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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有關勞動合同集錦10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的人透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合同10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合同 篇1

  注意維權證據收集

  專家建議勞動者注意收集自己用工事實的證據,防止發生糾紛時,無據可循。專家指出:任何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或者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憑證,都可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連續10年不籤無固定期,雙倍賠償

  從20xx年1月1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規定:除了規定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以外,還對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的約束。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而《勞動合同法》則刪除了“雙方當事人可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這句話,也就是說企業裁員故意抬高門檻、找茬,如“末位淘汰,終止勞動合同”等等,今後企業隨意終止勞動合同的做法將受到全面遏制。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按照新《勞動合同法》執行。

  此外,新法還加強了對老職工權益的保護,明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雙方同意延續合同的, 只要勞動者提出,便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規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終止合同時,應按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雙倍支付賠償金。即便是勞動者真的不願意續簽,單位終止合同的同時,也還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工商註冊資訊!勞動仲裁期間,你可以去新單位工作!

  遇到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辭退,請注意上述相關事項,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 篇2

  我叫***,男,33歲,大專文化,xx年9月與貴行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現在貴行馬鞍山新區政務公開大廳營業所上班。兩年來,我在行、所領導和同事們的關心、支援下,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和行為規範,認認真真地做好了本職工作,較好地完成了領導所交給的攬儲、攬卡等各項工作任務。現合同到期在即,經本人考慮,決定申請續訂勞動合同,其理由有三:

  一是合同期內,以優質的服務樹立了良好的對外形象。營業儲蓄所是支行對外的“視窗”和“門面”,其主要職能就是存、取錢,特別是作為一線臨櫃人員,每天都要和數以十萬計的錢打交道。在今年6月前,我在城北營業所上班。由於該所地處鬧市,附近小商小販多,因而存取款的人多,爛錢多,幾乎每週都有爛錢要上解。因此,上班時間工作之忙,業務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但為樹立農行優質服務的形象,我始終牢記貴行“一樣的業務,不一樣的服務,我們能做得更好”的服務宗旨,總是做到早上班、遲下班,耐心細緻地數好每一分錢,給儲戶一個滿意的服務。由於我工作認真、過細,兩年來不僅未發生一筆誤差,未與儲戶發生一起爭吵,而且因我的優質服務,贏得了儲戶的滿意和信任,主動在我所存款數十萬元。如縣運管所原所長李春昌,在別的銀行受到委屈後,將他的存款近十萬元全部轉入我所儲蓄。

  二是合同期內,以優良的作風確保了生命財產的安全。近年來,隨著國家大經濟環境的進一步惡化,社會治安形勢嚴峻,金融安全不容忽視。為確保國家財產和個人生命安全,我在當班期間嚴格遵守省、市、縣行的各項規定,現金、電腦、空調、印鑑、電源、火爐等都按規範操作,並隨時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下班攬儲時,我也注意做好安全防範工作。近兩年來,我在愛人的支援幫助下,爭取到縣交通系統下屬單位縣航道站、縣船閘管理所、縣建築公司、縣航運公司等單位在城北所開戶,其中開對公戶兩家,開工資戶兩家,各項攬儲都超額完成了規定任務。對於數額較大的儲蓄資金,我總是要求愛人派專車接送,確保萬無一失。兩年來我當班期間沒有發生一起安全事件。

  三是合同期內,以頑強的毅力提高了個人的自身素質。兩年來,在愛人的支援下,工作之餘,我總是主動放棄休息和娛樂時間,拋開繁瑣的家務,集中精力,積極主動地抓好業務學習,不斷為自己“充電加油”,以使個人業務素質適應不斷髮展變化的新形勢。xx年我在參加省農村金融職大大專班的學習後,又在家自學了電腦的基本知識。現在,五筆打字,abis操作等項業務工作我都爛熟於胸,操作流利。另外,對其它與工作相關的業務,我也是努力學習,儘快掌握。兩年來,我個人在當班期間,沒有發生一起因業務不熟而被難住、以致耽誤儲戶時間的事件。

