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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學章程

北京理工大學章程

  大家對北京理工大學想必是不陌生吧,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北京理工大學章程,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北京理工大學章程

  序 言

  北京理工大學(下稱學校)的前身是1940年成立於延安的自然科學院,歷經晉察冀邊區工業專門學校、華北大學工學院等辦學時期,1949年定址北京,並接收中法大學校本部和數理化三個系,1952年定名為北京工業學院,1988年更名為北京理工大學。

  學校作為中國共產黨創辦的第一所理工科大學,繼承和弘揚延安精神,堅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堅持一切從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出發、一切從培養學生全面發展出發、一切從奉獻偉大祖國出發,踐行“德以明理、學以精工”的校訓,弘揚“團結、勤奮、求實、創新”的校風和“實事求是,不自以為是”的學風,瞄準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世界教育科技發展前沿,促進國防科技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北京理工大學,英譯名: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中文簡稱:北理工,英文縮寫:BIT。學校網址:。

  第三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5號。辦學場所包括北京中關村校區、良鄉校區、西山實驗區,河北秦皇島校區,廣東珠海校區等。學校根據需要,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同意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非營利性事業法人,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以實施包括留學生在內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學歷教育為主,同時開展各類非全日制、非學歷教育。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和自身條件,經主管部門核准,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六條 學校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把立德樹人作為學校的根本任務和第一價值追求,以“高遠的理想、精深的學術、強健的體魄、恬美的心境”為目標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富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創新人才。

  第七條 學校堅持學術為基、育人為本,科學制定教學和科研評價標準,建立質量保障機制,定期釋出教學質量報告、畢業生就業質量報告,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和學術產出水平。

  第八條 學校堅持面向國家工業化、資訊化、國防現代化重大需求,加強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堅持“強地、揚信、拓天”的學科特色,實施“學科最佳化、強師興校、教育創新、科研提升、開放發展、深化改革”等戰略,促進理工並重、理工融合、工理管文等多學科協調發展與交叉融合,建設“特色鮮明、理工為主”的世界一流大學。

  第九條 學校尊重師生員工的主體地位,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尊重學術自由和學術活動的.獨立性,為師生員工在教學、研究、學習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建立師生員工權益保障和救濟機制。

  第十條 學校遵循平等、友好、互惠的原則,與地方人民政府、國(境)內外大學、教育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和個人開展教育科研合作與文化交流。

  第二章 舉辦者和學校

  第十一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經國務院確定由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主管,由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設。

  第十二條 舉辦者依法對學校的辦學行為進行指導、監督和規範;任命學校校長、副校長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與辦學質量;依據實際情況調整為學校提供的教育資源配置;核准學校章程,審查批准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對學校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糾正等。

  第十三條 舉辦者依法保障學校辦學條件,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教育資源;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提供辦學自主權救濟途徑;為學校改革和發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援;支援學校依法自主籌措、管理、使用和處置財產和經費;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干預。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實施自主辦學,獨立管理內部事務,實行校務公開、資訊公開,接受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監督。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和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二)依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頒發學業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三)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諮詢服務、文化交流和對外合作;

  (四)聘用和使用人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調整薪酬標準及分配方式,依法對教職員工和學生給予考評、獎勵和懲處;

  (五)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產,維護學校聲譽;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確定由學校自主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學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本章程;接受國家、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和監督,貫徹執行國家辦學標準;保護學校資產不受侵犯;建立內部監督機制;維護教職工和學生合法權益,向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合理需求提供扶持和幫助;履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教職員工、學生和校友

  第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教職員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職責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術交流與合作;

  (二)按職責使用學校公共資源、享受相應福利待遇;

  (三)按規定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按規定獲得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見和建議;

  (八)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與學校約定的權利;

  (十)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教職員工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恪盡職責,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愛護公共裝置和設施;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參加學校公益活動;

  (七)與學校約定的義務;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術、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

