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借款合同集錦7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借款合同7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借款合同 篇1
甲方(出售方):
身份證號:
乙方(購買方):
身份證號:
甲方現有一輛 色, 車(以下簡稱該車),該車車主 ,該車牌號 ,該車發動機號 ,該車車架號碼 ,該車登記日期 。有償轉讓給乙方,依據有關法規的規定,經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該車以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成交。
二、該車使用性質為 ,甲方保證該車來源合法,該車的一切證照手續齊全合法有效與檔案相符,甲方隨車交付該車證件(產權證書、附加費(票)證,購置稅(費)證,行駛證正、副本,身份證影印件,路費收據,機動車輛登記證書),由乙方現場過目清點確認後交接。
三、甲方需對以上所有(票)證件費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全部責任,不存在隱瞞或虛假,如因隱瞞或虛假等其它甲方因素而給乙方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全額承擔。
四、甲方對該車不作任何質量保證,由乙方現場鑑定檢驗該車並認可購買,協議簽定成交後乙方不得對該車質量提出任何異議。
五、自本協議簽定成交之日前,因該車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費用、交通違章罰款、行政規費、債務糾紛等均由甲方負責承擔,與乙方無任何關係。
六、自本協議簽定成交之日後,該車的所有權及一切權益、風險等均歸乙方承擔,因該車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單獨承擔,因該車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費用、交通違章罰款、行政規費、保險費、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等責任均由乙方單獨承擔,與甲方無任何關係。該車是否過戶不影響該車的物權轉移效力,自本協議簽定成交之日起,該車行駛證上的車主只是名義上的車主,與該車再沒有任何關係。
八、甲方應在協議簽定成交之日後,積極協助乙方辦理該車車輛過戶、轉籍手續,雙方應積極配合不得已任何理由推託。最新二手車過戶合同範本最新二手車過戶合同範本。該車車輛過戶、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負擔方式:乙方負擔;_______ ,甲方負擔;_______。
九、乙方購買該車後,如發現該車在交付給乙方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必須立即無條件,全額退還乙方購車人民幣_______,¥________,並賠償乙方直接及間接經濟損失,並負責相關法律責任。
1、該車有盜搶嫌疑;
2、該車發動機號車架號與檔案不符;
3、該車車身顏色未經審批改造;
4、該車遺留交通違章肇事未結案;
5、該車有債權債務抵押借款扯皮糾紛;
6、該車分期付款購車未付清餘款或其他原因被車管部門或相關執法機關凍結;
7、該車非法組裝拼裝車輛;
8、該車不能按約定時間提供原車主過戶證件手續致使乙方不能過戶;
9、該車檔案審驗的簽字簽章,如有任何一種屬偽造致使乙方不能過戶或過戶後被發現追究的;
10、該車在轉賣給乙方後,無論是否辦理過戶轉籍,無論賣出時間長短,一旦被發現在本次轉賣有盜搶行為的;
11、該車是非法轉賣他人車輛的。
十、本協議共一頁十條,一式二份,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對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清楚明白,並願按合同規定嚴格執行。如一方違反本協議,另一方有權按本協議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 篇2
質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質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原則,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以自有(本單位)車輛:
型號:
車牌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作質物在乙方質押,向乙方借款人民幣 元。甲方保證該車輛屬本人(本單位)所有,在質押前未將該質物轉讓、抵押、質押、擔保及依法保全等,無任何經濟糾紛,如有糾紛甲方願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條:借款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質押借款綜合費率按月 %計算。在乙方發放借款時預扣壹個月綜合費用共計 元。其他各月均按月提前預交,借款利率按月 %計算,按月計收,即每月 元,逾期交納綜合費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額日加收0.5%違約金。超五日甲方未交綜合費及利息,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按規定處置質物。
第四條:甲方將質物相關品(詳見質物清單)交由乙方佔管,在質押期間甲方不得將質物及佔管品掛失或轉讓、抵押、質押等權屬轉移行為。否則甲方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五條:質押期間質物交由乙方佔管。因乙方原因造成質物丟失或損失,乙方按評估值賠償。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質物損壞及殃及部分,乙方不負賠償。
第六條:如果甲方購置的車輛為分期付款車,甲方必須每月按期歸還銀行貸款,如果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發生的一切經濟糾紛,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甲方保證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償還借款,如甲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甲方同意乙方處置質物或委託當地拍賣行拍賣。乙方處置質物所得款項,除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和可能發生的孳息、違約金以及扣除、處置質物所需費用外,剩餘部分退還甲方,不足部分有權向甲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甲方承諾宣告:本合同質押物一旦發生被乙方處分,甲方無條件、無償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過戶手續。
第九條:乙方應對甲方提供的證件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否則補辦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本合同在甲方還清借款、利息、綜合費用後,乙方將甲方提供的質物和證件等返還甲方。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一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甲方(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借款合同 篇3
貸款種類:
合同編號:
借款人: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開戶銀行名稱:
開戶帳號:
傳真: 郵政編碼:
受託貸款人: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傳真: 郵政編碼: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乙方簽訂的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協議,由乙方代委託人 向甲方發放__________貸款,並在受託範圍與甲方協商後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甲方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將用於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第四條 貸款利率和利息
