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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九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合同 篇1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勞動法的範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經濟法的範疇。

  (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事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 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四)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 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如果你在企業連續工作XX年以上,企業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如果你只工作了2年,企業的做法符合規定.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都是以活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在實踐中很難將之正確區分開來;但二者有著本質的不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勞務合同是指一切與提供活勞動服務(即勞務)有關的協議。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一般的僱傭合同。勞動合同又是從僱傭合同發展而來的。因此,正確的區分這兩種合同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勞動合同 篇2

  以20xx年的利群集團案件來說明勞動合同犯罪的做法和勞動法中容易被利用犯罪的勞動條約。

  青島利群集團青島利群膠南店,與廠家青島利群集團青島宇恆電器有限公司勾結,利用勞動者不懂法的弱點,合夥採取合同欺詐等手段,嚴重地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開與《勞動合同法》相對抗。

  1、由利群集團乳山購物廣場(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向招聘的商場導購員,發放封面為“利群集團.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空白文字,讓這些不懂法的導購員,在空白合同上簽字。

  2、用人單位回去後,在合同上任意填寫其他內容及用人單位。員工以為是一個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一份)。實際上是與兩個用人單位簽訂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如此,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關於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規定,就不用給勞動者繳納法定的社會保險金,並且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既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又不用支付加班費,一舉多得。

  3、瞞天過海。兩個合同只有一份,由用人單位持有。具體合同內容,勞動者並不知情。

  4、一旦發生勞動糾紛,用人單位是:“兵來將擋,水來土掩”。從工作時間、工裝及上崗證上看,是全日制合同,但實際上是非全日制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及加班費等都與法無據。最後導致勞動者敗訴。兩個商家成了地地道道的剝削者。

  案例20xx年12月13日,利群集團乳山購物廣場導購員孫某某,因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孫某以欠工資為由,於20xx年3月4日,將其起訴到乳山勞動仲裁委,並主張經濟補償金等法定事項。結果開庭時,廠家出示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利群聲稱:申請人並未與其簽訂合同,本案與己無關。廠家則稱依《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但仲裁員當庭協商,支付工資後,加付3000元補償,申請人不同意。申請人敗訴。

  20xx年11月27日,孫某又以支付加班費(每天工作8小時以上)為由,將兩個用人單位訴至乳山勞動仲裁委。兩被告又各自提供了兩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稱:一個單位僱傭4小時(笑話)。試問:同一個人,在同一個工作地點,同一個工作時間,從事同一個工作(同一個商品的導購),卻要與兩個用人單位簽訂兩份用工合同,兩個用工主體,這是明顯的利用合同進行欺詐,變相強迫孫某加班,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26條、31條的相關規定。然而,本案仍然敗訴。(本案已經訴至法院)

  如上所述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何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地方勞動監察部門明知該違法現象(乳山各大商場均採取此做法)存在,卻不聞不問,勢必導致法律被任意踐踏,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法將何在?

  《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三節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是最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利用合同欺詐手段,公開地、嚴重地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這是勞動法上關於非全日制合同工的規定,也是犯罪分子容易利用的地方,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著名其具體約定。

勞動合同 篇3

  不續簽勞動合同補償金法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不續簽勞動合同補償金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或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都是需要支付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但有一個情況例外,那就是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

勞動合同 篇4

  只有正式勞動合同才有五險一金嗎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當在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五險一金。

  五險一金包括哪些?該怎麼繳納?

  五險一金,是指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幾種保障性待遇的合稱,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還有住房公積金。

  “五險”指的是五種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和住房公積金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這裡要注意的是“五險一金”是法定的,是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的。

  五險一金交納有兩種方式,一是個人交納,二就是由單位代扣代交,雙方按比例計算,如下如示:

  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單位承擔8%;

  養老保險:個人為8%,單位承擔12%;

  失業保險:個人為1%,單位承擔2%;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1%;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1%。

  一部分是個人繳納,一部分是企業繳納,但企業交的比個人比例大,基本都計入個人社保賬戶。

  辭職後五險一金該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1、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2、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由此可知,法律經驗編輯在此提醒各位:員工辭職後,關於“五險一金”的處理,將會由原所在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注意:失業保險只對單位不對個人,故辭職後個人不能交納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可以到社保部門繳納。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勞動合同書》說明

  1、甲方,指用人主體。填寫用人單位全稱。

  2、乙方,指勞動者。填寫勞動者姓名。

  3、委託代理人,指受法定代表人委託(授予委託書)並代理其簽約的人。

  4、甲乙雙方除簽訂本合同書外,可以簽訂其他專項協議書,作為本《勞動合同書》的附件。

  甲方:乙方: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出生日期:年 月 日

  或戶口所在地住址:

  委託代理人:所屬街道辦事處:

  地址:本人現住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為---年----個月;

