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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範文集錦十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買賣合同10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買賣合同 篇1

  售車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購車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舊車交易時買賣雙方各自應承擔的法律及行為,經雙方自願同意簽定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車主的牌號,發動機號 ,車架號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交總金額為(人民幣) ,小寫元整。

  二、甲方應對該車手續及車輛的合法性負責(包括該車在 年 月 日前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經濟糾紛)。該車自交車之日起(時間年月 日起)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及違法活動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三、該車若須辦理過戶事宜,過戶費由 方承擔,過戶時雙方主動配合辦理轉戶所需手續及車費。該車自交車之日起,該車以後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購買(包括養路費、年審費及保險費)。

  四、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車機動車輛,故雙方簽定協議時均對(車身及發動機工作狀況表示認同)。

  五、該車一切手續甲、乙雙方當面點清,過戶與中介方無關。

  六、該協議一式貳份,雙方簽字生效,不得違約,若一方違約,付另一方違約金5000.00元(大寫伍仟元整)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不退車及車款.

  售車方(甲方):購車方(乙方):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簽定時間: 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2

  內容摘要

  買賣合同的貨物風險僅指承擔風險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承擔責任。一般認為,應以貨物的交付時間來決定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但貨物的風險以貨物交付而轉移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是貨物的特定化、貨物的品質保證、代表佔有權單證的交付。對於海上路貨這種特殊交易,貨物的風險仍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轉移時間,但形式上表現為合同的訂立。賣方仍負貨物特定化和有限的品質保證責任來轉移貨物的風險。

  關鍵詞:貨物買賣;風險轉移;特定化;品質保證;單證

  風險轉移是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實際的一個問題,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國《合同法》對貨物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彌補了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決了我國國內合同立法與我國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銜接,完善了我國貨物買賣合同法律制度。

  一、風險的含義

  風險,在不同的範疇有著不同的含義。在法學範疇,我國學者通常認為,風險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盜竊、火災、沉船、破碎、滲漏、扣押及不屬於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等。我國《合同法》和一些國際公約所涉及的風險,是指貨物的毀損、滅失的危險,即貨物發生毀壞、滅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規定,並不是對風險作詮釋,而是用來確定買賣當事人對這些可能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擔責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6條作了這樣的表述:“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這實際上是規定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否有支付價金的義務。這個問題在德國法上被稱為價格風險。把風險視為價格風險,並沒有揭示出風險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義。如果買方未能及時領受合同項下的貨物或賣方出賣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同要求,風險則由違約方承擔,許多國際公約和貿易規則以及國內立法都是這樣規定。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應當由違約方承擔。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合同履行不存在違約時,風險似乎就是價格風險,但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不僅僅指價格風險。風險轉移與價格風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風險的真正含義應是僅指承擔風險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也是在這個意義上規定風險,不是將風險規定為價格風險。《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從國際民間習慣發展起來的貿易規則和許多國家國內立法如《經互會交貨共同條件》、《法國民法典》等都是從廣義上看待風險這一概念的。

  二、風險轉移的時間

  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這個問題是一個最有實踐價值的問題,也是一個頗有爭議的理論問題。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合同訂立結合在一起,即訂立主義;有的學者則將風險轉移與貨物所有權轉移結合在一起,即所有權主義;還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貨物交付結合在一起,即交付主義。每一種理論都影響著立法和司法實踐,如現代瑞士法和羅馬法採用訂立主義,英國法和法國法以所謂“物主承擔風險”的原則採用所有權主義;美國、德國、奧地利以及我國的《合同法》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採用交付主義。相比較而言,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與以貨物所有權轉移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更為合理和明智。因為,所有權的移轉是一個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難以證明的問題。而且,所有權的移轉與貨物的實際佔有控制並不一致。在所有權未發生轉移貨物卻已實際交付的情況下,要對貨物已失去實際佔有、控制的一方對貨物的毀損和滅失風險來承擔責任,不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於交易的發展。因此,現代貨物買賣規則以及多數學者們的看法,都是以交貨時間來決定風險移轉時間,不採用貨物所有權轉移這一瞬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我國《合同法》也採用交付主義原則,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三、風險轉移的條件

  風險轉移以貨物交付為標準,這是風險轉移的基本條件。那麼,什麼是貨物交付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貨物交付,通常情況下是賣方將貨物的佔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在貨交承運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因此,貨物風險移轉的基本條件是貨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價值的是貨物風險轉移基本條件之上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問題。

