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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精華】勞動合同範文錦集八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8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員工工號:)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了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20xx年x月x日;

  二、方支付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x元;

  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司):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名 稱:

  經 營 地 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姓 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 郵編: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資訊真實、有效。用人單位不得招用童工(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使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元/月(小時)( 年度)。

  4.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5.甲方用工必須在一個月內與乙方訂立勞動合同,並在30日內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變動備案。

  6.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已明確其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行執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自 年 月 日起,完成 工作任務止。其中,試用期為 月(日)。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乙方從事 工種(崗位)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雙方簽署的變更協議或者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本工種(崗位)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為 。

  2.乙方在生產(工作)中要按照工種(崗位)規定的數量和質量指標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工作地點: 。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乙方實行 (定時、綜合計算、不定時)工作制。

  實行定時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為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的工種(或崗位),綜合計算的週期為 ,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甲方應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休假時間,確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四、勞動報酬

  甲方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與甲方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就甲方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甲方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一)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確定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執行以下第 種方式:

  1.甲乙雙方實行月(日、小時)工資制。乙方月(日、小時)工資為 元(人民幣)。試用期的工資為 元/月(日、小時)。

  2.甲乙雙方實行計件工資制,計件單價為元。

  3.甲乙雙方約定工資按 執行。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可以根據乙方所在崗位的變化進行調整和變更,但不得低於工資集體協議中確定的工資標準。甲方提供食宿條件或者等同於提供食宿條件的,不得折算為乙方工資。

  (二)勞動報酬支付時間及要求

  1.甲方要及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實行月工資制的,甲方必須於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實行日、小時工資制的雙方約定工資支付時間為 。

  工資支付日期遇到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甲方應當在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甲方要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甲方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費。

  3.乙方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間幾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其工資支付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甲方要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增長的情況逐步增加勞動者工資。

  五、社會保險

  1.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是甲乙雙方的法定義務。甲方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為乙方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乙方應承擔的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為扣繳。

  2.乙方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保護

  1.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如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作業,甲方應負責定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併為其採取相應的職業病防護措施以及提供的待遇為 。

  3.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對乙方進行專業培訓,並在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後上崗。

  4.乙方系女職工或未成年工的,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對其進行特殊勞動保護。

  5.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在生產過程過程中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危機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執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為: 。

  八、保守商業秘密

  1.乙方必須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甲方採取保護措施的設計資料、程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資源情報、產銷策略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2.如乙方屬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按月給予乙方經濟補償金 元,乙方 年內不得在 (地域)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乙方如有違反,則必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

  3.乙方如違反約定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並造成甲方損失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培訓服務期

  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不包括以師帶徒),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乙方訂立協議,雙方權利義務可透過簽訂培訓服務合同另行確定。

  十、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經甲乙後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的內容可以改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

  1.經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1)乙方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且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終止

  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其他

  1.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甲、乙雙方應當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十一、經濟補償

  甲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應當自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現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相牴觸的,按現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2.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可以制定本合同的補充條款。勞動合同補充條款與合同的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應當在勞動合同補充條款上簽字蓋章。

  3.甲乙雙方如修改本合同的有關內容,必須共同在修改之處簽字或蓋章。本合同塗改或者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應交乙方的一份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十四、下列條款為甲乙雙方依法約定的其他內容: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勞動合同 篇3

  案例:

  陳某自xx年xx月xx日起進入某酒店工作,任行政人事部門主管,工資每月xx6元,xx年xx月5日,酒店向陳某發出辭退通知,解除與陳某之間的勞動關係,這時,陳某已經懷孕,接到辭退通知後,陳某自行填寫了離職通知單,再交由酒店審批,雙方於當日結清工資,陳某也領取了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xx年xx月xx日,陳某向上海市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xx.恢復勞動關係;.按每月xx,6元的標準支付自xx年xx月5日至恢復勞動關係止的工資。該仲裁委員會未支援陳某的仲裁請求,陳某不服,於xx年月8日訴至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提出了與仲裁時相同的訴訟請求。陳某認為:企業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因此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審判結果:

  一審結果:

