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懲條例4篇
學生獎懲條例1
經學校領導討論透過,語言文字工作納入學校各類考核中,制定獎懲制度如下:
一、全校教職工必須講普通話,全校教師必須達到普通話省級標準。
二、將普通話測試合格作為對教師進行業務考核和錄用教師的一項基本條件。
三、普通話未達國標的教師,必須參加培訓,同時該年度不得評先進,考核不能評優秀。
四、把“說普通話,寫規範字”作為創文明班級條件之一。
五、“上課堅持用普通話”作為教師年終評估考核中“工作態度”內容之一。
六、在對教師的年終考核中,把“在校園中堅持講普通話,並正確書寫規範漢字”作為教師業務知識考核的一個方面。
七、在學生評“三好”學生、優秀班幹部、先進班集體、少先隊先進個人、集體等評優活動中,在推廣普通話工作中,班委重視、同學自覺的班級可加1-3分,不重視推廣普通話工作的減5分。
八、全校學生的規範用語用字情況,同各種評優相掛鉤。
本制度自制訂之日起施行。
學生獎懲條例2
一、學生幹部是實施學生自我管理的直接參與者和勞動者,他們應同成績優等生一樣享有物質和精神獎勵。
二、學校每學期選出校級、班級優秀學生幹部,候選人在透過本條例的考核後,學校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以資鼓勵。
1、對於優秀校級幹部,給予“優秀班級建設者”稱號,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載入檔案。
2、對於優秀班級幹部,給予“優秀班級建設者”的稱號,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載入檔案。
3、對於成績特別突出的校級學生幹部,由校方派人撰寫個人簡歷,載入校史。
三、優秀學生幹部的產生、考核工作由政教處負責。優秀班級幹部由政教處終評,優秀班級幹部由校長室終評。
四、對於學生幹部的獎勵,原則上應透過班主任、團委老師及校領導的稽核。
五、校級學生幹部列為市(區)優秀學生幹部、三好學生候選物件的、在評審時,優先推選。
學生獎懲條例3
甲、獎勵
一、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獎勵:
1、關心政治,勤奮學習,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成績顯著者;
2、平時學習成績優秀,考試在班內前五名或成績有明顯進步者;
3、品學兼優,工作取得顯著成績,深受學生擁護的學生幹部;
4、大公無私,助人為樂,尊老愛幼,拾金不昧,在群眾中有良好影響者;
5、積極參加各項公益勞動,有突出貢獻者;
6、積極參加各項競賽活動,成績優異,取得較好名次者;
7、一年來各方面表現都比較突出或在某一方面成績顯著者;
二、獎勵方式:
1、口頭表揚,當眾表揚;
2、通報表揚;
3、頒發獎狀、獎品;
4、授予校“三好學生”“優秀團員”“優秀團幹部‘
”優秀學生幹部“”XX標兵“”十佳學生“等光榮稱號;
5、報請上級機關給予嘉獎。
乙、處分
一、凡違反本(《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規定者,要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嚴重者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按照江蘇省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1、遲到、早退三次按曠課一節處理,一學期曠課36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或開除學籍。
2、在學校吸菸、喝酒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3、凡打架、鬥毆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凡勾結校外人員進校打架或到校外打架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5、有盜竊行為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6、思想品質差,有追逐、攔截、侮辱、調戲女同學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7、敲詐、勒索、搶劫他人財物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記討以上處分。
8、明知是贓物而購買或留藏著,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9、不愛護校舍,嚴重破壞公物和公共設施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同時還要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10、凡在教學區內亂放腳踏車或不在規定位置存放腳踏車的,除由班主任開具證明領取外,還要按違紀予以處理。
11、不接受教育,不服從管理,不尊敬師長,頂撞、謾罵、威脅老師,甚至有動手行為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記過以上處分。
12、凡離校、離家出走者,或有早戀行為者,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處分。
13、對考試作弊者,除試卷記”0“分外,同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二、處分方式:
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記大過;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此條不適應初中部)。
說明:1、凡受處分的學生一律填寫獎懲登記表,並通知家長。
2、凡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一律不發給任何證件。
3、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報執行機關依法論處
三、處理許可權
1、年級組有對違紀學生處以警告、嚴重警告的權力。
2、政教處有對違紀學生處以記過以上處分的權力。
3、開除學籍經校長辦公會討論,校長簽字,報上級批准。
學生獎懲條例4
為教育學生自覺遵守校規校紀,強化法制、紀律觀念,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對少數違反學校紀律的'學生給予必要的教育或處分,以促使其接受教訓,改正錯誤,特制定本條例。
