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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模板集錦8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贈與合同8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贈與合同 篇1

  ____字第____號

  茲證明贈與人______(男或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現住____省____縣____鄉____村)與受贈人______(男或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現住____省____縣____鄉____村)於____年__月__日來到我處(或在____地),自願簽訂前面的〈贈與合同〉,並在我的面前,在該合同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______與______簽訂上述〈贈與合同〉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____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____年__月__日

  贈與合同

  甲方(贈與人):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麼、在什麼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交割,辦理什麼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______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簽字、蓋章)乙方:______(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月__日

贈與合同 篇2

  我國《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成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社會捐贈合同中,常常會有某個部門,如報社等根據受捐助人的請求,釋出募捐倡議,對此我們應對其進行準確定義,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是指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作出並受之約束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之後根據該要約決定簽訂與否,要約邀請人一般不受要約邀請的約束。

  社會捐贈合同的法律特徵

  1、社會捐贈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其包括三方當事人。社會捐贈合同包括捐贈人、受捐助人、募捐發起人,涉及三種法律關係。該合同因受捐助人或者募捐發起人發出要約,捐贈人的承諾而使合同成立,需要受捐助人和捐贈人兩方當事人的合意,二者缺一不可。社會捐贈合同是特殊的贈與合同,第一,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的成立先是由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然後受贈人作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在此過程中,受贈人一般不是主動的,而社會捐贈合同中,受捐助人積極發出需要幫助的資訊,捐贈人積極作出捐贈的行為,兩者都是積極主動的。第二,一般的贈與合同中當事人都是單一的個體,但社會捐贈合同的捐贈人一般是社會上的多數人,受捐助人往往是一個自然人,有事也可能是多個自然人。第三,一般的贈與合同不需要必須具備特定目的,而社會捐贈合同必須以特定目的(主要是為幫助受捐助人度過特定困難)為前提。

  2、社會捐贈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3、社會捐贈合同是特定目的的贈與。社會捐贈合同的特定目的是捐贈人訂立合同的動因和締約的基礎。如果受捐助人不為該目的使用贈與之物,那麼,捐贈人可以主張合同目的不能而撤銷或解除之。

  4、社會捐贈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社會捐贈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安全指數與當事人的信譽相關。當事人可以根據其相互之間的信賴關係,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皆可。

贈與合同 篇3

  贈與人:XXX

  受贈人:XXX

  贈與人根據自己的意願,在沒有任何外界干擾的情況下,決定將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贈與人下列人員:

  1、XXX(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於XXX市XXX區XXX大街XXX號平房五間,房產權證號為::XXX。

  2、XXX(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於XXX市XXX區XXX街XXX弄XXX號XXX樓公寓房一套。房產權證號:—:XXX。

  3、XXX(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珍藏的圖書、字畫、古董共XXX冊(幅、件)。清單附後。

  4、XXX(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所創辦的XXX企業股份。贈與人擁有該企業的股份共XXX股,佔該企業全部股份的XXX%。這些股份全部歸其所得。贈與人所擔任的董事長一職,由其擔任至屆滿。屆滿之後是否繼續擔任,由董事會決定。

  以上條款,在贈與人正式簽字並公證之後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後,由受贈人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贈與人給予應有的協助。登記費用由受贈人自負。

  贈與人(簽字):XXX 受贈人(簽字):XXX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XXX 簽訂地點:XXX

贈與合同 篇4

  贈與人:

  受贈人:

  為鼓勵廣大學生刻苦學習成為優秀人才,經贈與人與受贈人友好協商,由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立 獎學金,雙方當事人為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捐贈目的

  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 獎學金,目的在於鼓勵學生全面發展,成為國家棟梁之材,造福於人民。

  第二條 捐贈金額

  贈與人設立 獎學金的基金為人民幣十萬元。

  第三條 捐贈金額的支付

  贈與人於 年 月 日透過銀行匯款至受贈人人民銀行賬戶。受贈人應當及時進行查驗。

  第四條 獎學金管理與發放

  1、 在 獎學金設立的同時,由贈與人與受贈人共同組成 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對該基金進行管理和發放。

  2、 獎學金的基金由受贈人負責在銀行開設專門賬戶。每次定期儲蓄一年,利息用於發放獎學金。發放後剩餘的利息仍存入獎學金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200%,可以將發放獎學金數額提高一倍。發放後剩餘的利息亦再存入該獎學金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300%後,全部利息均用於發放獎學金,獎學金數額相應提高。