  (一)貨物的特定化條件。

  賣方交付貨物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將貨物特定化。所謂貨物特定化就是把處於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於合同項下的行為。雖然貨物特定化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前提,但在貨物風險轉移的問題上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同一賣方把交付給不同買方的貨物存放於一起發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而這些不同的買方都是逾期未領受貨物,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不同買方的風險責任承擔的劃分問題。應當認為,貨物特定化也應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賣方實際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貨物實際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貨物未實際交付給買方或承運人的情況下,貨物未特定化,就不發生風險的轉移。如賣方將貨物存放於倉庫由買方提貨,按通常的認為,貨物的風險自約定的買方提貨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在約定的提貨時間後,賣方倉庫的貨物發生部分毀損或滅失,那麼,到底是賣方自己的貨物還是交付給買方的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到底由誰來承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這就涉及到貨物特定化問題。貨物特定化不僅有利於防止賣方將自己毀損、滅失的貨物稱作交付給買方的貨物而進行的欺詐,而且,有利於促使買方注意風險的轉移,適時履行合同。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這就要求賣方在貨物交付時間到來以前,將貨物的數量、存放地點等書面通知買方,並在準備交付的貨物上打上標誌如買方的單位名稱等,將貨物特定化,即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特定化的貨物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時間時就轉移給買方。

  一些國際公約或貿易規則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也作規定,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7條第二款對貨物特定化條件作了這樣規定,“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註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我國《合同法》對貨物特定化作為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並沒有作出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04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這裡的置於交付地點,是否可以看作是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前提條件所作的規定?置於交付地點實際上是賣方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條款所規定的義務,不應認為是對貨物特定化所作的規定。如果合同約定在賣方倉庫交貨,賣方倉庫的庫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前生產,也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後生產,在賣方尚未將貨物特定化之前,庫存商品並沒有劃撥到與買方訂立的合同項下,仍是賣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確定 買方的待發運商品。因此,置於交付地點的意義不是將貨物特定化。在司法實踐中,強調貨物特定化就成為很有必要很有意義的問題。因此,貨物特定化應當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這裡,賣方負有將貨物特定化,書面通知買方已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的義務。

  (二)貨物的品質擔保條件。

  如果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這條規定的含義,應是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情況下,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前提條件是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買受人沒有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風險是否應無條件地由買受人承擔呢?

  品質擔保是賣方的一項重要義務。賣方應當保證交付貨物的品質符合合同要求。因為,貨物的品質直接關係到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因此,賣方的品質擔保應是無條件的。只要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無論買方是否拒絕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賣方承擔。對於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買方接受,實際上是合同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條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問題。因貨物的品質問題而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買方對貨物的驗收確認。沒有驗收確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無疑可能會是一種違約。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應是由買方承擔貨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條件。特別是在貨交承運人等情況下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並對貨物品質檢驗確認以前,發生貨物毀損滅失,這些風險由買方來承擔是極不公平和合理。

  我們認為,賣方始終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承擔責任,直到買方同意變更合同的品質條款接受賣方提供的這些品質不符合原合同品質條款的貨物。這樣,有利於促使賣方誠實地提供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賣方將不符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轉移到買方,取得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相等對價的商業欺詐行為。而且,從交易公平來說,賣方不能因為提供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而取得品質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同等價值的對價。因此,我們認為,貨物符合約定品質要求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採用風險應於交貨時轉移這一基本原則,就應當認為賣方品質擔保是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

  件。如果賣方沒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具有商業適銷品質的貨物,不能認為賣方已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雖然交貨義務與貨物交付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但從有利於交易的.公平與安全,避免商業欺詐的原則出發,可以這樣認為,賣方交付貨物所發生的風險轉移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這些貨物的風險在賣方交付時轉移給買方。也就是說,賣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與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是兩類不同貨物的風險。賣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貨物的風險轉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所能發生。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即使在形式上是賣方交付了貨物,但仍不能認為賣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貨物。既然賣方未交付約定貨物,約定貨物的風險就不能隨著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交付,轉移到這個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買方。因此,就雙方已訂立的合同來看,貨物的風險轉移,雙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確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只有這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才能轉移到買方。至於買方同意賣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前面已述,那是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這與我們要討論的貨物風險轉移,不是基於這樣一個確定的明確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說我國《合同法》第148條的規定,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前提條件是買方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能夠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只有兩種:即預期違約和根本違約。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對貨物風險轉移有關的只有根本違約。在這種因品質問題而構成的根本違約情況下,在買方檢驗確認貨物品質同意接受貨物之前,貨物的風險實質仍由賣方承擔。因為一旦發生貨物毀損、滅失,任何一個理性的買方都會以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或拒絕接受貨物。這樣,貨物的品質問題構成貨物風險轉移的障礙。但是,雖然第148條也是把賣方的品質擔保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我們仍以為這樣的表述是不妥當的。品質保證始終是賣方的一項義務。第148條規定最好能表述為:“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買受人同意接受標的物之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我們這裡強調的是同意而不是實際佔有、控制。強調品質保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有利於促使賣方誠實、謹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安全與公平,而且,從貨物風險轉移這方面來保障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