  兩年來,我雖然在平凡的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無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績,但與貴行的要求比,還有很大的差距。今後,如果貴行同意我續訂勞動合同,我將更加努力學習,更加發奮工作,用優良的作風、一流的服務展示“農行人”的美好形象。

  申請人: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僱請乙方。經雙方自願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

  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______個月,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____元(其中生活費,房租,水電費每月______元)

  二、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服從甲方的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崗位,承擔____________生產(工作)任務。

  三、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製定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職責和執行制度的情況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四、勞動時間與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______小時工作制度,因工作需要,有時要進休息換班,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安排。

  2、甲方執行本市中等工資標準規定,保證乙方的工資收入不低於本市當年規定的中等工資標準。

  3、乙方工資按______元/月,試用期滿根據乙方所從事的工作表現在位認證由甲方負責給予乙方加薪。

  4、甲方每月______日如期發放工資,(逾期未發工資的,從超過發薪日期第______日起,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資額______%的標準賠償給乙方)

  五、社會福利待遇

  1、退職費,凡在本單位連續鑑定用工合同,合同期滿後,視工作年限發一次性退職費,滿______年的發給人民幣______元,滿______年的發給人民幣______元,滿______年的發給人民工幣______元,滿______年的發給人民幣______元。

  2、探親休假,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達到______年以上者,分別可享受探親假待遇,休假其間發給基本工資,路費自理。工作滿______年可享受______天假期,滿______年可享受______天假期,滿______年以上者可享受______天假期。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雙方一致同意的。

  (2)乙方試用期不合錄用條件或乙方不願供職的。

  (3)乙方被叛刑,送勞動教養、以及有盜竊、賭博、打架鬥毆、營私舞弊等嚴重問題,或因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和屢次違犯勞動紀律,經教不改的。

  (4)甲方有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乙方的人身自由,強迫勞動、侮辱乙方合法權益行為的。

  (5)甲方連續______個月不支付乙方工資的。

  (6)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的。

  (7)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有一方提出解出勞動合同的,應提前______天書面通知另一方。

  甲方辭退:(1)甲方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等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需裁減人員的。(2)乙方患病或因公負傷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3、如在合同其內提出辭工沒有得到批准離開的甲方有權不退還給乙方壓金和當月工資。

  4、在合同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被甲方開除的,甲方不退還壓金和當月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甲方(簽章):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4

  勞 動 合 同 書

  甲 方(聘用單位):

  乙 方(受聘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聘用合同書並保證嚴格履行。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學歷、職稱、能力,聘乙方的工作崗位為 。

  第三條 聘用期間若乙方不能勝任現在的工作崗位,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第四條 乙方工作量為每週5個工作日。甲方安排乙方執行課時及坐班工作制。乙方應根據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按質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一、工作條件與勞動保護

  第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教學用品,建立健全有關教學管理制度,確保乙方教學工作的正常安全進行。

  二、工作報酬

  第六條 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基本工資為 元/月。 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並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每月工資報酬

  三、工作紀律、獎勵與懲處

  第七條 甲方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製定相關規章制度,並負責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考核。

  第八條 乙方應當認真履行法定義務,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維護甲方聲譽;愛護甲方財產;按甲方的要求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園的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扣發工資,直至解除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一)私自扣留、挪用或者侵佔甲方公款或者財物的;

  (二)私下將生源介紹到其他單位的;

  (三)因乙方工作責任心不強或者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健意識,給甲方造成損失或者給甲方幼兒造成損害的;

  (四)乙方因違反工作紀律或財務制度,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其他違反甲方單位規章制度,情節嚴重,使甲方單位利益受損的。

  第九條 乙方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甲方予以表彰、獎勵。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一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二條 乙方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隨時解除合同:

  (一)有違法的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達到解聘條件的;

