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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濟大學招生章程全文

2015年同濟大學招生章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同濟大學本科生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同濟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的綜合性、研究型、國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學校地處上海市,本科教學主要在四平路校區(四平路1239號)和嘉定校區(曹安公路4800號)開展。

  第三條 我校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本科生頒發同濟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我校依據教育部頒佈的本年度《教育部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從知識、能力、人格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擇優選拔。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同濟大學招生委員會為學校招生工作最高領導機構,下設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招生工作監督小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招生工作監督小組是招生工作的監督機構。

  第六條 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章程;

  3.開展招生宣傳、諮詢服務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4.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並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情況;

  5.履行高校招生資訊公開相應職責;

  6.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下達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七條 同濟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八條 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分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招生工作組,在招生辦公室領導下開展招生宣傳及諮詢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同濟大學年度本科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佈的為準。

  第十條 同濟大學面向全國招生,為促進區域、城鄉間考生入學機會公平,我校統籌考慮各地考生數量、生源質量及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預留計劃數為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於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

  第十二條 學校未做分省編制的其他類計劃用於自主招生、農村學生單獨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等招生。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我校按各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成績(含省級招辦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專案)提檔。我校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20%。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05%。

  第十四條 江蘇省考生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的成績等級須達到2B(含自主招生、農村學生單獨招生、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和高水平藝術團招生);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和藝術類招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按江蘇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專業錄取時,對投檔成績中含省級招辦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我校最多認可20分(其中少數民族考生、歸僑及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籍考生以及烈士子女等加分最多認可10分);不認可未經我校選拔確認的體育、藝術加分。經同濟大學認定且陽光平臺公示合格的各類招生候選人,其錄取標準以相應類別候選人認定政策為準。

  第十六條 我校專業錄取規則:先將考生投檔成績按第十五條規定進行調整,再將調整後的成績從高分至低分排序,依次按專業志願進行錄取,各專業志願間的分數級差依次為2、0、0、0、0分(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成績相同的考生,專業志願順序在前者優先錄取;成績相同且專業志願順序相同的考生,投檔成績高者優先錄取;成績相同、專業志願順序相同且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理科依次以數學、語文、外語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文科依次以語文、外語、數學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藝術類專業錄取不設專業志願間分數級差,按照我校藝術類招生簡章錄取規則執行。所有考生的全部專業志願錄取結束後,對未滿足專業志願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進行調劑,錄取至其他專業;對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七條 按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依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徵集志願。按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徵集志願。在徵集志願仍不足的情況下,則將剩餘計劃調劑至其他生源質量較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八條 錄取過程中,我校所有招生專業無往屆生、應屆生及男生、女生限制。

  第十九條 我校保送生招生、自主招生、農村學生單獨招生、高水平藝術團招生、高水平運動隊招生、藝術類招生等特殊型別招生專案,以及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數民族預科班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國家相關部門規定以及我校制訂的具體招生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我校招生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公佈的《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專案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及我校制訂的相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校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複查。對複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上海市物價局核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採用按學分收取學費的收費政策:普通本科專業每年預收5000元,其中建築學、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專業每年預收6000元;藝術類專業每年預收10000元;軟體工程專業一、二年級每年預收6500元,三、四年級每年預收16000元;機械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每年預收15000元。住宿費根據住宿條件標準不同,一般為每學年600-1200元。

  第二十三條 我校本科招生網站:http://bkzs.tongji.edu.cn,招生諮詢電話:021-65982643、65983643、65981523,傳真電話:021-65981513,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紀檢監察部門投訴電話:021-65980710。

  第二十四條 我校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對以同濟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時廢止。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後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