  (三)關於單證交付的條件問題。

  賣方交付貨物,沒有按照約定交付有關單證或資料,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要看單證或資料的性質而定。對於資料,不構成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障礙,應當認為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即使賣方沒有交付資料,不影響貨物風險在賣方交付貨物時轉移。

  對於單證來說,單證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所不必需的單證,如空運單、保險單證等;另一類是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所必需的單證,如提單;對於前者來說,與賣方交付貨物所附的資料一樣,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因為是否隨貨物交付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對於後者來說,應該認為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如果賣方交付貨物給承運人而未交付提單給買方,仍對貨物保留形式意義上的所有權和佔有權,買方就不能實際取得對貨物的佔有、控制權。因為,提單是貨物運輸的證明,更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擁有提單,誰就擁有提單所載明的貨物所有權,誰就有權取得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權利。我們把代表所有權憑證的提單交付,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之一,並不意味著

  我們在貨物風險轉移上採用所有權主義。提單交付之所以成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是因為提單是否交付,關係到買方能否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關係到賣方是否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給買方,即賣方是否向買方交付貨物。在不需要憑單證提貨的貨物運輸中,買方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不存在任何障礙,賣方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給買方,賣方已向買方交付貨物,風險當然發生轉移。因此,賣方沒有交付提單,佔有權不發生轉移。對貨物風險轉移來說,沒有交付提單,買方始終不能實際佔有、控制貨物。買方投有提單,承運人不可能無單放貨給買方自找麻煩。在這種情況下,取得提單是買方取得貨物實際佔有控制的前提條件。一般都認為,交貨應定義為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賣方沒有交付提單,就不能認為賣方已交貨。因為沒有交付提單,實質上沒有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賣方可以持提單提取自己交運的貨物或者將提單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賣方原意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無論貨物是否仍在運輸途中或是在承運人處買方逾期未提取貨物,只要賣方未實際交付提單類單證,貨物的風險不發生轉移,仍由賣方承擔。提單類單證的物權憑證性質,決定這類單證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我國《合同法》第147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從條文的含義來看,只規定了按約定未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下貨物風險的轉移情況。對於交付單證和資料沒有約定,貨物的風險轉移又將如何呢?實際上,《合同法》將賣方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分為按約定或沒有約定是沒有實質的意義。對於單證和資料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力來說,應當是從單證和資料的性質來說。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無論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都不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買方能夠實際佔有、控制貨物,賣方交付貨物的行為已經完成,貨物的風險隨交貨而轉移。這些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只是賣方在交付這些單證和資料上是否構成違約。對於那些構成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障礙的單證如提單,無論是否按約定未交付,都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即使是按照約定未交付這些單證,由於這些單證代表貨物的佔有權,表明了賣方未自願移轉實際的貨物,買方不能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這說明賣方未交付貨物。對於採用交付主義的立法和司法來說,賣方未交付貨物,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生轉移,因此,這些單證是否交付,無論賣方是按約定還是未按約定,都影響到貨物風險的轉移。我國《合同法》的這一條規定很有加以完善的必要。

  (四)關於海上路貨的條件問題。

  海上路貨是一種特殊的貨物交易,貨物的風險轉移有其特殊性。

  所謂海上路貨,是指這樣一種貨物買賣,當賣方先把貨物裝上開往某個目的地的船舶,然後再尋找適當的買主訂立買賣合同,這種交易就是運輸途中進行的貨物買賣,在外貿業務中稱之為海上路貨。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簡單說就是出賣運輸途中的貨物。對這類貨物交易的風險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4條也作了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自合同成立時發生。但這種風險轉移仍是有前提條件的。首先,賣方必須將海上路貨的貨物特定化,即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明確是全部貨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實際上從某種意義來說,特定化是將哪些貨物的風險轉移給買方,由買方來承擔風險責任。