  (四)簽訂合同時採取欺騙手段隱瞞個人重要事項的;

  (五)故意不履行崗位職責,給幼兒園工作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乙方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乙方仍不能勝任教育教學或教育教學輔助服務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四條 甲方符合裁員條件裁減人員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乙方在聘用期間因公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甲方不得解聘: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一)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五、其他

  第十七條 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權瞭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勞動者的學歷、履歷、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以前勞動關係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並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到崗日到崗的,本合同自到崗日滿後自動失效,但甲方認可的除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第十八條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協商不成,可以依法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代簽、塗改無效。

勞動合同 篇5

  惡意欠薪數額較大者可判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1月22日對外發布《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所涉及的術語界定、定罪量刑標準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這一司法解釋自1月23日起施行。

  使用暴力惡意欠薪最高可判7年

  司法解釋認定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至二萬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至十萬元以上的為 “數額較大”,最高可判三年。

  惡意欠薪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或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進行暴力威脅的,以及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責。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明確拒不支付報酬罪的主體範圍

  這個總共9條的司法解釋重點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具體含義;二是明確了“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認定標準;三是明確了“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認定標準,特別對行為人逃匿情形下“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的內涵作了規定;四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作了解釋;五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從寬處罰情形,充分維護勞動者權益;六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報酬罪的主體範圍、單位犯罪等問題。

  “惡意欠薪入刑”包括加班費、獎金

  20xx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於20xx年1月23日開始實施,該解釋使“惡意欠薪”入刑有了具體“操作規程”。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腦力勞動所得的對價,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報酬,一般包括三個部分:一是貨幣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二是實物報酬,用人單位以免費或低於成本價提供給勞動者的各種物品和服務;三是社會保險,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險部門支付的失業、養老、人身、醫療等保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究竟指的是什麼,是否包括雙倍工資、加班費、獎金、津貼、補貼。

  對此《解釋》在第一條中就此作出瞭解釋: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完)

  保密協議必須給保密費麼?

  網友“懵懂琪琪”的困惑:

  我和公司簽了保密協議,公司需要每個月支付給我保密費嗎?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有什麼區別呢?

  聽說有的公司把保密費發在每個月的工資裡了,可這個額度該怎麼算?單位給多少才合法?如果員工違反了保密協議,要賠給公司多少錢?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商業秘密是一家企業的無形資產。它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競爭優勢是其它資產所無法比擬的。在現在的知識經濟環境下,商業秘密對企業的發展影響越來越大,甚至是不少科技類企業安身立命的根本。所以,有不少企業對員工實行保密協議。

  有些企業或員工將保密協議完全等同於競業限制,這是不對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這裡確認了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保密事項。同時第二款指出:“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這一款推出了勞動合同制度中重要的競業限制制度,即員工離職後一定年限不能去競爭單位工作。立法者用兩款規定,明確了競業限制是保密的一種方式,而不是等同於保密制度。

  企業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其中可以涉及到競業限制內容。設立競業限制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員工離職後按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要求。當然也可以不涉及競業限制內容,僅僅就員工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細節作出規定。

  從商業秘密的性質來看,保護商業秘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絕對權。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企業是否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員工都應當就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洩露商業秘密,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謂絕對權就是絕對義務的履行,它不以商業秘密所有權人是否支付保密費為前提。這一點,與競業限制完全不同。

  企業要求員工保守商業秘密,是否必須向員工支付保密費,法律目前尚沒有明確規定,雙方應該視企業和員工之間的保密協議約定為準。(完)

  如何簽訂實習協議?