貸款利率按__________息__________計算,按__________結息。
貸款利息自貸款轉存到甲方帳戶之日起計算。在合同有效期內,如委託人調整貸款利率,自利率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的利率執行。
第五條 用款計劃
甲方的分次用款計劃為: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萬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萬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萬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萬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萬元;
第六條 還款計劃
甲方的分次還款計劃為: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萬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萬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萬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萬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萬元;
第七條 付息方式
甲方應在結息日前將資金匯入在乙方開立的存款戶內,以便於乙方按期、按規定收取利息。甲方不能按時付息時,按規定計收復利。
付息戶帳號為:
第八條 扣款方式
甲方保證按第六條、第七條確定的還款計劃歸還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歸還,又未取得委託人書面同意的,則甲方同意由乙方委託人從甲方的銀行帳戶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關費用。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2.貸款到期,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甲方經過努力仍不能還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_______日內向委託人申請展期,經委託人書面同意並通知乙方。甲、乙雙方簽訂展期還款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3.甲、乙任何一方發生合併、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轉制變更時,由變更後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和享有應有的權利。
第十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需進行承包、租賃、合併和兼併、合資、分立、聯營、股份制改造等改變其經營方式時,應提前________日向委託人報告並通知乙方。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委託方的'計劃及所供資金髮放貸款;
2.甲方應在乙方開立存款戶;
3.甲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
4.甲方必須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
5.甲方應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6.乙方有權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
7.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及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8.乙方應按委託方的計劃及所供資金及時發放貸款。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乙方將停止發放貸款,同時向委託人報告,並按其書面意見處理。
2.甲方未按期或超過本合同約定分次還款計劃未償清的貸款為逾期貸款,乙方有權按委託人規定對逾期貸款加收________的利息。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至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後終止。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其授權代理人) (或其授權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借款合同 篇4
貸款方: 借款方: 擔保方:
一、借款用途:生意週轉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 訖無誤。 萬 仟元,當場以現金全數交借款方親自收
三、借款利息 雙方約定每月借款方付給貸款方理財顧問費 元, 利息月利率為所借款 項總額 ,即 元,遲延利息為百分之八,違約金以每萬元每日伍拾 元計算。理財顧問費和利息每月一付,即每月 日前借款方須將顧問費及利 息付給貸款方,否則視為借款方違約。
四、借款期限 (一)借貸期限為 個月,自xx年 月 日起至二0 年 月 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貸款人交付登出證明檔案為據。 (二)借款期內,借款方可分期還款,只需交納未還部分款項之利息,也可提 前還款,只需交納實際借款月份之利息。
五、屆期末能返還,借款方除照付利息外,並按利率加計之違約金給付貸款方。 至於貸款方行使維權行為所需之費用及損失如:利息、遲延利息、實行抵押權費 用(包括債權人聘請之律師費、訴訟費、規費)及違約金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 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 款方有許可權期追回貸款。
六、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用自己生意收入或在 如數歸還貸款後,本合同失效。 工資償還借款, 到期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 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 為保證上述主合同的履行, 自願作為借款方的保證人,並同 意以下條款: 1、擔保方的擔保範圍是借款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義務和產生的全部合同 責任,以及貸款方為實現上述權利而支出的差旅費、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全部 必要費用; 2、擔保期限至此筆借款全數結清為止; 3、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的保證,即貸款方屆時有權選擇向借款方或者擔保 方主張全部權利;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同意提交 市人民法院。
八、本合同自簽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貸款方兩份,借款、擔保方各執 一份,合同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貸款方:
手機:
住址
借款方:
手機:
住址
擔保方:
手機:
住址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
借款合同 篇5
合同編號:年字第 號
公路