買賣合同 篇3

  需方: (以下簡稱:甲方)

  供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經過對所需鋼筋專案進行招標,確定乙方為供貨商。甲乙雙方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並結合深圳市有關規定,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品牌、數量、單價、金額:

  材料名稱

  規格型號

  品牌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1

  Ⅰ級盤圓鋼筋

  2

  Ⅱ級國標螺紋鋼筋

  3

  Ⅲ級國標螺紋鋼筋

  本合同暫定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__元)

  備註: 1、合同約定總價款為暫定價款,具體總價款按實際供貨數量結算。

  2、本合同單價為不含稅綜合單價(結算時憑收據結算),合同單價包含人工、材料、機械裝置、裝卸車、運輸、利潤等所有費用。本合同所約定單價有效期為乙方第一次供貨起至最後一次供貨完畢止(第一次具體供貨時間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合同執行期間無論材料市場價格浮動、政府政策變動或其他任何原因,本合同約定單價均不予調整。

  3、上述合同單價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執行,約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質量要求及標準:

  所有鋼筋的效能和質量均需滿足國家相關標準要求,並承擔產品質量保修期間的質量責任。適應於本合同的國家標準為:《低碳鋼熱軋圓盤條》GB701—1997和《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GB1499—1998(適用標準包括但不限於以上)。

  三、產品質量:

  1、本合同每批貨物送達施工現場後,甲方指定專人根據相關規範要求進行驗收並取樣送檢,乙方必須保證每批材料均為合格產品。直條鋼筋長度定尺12米,直徑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包裝整齊。鋼筋不得出現明顯彎曲、扭曲等變形。鋼筋表面無肉眼可見的裂紋,包括細小裂紋和其他表面缺陷。鋼筋表面無鏽蝕,不得有油漬。鋼筋端頭剪下整齊,無飛邊、彎頭、切頭不淨等。同品種、同規格,每捆鋼筋鋼製銘牌齊全,並與質量證明書對應。

  2、為確保工程質量,乙方應保證提供完好無損的材料,提供材料出廠合格證、深圳市建設局發放的準用證、國家檢測部門出具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加蓋紅章)一式三份,所有證明材料必須字跡清晰並加蓋乙方公章。

  3、甲方有權隨機抽樣送檢,每次材料檢驗合格,檢驗費用由甲方負責。若材料檢驗不合格,乙方自願承諾按如下方式進行處理:

  ①、每次鋼筋送檢時,若出現第一次送檢不合格,乙方自願向甲方支付罰金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

  ②、第一次送檢不合格後,甲方取雙倍鋼筋數量進行復檢,若複檢合格,則兩次送檢費用均由甲方承擔。若鋼筋複檢仍不合格,則兩次送檢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同時乙方自願承諾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並承擔由此引起甲方損失(如:停工、窩工、工期延誤等)的一切費用計每天人民幣________元整(時間從此批鋼筋進場之日起至該批鋼筋退場且乙方重新供應的鋼筋到場之日止)。

  ③當乙方所供鋼筋送檢出現黃單時,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重新選擇新的供應商,乙方對此無異議。

  4、若乙方所供鋼筋進場時驗收合格,但在加工和使用過程中經政府相關部門抽檢為不合格,乙方必須無條件將不合格部分已加工和尚未加工的鋼筋清退出場,補償給甲方不合格部分但已加工完畢的鋼筋加工費每噸________元,承擔由於不合格品退場發生的所有退場費用,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乙方自願承諾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違約金,並承擔由此引起甲方損失(如:停工、窩工、工期延誤等)的一切費用計每天人民幣________元整(時間從此批鋼筋進場之日起至該批鋼筋退場且乙方重新供應的鋼筋到場之日止)。

  四、交貨時間、地點、方式:

  1、交貨時間:

  (1)甲方提前____天書面通知乙方進場計劃,乙方應按甲方書面通知進場計劃按時交貨。

  (2)乙方應在鋼筋進場前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收貨準備,提供卸貨場地。

  (3)專案施工期約為:____個月。鋼筋供貨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交貨地點:交貨地點為________的施工現場。

  3、本合同聯絡人:

  4、本合同指定收貨人:

  5、交貨方式:乙方負責送貨至甲方工地,卸至甲方指定的卸貨地點,並承擔裝、運、卸等費用。乙方在裝、運、卸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責任自行承擔,並承擔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乙方交貨時應向甲方提供該批貨物的質量證明書和準用證,冷軋帶肋鋼筋還要提供原材料的質量證明書。

  6、本合同約定鋼筋計量方式為:直條鋼筋採用點條計算理論重量(鋼筋定尺長12米,不足12米按實際長度計算,鋼筋直徑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結果保留兩位小數點。盤圓鋼筋採用過磅方式計算重量(磅站由甲方指定,過磅費用由甲方承擔)。

  五、結算方式與保修期限:

  1、每批次鋼筋乙方送至甲方指定地點,甲方需於每批次鋼筋到場後及時取樣送檢。每批次鋼筋送檢合格後____日內(含____日,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下同),甲方向乙方支付該批貨款金額的____%,剩餘該批貨款金額的____%作為質保金在兩個月滿後(自鋼筋到場且送檢合格之日起計)10日內,甲方在扣除應由乙方承擔的違約金後按實無息付清。

  2、產品保質期為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在保質期內,因鋼筋本身引起的一切工程質量缺陷,均由乙方承擔所有責任並負責所有費用。

  六、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上報鋼筋使用計劃、不按本合同規定收料(含卸車不及時、便道不暢通和倉庫容量不足)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2、如因甲方原因致使貨款未能及時支付給乙方,乙方不承擔因停工待料而造成的損失。

  3、乙方未按時、按甲方要求,保質、保量供應材料造成的甲方停工、窩工、返工等(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對甲方造成的所有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4、乙方逾期交貨的,按每日相當於逾期貨品價值____‰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不在約定的時間付款的,則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額的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5、如經初步檢驗,甲方發現貨物不合格的,乙方應及時將貨物運出工地,並立即免費予以更換,甲方無保管義務。如乙方怠於運出,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與損失均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承擔。

  6、乙方逾期交貨的,若逾期____天並且不影響甲方使用的情況下鋼筋價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逾期超過____天,逾期交貨部分的單價按照每噸每日降低____元結算,給甲方造成損失時,還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賠償金數額以甲方計算為準)。

  7、乙方逾期交貨而甲方解除合同的,給甲方造成損失時,還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賠償金數額以甲方計算為準)。

  8、交貨鋼筋的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者國家、行業標準的,包括但不限於生產廠家不符合約定、外觀不合格、質量不合格、沒有有效地質量證明檔案、取樣檢驗不合格等,乙方均應在____日內予以免費更換,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延誤按本約定執行。給甲方造成損失時,還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賠償金數額以甲方計算為準)。

  9、若乙方交貨鋼筋存在假冒偽劣產品時,一經發現,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所涉及鋼筋金額____倍的違約金,雙方合同就此終止,給甲方造成損失時,還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賠償金數額以甲方計算為準)。

  10、乙方保證按時交貨,並保證其提供的貨物質量符合國家、行業標準以及合同約定,如有違反,願意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1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支付貨款,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七、合同的生效、終止和解除:

  1、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成立生效。

  2、合同終止:本合同生效後直至甲乙雙方各自履行完其義務後,本合同自動解除,但相關質量條款和解決糾紛條款除外。

  3、合同解除:甲乙雙方依據本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的,甲方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後,本合同即予以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協議書約定處理。

  4、合同解除後工作:合同解除後,不影響甲乙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質量責任條款。

  八、其它:

  1、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往來採取書面形式。口頭或電話通知無法律約束力,但對方認可除外。

  2、甲方每次的進貨時間及數量傳真給乙方,視同乙方收到,而不論乙方是否簽收,乙方均需及時供貨。

  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未能解決,可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十、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供貨、結算完畢後本合同自動解除,但有關鋼筋質量條款和解決糾紛條款除外。

  十一、合同份數:本合同壹式叄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議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附件:本合同所列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甲方)

  單位全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方:(乙方)

  單位全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4

  裝置轉讓方: (甲方) 身份證號碼:

  裝置接收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現經甲乙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

  (1)因甲方裝置多餘,現轉讓臺給乙方,工作小時,出廠編號為,經乙方負責人及技術人員現場看機試機後,甲乙雙方達成協商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 )。乙方本著互相信任的情況下預付現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於年 月 日 將貨提走。