  大學生入職時往往要簽署實習協議,一份完善的實習協議最好包含以下內容:

  1、基本資訊:基本資訊包括協議雙方的必要資料,如實習生姓名、證件號碼、單位名稱。

  為了避免爭議發生時,無法聯絡到當事人。實習協議上最好還要有實習生的聯絡地址,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聯絡地址。同時,實習生要注意與自己簽署實習協議的單位是否是合法設立的單位。

  2、報酬:在具體的權利義務條款中,實習要落實的要點之一是實習有沒有報酬。有些實習是沒有報酬的,單位完全是提供實習生一個實習的機會。如果提供報酬,實習協議上必須明確約定報酬的標準和支付方式。比如,報酬按天計算,來一天給100元,或者按月結算,每月報酬1000元。除此之外,報酬何時以何種方式支付也很重要。很多單位的報酬計算週期長,比如4月工作好,要到5月15日才給報酬。這樣的情況,最好在協議中表述明確。常見的支付方式包括現金支付、銀行轉賬支付等。

  3、工作內容:協議中約定工作內容是一個好做法。實習生到僱傭單位,往往缺乏經驗,難以做一些技術含量高的工作。僱傭單位難免將一些打雜的活交給實習生完成。有些實習生覺得單位給他們做的工作太“小兒科”,體現不出自己的價值,做久了難免失去信心,這樣對於單位或實習生來說都不是愉快的經歷。如果事先約定清楚,讓實習生心理有個準備。不想做就不參加實習,如果接受了就要把工作做好。

  4、意外風險:實習協議中最最重要的,就是約定風險責任的承擔。實習生在工作期間,如果損壞了一些貴重物品該如何處理,如果因為過錯而損失了重要的業務收入,該如何處理。雖然通常情況下,實習生參與不了重要工作,不會造成這樣的損失。但是一旦發生,有所約定有利於解決問題。此外,最大的一個風險是實習生的自身傷害。如果實習生在僱傭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特別是造成嚴重後果的傷害,其責任該由哪方來承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對於僱傭活動中的人身傷害有過規定,預設情況下,僱傭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而實習生沒有社會保險,因此所帶來的風險相當大。(完)

  訂勞動合同必須瞭解的五個問題

  Q1:哪些是簽訂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

  答案: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Q2:哪些勞動合同是無效的?答案:空白(留白)的勞動合同無效;無僱傭雙方的簽字蓋章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須一式兩份,一份給單位留檔,一份供個人儲存。Q3:英文版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嗎?答案:國家沒有禁止簽署英文版本勞動合同。但如果既簽署了中文版勞動合同,又簽署了英文版勞動合同,兩者之間發生意思衝突的,在國內解決爭議時,以中文版本為準。Q4:勞動合同上的工作地點可以空白,或者寫“中國”嗎?答案:《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中必須約定工作地點。工作地點只寫“中國”,這是不明確的約定方式。遇見這種情況,如若發生相關勞動糾紛,可以預設以你實際履行合同的地點為你的工作地點。如公司要調動員工的工作地點,屬於變更勞動合同,應該得到員工的同意。Q5:外國公司無代表處可以用工嗎?答案:外國公司在中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必須設立常駐代表處;外國公司在中國開展營利性活動,必須在國內註冊外資公司。由於外國公司在中國依法設立的代表處不具備法人資格,沒有能力承擔經濟責任,我國不允許代表處直接招用中國員工在中國工作。代表處必須透過國家指定的人才派遣機構使用中國員工。人才派遣機構作為中國員工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支付勞動報酬。工作則由外國公司駐華人員安排。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也找人才派遣機構解決。(完)

  離職能否索要年績效獎金?

  網友的困惑:

  我收到的OFFER裡有如下的薪資說明條款:

  1、本公司實行績效工資制度,您的年目標收入總額是稅前RMB90000元;

  2、其中佔年目標收入總額80%的部分為基本工資,按月計發,即每月基本工資是稅前RMB6000元。

  3、其中佔年目標收入總額的20%的部分為年績效工資,計算基數為稅前RMB18000元,根據公司績效考核制度計算實際發放數額。

  我想諮詢的是:1、年底公司沒有發放20%的部分為年績效工資,是否可以索要?2、如果在今年中途離職,是否可以索要離職前的部分年績效工資?