  (二)按規定使用公共資源,享受國家、學校的獎勵和資助;

  (三)按規定選擇專業和選修課程;

  (四)按規定獲得學業證書及學位證書;

  (五)依法組織和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與學校約定的權利;

  (十)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學生履行以下義務:

  (一)接受學校教育和管理,修德踐行,完成學業;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愛護公共裝置和設施;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參加學校公益活動;

  (七)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義務;

  (八)與學校約定的義務;

  (九)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校友包括曾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中外人士,以及被學校授予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人員等。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聽取校友意見和建議;聯絡和服務校友,關心和支援校友發展,並向為國家、社會、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支援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組織。

  第四章 治理結構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理工大學委員會(下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行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建立符合國情、與學校發展相適應的現代大學制度。

  第二十二條 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援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校黨委及其常務委員會(下稱常委會)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產生並履行職責。

  校黨委及其常委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遵循民主集中原則制定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式,透過“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方式決定學校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校長作為學校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校長由符合教育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貫徹落實校黨委有關決議、研究和處理學校行政重要事項的會議。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和校長指定的其他人員參加。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對會議研究事項享有最後決定權。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理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產生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學術委員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產生,按照自身章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建立並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本科生、研究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依據校黨委批准的相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為主的管理體制。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需要設立二級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院的設立、變更、撤銷等,由校長提出,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校黨委決定。

  學院作為學校內設的辦學實體,依據學校授權負責組織實施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內部管理等,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學院實行黨政領導、分工合作、共同負責的管理體制,由院長、院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副院長、副書記等組成黨政聯席會議(院務會議),按照校黨委審定的議事規則和程式決定學院重要事項。

  學院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授委員會及其他直屬組織、機構。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教授委員會及其他直屬組織、機構依照相關規定參與學院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民主管理及其他工作。學院直屬組織、機構的設立、調整、撤銷須經學校批准備案。

  第五章 組織和機構

  第二十九條 學校按照精簡、高效、統一的原則,根據需要設定學術組織和管理、服務機構。

  第三十條 學校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設定教育基金會、校友會;設定若干職能部門和辦事機構。

  第三十一條 學校按照學科分類設定若干學部。學部在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與學術相關的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各類組織、機構,依照相關規定產生並履行職責。黨的基層組織與行政機構同步建立。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和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自身章程執行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校院兩級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組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組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履行相應的職責,代表和維護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學校支援民主黨派及其他社會團體依法按照各自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並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作出貢獻。

  第六章 資產和經費

  第三十六條 學校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管理權和使用權,實行“國家統一所有,學校主管部門監管,單位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三十八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國家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學校透過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按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則爭取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學校捐贈。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內部財務管理控制制度,實施內部審計監督制度。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資產管理制度,實行成本核算,最佳化資源配置,促進資產合理、節約、高效地使用,保證其安全、完整。

  第七章 標識

  第四十二條 校徽、校標。校徽為圓形,由外圈中英文名和圈內圖案組成。圈內中部圖案整體造型呈樹狀,由下而上表現為雄鷹展翅高飛,到頂端演變成口銜橄欖枝的白鴿;圈內底部圖案由延安寶塔和“1940”組成;校徽主色調為綠色,輔助色為墨綠色和褐色。校標為校徽中部的樹狀造型。

  第四十三條 校旗。校旗為長方形,白色旗面,正中為校標,校標下方為趙樸初題寫的“北京理工大學”及英譯名大寫字母;校旗旗面長寬比例為1:0.618。

  第四十四條 校慶日為每年9月下旬的第一個星期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校黨委全會審定,報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稽核,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在學校分立、合併、終止,或者辦學活動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時,應對章程進行修訂。章程的修訂程式與章程的制定程式相同。

  章程的修訂應由校長或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出。

  第四十六條 學校辦學活動必須遵循本章程;學校其他規章制度及檔案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學校此前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予以修改或廢除。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