有條款,其解釋權在乙方。

  第十四條 乙方將向甲方提供《股票期權計劃》一份,在該計劃的有效期間,若計劃的條款有所變動,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該等變動的全部詳情。

  第十五條 本協議書所指的股票期權是給予甲方的一種權利,甲方可以在規定的時期內以約定的價格購買乙方的流通a股。

  第十六條 本協議書所指的行權是指甲方以約定的價格購買乙方流通a股的行為。

  第十七條 本協議書所指的行權價格是指甲方購買乙方流通a股的價格,等於贈與日前_________個交易日的平均收市價。

  第十八條 本協議書所指的贈與日是指乙方贈與甲方股票期權的日期。

  第十九條 本協議書所指的行權日是指持有股票期權的甲方可以按照約定價格購買乙方流通的a股的日期。

  第二十條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書未盡之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並以雙方同意的書面形式確定下來。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公司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贈與合同 篇8

  茲證明贈與人xxx與受贈人xxx於xxxx年x月x日共同來到我處(或在xx地),並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贈與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xxx的贈與行為與xxx的受贈行為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x省x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xxx

  20xx年xx月xx日

贈與合同 篇9

  贈與者xxx(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xxx(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贈與圖書事宜簽訂本契約,其條件如下:

  第一條甲方將後記的圖書贈與乙方。

  第二條甲方於xxxx年x月x日前將後記圖書交付與乙方。

  第三條乙方將受贈的圖書陳設於乙方協會的閱覽室,並委任管理員。提供會員閱覽,保管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乙方若未能履約,或善盡保管的義務時,甲方可撤銷契約。

  第五條乙方職欲解散協會,則對所受贈圖書的處理須遵照甲方的指示。

  圖書標示:

  1全套卷冊出版社發行

  2全套卷冊書店

  發行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贈與人(甲方):xxx

  住址:

  受贈人(乙方):

  住址:

  xxxx年x月x日

贈與合同 篇10

  我國《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成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社會捐贈合同中,常常會有某個部門,如報社等根據受捐助人的請求,釋出募捐倡議,對此我們應對其進行準確定義,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是指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作出並受之約束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之後根據該要約決定簽訂與否,要約邀請人一般不受要約邀請的約束。

  社會捐贈合同的法律特徵

  1、社會捐贈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其包括三方當事人。社會捐贈合同包括捐贈人、受捐助人、募捐發起人,涉及三種法律關係。該合同因受捐助人或者募捐發起人發出要約,捐贈人的承諾而使合同成立,需要受捐助人和捐贈人兩方當事人的合意,二者缺一不可。社會捐贈合同是特殊的贈與合同,第一,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的成立先是由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然後受贈人作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在此過程中,受贈人一般不是主動的,而社會捐贈合同中,受捐助人積極發出需要幫助的資訊,捐贈人積極作出捐贈的行為,兩者都是積極主動的。第二,一般的贈與合同中當事人都是單一的個體,但社會捐贈合同的捐贈人一般是社會上的多數人,受捐助人往往是一個自然人,有事也可能是多個自然人。第三,一般的贈與合同不需要必須具備特定目的,而社會捐贈合同必須以特定目的(主要是為幫助受捐助人度過特定困難)為前提。

  2、社會捐贈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3、社會捐贈合同是特定目的的贈與。社會捐贈合同的特定目的是捐贈人訂立合同的動因和締約的基礎。如果受捐助人不為該目的使用贈與之物,那麼,捐贈人可以主張合同目的不能而撤銷或解除之。

  4、社會捐贈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社會捐贈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安全指數與當事人的信譽相關。當事人可以根據其相互之間的信賴關係,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