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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實用的勞動合同模板集合5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型別為:

  1、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以完成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預計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工作任務完成經甲方驗收後,則本合同即行終止。

  3、無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第二條乙方在甲方從事的工作內容(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為,工作地點為。

  第三條、乙方工作時間執行工時工作制(標準/綜合計算/不定時),週休息日為。乙方工作期間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享受休息休假權利。

  甲方根據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第四條、甲方於每月日前以現金或委託銀行代發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標準為。

  第五條、甲乙雙方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應在招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並及時為乙方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安全生產培訓,並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採取職業危害防護措施,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範和操作規程。

  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時,甲方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並按規定為乙方申報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

  第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八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合同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

  挖機駕駛員

  勞 動 合 同 書

  甲 方: 衢州建邦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乙 方:

  聯絡方式:

  注: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甲乙雙方的情況應如實填寫,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及乙方應簽字或蓋章,其他人不得代為簽字。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並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四、因工作性質特殊,乙方需機動作業。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為年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計個月。

  第二條 本合同試用期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

  第三條 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約定時間不一致,以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係。

  二、 工作職責

  第四條 乙方負責型號為的挖掘機駕駛工作。

  第五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根據公司業務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業績等,在與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六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時,不再與乙方另外簽訂勞動合同,只需在原訂合同上進行相應的變更說明;乙方應履行新任崗位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和相關協議,待原訂合同期滿後,再按照新任崗位、工作地點簽訂合同。

  第七條 聘用期間內,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安全監督、檢查和管理,安全駕駛,文明服務。

  第八條 乙方必須持有挖機操作證。牢固樹立安全意識,精通駕駛業務,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任務,並努力做到儘量節約油耗,降低挖機維修保養成本。

  第九條 工作積極主動,服從排程,遵紀守法,按時上班,工作時間不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保證一天24小時開通通訊工具。

  第十條 嚴格遵守挖機操作規程 ,文明駕駛。工作時間內如因乙方違反挖機操作規程引起的責任,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乙方不得將甲方挖機借給其他駕駛員駕駛,且發生油耗、損壞、丟失和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乙方應定時保養挖機,如每天工作結束時加註黃油,定時換機油,檢查挖機各項效能等,保持挖機容貌整潔。

  第十二條 聘用期間,乙方不得擅自離開或為他人開挖機。

  四、 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和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第十四條 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辦法執行,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公佈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乙方試用期月工資標準為元,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標準為元。

  第十五條 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辦法等公司制度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十六條甲方應按照公司規定的月工資標準足額向乙方支付工資。

  第十七條 乙方如果對甲方發放的工資表示異議,則應在工資結清之日起10日內向甲方書面提出,超過時間則視為無異議。

  五、安全駕駛責任

  第十八條 必須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遵章守紀,積極參加甲方提供的安全教育學習活動,配合甲方的安全檢查和監督,服從甲方的管理。

  第十九條 確保挖機作業狀況良好,嚴格遵守駕駛安全操作規程,積極配合甲方做好挖機每天工作前、工作結束後的檢查保養和安全停放,保證挖機不帶病作業,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聯絡甲方予以解決。

  第二十條 保持充沛精力投入工作,不疲勞工作,不將挖機交給他人駕駛。

  第二十一條 聘用期間,乙方是該挖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挖機如發生大小安全責任事故,其責任和一切經濟損失(除保險公司索賠外),由甲、乙雙方協調賠償。

  六、甲方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合同期間,甲方為乙方提供食宿。

  第二十三條 甲方按時發放工資,不得隨意拖欠、扣發駕駛員工資,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需要扣發工資的,應向乙方解釋清楚。

  第二十四條 甲方車輛因故決定停用或出售、報廢的,甲方應支付滿乙方當月的工資。

  第二十五條 甲方應執行國家有關社會保險和福利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和醫療待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七條 乙方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在本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可以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變更勞動合同部分條款。

  第二十九條 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導致本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時,可以對本合同相關內容進行變更。

  第三十條 訂立本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勞動合同:

  1、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於: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過去工作經歷、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係等資料;

  2、乙方不完成工作任務,違反甲方有關管理制度,經甲方認定的;

  3、乙方因家庭、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崗位的;

  4、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連續曠工時間超過2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15天的;連續請假超過31天或請假超過一週達3次以上的;