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貸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簽訂時間: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借款人因 公路建設專案,向貸款人申請人民幣貸款萬元,期限為
年。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貸款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術語具有如下含義:
1.1.1 “銀行營業日”指貸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結息日”指每季最後一個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據本合同借用貸款的人,包括其繼承人、受讓人。
1.1.4 “貸款人”指依據本合同發放、管理貸款的銀行,包括經辦貸款和實施賬戶監管的銀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第6.1條提取貸款的期間,包括推遲提款的期間。
1.1.6 “還款期”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第6.7條歸還貸款的期間,包括貸款展期的期間。
1.1.7 “寬限期”指允許借款人遲延履行義務而不視為違約的期間。
1.1.8 “專案”指公路。
1.1.9 “建設期”指從專案開工之日起至專案完工之日。
1.1.10 “經營期”指專案竣工交付使用開始至運營期結束。
1.1.11 “完工”指竣工報告經有關部門批准,專案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專案建設投資(包括固定資產支出和流動資金支出)超支。
1.1.13 “預備費”包括基本預備費和漲價預備費。
1.1.14 “專案資本金”指在 公路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非債務性資金。
1.1.15 “擔保性檔案”指為了保證本合同的履行而簽署的保函、保證、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錄和條款的標題僅為查閱方便,不影響本協議任何條款的含義。
第二條 借款人陳述與保證
2.1 借款人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依法有權訂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專案已經取得有關批覆檔案,包括專案建議書批覆檔案、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環保批覆檔案、徵用土地批文、開工批覆檔案、專案資金承諾檔案、公路收費權批文或意向性承諾書等所有應該取得的政府批准檔案;
2.3 向貸款人提供本專案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檔案、擔保性檔案、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應合同、技術諮詢合同等;
2.4 本合同項下 萬元的專案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
2.5 向貸款人提供本專案的其他建設資金的貸款方及其他資金出資方的資金承諾書;
2.6 在總投資中單列百分之的預備費用於應付意外事件及物價上漲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債務與借款人其他債務處於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8 在談判、簽署、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借款合同 篇6
1.貸款方必須是國家批准的專門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專業銀行是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國的信貸業務只能由國家金融機構辦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與借款方發生借貸關係。
2.借款方一般是指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研究單位等實行財政預算撥款的單位則無權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在特殊情況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實行生產責任制的農民也可以成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同銀行、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須符合國家信貸計劃的要求。信貸計劃是簽訂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條件。借款方必須根據國家批准和信貸計劃向貸款方申請貸款;貸款方必須在符合國家信貸計劃的信貸政策的條件下,由貸款方與借款方簽訂借款合同。超計劃貸款必須嚴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標的為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標的。外幣主要是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其他需要使用外匯貸款的單位借貸使用的。在外幣的借款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借什麼貨幣還什麼貨幣(包括計收利息)
5.訂立借款合同必須提供保證或擔保。借款方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必須有足夠的物資作保證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擔保,否則,銀行有權拒絕提供貸款。這種保證或擔保是使貸款能夠得到按期償還的一種保證措施。
6.借款合同的貸款利率由國家統一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借款方在歸還貸款時,一般要償還貸款利息,而利率必須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計付,當事人雙方無權商定,對國家規定的利率,任何人無權變更或修改。
借款合同 篇7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因貸款主體是金融機構還是自然人而呈現出不同的法律特點,借款合同原則上為有償合同,也可以為無償合同;借款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借款合同一般為雙務合同,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原則上為單務合同;借款合同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不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由貸款人和借款人雙方在自願原則的基礎上訂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強迫貸款人出借款項,也不能強迫他人必須貸款。在金融借款合同的訂立中,除合同的一般要求外,必須遵循以下兩條特別要求:借款人一般應提供擔保,借款人有如實陳述的義務。
借款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必要條款:借款的種類,幣種,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
雙務有償的借款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尤其是當借款人違反約定時,如何判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使之達到公平與合理是實踐中需要考慮的問題。下面,談談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要義務:
(一)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數額返還借款的義務