  (2)甲方出售該裝置提供該機;出廠合格證、購機發票、進口裝置提供進口報關單等有效證件

  備註:

  (3)如該機是甲方偷盜或來路不明的,甲方將負全部法律責任。

  (4)如合格證、購機發票或者進口報關單丟失,需在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派出所開據證明:證明該裝置屬甲方所有。

  (4)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夥人有經濟糾紛,產權問題將與乙方無關。

  (5)甲方若購機時在銀行按揭款未繳納完,私自出售給乙方後,銀行要追繳任何責任和尾款補清由甲方負責,如出售給乙方後,是甲方的原因,比如,甲方尾款未付清造成GPS衛星定位系統鎖機後所造成的任何損失等誤工費均由甲方負責賠償。

  (6)甲方在自己的場地上負責將該機裝置安全裝上乙方的運輸車上。保證乙方順利離開,乙方將一次性付清餘款,該機產權屬乙方所有。

  (7)為了雙方共同遵守特訂立此協議。甲方需提供身份證影印件附合同上。

  (8)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按手印後立即生效。

  (9)如該裝置屬於兩人合夥制經營或多人合夥制經營,需所有人共同簽字,按手印生效。

  (10)甲方銀行收款帳號:

  乙方銀行轉款帳號:

  甲方姓名:

  電話:

  乙方姓名:

  電話:

  單位: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買賣花草苗木事宜達成本如下協議:

  一、花草苗木內容

  1.甲方按照乙方提出的要求,提供如下花草苗木:

  2.雙方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規對苗木花草根葉進行嚴格審查,如不符合有關法規,乙方有權要求調換。

  二、付款條件 雙方同意花草苗木採取先送貨後付費的原則,甲方應在_ 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前將上述苗木一次性送給乙方,乙方在苗木貨到一週內付款給甲方,總付款額是人民幣: (大寫: )。

  三、責任

  1. 甲方必須保證花草苗木成活質量,如果在一週內不能成活,則乙方有權拒絕付款。並要求甲方承擔總金額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2.如乙方未按時付款,遲延一天則按總金額百分之五罰款。

  四、其他

  1.本合同未盡適宜,將按照《合同法》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2.合同傳真件與合同原件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6

  訂立合同雙方:

  購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規 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甲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的戳記日期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約定;合同規定甲方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按合同 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乙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於或遲於合同規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並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 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後,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 的,乙方應照數補交,並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後15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發貨。

  購貨單位(甲方):________(公章) 供貨單位(乙方):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蓋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訂

買賣合同 篇7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身份證(執照)號碼:

  XXXXX園是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開發建設的經營性陵塔墓園,甲、乙雙

  方根據《合同法》、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殯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墓位使用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墓位基本情況:

  1、甲方園區內所有墓(塔)位式樣、規格、材質、墓(塔)區室內外裝飾、地面硬化面積、環境配套、高度、朝向等均由甲方統一規劃、建造,乙方可在規劃內自由選擇經甲方認可的墓塔位產品。

  2、乙方在XXXXXX園選定 園 區排號墓位作為安葬(放) 骨灰(骨缸)使用[限葬(放) 位骨灰或 位骨缸]。上述墓位的定製墓型為 型 穴,墓位的墓型規格、建設標準等參照甲方提供相關的資料。

  第二條 費用:

  1、銷售總價為人民幣元( 萬 仟 佰 拾 元整),墓位銷售價(墓位土地使用、墓區建設費、建墓位工料費)元、墓塔位前20年長期管理費元、工本費(安葬證每本元)。即每年管理費按該產品實時總價的千分之五計價。

  2、墓位前20年管理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前20年期滿後30日內乙方應足額繳交下一個20年管理費,收費標準按實時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4、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一次性全額交清墓位土地使用及墓區建設費、建墓位工料費、前20年管理費,否則甲方有權拒絕向乙方交付上述墓位,並可提出解除合同。

  第三條 墓面製作:

  1、甲、乙雙方就墓面製作的有關具體事項(如碑文刻字、墓面完工合格後的交付日

  期等)簽訂《墓位建設工程單》,乙方應保證提供的文字內容真實、合法,甲方對乙方墓誌鉻內容有稽核的權利。

  2、為保持甲方陵園墓區的統一規範,未經甲方書面確認同意,乙方不得隨意調整墓臺及墓碑的方位、朝向,不得隨意改變墓型或增減墓臺構件。

  3、甲方應於墓面製作完工後的3日內通知乙方驗收,驗收以《墓位建設工程單》為標準。乙方應於接到甲方通知的15日內到陵園辦理墓面驗收手續,逾期視同驗收合格。

  4、甲方按規定向乙方發放《安葬證》。

  第四條 墓位的保修與維修:

  1、經乙方驗收合格的墓位由甲方負責保修。墓位基礎保修5年,墓石保修3年。保修期內出現的墓位質量問題,甲方免費維修或更換。保修內因乙方擅自拆卸、不合理使用導致的損壞,免除甲方保修責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及超出保修期的自然損耗造成的墓位損壞,雙方互不承擔違約的責任。

  3、保修期外,墓位發生自然損壞,乙方若需維修,由甲方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墓園管理:

  1、乙方在陵園內進行安葬(放)、祭祀活動時應自覺遵守殯葬法規及甲方園區各項管理規定,不得在陵園內燃放煙花爆竹以及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2、陵園內衛生保潔、綠化養護、安全保衛管理工作由甲方負責,乙方應積極配合。

  3、鑑於陵園屬公共場所,乙方自行置於墓位上的祭祀用品、裝飾品,如有損壞或遺失甲方不負管理責任。

  4、乙方已安葬(放)的骨灰、骨缸,因特殊原因需起葬遷移的,應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檔案;經甲方書面同意並收回原購買發票、《安葬證》原件後方可遷葬;遷葬後原墓位按甲方規定及有關殯葬政策處理,甲方退還剩餘管理費,其他費用不予退還;遷葬後甲乙雙方簽訂的墓位銷售使用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自然消滅,即本合同解除。

  5、乙方對甲方墓園管理質量不滿意的,有權向甲方或上級主管部門投訴或提出意見、建議。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出現下列行為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無償收回墓位,骨位等由甲方深埋處理;

  (1)擅自改變使用用途的;

  (2)擅自轉讓、轉變的;

  (3)超過3個月不繳納續期管理費,經甲方通知催告,並在當地主要報紙上公告後三個月仍未繳納的。

  3、符合本合同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的。

  第七條 合同變更

  甲、乙雙方若有對本合同及《墓位建設工程單》的變更,應當透過協商,訂立補充協議或進行書面確認。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對於驗收中存在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問題,甲方在其職責範圍內應無償予以解 決。因乙方提供內容有誤,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且甲方交付墓位日期相應順延。

  2、乙方墓(塔)位內安葬(放)的所有骨灰、骨缸如發生遺失,甲方一次性按乙方所交年管理費的20倍(每座)賠償乙方損失(乙方未交管理費的,甲方不負賠償責任)。乙方放入墓(塔)內的隨葬品如有遺失,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3、因甲方未盡到管理義務造成的墓位損壞,由甲方負責修復。

  4、乙方入園安葬(放)、祭祀給甲方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5、乙方逾期繳納管理費的,甲方有權按日千分之三收取滯納金。

  6、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調整墓臺及墓碑的方位、朝向,改變墓型或增減墓臺構件,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原狀,乙方若在甲方告知10日內未恢復原狀的,由甲方予以恢復原狀,費用由乙方承擔。

  7、乙方保證已具備購買的合法資格,並保證已得到其他親屬的授權簽署本協議,乙方親屬之間有關墓位的糾紛由乙方自行解決,若因乙方親屬之間糾紛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其他(或另有)約定事項:

  第十條 其他:

  1、乙方通訊地址、郵編、電話(手機)號碼變更,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原始地址、資訊寄送的有關通知在發出15日後,視同送達。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原始地址、資訊有誤造成的送達失誤,甲方概不負責,並視同送達。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乙方繳清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所列費用後開始生效。

  甲方:

  乙方: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8

  訂立合同雙方:百發果品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興達果場(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代表經過平等協商訂立如下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紅糯米樣荔枝20000公斤,其中一級、二級各半,每種各10 000公斤。一級的每公斤10元,二級的每公斤8元,總貨款為18 萬元人民幣。

  二、乙方於1988年XX月XX日用汽車直接運往甲方所在地,運費由乙方負擔。荔枝用蔑竹蘿包裝,每隻竹籮計價4元,由甲方負擔,乙方以4折回收舊竹籮。

  三、甲方過秤驗收後,在3天內透過銀行轉賬方式交付全部貨款及包裝用竹籮費。

  四、在正常情況下,如果乙方拒不交貨,應處以總貨款20%的罰金;數量不足,則按不足部分的貨款20%進行處罰;質量不合格則重新計價;逾期交貨則每天處以貨款5%的滯納金。