  3、 獎學金每年發放一次,時間為每年九月份;每次獎勵 名優秀學生,每人獎學金為 元。

  4、 獎學金髮放標準

  凡獲得 獎學金者必須符合下列標準:①大學在校的專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②學習成績優秀,其中專科生與本科生學習成績須列全院(系)前五名,研究生須有質量較高的論文發表; ③品質良好,本學年內未有任何校際處分。

  5、 獎學金評定辦法

  凡符合第四款所列標準者即有獲獎資格。入圍後,由獎學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入圍者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評議,然後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評選出獲獎者,當場揭曉,並張榜公佈。

  第五條 獎學金存續時間

  獎學金為永久性獎學金,受贈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六條 捐贈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出現時,贈與人可以撤銷捐贈:

  1、 受贈人在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使不應獲獎者獲獎,與 設立目的不符的;

  2、 受贈人擅自將獎學金挪作他用的。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透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條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本合同自受贈人表示接受本贈與時起成立並生效。

  第九條 其他

  1、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簽訂之後須經公證,始得成立與生效。

  3、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贈與合同 篇5

  甲方(遺贈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遺贈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_________(寫明遺贈財產的基本情況),在甲方死亡後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的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

  二、乙方應於每月_________日前給付甲方生活費_________元,醫療補助費_________元(可以約定其他費用)。

  三、乙方應在甲方去世後_________日內辦理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遺贈,其遺產可按法定繼承處理。

  四、甲方應負對遺贈財產的維護責任,不得隨意處理遺贈的財產。如果甲方故意將財產損壞或者送給他人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五、乙方應當按時給付甲方費用。逾期給付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履行協議。如果連續_________月不給付費用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六、本協議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說明:

  遺贈協議是指遺贈人與受贈人達成的在遺贈人死亡後將其財產贈送給受贈人,受贈人負責遺贈人生前生活費用或者其他附帶條件的協議。遺贈協議是雙務的,它是公民生前處理自己財產的行為。通常用於無生活來源的人與社會組織之間的互助扶養關係。簽訂遺贈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遺贈協議的標的物必須是遺贈人自己所有的財產或者某種權利,遺贈人不能把不屬於自己或者自己無權處理的財產和權利贈送他人,否則,構成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

  (2)遺贈人有負責遺贈財產完好的義務。要明確終止、變更協議的條件。

  (3)合同中要寫清楚遺贈人有權處理財產的證明檔案,確保遺贈行為的合法有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 篇6

  有效證件號碼:

  乙方(受贈人):______有效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為父子關係,由於甲方年事已高,為方便乙方照顧甲方生活起居,故甲方自願將位於北京市懷柔區橋梓鎮前橋梓村626號房屋中XXXX間贈予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達成贈予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其所述房屋贈予給乙方,乙方自願接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該房屋坐落於______,

  (二)贈予房屋的土地使用證證號為:______;

  (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______;

  若該房屋有土地使用權則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併贈予,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併贈予。(學生打架調解協議書)

  第二條:甲方自建房屋的所有費用由甲方單獨承擔,現經協商一致甲方自願將其上房XXX間贈予乙方。

  第三條:甲方贈予乙方所述房屋的行為,是甲、乙雙方的真實意願,該贈予行為不可撤銷,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甲方(贈與人):_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_住所:______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有效證件號碼:

  簽訂地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籤

  訂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贈與合同 篇7

  所謂附義務贈與,是指受贈人負一定給付義務的贈與。史尚寬先生指出,附義務贈與,謂以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第三人負有為一定給付債務為附款之贈與①。因此,附義務贈與合同與一般的贈與合同最大的不同就是受贈人負有一定給付義務。這一“給付義務”在我國民法學界均稱之為“負擔”,我國《合同法》第190條明確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在實踐的生活中因為贈與關係的複雜性,對於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存在著許多的爭議。

  一、概述

  (一)相關概念的辨析

  1.附義務贈與與附條件贈與。雖然附條件贈與合同的概念是明確的,但因為在實際運用過程中的混亂,以至於附條件贈與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附條件贈與指的是條件在贈與人一方的附條件贈與。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附義務贈與和廣義上的附條件贈與構成了種屬關係,而與狹義上的附條件贈與是一種並列關係。有學者這樣區分:“附條件贈與合同所附條件不成就時,贈與合同不生效,而在附義務贈與合同中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生效。②”可見這裡的附條件贈與僅僅是指狹義的附條件贈與。