任何合法的借款合同借款人都有義務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數額返還借款。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還款義務更具有強制性,這是因為金融機構出借借款,是透過收取借款的利息達到營利目的的,而貸款人的資金有一定的安排計劃,如果借款人不按時定額返還借款,就會影響貸款人資金正常運轉,損害貸款人的利益,以至於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接受貸款人的用款監督的義務
在訂立借款合同時,貸款人特別是作為金融機構的貸款人,一般會要求借款人就有關的情況作說明,並提供相關的資料後才能發放貸款。但在借款後,借款人的經營狀態和財務狀況仍處於不斷變動中,特別是對於借款的使用情況會直接影響到貸款人是否能收回借款,所以法律規定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規定貸款方對借款的使用情況有權進行監督的內容。
(三)按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義務
貸款人是根據貸款用途來確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而同意貸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可能會導致貸款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因此,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四)按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及時償還借款的義務
依照《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明確規定還款期限的,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按約定的還款方式償還借款,借款合同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的,當事人可以先就還款期限進行協商,如不能達成協議,處理上應按合同的內容或性質或交易習慣來確定還款期限。否則借款人可以隨時償還借款,貸款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但應注意給予履行義務一方適當的合理期限,所以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的,應先向借款人發出還款催告,給借款人一定的還款期限。
(五)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的義務
獲取利息是貸款主體的權利,因此,借款人的另一項主要義務是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不僅應按約定的數額支付利息,而且應在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此外,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
同未明確約定利息的,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利息的,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的限制規定,否則借款人有權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噹噹事人的約定高於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那麼,超過國家限制規定部分的利息就不受法律保護。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問題》中對此有明確規定,民間借款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此限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違約情況是引起糾紛的主要原因,實踐中常遇到的借款人違反義務的情況有如下幾種:
(一)不按約定接受借款佔多數
借款人沒有按約定接受借款,應賠償貸款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於貸款人的損失實際上是利息損失,所以《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二)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種違約行為,會損害貸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貸款合同中,某些貸款是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國家的信貸政策、國家的產業政策發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將使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流於形式,最終影響經濟安全和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落實,同時也可能造成部分產業投資過熱,影響金融運作。因此,法律明確規定,借款人不按約定使用借款,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同時,貸款人還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體現了不同於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強制性。
(三)沒有按約定期限償還貸款
借款合同明確約定還款期限時,借款人未按約定償還借款的有兩種情況。一是遲延還款,即借款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還款。借款人過期未還借款,勢必影響到貸款人的資金週轉,損害貸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遲延還款的,應負違約責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的,貸款人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對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二是提前還款,即借款人在約定的償還借款期限屆滿前償還借款。當事人對提前還款有約定的,按約定履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提前還款條款的,如提前還款不損害當事人利益,可不經貸款人同意而提前還款,利息按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如提前還款損害貸款人利益的,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人提前還款要求,一般來說,金融機構會拒絕提前接受還貸,因為這樣意味著預期利益的損失。
(四)沒有按約定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多為有償合同,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義務,如果借款人未按約定支付利息,則構成違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這種違約責任主要是因拒絕償還利息所引起的。對於逾期期間的利息,能否計入本金計算複利,我國法律目前尚無明文規定,所以,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的規定,對於逾期支付的利息應當可以計入本金計算利息。但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受法律保護主要是出於權利義務平衡考慮。如果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其利率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應當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