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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協議調解的技巧及其注意事項

商事協議調解的技巧及其注意事項

  在我國現行的商事法律體系下,商事爭端的處理機制主要有三種:一是調解,二是仲裁,三是訴訟。上述三種處理機制中,調解是其中方式最友好的、成本最低廉的、程式最靈活的糾紛解決機制。

  調解是由中立的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勸導衝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就民事權利義務或訴訟權利義務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在我國,調解大體分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和商事調解。近年來,被西方國家稱為“東方經驗”的調解,因其特有的獨立公正、程式靈活、經濟快捷、方式友好等特點在世界各國的商事爭議解決實踐中迅猛發展,並日益受到當事人的歡迎,並已經成為解決商事爭端的重要手段。惠州商事調解中心適時地掛牌運作是符合社會發展趨勢的,標誌著我市民商事糾紛“大調解”機制建立。它以一種全新的姿態,在最大範圍內有效化解經濟糾紛。結合本人多年從事調解工作的經歷,在此談談做好調解工作的一些體會、技巧,與大家共勉。

  一、商事調解工作的技巧

  商事調解以化解、調處經濟領域的糾紛為己任,它是一項複雜的社會工作,涉及心理學、法學、經濟學、商學、邏輯學等多個學科領域。 在日新月異的今天,各種新型的經濟糾紛層出不窮,要想成為一名業務素質過硬的調解員,務必與時俱進,更新觀念,不斷學習先進的可行的調解技巧,以適應調解工作過程中的需要。

  (一)掌握案情,熟悉法律。

  俗話說:“知己知彼,百戰不殆”。要想調解成功,在調解之前,務必收集相關資訊,瞭解糾紛的性質、起因和經過,瞭解雙方當事人的個性與訴求,找準當事人的認識誤區。這就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認真瞭解當事人的需求。即要分析當事人在糾紛中是想得到更多的經濟利益,還是想贏得聲譽。如果當事人是一家企業,就需要了解該企業心態,分析其是否看重企業形象。只有在瞭解其需求的基礎上才能與對方進行很好的溝通、協調,從而達到雙贏的目的。

  2、充分了解當事人的現狀。即要區分清楚當事人是民營企業,還是國有企業,或者是外資企業。在區分企業性質的基礎上進一步瞭解其經營狀況。因為企業的.實力水平直接影響到其作出讓步的最大限度,而這對於調解能否成功起著重要的作用。

  3、瞭解當事人的訴求。即要準確無誤的瞭解當事人對本案有什麼要求,以及要求是否合法、合理。

  4、幫助當事人分析利弊。 調解員要站在第三方中立的位置上,為雙方當事人而不是一方的利益著想,幫助雙方當事人分析各自的利弊。

  5、查詢適用的法律條文以及瞭解相關的行業習慣和國際慣例。調解員要在熟悉案情的基礎上,查詢相關的法律規定和行業習慣以及國際慣例,結合實際情況靈活的運用到案件的處理中去。

  (二)曉之以法,促成互諒。

  調解人員在調解過程中應以法律為準繩。對當事人曉以法理,提醒和教育當事人運用法律手段,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解決糾紛,從而能更加有效地保護自身利益。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過激的行為只能給自己帶來更大的損失,甚至因為觸犯刑法而構成犯罪。要做到這一點,調解人員自身必須諳熟法律,在調解時的法律適用上表現出嫻熟的知識和技巧。 只有堅持依法調解,才能促進當事人對調解人員的信任,最終達成比較滿意的調解方案。

  (三)換位思考,平衡利益。

  調解員應讓當事人換位思考,促進當事人彼此溝通與瞭解。角色換位即推“己”及“彼”,讓一方當事人從對方的角度、對方的立場、對方的利益出發,將自己想作是對方來思考問題,從而體驗對方情感、關心對方利益。鑑於彼此之間的利益糾紛,當事人在情緒激動、不夠理智的情況下,其認知範圍受到限制,思路狹窄,被侵權方往往提出不合實際的補償要求,而侵權一方則千方百計減少或推卸自己的責任。在實踐中常常出現這樣的情況:有的侵權方開始答應給對方一定的補償,但時間一長,就想逃避補償的責任;有的侵權方則乾脆不承認是自己的過錯而反訴對方的種種失誤,傷害了對方的感情和自尊。如果想透過調解解決問題,則需要尋找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點,讓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設身處地為對方著想,使思維跳出只看到自己利益的小圈子,達到和解的良好目的。

  (四)耐心細緻,理清責任。

  調解中讓雙方當事人化干戈為玉帛,必須與當事人進行細心的溝通交流,耐心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在真誠友好的交流氣氛中幫助當事人理清糾紛發生的來龍去脈,認識到自己的不當作法;對對方的侵權行為,應怎樣求助法律,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採取任何不理智的方式解決問題。調解員細緻入微的講解,常常可以帶來良好的效果,能夠避免一些無意義的爭執。調解員的細緻分析並不等於面面俱到,而是在有限的時間裡,面對“剪不斷,理還亂”的繁難的商事糾紛,善於化繁為簡、化難為易,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為當事人做好解釋說服工作。

  (五)藉助律師,展開調解。在經濟糾紛發生時,當事人一般會聘請律師進行代理,這是調解人員與當事人進行有效溝通的很好的平臺和橋樑,必須充分運用好。 一般來說,律師的意見是比較容易讓其當事人接受的。為此,調解人員可以做好雙方律師的說服工作,讓雙方律師作為當事人的中間平臺,由律師把調解人員的意見轉達給雙方當事人,讓當事人漸漸地接受調解方案,最終促使案件調解成功。

  (六)客觀公正,居中調解。

  不偏不倚、公平行事,自始至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調解,是調解員應牢記的調解原則。現實中,司法活動極易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壓力和干擾,人際關係的影響、親戚朋友的面子、個別領導的招呼等均有可能影響調解工作的順利進行,但是它從一個方面也考驗調解員是否能做到公正無私。實踐中當事人覺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時,其自尊心得到傷害,最易激起對調解員的怨恨。因此,調解員應當牢牢把握調解的客觀公正性,立場居中,不偏不倚,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用說服教育的方法做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堅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商事調解工作應當注意的事項

  商事調解工作必須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運用和諧仲裁文化與各種和諧的可以利用的手段,為雙方當事人尋求利益平衡點,將矛盾化解,把糾紛調和,以最大可能地達到案結事了的最優目的。在實際操作中,仲裁調解工作應注意一些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