  6、洩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制度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勞動合同續簽達成一致的;

  2、甲方經營的狀況不佳或已經破產關閉;

  3、乙方應徵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就合同續訂或者終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見,並辦理相關書面手續。

  八、 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六條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僱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如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全額追索;此保密義務在合同終止或期滿後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遵循平等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合作的原則,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委託乙方負責甲方新,舊辦公院內外所有花草樹木的養護和管理。

  二、 期限:養護期為一年,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養護費用為人民幣元,大寫: 。

  四、 付款方法:合同到期後經驗收一次性付清。

  五、 甲方負責養護範圍內所有苗木的安全管理,如人為損壞由甲方全部負責。甲方提供水源、電源、工具臨時安放點(水、電費由甲方負擔)。如因水、電源不暢而造成養護範圍內的植物死亡,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六、 乙方在接管養護前應清點甲方現有的苗木,如有死亡和無法補救的苗木,要向甲方提出並記錄在案,乙方在養護期間如有花木自然死亡,乙方要及時報知甲方,協商補種。

  七、 乙方在養護期間,嚴格按《太原市綠化養護條例》標準養護管理。如乙方未按條例養護,造成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八、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逾期支付養護款,甲方承擔違約全部責任並每天按照逾期付款金額的 3%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九、 乙方在日常維護期間,維護完成後應按甲方要求及時清理現場,如未達到甲方要求或未清理現場,一經發現,罰款500元。

  十、 本合同甲乙雙方負責人簽字生效,雙方信守合同,如有違約,協商解決,如解決不妥由當地法律部門仲裁。

  十一、 因其它原因增加或減少養護範圍,應雙方及時溝通,補籤合同,甲乙雙方應互惠互利密切配合,保證園區的綠化效果。

  十二、 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蓋章) 乙方

  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型別為___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個月,本合同_________終止。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出租汽車駕駛員崗位工作。乙方應按照營運任務承包合同以及崗位責任制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營運任務。

  第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汽車管理局規定的營運車輛,建立健全駕駛員服務規程、勞動安全等有關規章制度。

  第四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遵章守紀、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條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乙方在保證安全行車、完成甲任務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條 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_____日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_______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_________元。乙方的其他勞動報酬按駕駛員營運任務承包合同辦理。因甲方原因造成車輛停運的,在停運期間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大病醫療統籌及其它社會保險費用。

  第九條 乙方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和病假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甲方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保障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保險和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乙方應保證完成甲方擔負的外事、搶險、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及其它特殊任務。

  第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有關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租汽車準駕證》、《出租汽車駕駛員監督卡》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雙方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七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1.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復員轉業軍人和國家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5.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或處理期間,乙方不得依據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或者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在本合同工期滿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終止或續訂意向,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或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應當說依據國家和_________市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北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營運任務承包合同及甲方以下規章制度_________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鑑(公)證意見: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公)證機關(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鑑(公)證實行自願原則)

  附件

  一、本合同書可做為出租汽車公司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本合同格式及合同中有關主體資格認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待遇;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經濟補償與賠償;勞動爭議處理的內容,不得任意變動。

  三、本合同中凡劃線的地方,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填寫或告知職工本人具體政策規定。

  四、本合同設定的條款不適用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在本合同書“第二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中寫明:“下列條款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取消”,列出某某條款即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需增加的條款,也在該條中寫明“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條款”,並在下面逐條寫清。

  五、本合同中甲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及職工本人應簽字或蓋章;乙方姓名、出生日期應同居民身份證一致。

  六、本合同用鋼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本合同一經簽訂,不得塗改。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變更書及續訂書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低。