  2、無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到法定的或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並以--工作任務完成為終止合同的標誌。

  試用期----個月,自---年--月二日始,至--年--月--日終止。

  二工作崗位和內容

  第二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擔任--崗位工作。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工作崗位職責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因生產經營發生變化,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不適應本崗位工作或對本崗位工作不能勝任時,甲方有權決定對其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甲方應按照國家規定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七條:甲方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勞動安全、衛生條件達到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和專項職業健康監護體檢。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工資支付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實行----工資制度。(計件工資制、崗位工資制、崗位技能等級工資制)。甲方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其中工資標準為元,試用期工資每月---元。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工資標準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依法安本人小時工資標準150%支付加點工資。法定節日安排加班的,依法支付300%加班工資。

  五保險福利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必須依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後,甲方必須按照國家及我省規定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其他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及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甲方應當根據維護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不得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乙方應嚴格遵守和執行。對違反者,甲方有權進行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十四條:乙方應服從甲方在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指揮和管理,愛護甲方財產,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七教育、培訓、考核和民主管理

  第十五條:甲方應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企業管理、安全生產、遵紀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乙方應當參與和接受。

  第十六條:乙方應當按甲方的要求參加技術業務培訓,接受考核,達到標準。

  第十七條:甲方應建立企業民主管理制度,為乙方提供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的條件和機會,乙方享有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

  第十八條:乙方根據制度和規定以及本人表現,有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甲方應依法建立和實行這方面的制度。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十九條:除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變更的情形出現時,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1、甲方經批准轉產、整頓和調整生產任務以及分立、合併、改制,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中的有關條款;

  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需要重新安排適當工作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但能夠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4、乙方專業技能達不到規定標準和經常完不成生產(工作)任務,不能勝任勞動合同所規定工作,甲方安排乙方改變工作崗位(工種)的;

  5、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需改變乙方崗位(工種)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除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可即行終止勞動合同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甲方依法破產或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解散、撤銷時,本勞動合同終止;

  2、乙方死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3、乙方經批准退休、退職時,本勞動合同終止;

  4、由於自然因素或者社會因素而發生了雙方當事人無法預料或者雖可預料但無法防止的不可抗拒的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一條: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二條:乙方調出用人單位,自人事、工資關係開出之日起本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本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第二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其中包括被開除、除名或因違紀依法應予辭退的;違反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他人致殘、死亡的;不服從甲方的指揮和管理,後果嚴重的;

  3、乙方被勞動教養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其中包括:違反本合同規定,洩漏甲方商業秘密,並造成重大損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勞動合同,當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九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時,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協商不一致時,終止勞動合同,並辦理有關手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

  第二十七條:在勞動合同期內,甲方提出解除本勞動合同時,按國家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第二十八條: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凡有甲方出資培訓和招錄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錄費用。凡出資培訓的,甲乙雙方應簽訂(培訓協議),(培訓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條:乙方違反甲方的規定,洩漏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須按勞動合同的約定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對於造成經濟損失特別重大的,影響特別嚴重的,乙方應承擔法律責任。甲方保留追究第三人的權利。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條: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中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當地政府的規定,申請調解或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中乙方的各項待遇如低於本單位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按集體合同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勞動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有關勞動管理的新規定相悖,雙方均應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勞動合同正式文字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塗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一年一月一日-年一月一日

  簽證機關(蓋章):

  簽證日期--年--月--

勞動合同 篇6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戶籍型別(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單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單位名稱

  第五條 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六條 根據用工單位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七條 乙方按用工單位的要求應達到 工作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 。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九條 甲方和用工單位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單位退回期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報酬。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北京市有關條例及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有條款。

  第一條 工作崗位、地點和內容

  1.01 甲方依照此合同條款聘用乙方為員工。

  乙方工作崗位/職務: ;

  工作地點:北京市或公司規定的其它地區

  工作內容:根據甲方規定的崗位職責或任務確定。

  第二條 合同的期限與實施

  2.01 本合同有效期 年,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於 年 月 日到期;其中包括試用期從_ __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02 乙方保證熟知並承認公司所有規章制度均為合同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2.03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有出入的,按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2.04 本合同一式兩份,加蓋公司騎縫章和員工簽字後有效,雙方各儲存一份。

  2.05 本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塗改或代簽無效。

  第三條 勞動報酬

  3.01 工資發放

  (1) 甲方規定考勤和工資發放週期為每月1日至本月月末,甲方根據考勤記錄,於考勤截至日的次月15日,透過銀行或者直接向乙方發放勞動報酬。

  (2) 乙方工資水平由雙方協商確定,該工資水平以乙方能恰當履行職責為前提。乙方工資中包含浮動績效獎金部分,根據乙方工作績效浮動,其範圍為:績效獎金基數*(0—200)%.