  某區人民法院認為,陳某與酒店自xx年xx月xx日起存在勞動關係。xx年xx月5日,酒店做出解除雙方之間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時,陳某在明知自己已懷孕的情況下,未表示異議,而是自己填寫了離職通知單,再交由酒店有關領導審批及蓋章,且陳某與酒店於當日即結清了工資,並領取了一個月的離職補償金。陳某上述一系列行為表明其同意酒店實施的解除雙方之間勞動關係的行為,因此應視為屬於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陳某之後再提出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等請求於法無據,故對陳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二審判決:

  一審判決做出後,陳某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依據規定,勞動者在懷孕期間的,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至哺乳期結束。但該規定是針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所作的限制,法律並未禁止懷孕的勞動者在與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陳某的行為在當時是認可並接受公司的解除行為的。雖然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系酒店先行提出,但所謂的協商,總會經歷一方先提出,另一方繼而表示同意的過程,故即使是酒店先有解除的意思,但陳某以其實際行為接受了單位的決定,在是否解除勞動合同問題上,雙方可視為已協商一致,現陳某以酒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最後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陳某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採納。

  專家分析: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與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任何一方,在法定情形下,透過法定程式解除與對方的勞動合同。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動議,另外一方亦接受其動議的情形下,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在本案中,假設如果陳某在收到酒店發出的辭退通知而不填寫《離職通知單》,那麼酒店的行為就構成了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然而,在酒店發出辭退通知後,陳某填寫了《離職通知單》,並且交由酒店審批。此時,勞動合同的解除實質上由酒店的單方解除轉化為雙方的協商解除。酒店的辭退通知相當於酒店發出的一份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陳某填寫《離職通知單》,並且交由酒店審批,相當於陳某亦接受酒店的動議,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即這種情形下的勞動合同的解除屬於協商一致解除。

勞動合同 篇4

  一、什麼是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在現代化社會中,勞動時間被認為是衡量勞動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為什麼勞動合同應有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便建立了勞動關係,各自要依據自己的勞動行為來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不可能無頭無尾,成為永恆不變的關係,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是必然的。勞動關係可能是較長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暫的,到底要維繫多久,必須透過一定的具體時間表現出來,這就產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不利於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勞動合同是以實現勞動過程為目的,勞動過程是一個相當複雜的過程。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這個過程就難以確定,生產或工作任務的完成就無法保證,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義。正因為如此,本法把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作出規定。

  三、勞動合同期限的分類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這不僅是對勞 動者權益的一種保護,而且也是對用人單位長期利益的一種保護。由於之前很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短期化,企業的短期化行為造成勞動者的短期化行為,使勞動者對企業沒有歸屬感,缺乏信任,造成企業人才隊伍不穩定,有“培養一個,跳槽一個”的現象。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留住人才,增強企業與員工之間的互信,增強員工的忠誠度,有利於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且勞動合同法較《勞動法》給了企業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

  四、如何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有利於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

  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係,實現社會生產勞動,使勞動者獲得物質上的一定利益。而勞動者的勞動和獲得的物質利益,都必須依賴企業發展生產,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因此,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

  第二,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原則。

  在堅持有利於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下,要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為訂立勞動合同是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事情,關係到雙方的利益。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能只強調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願。

  總之,當事人雙方都應當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係,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發展都有很大幫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長期規劃和目標任務,對勞動力的使用進行科學預測,合理規劃,使勞動合同期限能夠長短並用,梯次配備,形成靈活多樣的格局。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年齡、身體狀況、專業技術水平、自身發展計劃等因素,合理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

  五、勞動合同期限的簽訂須知

  第一,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第二,勞動期限應和勞動合同期限掛鉤,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資金擔保違法,可酌情提供擔保人。

  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提供擔保,可能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收取保證金(物)的形式,一種是以提供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第一種是我國勞動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種是要求提供擔保人來承擔連帶責任,在我國沒有法條作出過明文的允許或禁止,勞動者可以本著自願的原則提供。

  第四,試用期企業須有理由退工,員工可無理由走人。

  《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辭退。而員工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勞動合同 篇5

  無效合同的型別有許多。根據全國各地勞動執法部門的專項調查,發現常見的違法無效勞動合同主要有以下七種型別:

  口頭約定性合同:在多數個體私營企業和個別集體企業中,普遍存在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現象,只是簡單的口頭約定報酬多少、工種工時和責權義務。

  一邊倒性合同: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實現不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有關條款,而是片面地從單位利益出發,訂立“一邊倒合同”。

