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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北京市大興區職業教育集團

  第二條 職業教育集團實行理事會制。是由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和職業教育機構按照平等的原則,自願結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大興區職業教育集團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集團的功能是集職業人才開發、職業人力資本運作、職業資訊溝通、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為一體,形成規模優勢,提高教育和企業適應市場經濟規律的能力,讓學校辦學和企業經營獲得最佳效益。宗旨是促進建立現代職業教育制度,整合職業教育資源,實現區域內教育和經濟優勢互補、資源共享、拓展空間、增強總體實力的目標,為實施"科教興區"戰略,滿足大興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高素質職業人才的需要服務。

  第四條 職業教育集團需要接受北京市大興區教育委員會、北京市大興區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北京市大興區職業教育集團地址設在北京市大興區第一職業學校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北京市大興區職業教育集團的業務範圍:

  (一) 培養各類職業技術人才;

  (二) 溝通職業技術人才供求資訊;

  (三) 建立職業教育改革與創新機制;

  (四) 滿足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和企業用人需求;

  (五) 為職業學校學生試驗、實習及專業課教師培訓提供支援等

  (六) 探索職業學校人才培養和企業人力資本運作的模式;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北京市大興區職業教育集團是由單位會員組成的集團。實行會員理事會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集團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北京市大興區職業教育集團章程;

  (二) 有加入職業教育集團的意願;

  (三) 在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透過;

  (三) 由理事大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職業教育集團成員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優先享用集團內各種職業教育資源;

  (三) 根據本單位發展對職業人才實際需要,有權向常務理事會、理事大會提出議案;

  (四) 建議修改本章程;

  (五) 參與集團的各種活動;

  (六) 入會自願、退回自由;

  (七) 對集團的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集團成員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理事大會決議;

  (二) 執行就業准入制度和崗前培訓制度;

  (三) 維護集團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

  (五) 向集團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第十二條 集團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集團秘書處,並交會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透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集團成員單位推薦1名代表,擔任職業教育集團理事。集團理事原則上由成員單位的主要領導擔任。理事任期3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單位參加集團的會議及有關活動。集團理事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 遵守國家法律,執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

  (二) 熱心支援職業教育事業和學習型企業建設;

  (三) 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集團成員單位的領導者;

  (四) 一定的職業教育工作經歷或企業管理的經驗。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北京市大興區職業教育集團設立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理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常務歷史若干名。理事會下設秘書長,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十七條 名譽理事長由理事大會聘任。理事長由5名以上理事聯名推薦並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任期為三年。

  第十八條 理事大會每年召開1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會議才有效。如遇特殊情況,可由理事長提議,常務理事會討論透過召開臨時理事會。在召開理事會期間,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一名副理事長主持工作。理事大會和常務理事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決議重大問題燻半數衣裳理事同意。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需三分之二衣裳常務理事出席會議才有效。在理事大會休會期間,行使理事大會權利。

  第二十條 集團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職業教育界和企業界有較大的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0週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第二十一條 理事大會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

  (三) 制定集團年度工作方案;

  (四) 審議常務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五) 審議透過集團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提出的議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大會的執行機構。職責是:

  (一) 執行理事大會決議;

  (二) 實施集團年度工作方案;

  (三)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向理事大會提交職業教育發展有關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