  八、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勞動合同 篇5

  一、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制度研究現狀

  (一)我國關於勞動合同違約立法的現狀

  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頒佈前,我國關於勞動合同違約責任並沒有進行一個很明確的解釋,僅僅在我國的某些地方出臺的法案以及之前我國的勞動部出臺的一些部門規章中出現過關於勞動合同違約的相關的規定。但我國於本世紀初期,在建國52年後,我國出臺了一部司法解釋法規,對於勞動合同的相關違約行為進行了一定的司法解釋,但是該解釋並沒有完整的對於勞動違約行為進行約束,僅僅只是對該責任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規定。而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於該法規出臺5年後又頒佈了另一部司法解釋對之前的法規進行補充。但是該司法解釋並未涉及勞動合同違約的方面。所以在第二部解釋法規頒佈的一年之後,我國人大最終通過了《勞動合同法》,並將該法律於20xx年元旦起開始實施。《勞動合同法》在最大限度上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方面有了一系列的規定,也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一些行為規定了一系列的處罰,如:若用人單位並未與勞動者簽訂合理合法的勞動合同,則需要支付勞動者2倍的工資等方式……但是由於我國的許多勞動者的文化素質不高導致了自身的法律意識薄弱,不能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更有甚者,基本沒有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並最終導致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如今我國國務院通過了一項新的條例,條例規定了當企業解僱或者在法律範圍之內辭退勞動者時需要賠付的違約金的情況。

  (二)國際關於勞動合同違約立法研究的現狀

  在查閱過英、德等西方法律發展的比較完善的國家以及我國的香港澳門等地區的有關文獻中,雖然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制發展較早也較為成熟,但是對於勞動合同違約方面責任的認定也並不是太全面。對於勞動合同違約的方面,鮮少出現在一些文章中,對於認定各個國家(地區)也都有其自己的一套標準。在英國的某些研究者在對勞動合同違約方面進行研究的時候的側重點一般在以下幾個方面:違約的程度範圍、如何違約、違約的標準如何計算、若發生違約行為時責任如何認定、發生違約行為時如何賠付。同時美國研究勞動合同的有關學者也沒有對整個有關違約責任的體系進行研究探討。德國學者同樣也沒有對違約責任研究的十分透徹。

  二、我國對於勞動合同責任認定的特殊性

  我國的勞動合同,其簽訂雙方,具有一定程度的從屬性,這就造成了我國勞動合同的從屬性,所以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也較為特殊,違約責任的認定應當與其他民事合同相區別,這一特殊性在以下幾個方面可以體現出來:

  (一)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所處的地位不同

  首先,雖然相關勞動法明確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即勞動者與僱傭者是處於公平地位的,但是從二者的經濟能力以及二者的生產資料佔有率兩個方面來看,在現實中勞動者其實是處於弱勢,而僱傭者無論是從經濟能力還是從生產資料佔有率,都比勞動者有很大的優勢。這一實際關係的不平等是由於現在社會的生產資料佔有率不平等造成的,這就決定了勞動者必須通過出賣自身的勞動力,從而換取報酬來維持自身的生存與發展。但是由於我國人口基數較大,人口增長過快造成的勞動力數量龐大,而對比來看僱傭者為勞動者提供的工作崗位相對較少,所以勞動者之間的競爭尤為激烈,許多勞動者為了獲得勞動機會,一般會採取降低自身對工作的要求或者降低自身的勞動報酬的方式。即使勞動者與僱傭者之間會簽訂合法的勞動報酬,但是勞動者降低自身對工作的要求是雙方自由決議的結果,但是若僱主的態度特別強勢,那麼勞動者只能進一步選擇降低要求留下工作或者離開該公司、重新選擇工作。由於我國人口較多,勞動者數量過於龐大,所以勞動者在勞動關係成立時並不具備討價還價的能力,即勞動者不具備自由選擇勞動時間、勞動方式等的權利,而是需要聽從僱傭者的指揮。在現實中的僱傭者對勞動者有絕對的管理權,可以對違反公司章程的勞動者做出相應的處罰。以上說明均表現了勞動合同的簽訂由於雙方的地位不同所以具有從屬的特徵。

  (二)國家對於勞動合同法的干預程度不同

  透過上一小節的描述可知,由於勞動者與僱傭者雙方在根本上存在力量差異的懸殊現象,所以造成了雙方的不平等地位,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國家透過制定與勞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與政策章程來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的利益懸殊問題加以干預。由於企業等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佔據有利的主導地位,所以容易造成在制定勞動合同時透過一些方式或免除、或規避、或加重自己的責任,以此來降低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範圍。在上述情況中,我國法律法規就對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做出了一系列的規定,如:國家制定了最低工資標準、制定了每日的工作時長、規定了法定節假日、勞動者的社會保險以及勞動者的加班補償等,這便是勞動合同法區別於其他普通民事合同的不同之處,相對比來看,我國對於勞動合同責任分配的干預力度更大,對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認定也更加全面。