  [苗其巍律師答覆:]

  工資是勞動合同簽約雙方實行自由協商的內容。國家對於工資有一個最低工資標準,只要每月的收入不低於這個標準,雙方就應該按照約定來執行。你的工資明確約定是分為2部分,一部分每月計發,一部分按照年度考核發放,約定非常清晰,你在簽署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對這個約定已經考慮成熟。雙方應該按此履行。

  公司未按照約定發放工資,你當然可以向公司索要。但是這20%的部分有績效考核要求,你應該要結合公司的績效考核來看你自己是否達到發放要求。

  如果中途離職,是否可以獲得部分年績效工資,你可以看一下你們的勞動合同、規章制度,如果沒有明確說不給,那就應該支付。(完)

  新勞動合同法:被派遣勞動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新勞動合同法”)於20xx年7月1日起實施,這是對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原勞動合同法”)的第一次修改。有讀者想了解新勞動合同法較之原勞動合同法有哪些不同、能給廣大勞動者帶來哪些實際保障等,我們請北京市趙曉(微博)魯律師事務所律師予以詳細解讀。

  ——編者

  本次勞動合同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勞務派遣”相關的條文。勞務派遣作為一種補充用工方式,在滿足用人單位靈活用工需要和解決失業、促進勞動者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原勞動合同法也用專門章節規定了勞務派遣用工制度,但由於一些相關條款和規定比較原則性,缺乏明確界定,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如,某些用人單位打著勞務派遣的幌子,侵害勞動者權益、超範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降低工資待遇、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偷逃稅款等。也有些不規範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串通,採用欺騙手段,剋扣勞動者報酬。另外,各地勞動仲裁委、法院,在勞務派遣的“三性”、“同工同酬”等相關問題的司法認定上,掌握的尺度和標準也不統一,使得勞動者、用人單位、法律工作者經常陷入困惑。

  新勞動合同法增設了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行政許可制度、進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崗位範圍、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權利和加重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等規定,對於勞務派遣單位依法規範經營、用工單位依法合理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勞務派遣工作規範有序發展等都有著重要意義。

  ●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權利,細化勞動報酬分配方法新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律師解讀】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正式員工“同工同酬”的原則,在原勞動合同法裡也有規定,但由於每個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工作狀態等確實存在個體差異,在是否“同工同酬”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司法機關往往不能簡單地以相同崗位工作作為“同工”的標準,而是要綜合考慮勞動者的個人經驗、工作技能、工作積極性等因素,允許用工企業對相同工作崗位的勞動者在勞動報酬方面有所差別。在實踐中,有些用工單位往往故意放大勞動者的個體差異,對被派遣的勞動者採取“歧視”待遇。如將企業正式員工所享受的績效獎金、各種津貼、福利待遇,統統取消;正式員工升職、工資逐年遞增等也不會發生在勞務派遣員工身上。有些崗位的勞務派遣員工和正式員工的工資待遇差異,多年累計下來甚至有幾十萬元之多。新勞動合同法細化了勞動分配方法,明確規定相同崗位的勞動者,不僅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而且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方法,並且要求在勞務派遣協議中予以載明或者約定。這樣,將會減少用工單位鑽法律空子的空間,也給司法認定用工單位是否對勞務派遣職工有歧視待遇,提供了明確的參考依據。