  (3) 甲方代扣、代繳乙方應繳的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中個人應承擔的部分。

  (4) 本合同中所有提及的工資均指稅前工資。

  3.02 下列情況下,乙方同意甲方有權對工資進行調整或者扣除,但工資數額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水平:

  (1) 乙方以隱瞞、欺騙等非法手段(包括但不僅限於填報個人虛假資訊)獲取入職資格的(可以溯及合同簽訂之日);

  (2) 乙方不能按時按質完成工作任務且情形較嚴重的;

  (3) 因乙方個人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4) 乙方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5) 因各種原因,乙方工作時間未達到規定時間的。

  3.03 乙方認真遵守甲方規章制度,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重大創新、促使公司經營得到改善的,甲方將給予乙方榮譽或物質獎勵;乙方的行為違反公司制度和規定的,甲方將給予乙方扣薪、降薪、辭退等形式的處罰。

  3.04 因工作性質決定,乙方不要求加班加點工資;但甲方應保證乙方正常休息時間和綜合計算的工作時數不超過法定工作時數。

  3.05 乙方在工作時間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發放基本工資。

  第四條 工作時間及休假

  4.01 乙方每週工作5日,共計40小時;除午餐時間外,每個工作日不安排其他休息時間。

  4.02 甲方根據實際需要,可變更工作時間,或要求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到崗工作,乙方如

  無特殊理由應積極支援和服從甲方安排,但甲方應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的次數和時間。<

  4.03 乙方根據國家或北京市的'規定,享受法定假期;也可根據甲方內部規定享受各種假期;

  4.04 乙方在事假期間沒有工資。

  第五條 員工教育

  5.01 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甲方有義務和權利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及各種規章制度的培訓,乙方應積極配合。

  5.02 乙方經甲方出資培訓的,在合同期限內解除合同的,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相關費用,其標準參照有關培訓協議或招生、接收協議。

  第六條 工作安排與條件

  6.01 甲方有權根據公司工作的需要並結合乙方的工作能力、表現和態度,安排和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務。

  6.02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工作場所和勞動工具。

  6.03 甲乙方嚴格執行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共同保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第七條 勞動保險與福利待遇

  7.01 社會保險

  (1) 乙方簽定勞動合同後的三個月內,甲方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甲方代扣代繳乙方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2) 乙方申請繳納社會保險的,應及時向甲方提供相關檔案或證明;

  (3) 因乙方原因導致延遲、減少或不能繳納的,乙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因此導致甲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7.03 乙方按照甲方的規定,享受甲方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八條 勞動紀律

  8.01 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北京市和工作地點的法律法規。

  8.02 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愛護甲方財產;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8.03 乙方造成甲方財物(包括個人領用的甲方財物)損失損壞的,應照價賠償。

  8.04 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乙方相應的紀律處分,包括扣款,直至辭退。

  8.05 在本合同期以及本合同解除後的2年內,乙方應自覺保守公司有關事業和智慧財產權、經營管理、客戶資訊等商業機密,違反此條者,公司有權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追究其責任

  8.06 在本合同期間,除非得到甲方的許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自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與甲方存在競爭的業務,也不得到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公司任職,乙方也不得動員甲方其他員工直接或間接與離職後的乙方展開任何合作合夥等活動。如果乙方違反上述規定,甲方有權按照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處理。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9.01 甲乙雙方均可要求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但須經雙方協商同意;變更後的合同文字或合同條款經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任何其他形式如口頭、郵件等都無效。

  9.02 因國家法律法規或甲方內部規章制度變更,導致本合同相關內容變更的,自動生效。乙方有不同意見的,應在甲方內部規章制度公佈之日起2周內提出異議,否則視為同意。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10.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終止:

  (1) 勞動合同期滿的;

  (2)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 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可解除合同: (1)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2) 甲方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困難,需要裁員的; (3) 甲方因生產經營、技術發生變化,確實無法調劑安排的富餘人員; (4) 符合本合同 10.03 、10.04 、10.05、10.06 條款規定的。

  10.0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辭退乙方,無須提前通知或給予補償。 (1) 嚴重違反企業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根據甲方規定應予辭退的;(2)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根據甲方規定應予辭退的; (3) 以隱瞞、欺騙、偽造等非法手段獲取入職資格的; (4)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5) 因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拘留、勞動教養、判刑的; (6) 乙方連續3個次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7) 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10.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依照本合同 9.01 條款就變更達成協議的。

  10.0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乙方可以書面辭職,無須提前通知:(1) 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健康的; (2) 甲方侵犯乙方人身權利的; (3) 乙方應徵服兵役的;(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06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1) 需離職進修的 (2) 移居國外的 (3) 其他正當理由