  違法型合同:許多效益好的單位在招工時,強迫勞動者繳納集資金、風險金並簽訂所謂自願繳納協議書、企圖以書面協議來掩蓋行為的違法性。

  生死型合同:合同條款中不具備有關病、傷、殘、死亡補助和撫卹等內容,有的雖有此條款,但大都不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

  保證型合同:不少用人單位為督促勞動者履行自己的義務,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讓每個勞動者出具一份“保證書”,將一些不合理規則和條件附入合同中,一次來約束勞動者。

  抵押型合同:為防止勞動者跳槽,一些用人單位在招用外來勞動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時,將身份證、現金等充作抵押物,甚至扣留其平時應得的福利待遇或工資等,將勞動合同訂成“抵押合同”,勞動者如有違約,即將抵押物強行扣留,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假冒型合同:許多企業為對付勞動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勞動者簽訂真假兩份合同。“假合同”是按勞動管理部門要求,用規範的檔案簽訂的,用來應付檢查監督;而“真合同”則是按自己的意願同勞動者簽訂不規範或違法勞動合同,以獲取最大利潤。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

  一、甲方聘請乙方為專職司機。

  二、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以另籤勞動合同。

  三、其中試用期為三個月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試用期限內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若乙方造成甲方車輛等到任何損失,應照價賠償。

  四、乙方經甲方聘用後,自願將身份證、戶口本交由甲方保管,一直到離職為止,如乙方在職期間用到身份證、戶口本可跟甲方暫借,用完後再歸還甲方暫保管。

  五、______________自願作為乙方的保證人,若保證人是自然人,則必須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並擁有合法所有權的車子或房子作抵押,保證人自願對乙方行為所產生的任何後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六、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工資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日為發薪日,甲方應按時支付工資。

  七、乙方應遵守甲方公司所有規定,盡忠職守,維護公司利益。

  八、乙方應定時保養車子,如換機油、檢查輪子等到,要經常保持車輛安全效能,保持車內外之整潔,若因乙方未盡至以上職責,造成車輛損壞,則由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九、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約定,如有違反,乙方還要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十、乙方聘用期間須服從公司安排出車,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絕及拖延之情形,如有違反,公司依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罰款或開除處理。

  十一、乙方在職期間內一律不準有私下用車之情形或依公而辦私之行為,如有發現一律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解除勞動關係處理。

  十二、乙方關於安全駕駛等管理之規定,按照國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辦理。

  十三、乙方應杜絕貪汙、侵佔公司財物,否則,一經發現立即開除,情節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四、甲、乙方應嚴格按本合同履行,若有違反,則要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十五、本合同經雙方及保證人簽署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同等效力。

  乙方代表人: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甲方代表人: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乙方保證人: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單位)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性別: 民族:________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 ___ _ 聯絡電話________ 家庭住址 :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甲乙雙方的情況應如實填寫,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及乙方應簽字或蓋章,其他人不得代為簽字。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四、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併履行。 六、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並不得擅自塗改。 七、本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查。

  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一)勞動合同期

  本合同期限採用下列方式。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開始履行,至法定條件出現時終止履行。 (二)試用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1、試用期從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

  1、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生產(工作)崗位,併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

  2、乙方應按照甲方對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的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

  第三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培訓

  1、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規範,並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教育,杜絕違章操作和違章指揮。

  2、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告知乙方所從事的工作(生產)崗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名稱、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後果。按國家規定定期安排從事職業危害工作的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3、實行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甲方按國家規定為其提供勞動保護。

  4、甲方應根據需要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或為乙方接受職業培訓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 勞動紀律

  1、甲方應當依法制定和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依法對乙方進行規範和管理。

  2、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

  第五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實行第項工作制。 (1)標準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 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3)不定時工作制。

  2、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

  第六條 勞動報酬

  1、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資結合本單位工資制度支付乙方工資報酬。 具體標準工資為 元/月。,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

  2.甲方每月 日支付乙方(當月/上月)工資。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工作,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時間為。

  第七條 保險福利

  1、甲方必須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乙方的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工生育等保險)

  2、甲方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依法制定內部職工福利待遇實施細則。乙方有權依此享受甲方規定的福利待遇。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由於不可抗力或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本項所稱重大變化主要指甲方調整生產專案,機構調整、撤併等。