  在正常情況下,甲方拒不收貨,則處以總貨款20%的罰金;逾期付款,則每天處以貨款5%的滯納金。如因自然災害或特殊情況雙方不能履行合同時,應提前20天通知對方,並賠償對方總貨款10寫的損失費。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鑑證機關一份。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雙方義務履行完畢之日失效。

  甲方:百發果品公司(章)乙方:興達果場(章)代表:王xx代表:楊xx

  鑑證機關:xx縣工商行政管理所(章)

  簽訂日期:20xx年x月x日

買賣合同 篇9

  甲方(出賣方):張小虎

  乙方(購買方):我我我

  經甲乙雙方自願協商達成如下買賣協議:

  一、買賣標的物及價款。

  甲方願將其位於平旺鄉馬營新村十里河林場以東水渠兩旁所有柳樹及馬營新村十里河大橋低以南水渠兩旁所有柳樹共計40棵出售給乙方,總價款為3萬元。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按照約定收取乙方購買柳樹押金5000元人民幣及貨款。

  2、甲方承諾有出售上述柳樹的絕對的、合法的、完全的處分權,保證無任何權屬爭議和經濟糾紛,否則,甲方願意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3、 為乙方提供採挖樹木的便利條件,負責處理採挖、運輸樹木過程中的一切糾紛及各部門、村委、人員阻礙、干涉、刁難等不利於採挖、運輸、買賣的一切行為。否則,甲方願意承擔因此給乙方所造成的人工費、機械租憑費等一切經濟損失。保證乙方的工作順利進行。

  甲方收款應當向乙方提供相應的合法字據,否則,乙方有權拒絕付款。

  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乙方自行採挖樹木,所挖產品均歸乙方所有。採挖開始時,付給甲方押金5000元,採挖過程中每運走3、5棵柳樹付給甲方相近的款項3000元,收尾時與押金一併結算.

  合同文字: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合同效力: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按手印後生效。

  甲方(簽字):張小虎 (手印) 聯絡方式:13703520709

  乙方(簽字):我我我(手印) 聯絡方式: 00000000000

  二0xx年四月22日

買賣合同 篇10

  出賣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縣(市)_________鎮_________村_________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

  一、標的、數量、價款等:

  ┌─────┬──┬────────┬─────┬──┬──┬───┬───┐

  │商品名稱│農藥│農藥登記(臨時)│牌號、商標│計量│數量│數量│總金額│

  │(通用名)│類別│證號││單位││(元)│(元)│

  ├─────┼──┼────────┼─────┼──┼──┼───┼───┤

  │││││││││

  ├─────┼──┼────────┼─────┼──┼──┼───┼───┤

  │││││││││

  ├─────┴──┴────────┴─────┴──┴──┴───┴───┤

  │合計金額人民幣金額(大寫):│

  └─────────────────────────────────────┘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提示:需要填寫下列條款中的時,請打"√"。)

  二、質量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

  三、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因農藥質量對買受人造成損失的(買受人須提供質量法定機構的質檢報告),出賣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四、買賣雙方現場對農藥交付、驗收(農藥包裝要求:農藥包裝必須貼有中文標籤或附具說明書,註明農藥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及聯絡方式、產品批號或生產日期、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農藥生產批准檔案號、農藥有效成分、含量、劑型、重量、產品效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和方法、有效期和注意事項等;分裝的農藥產品,除註明上述內容外,還應註明分裝登記證號、分裝日期、分裝企業名稱及聯絡方式;並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五、買賣雙方對農藥抽樣封存的約定:_________。

  六、結算方式:貨款已付。貨款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出賣人應向買受人開具銷售憑證。

  七、農藥不符合質量標準或不符合包裝要求的,買受人有權要求換貨、退貨。

  八、買受人應按所買農藥標籤註明的用途、使用技術和方法在有效期內使用農藥。

  九、雙方在上述條款履行中,如有一方違約,違約方按本合同總價_________%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十、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因農藥質量出現問題,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其他爭議可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合同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法庭)起訴。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有效期為一年之後。

  出賣人(代表)(簽章):_________買受人(代表)(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