  10.07 無論辭職、辭退,乙方都應按照甲方規定辦理以下離職手續:提出書面通知、進行工作交接、填寫離職相關檔案資料、交還所有與甲方有關的檔案資料和財物等。如有遺失、損壞應予賠償。不按規定辦理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及一切後果。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01 甲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國家規定標準向乙方一次性發給終止(解除)合同賠償金。

  11.02 甲方或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為:未提前通知日數*乙方辭職當月的日工資基數。

  11.03 乙方未按照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的,視為擅自離職,應承擔違約責任,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萬元;乙方私自帶走公司物品或資料的,甲方保留向公安機關控告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權利;乙方行為給甲方帶來其他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部後果和賠償責任。

  十二 爭議處理

  12.01 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後,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 附則

  13.01 簽訂合同時,乙方應如實向甲方提供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本人身份證、學歷學位、職業技能等證明;工作經歷、職業技能、個人法定住址、現住址、健康情況、家庭狀況等資訊。未提供證明/資訊或證明/資訊不實的(如隱瞞重大疾病等),無論隱瞞資訊內容及種類,一律視為乙方以欺瞞手段獲取入職資格,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糾紛和責任;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全部損失。

  13.02 甲方有權對本合同所提規章制度進行修改變更,其效力等同於《勞動合同》變更;但其內容須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檔案規定,否則,為無效條款。

  13.03 乙方於甲方簽訂的其它書面檔案及甲方的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04 雙方協商一致,約定的內容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碼:

  緊急情況聯絡人: 關係: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聯絡方式:

勞動合同 篇8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係,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並不能隨意的要求籤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出現了本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續訂勞動合同意願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勞動者同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三種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是這個情形的最基本的內容。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後,離職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然後又回到了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勞動合同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有權不接受。法律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維持勞動關係的穩定。如果一個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說明他已經能夠勝任這份工作,而用人單位的這個工作崗位也確實需要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願意,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維持較長的勞動關係。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1條規定,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2)、合同的形式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合同制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力、責任、利益,把用工與經濟責任制相結合的一種新的用工制度勞動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國決定改革國營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國營企業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勞動合同制。隨著勞動法合同法的施行,勞動合同制度在各類企業當中廣泛推行。 國有企業改制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內容,企業透過改變企業形態,改變企業股權結構,改變企業的基本制度,轉變為符合自身特點的企業資產組織形式。

  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推行新的制度以後,很多老職工難以適應這種新型的勞動關係,一旦讓其進入市場,確實存在著競爭力弱難以適應的問題,年齡的侷限又使其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提高改進,應當說這是由於歷史的原因造成的。他們擔心的不僅是能否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還存在著雖然簽了勞動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卻沒有用人單位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們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時,應當考慮那些給國家和企業作出過很多貢獻的老職工的利益。因此,對於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並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允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一個勞動者以在該用人單位滿十年,但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十年,則不屬於本項規定的情形。

  (3)、續訂勞動合同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這一項規定,在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作出慎重考慮。

勞動合同 篇9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所在地址:

  性別:

  所有制性質:

  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

  現居住地址:

  甲方招用乙方,與乙方建立勞動關係。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項確定。

  1、本合同為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本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為 個月,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無確定終止時間。

  3、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崗位(工種)工作,乙方工作地點在 。乙方應完成崗位(工種)所承擔的生產(工作)內容,具體要求是:

  第三條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甲、乙雙方約定實行以下第( )項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工作制;

  2、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

  對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的,甲方應當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在完成工作任務的同時,確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週期內,平均日、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總實際工作時間應不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乙方依法享受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和雙方約定的各項休假權利。

  第四條 勞動報酬

  1、甲方應依法制訂有關工資分配和調整、獎金髮放、津貼補貼標準等勞動報酬分配規定,雙方協商確定乙方勞動報酬。每月甲方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為 元,並根據內部相應規定調整。在試用期內乙方每月的勞動報酬為 元。

  2、實行年薪制的,年薪為 元。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按照合理制定的計件單價計算工資;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工作的,根據有關規定以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工資。實行其他工資制的,按照規定或約定方式支付工資。

  3、甲方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勞動報酬,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甲方應制發勞動報酬支付表,並向乙方提供個人勞動報酬清單。

  4、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甲方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在崗月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若乙方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社會保險

  1、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險費用。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2、甲、乙雙方依法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第六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裝置和勞動防護用品及其它勞動保護條件。

  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並如實告知乙方有關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對於具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 (工種),甲方必須採取符合國家職業衛生要求的預防措施、防護設施;對於乙方從事具有職業病危害(如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質)崗位(工種)的,甲方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如實告知其職業病情況,並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終止

  1、甲、乙雙方按照本勞動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2、本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即有效期限內),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雙方各執一份。

  3、甲、乙雙方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均應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4、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八條 法律責任

  甲、乙雙方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七章規定情形的,雙方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甲、乙雙方可以就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十條 勞動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或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不成或不願調解的,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蓋章):

  合同訂立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