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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由約定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由約定事項

  有什麼事項是制定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約定的?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由約定事項,供大家參考。

  一、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1、經營範圍

  公司法第12條第1款: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

  2、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3、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

  公司法第16條第1款: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4、累積投票權

  公司法第105條:第一百零五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5、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時限

  公司法第110條第2款: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6、董事會是否有職工代表

  公司法第108條第2款: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7、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公司法第114條: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8、職工監事比例

  公司法第117條2款: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9、監事會的議事程式和表決方式

  公司法第119條第2款: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10、稅後利潤分配

  公司法第166條第4款: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11、審計機構的聘用、解聘

  公司法第169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二、上市公司的特別規定

  1、稅後利潤分配

  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而公司法又規定稅後利潤可以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實際是指優先股和普通股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稅後利潤,而根據目前的《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優先股,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排除了普通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116條第4款自由約定的空間。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訂)》對發行優先股的章程事項做出了規定。

  2、對外擔保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訂)》第41條: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透過。(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物件提供的擔保;(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該條對公司法第16條第1款對外擔保由“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特別約束。

  3、董事會中的高管及職工比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訂)》第96條第3款:董事可以由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

  公司法114條、117條第2款對經理、職工在董事會中的比例未做限制性規定,該條進行了特別約束。

  4、審計機構的聘任或解聘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訂)》第159條: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不得在股東大會決定前委任會計師事務所。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訂)》第162條第1款: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天數】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以上規定更改了公司法169條關於聘任、解聘審計機構“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的規定。

  此外,《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對非上市公司進行了約束,但並未體現出對公司法條款的直接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