  ●增設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規範勞務派遣經營新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律師解讀】勞務派遣用工制度,是指有資質的勞務派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簽訂不低於兩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將勞動者派遣到實際提供工作崗位的用工單位,從事輔助性、替代性或者臨時性工作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公司應當在勞動者沒有被派遣用工期間,按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其工資。勞務派遣制度的特殊性在於:勞動力的僱傭與勞動力的使用相分離。即,與勞動者成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公司不用工,實際提供工作崗位、提供工資報酬的是用工單位。在實際中,因為門檻較低,規範不統一,市場中的勞務派遣公司魚龍混雜,很不規範。有些勞務派遣公司,一邊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承諾提供經過嚴格培訓、有豐富經驗的各類勞動力,收取管理費;一邊又從農村招募大量農民工,以介紹工作、代收工資等名目,剋扣用工單位發放的工資報酬。有些勞務派遣公司為了逃避繳納社保和納稅義務,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只與勞動者簽訂中介服務合同、勞務聘用合同等違法現象也屢見不鮮。勞動者面臨舉證困難、投訴無門等維權難題。新勞動合同法將勞務派遣公司註冊資金由原來的5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以上,提高了公司經營規模門檻。更為重要的是,增設了勞務派遣經營的行政許可。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是政府勞動主管部門對勞務派遣公司的資質、業務經營能力等方面依法進行前置審查,對符合法定要求和滿足基本條件的方予以許可從業。對於被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予以公示,也有利於勞動者和社會用工單位等監督。今後,未經行政許可審批程式、獲取經營許可證的公司,不得辦理勞務派遣業務經營的工商登記。在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經營勞務派遣的公司,也應當在一年內申請行政許可,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

  ●界定“三性”工作崗位範圍,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新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律師解讀】原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在這一“一般”的原則規定下,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往往以勞務派遣的名義,大量招收所謂臨時工,長期從事其主營業務工作。在某些國企或者大型集團、連鎖企業的所謂“視窗”崗位或者在各地派駐的分公司、分支機構,幾乎絕大多數的基層崗位都是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有些企業正式員工僅有二三百人,但其僱傭的勞務派遣員工則達到了二三千人。勞務派遣用工在某些地方或行業領域,已經成為了企業的主要用工形式。企業以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逃避了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已經完全改變了立法機關將勞務派遣用工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用工制度的補充形式,以滿足靈活就業、臨時用工需求的初衷。新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用工制度僅是勞動合同用工制度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替代性、輔助性的工作崗位實施,並且就“三性”工作崗位,做出了明確、細緻的規定。同時,對勞務派遣用工人數的數量進行了限定,體現了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本質,也使得將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認定,有了明確的依據。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單位):

  住 所:

  性 質 :

  聯絡電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現 住 所:

  戶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緊急聯絡人及連絡電話:

  為保護企業和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法確定勞動關係,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任務完成時止。完成任務的標誌是。

  (二)、試用期為 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如無試用期,則填寫“無”)。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的工作內容(崗位或工種) :。 乙方的工作地點 :。

  根據崗位責任要求,乙方要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以其全部時間與精力來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務,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後,不得同時受聘其他公司或個人(包括不得兼職),只有在甲方指派或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乙方才可以在其他用人單位從事兼職行為,否則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並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金。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工作崗位職責要求,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訂的並已公示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以按照規章制度及考核結果隨時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包括晉升與降職。

  乙方不適應本崗位工作或對本崗位工作不能勝任時,甲方有權決定對其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並有權按照乙方新崗位確定乙方工資標準,實行以崗定薪,崗變薪變。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乙方依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小時(不超過8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執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資分配製度,並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市政府公佈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二)乙方每月基本工資為 元(試用期基本工資為 元),是計算加班工資等非基本工資勞動報酬的唯一基數,不低於當地政府最低工資標準,由公司按崗位性質決定基本工資數額,公司有權按考核結果調整崗位及相應的基本工資,每月發放;但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即基本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下列各項不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一)績效獎、年終獎以及業務提成等;(二)無確定支付週期的勞動報酬,如一次性獎金、津貼、補貼等。(三)各類補貼、全勤獎、津貼、獎金、工資工齡等除正常工作時間外的各種工資及福利待遇。

  (三)加班費:在經過無加班工資36小時加班後,員工如還有透過正常程式經批准後的加班的,則以基本工資為基數,結合考勤上的'加班時間計算平時、公休、法定節日加班費,按每月發放。