  第九條 合同的終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應即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

  2、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

  第十條 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 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甲方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本合同第八條第3項的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前款的規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情形。

  5、乙方提前三十日(試用期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乙方擔任重要職務或執行關鍵任務並經雙方約定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本合同終止或解除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第十二條 合同的續訂

  1、本合同期限屆滿後,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可以續訂。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乙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經濟補償和違約責任

  1、合同期內,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補償辦法按《勞動合同法》及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2、合同期內,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第十條第6款規定的情形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為乙方所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和招聘費用。賠償辦法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勞動爭議的處理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天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約定。

  有國家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合同期內,如所定條款與國家新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雙方事後就有關事宜達成補充或者變更協議的,由雙方簽訂書面補充或者變更協議確定。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聯絡方式(電話) 聯絡方式(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8

  立法宗旨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本條是關於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規定。

  立法宗旨也稱立法目的。本條規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層意思:

  一、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改革開放以後,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我國開始對計劃經濟下的固定工制度進行改革。

  1986年國務院釋出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決定在國營企業中新招收的職工中實行勞動合同制,開始打破勞動用工制度上的“鐵飯碗”。1994年透過的勞動法將勞動合同制度作為法定的用工制度,規定適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也從新招用的職工擴大到所有的勞動者,不分固定工和臨時工,不分管理人員和普通工人。勞動法對勞動合同作了專章規定,是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法的制定,標誌著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勞動法實施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對於破除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勞動用工制度,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勞動用工制度,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勞動用工情況多樣化,勞動關係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出現一些新型的勞動關係,如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工、家庭用工、個人用工等等。同時,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濫用試用期、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將正常的勞動用工變為勞務派遣等等,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也給整個社會的穩定帶來隱患。

  因此,有必要根據現實存在的問題對勞動合同制度做進一步的完善。制定勞動合同法,就是要規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行為,明確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穩定的勞動關係的建立,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是“單保護”還是“雙保護”是勞動合同立法中爭論的一個“焦點”的問題。

  在公開徵求意見和審議中,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應當“雙保護”,既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因為勞動合同也是一種合同,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理應平等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只提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偏袒了勞動者,加大了用人單位的責任,束縛了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將會使勞動關係失去平衡,最後也必然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有的甚至還認為,如果勞動合同法過分保護勞動者,不顧及用人單位的利益,將會誤導境內外投資者,中國的法律不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甚至傷害投資者的感情,不利於我國吸引外資的政策。但是多數意見認為應當旗幟鮮明地保護勞動者地合法權益。因為我國目前的現實狀況是勞動力相對過剩,資本處於強勢,勞動力處於弱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力量對比嚴重不平衡,實踐中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勞動合同法作為一部規範勞動關係的法律,其立法價值在於追求勞資雙方關係的平衡。實踐中由於用人單位太強勢,而勞動者過於弱勢,如果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同等保護,必然導致勞資雙方關係不平衡,背離勞動合同法應有的價值取向。規定平等自願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並不能改變勞動關係實際上不平等的狀況,要使勞動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國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就要向勞動者傾斜。

  最後考慮到勞動合同法是一部社會法,勞動合同立法應著眼於解決現實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勞動合同短期化等諸多侵害勞動者利益的問題。所以從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的目標出發,立法還是定位於向勞動者傾斜。

  三、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是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是勞動合同法的最終價值目標。法律是社會關係和社會利益的調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對權利義務的分配和社會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須在多元利益主體之間尋找結合點,努力尋求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特別是同一矛盾體中相對方之間的利益平衡。在勞動關係中,應當承認勞動者一方是弱勢,但是,如果立法過分擴大勞動者的權益,加大企業責任,就會使企業用人自主權受到束縛,難以實行優勝

  劣汰的靈活管理,影響人力資源的最佳化配置,最終影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如果勞動者權益保護不到位,對企業責任要求過少,就會影響勞動力供給,不利於高素質的健康的職工隊伍的形成,最終企業利益也會受到損害。因此,勞動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勞動權和用人單位的企業責任之間找到適當的平衡點,確保勞動關係和諧。目前我國勞動用工中普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將勞動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得於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雙方的合法權益。

  因此,勞動合同法從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確立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的最終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