  2.附義務贈與與目的性贈與。附義務贈與與目的性贈區別在於:第一,由於附義務贈與,在於使受贈人負有為一定給付之義務,因此如果其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訴請履行或撤銷贈與;反之,目的性贈與,受贈人之行為並非義務,因此如果受贈人不為符合該目的之行為,贈與人無法訴請履行,只能主張雙方之締約目的無法達成,構成締約基礎喪失,而依不當得利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第二,義務是從贈與之財產中所為之給付,因此其給付通常是有財產價值之給付。反之,目的性贈與,受贈人所為之行為通常未必是財產上之給付。是以如果受贈人所應給付者與財產上之給付無關,而是勞務,則應屬非義務,而是目的性贈與③。

  (二)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特徵

  贈與合同的義務並非雙務合同中雙方均須履行的義務,大多數情況下只是對受贈人使用贈與物的一種限制,但受贈人的履行行為不包括或不應是向贈與人支付某種利益。

  1.義務是贈與合同的內容。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約定的受贈人應負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而非另外一個附隨於贈與合同的從合同。但贈與合同所附義務,並非贈與財產的對價,兩者之間不存在條件關係。

  2.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履行後之義務。原則上贈與人履行其義務後,受贈人始有履行其負擔的義務。但當事人約定先由受贈人履行其義務的,是否為贈與,則主要看該義務是否與贈與財產形成對價,如果形成對價,則不為贈與合同。

  3.受贈人的義務,可以是對贈與人本人的義務,也可以是對第三人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其義務的,不管是對贈與人的義務,還是對第三人的.義務,贈與人有權要求其履行。

  4.贈與所附義務,應當為有法律意義的義務。該種義務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

  二、對“義務”的分析

  (一)義務性質的辨析

  上述敘述已經說明了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特徵,但是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給予的無償性”和“合同的單務性”是贈與合同的本質特徵。那麼附義務贈與究竟是否因為其附加了一定的義務是否與其本質的特徵相互違背呢?在此有必要闡釋附義務贈與合同中的“義務”。

  對此問題學界存在著諸多的爭議,有學者主張“附義務贈與仍為單務無償合同”,認為“負擔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負擔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行給付義務後,受贈人才發生履行其負擔的義務④”,因此其單務無償性質沒有改變。史尚寬先生認為“無償即不受任何對價,是否為無償,應視主觀決定之。縱令使相對人負擔多少之義務,如其負擔較其所取得之利益為微小,當事人不以為有對價之意義的,仍為贈與⑤”。

  從學者的觀點中,筆者認為學者們對於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是贈與合同中的一種是作出肯定的回答的,其無償性的特徵也得到了學者的肯定。但是參照國外先進立法,筆者卻發現了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那就是各國在司法實踐中卻按照合同的雙務性來解決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德國和日本即是如此。雖然如此,筆者仍贊同學者們的觀點,即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具有無償單務性的特點,它是贈與合同中的一種形式。合同以當事人是否有對價關係之債務為標準,可以區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各當事人互負對價關係的合同⑥。更確切地說,雙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對於他方,互有債權債務而彼此給付為對價關係的法律行為⑦。也就是說,成立雙務合同,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當事人雙方互有債權、債務;二是雙方的債務必須成立對價關係。二者缺一不可,否則就是單務合同。儘管各國立法在制度的設計上突出了它的雙務性特徵,但筆者認為這是為了實踐中操作的便利性,與理論中形成的觀點沒有直接的矛盾和衝突。更深入的研究我們發現,在各國立法中,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所謂的“雙務性”與真正的雙務合同存在著本質的區別:附義務贈與人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僅僅能在自己履行後以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為由撤銷贈與。

  筆者認為,這種的義務的主要作用與雙務合同的義務其所起到的法律意義是不一致的,此處“義務”是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加重了贈與人對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從而實現了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利益的公平。

  (二)“義務”的效力排除

  義務內容是贈與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它的效力將直接影響附義務贈與合同本身的效力。所以並不是所有附加的義務都能夠成為贈與合同附加的內容。

  第一,義務不應當是法定義務。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之間是並列的關係,當贈與人將法定的義務作為贈與合同中的義務加以約定時,筆者認為,這種義務的約定等於沒有約定。筆者認為此時贈與合同的其餘部分繼續有效,即贈與合同為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或者變更其義務的內容。.CoM