  (四)甲方每月 日發放工資。甲方至少每月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資。

  (五)乙方假期工資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六)甲方因暫時經濟週轉困難或不可抗拒力,不能按照上述規定時間支付工資報酬的,應當提前七天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並明確支付的日期。

  因工資計算標準不明確或計算方式不當造成甲方少付乙方工資的,或者乙方拒絕領取的,不屬於無故拖欠或剋扣工資。

  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於無故剋扣行為:

  1、 甲方依法代釦代繳乙方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

  2、 甲方依法代釦代繳的應當由乙方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的;

  3、 法院判決、規定中要求甲方代釦的撫養費、贍養費的;

  4、 法律、法規規定甲方可以從乙方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的。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享受醫療期和醫療期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七、規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告知乙方。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三)乙方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

  (四)乙方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甲方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甲方可以分情況根據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及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或經濟處罰:

  1、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工作任務或銷售任務的;

  2、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3、翫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規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4、有貪汙盜竊、職務侵佔、受賄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乙方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由於乙方違法行為或不良社會行為而給甲方形象造成巨大傷害的,甲方可根據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對乙方予以相應的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八、合同變更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合同文字雙方各執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有牴觸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塗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年 月

  (簽名)年 月 乙方: 日日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 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原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第五條 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後,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標準為每小時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結算支付勞動報酬的週期不得超過15日。

  支付勞動報酬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甲方應當按照工傷保險的規定為乙方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七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教育和職業培訓,併為乙方提供以下勞動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九條 甲乙雙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本合同。

  第十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支付的小時工資低於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單位所在地區勞動關係調解小組申請調解;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本合同中有關內容今後與國家、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者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

  簽字日期:年月日簽字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8

  甲方( 工會或員工代表 ) 乙方( 企業 )

  員工人數 : 人 企業性質 :

  協商首席代表 : 協商首席代表 :

  姓名 : 姓名 :

  職務 : 職務 :

  身份證號碼 : 身份證號碼 :

  協商代表人數 : 協商代表人數 :

  代表產生方式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聯絡電話 : 聯絡電話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 增強合作共事 , 促進企業發展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及深圳市有關法規,規章 , 經協商一致 , 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工會是企業員工合法權益的代表 , 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本合同由工會 ( 員工代表 ) 代表員工與企業簽訂.

  第三條 甲乙雙方依法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透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第五條 本合同依法生效後 , 對企業和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勞動合同

  第六條 本企業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 勞動合同由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並經企業與員工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標準,不得低於本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八條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員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應當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九條 企業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員工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員工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企業與員工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或者員工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 , 給對方造成損害或損失的 , 按《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 本企業實行 工資制度.

  第十三條 本企業實行 工資支付形式.

  第十四條 本企業員工月工資不得低於深圳市府公佈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第十五條 本企業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發放約定日為每月 日(工資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第七日).工資發放日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發放.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員工工資.

  第十六條 員工加班工資計算標準以 為基數.

  按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別支付150%,200%,300%工資報酬.

  第十七條 員工病假,非因工負傷的工資支付辦法

  第十八條 員工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期的工資支付辦法

  第十九條 獎金,津貼,補貼分配形式

  第二十條 根據政府公佈的年度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企業員工工資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經協商,確定本年度員工工資增(減) %.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條 本企業依法建立工時制度按下列條件,標準處理相關事宜 :

  ( 一 ) 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 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 小時,保證員工每週休息 日;

  ( 二 ) 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特點 , 特殊工種特殊情況的安排 : .

  第二十二條 本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 , 嚴格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並依下列要求處理相關事宜 :

  ( 一 ) 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點理由 , 確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數 ;

  ( 二 ) 與甲方或參與加班的員工協商 ;

  ( 三 ) 乙方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加點時間不超過《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 甲方和員工應當給予支援.