  三、我國勞動法中關於違約責任的有關內容

  (一)我國勞動合同中違約責任如何歸責

  就我國來說,一般法律專業人士會將違約解釋為,只要不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就算違約,並不考慮其他因素,也不考慮其是否有主觀錯誤,只要對對方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就必須要依照合同進行賠償。但是嚴格說來,一旦有違約的情況發生,只要證明違約已經形成,不追究原因,也不追究違約方是主觀故意違約還是因為某些不可控制的客觀因素而違約,就要對無過失方進行賠償。這一種證明方式是與侵權的證明方式有很大的區別的。

  (二)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歸責原則

  我國對於歸責原則的定義為,當勞動者有過錯行為時,對其的過錯採取一定責任為歸責原則。這樣可以充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能夠實現在勞動關係一定程度上的公平,從而可以保證契約對等原則的實現。我國設立勞動法的目的是為了為弱者提供法律保護,以保障人權。當企業與勞動者處於不平等的地位時,在歸責原則方面,若使用一元制,站在勞動者的角度上來看是不公平的,勞動者可能自身也無法承受責任處罰,更嚴重的甚至會對其生存造成威脅。

  (三)我國勞動法中企業違約時歸責的原則

  有學者認為,在我國,當企業與勞動者處於地位不平等時,若企業違反勞動法從而對勞動者的權益造成傷害,則要以嚴格責任原則承擔最大程度的責任。有學者給出如下的幾條理由:首先,對待企業如果採取這種方式的歸責原則,則可以使勞動者與企業的地位相對平衡;其次,對待企業如果採取這種方式的歸責原則,體現出了我國相關部門對勞動者的保護;再次,對待企業如果採取這種方式的歸責原則,可以充分體現我國維護勞動者的人權,體現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精神。

  四、我國勞動法中關於免責的規定

  (一)我國勞動法中關於免責事由的相關規定

  在我國的勞動法中,對合同違約的歸責做了明確的說明,即使我國的勞動法中已經規定了,但是並不能說明若是違約情況發生,違約方要承擔所有的違約責任。在一定情況下,違約方可以以約定的方式免除一部分責任,只承擔部分責任,這就是我們一般法律意義上的免責行為。在一般法律意義上來說,若出現了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在判定是否免責時會將這些外力考慮在內,從而降低違約所要承擔的責任程度。在某種程度上,不可抗拒力有多種方式,除了合同上註明的一些外,免責條款上的一些事項也可以在某方面當做免責的事由。

  (二)我國勞動法中的免責條款

  我國勞動法中對於免責條款的定義為合同的雙方在遵守事前約定好一種條款,這種條款的目的在於免除雙方當事人在未來的責任。勞動法中的免責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三個部分可以分為三方面,在免責條款的定義中就可以看出。即使免責條款可以讓當事人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責任,但是其在合同法的相關領域方面的應用是受到限制的。由於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我國勞動法做出了相關規定,若用人企業在一定程度上想免除自己的責任,損害勞動者利益時,免責條款無效。若勞動法規定可以使用免責條款,那麼有的企業就會利用免責條款來進一步壓榨勞動者,免除自己的責任。所以有學者主張,為了防止免責條款被濫用,我國勞動法應當禁止這項條款的使用。

  (三)我國勞動法中對於不可抗力的規定

  在我國勞動法中對待力的定義為在合同執行的過程中出現的無法避免的不受人為因素控制的客觀情形。我國的法律給予不可抗力的四個構成為:無法克服、無法預兆、無法避免、客觀情形。不可抗力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如地震、火災、洪澇等因素所引起的自然情況;另一種是因為人為的過錯引起的法克服的因素。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了,若因為不可抗力而造成他人損失的可以不用承擔民事責任。

  五、結論及展望

  在我國的現行的法律中,關於勞動關係的方面還有很多的法律制度其實並不完善,法院裁判勞動關係糾紛基本上都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三)(四)》,有待於我國法律部門對勞動關係方面的法律進行一系列的調整。因為勞動法是一種會影響國民收入以及國民幸福指數的法律。勞動關係法還會對國民經濟產生很大程度的影響,所以需要國家在此方面進一步完善。未來在建設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法律會佔據越來越高的地位,勞動法的不斷完善有利於中國夢的形成。

  參考文獻:

  常凱主編.中國勞動關係報告——當代中國勞動關係的特點和趨向(第1版).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