  第二,義務內容應當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違背公序良俗。雖然贈與合同中的附加義務與其他合同中的義務有所區別,但是義務的內容本身應當與其他義務一樣,遵循法律適當的規制。如果義務的內容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有違公序良俗,則義務的內容應當是無效的。那麼此時如何判定贈與合同的效力呢?我們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贈與合同所附之義務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足以導致整個合同亦有違法之嫌者,無論其所附義務在性質上屬於停止條件抑或解除條件,贈與合同自始無效。如果違反公序良俗之義務尚未足以至整個贈與合同違法時,依《德國民法通說》“於附停止條件之情形,由於停止條件系合同不可分離之部分,故該不法義務將使整個合同不生效力。而於解除條件之情形,因解除條件具有不同功能”,故“合同雖部分無效,但是除去該部分亦可處理者,其他部分有效”之規定得以適用⑧。

  第三,義務應當在合同形成之時可以履行。當贈與合同生效之後,發生義務不能履行之時則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但是如果在合同成立的過程中就發生了義務不能履行的情節呢?筆者認為,此時合同無效。

  三、附義務贈與合同的履行

  附義務贈與合同相比較其他贈與合同,具有其獨特的複雜性。筆者參照學者們的研究成果,發現在附贈與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著兩個問題:一是受贈人如何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二是受贈人的利益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何得到保護?

  (一)受贈人應當如何履行所附義務

  從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特徵中,可以得出受贈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並不構成合同的對價。一般而言,贈與合同中義務較之本身的財產價值是很微小的。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而言,受贈人履行義務當然以贈與的財產價值為限。一旦所附的義務超過了贈與財產本身,其贈與合同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也就不再是贈與合同了。所以當超過財產價值限度時,受贈人可以拒絕履行超過部分的義務,當義務不可分時,受贈人可以拒絕履行,此時的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受贈人的利益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何得到保護

  贈與合同中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要求贈與人返還財產。這是贈與人依法保障自己權利的方式。但是如果受贈人依約履行了義務,而贈與人卻拒絕履行給付義務時,受贈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學者們認為,贈與應當先履行贈與,然後受贈人才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但是在實踐中情形千變萬化,贈與合同作為無償合同,其本身具有著諸多的道德因素在內,如果強調必須先給付財產再履行義務,對贈與人而言,非常容易影響其積極性。

  筆者認為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鑑。英美法系“允諾禁反言”成功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允諾禁反言是指:“於適當之個案或者情況下,使贈與人允諾或無償之允諾生拘束力,而得加以強制執行之原則”。⑨該規則是基於信賴而產生的,成為非正式合同得到強制履行的基礎。由此,在附義務贈與契合同的情況下,受贈人因此信賴而履行了約定義務。儘管這樣的義務似乎不構成對價,但贈與人仍然要求履行其財產給付義務。這樣就把問題解決的方式提高到了法律精神的層面,不但在解決這個問題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解決其他法律問題時,方法本身也具有借鑑意義。

  當受贈人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之後,贈與人不履行約定的贈與義務時,此時就可將此單獨作為一個問題解決。筆者認為贈與人此時可以行使其法定撤銷權,但是受贈人可以就因為相信允諾人的允諾而產生的信賴利益遭受的損失要求贈與人賠償,尤其是受贈人為此蒙受了較大的損失而贈與人卻因此獲利的情形。

  註釋:

  ①史尚寬.債法各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38.

  ②費安玲.委託、贈與、行紀、居間合同實務指南.北京:智慧財產權出版.20xx.178.

  ③黃立.民法債編各論(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80.

  ④郭明瑞,王軼.合同法新論·分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65.

  ⑤史尚寬.債法各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5.

  ⑥黃立.民法債編各論(上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79.

  ⑦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3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136.

  ⑧趙守東,徐旭.附負擔贈與合同性質辨析.邊疆經濟與文化.20xx(4).35.

  ⑨楊楨.英美契約法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xx.4.

贈與合同 篇8

  甲方(贈與方):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乙方(受贈方):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物的狀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括贈與物的名稱、質量、數量、所在地等)

  2.甲方對贈與物應承擔如下責任、義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明確甲方的權利擔保,瑕疵擔保義務及相關的責任)

  3.甲方享有的權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其他權利)

  4.乙方為接受贈與應履行下述義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應對所附義務有明確約定,乙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

  5.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