學生違反紀律,依據情節、性質及影響不同,分別按以下兩類十級處理或處分:
①口頭檢討;
②書面檢查;
③班級檢查;
④大會通報批評
⑤大會口頭警告;
⑥警告處分;
⑦嚴重警告處分;
⑧記過處分;
⑨留校察看處分;
⑩開除學籍。
其中⑥至⑩類處分,如沒有被撤銷將被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學生違反紀律,情節特別嚴重而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本條例所列各條都以學生雖犯有錯誤,但尚未觸犯刑律而論。
第一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一般違紀,一經查出,由班主任視其違紀情況,責令其口頭檢查、書面檢查或班級檢查。情節嚴重的,由學校進行大會通報批評或大會口頭警告。
1、無故遲到或早退的;
2、上課間操拖拉,做操不認真的;
3、做眼保健操操不認真的;
4、不按規定午休、晚休的;
5、未經允許,無故不上交作業或抄襲他人作業的;
6、不按規定佩戴校徽的;
7、在餐廳就餐時有下列情形的一-不主動佩戴校徽、插隊或亂站視窗、大聲喧譁或頂撞管理人員、浪費糧食、不愛護公物、擅自觸控調節裝設在餐廳的電器裝置、私自將食物帶出餐廳等;
8、在校門口搭乘三輪車,影響校園秩序或環境的;
9、在校園周圍50米內買零食,影響校園秩序或環境的;
10、不遵守自習課紀律的;
11、不按規定停放腳踏車的;
12、不按要求做好值日工作的;
13、不遵守(活動)紀律的;
14、不遵守交通規則的;
第二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學校處以大會通報批評、大會口頭警告處理或警告處分、嚴重警告處分。
1、違反第一條中有關規定,屢教不改,情節較嚴重的;
2、未經學校批准,住宿生私自出校門或在校外住宿或私自留他人在宿舍住宿的;
3、在教學區內大聲喧譁、追逐打鬧、亂吃零食的;
4、為他人起綽號,汙辱、誹謗他人,語言不文明的;
5、踐踏草坪、亂拋紙屑、隨地吐痰的;
6、無故不參加升旗儀式或不上課間操及不做眼保健操的;
7、損壞公物,浪費水電,除按規定賠償外,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從嚴處理;
8、考試舞弊的;
9、借用他人校徽在餐廳混吃的;
10、進校門不下車或在校園內亂騎車的;
11、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三次視為曠課一節)累計達10節以上的;
12、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進入電子遊戲廳、錄影廳、營業性網咖等娛樂場所的;
13、攀爬牆頭私自出校門的;
14、擅自擦除、塗改學校黑板、櫥窗及戧牌內容,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三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況,學校對其處以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第二條相關規定,屢教不改情節較嚴重的;
2、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三次視為曠課一節)累計達20節以上者給予記過處分;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三次視為曠課一節)累計達30節以上者,以自動退學論。(登出學籍);
3、吸菸、打牌、看不健康書籍,造成不良影響的;
4、亂用電器、私拉亂接電線,造成不良影響的;
5、有早戀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6、有盜竊、賭博、酗酒行為的;
7、打架、鬥毆者,視情節,學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攜帶凶器鬥毆或組織、勾引社會人員到學校尋釁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8、學生不服學校工作人員管理或對學校的處分及對老師的批評教育不滿,對相關領導、教職員工或同學有報復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查或開除處分。
第四條:處分違紀學生,由班主任提出相關書面材料,經年級組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報送德育處稽核,最後由校長室批准確定,並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
第五條:如果受處分的學生,對自己的錯誤有深刻認識,並確有悔改表現,自被處分之日起十個月後,由本人申請,經班主任、年級組審查並提出意見,報德育處稽核同意,校長室批准,可以給予撤銷處分,否則處分決定將被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1、工作實行責任到人,分片包乾責任制。凡在一年內出現下列違紀責任事故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嚴重警告(扣工資100元)第三次立即解約辭退。
①白天值勤時,出現外來人員干擾校內教學或傷害師生事件未發現或制止。外來人員在校內推銷產品,擺賣或遊串未制止、趕走的情況。
②值班期間看書報雜誌、烤火、打牌、下棋、打桌球、乒乓球等,校內值夜班人員聚集在校門值班室聊天、喝茶的情況。
③值班期間洗車、修理摩托(單)車、與家人及外面的朋友在值班室閒聊或睡覺等失職情況。
④值勤時未穿制服,遲到或早退的情況。
⑤下班期間在校門內外擺摩托搭客“炒更”的情況。
2、上班值班期間,學校範圍內所包乾的責任區出現破門入屋、盜竊財物或重大破壞公共設施事件,按損失的大小分別給予50-500元的處罰,一年內出現兩次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有違法行為,學校研究解約辭退。
3、改變保安員節日慰問金髮放方式。第一步按臨工標準發放,另一半到年終要根據當年工作情況,是否違紀、失職和全勤等情況而補釦補發。
4、設立保衛工作登記本,根據登記本記錄的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保安員按小組為單位,每半年一次若無責任事故發生,給予一次性100元獎勵,凡抓獲偷盜者或制止重大事故發生者,視挽回損失的大小,經學校研究討論,每次分別給予50-500元的獎勵。
5、根據保安員一年工作表現及工作需要,由學校研究是否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