  第二十三條 員工依法享受的帶薪休假以及本集體合同約定的其他假期 : .

  第五章 保險福利

  第二十四條 企業和員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員工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費的負擔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經濟效益情況 , 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費用負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企業根據經濟效益情況 , 逐步發展並改善員工的文娛設施, 膳食,交通,住房等條件.

  第六章 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二十七條 企業依照法律, 法規及規章 , 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為員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三十條 企業對在 工種(崗位)的員工定期作專項體檢.

  第三十一條 員工在勞動過程中 , 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第三十二條 對於危害員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 , 工會有權代表或支援員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三條 發生員工傷亡事故 , 或出現危及員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 , 企業應當及時處理 , 並在24小時以內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章 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四條 企業禁止安排女員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五條 企業不得安排女員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三十六條 企業不得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員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三十七條 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三十九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 , 建立和完善職業培訓制度 , 制訂培訓計劃.員工必須接受職業培訓 , 提高勞動技能.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員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員工培訓經費,列入成本開支.員工培訓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條 企業對員工進行的職業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二條 根據實際情況 , 企業需要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當事人雙方可以簽訂《培訓協議》 , 訂明培訓時間,地點,專業,費用,培訓後的服務期,違約責任等事宜.

  第九章 集體合同的期限,履行及爭議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從依法生效之日起 , 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一經生效 , 雙方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同意變更修改條款內容的 , 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程式重新協商,並將變更修改後的內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五條 員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四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 ,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 , 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 , 依規定執行 ; 無規定的 , 雙方應進行集體協商 , 簽訂補充條款 , 並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 , 雙方應舉行集體協商 , 重新簽訂集體合同.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 自審查登記完成之日起生效.送達15日內審查機構未提出異議的 , 本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 , 另一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存檔.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 簽字蓋章 ) ( 簽字蓋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9

  鑑於乙方所在崗位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具有重要影響,為此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精神,經充分協商一致後,在勞動合同基礎上,共同訂立本合同附件。

  第一條、甲方協助乙方解決愛人在長垣地區工作問題。若乙方未能履行完勞動合同約定期限即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則乙方一次性補償甲方人民幣10000元整。

  第二條、乙方在長垣工作期間(勞動合同所約定期限),甲方為乙方及其家屬提供住房一套,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提供風險保證金人民幣20000元整,服務期滿該項費用,由甲方退還乙方。若乙方未能履行完勞動合同約定期限即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則乙方按照實際使用年限一次性補償甲方房屋使用費。具體費用按人民幣10000元/年計算。

  第三條、甲方協助乙方解決其本人及其家屬戶籍問題,所產生的實際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續簽及勞動關係的變更甲、乙雙方均需提前90天通知對方。

  第五條、合同期限內,甲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乙方無需履行本約定第一、二條。

  第六條、合同期限內,乙方薪資水平,甲、乙雙方每年協商一次(原則上定於每年6月份),調整幅度是甲方生產經營狀況決定。

  第七條、未經對方同意,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本約定,未經對方同意而對本約定的單方面變更無效。

  第八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約定或與本約定有關事項而發生爭議的,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而提起訴訟的,應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本約定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10

  甲 方:______ 乙 方:________

  經濟型別:_____ 性別: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委託代理人: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

  所屬街道辦事處: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章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型別為______ 期限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其中前_______個月,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為試用期。

  第二章 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完成的工作數量_______,達到______質量標準,或在崗位(聘任)協議中約定。

  第三章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下列_________ 種工作制。

  (1)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給予乙方相應待遇:

  (一)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方每月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 ,工資分配水平在崗位(聘任)協議中約定,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第十條 由於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有關部門關於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女職工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___________執行。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 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六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___________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離休、退休、退職或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第八章 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 2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 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二條 甲方解除本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髮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三條 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還應發給乙方不低於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 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三十五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

  第九章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___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條 以下檔案或協議做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蓋 章) 乙方:________(籤 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簽章)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