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勞動合同> 【推薦】勞動合同範文集錦7篇

勞動合同

【推薦】勞動合同範文集錦7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合同7篇,歡迎大家分享。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性 別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縣(市、區)_____鄉______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勞動合同期限採取下列第_____種形式: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甲方招用乙方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上崗證號碼為______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裝置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5、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其中建築施工

  現場要符合《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g146-)。

  6、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資待遇和保險待遇

  7、乙方在試用期間的月工資(或日工資)為_____元,試用期滿後月工資(或日工資)為_____元。

  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8、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按照《勞動法》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9、甲方應在每月____日發放乙方的工資,並由乙方簽字確認。

  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後應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

  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1

  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或因工死亡的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1

  2、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乙方的;

  (四)甲方未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1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有打架鬥毆、偷竊、賭博、擅自停工等嚴重違紀行為;

  (三)嚴重失職或者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勞動教養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不服從甲方正當工作安排的;

  (六)嚴重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的。

  1

  5、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日(不超過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離職。

  1

  6、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六、經濟補償和法律責任

  1

  7、因甲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1

  8、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1

  9、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20、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

  1、甲方的規章制度及_______________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2、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省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鑑證機關(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所在地址:

  性別:

  所有制性質:

  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

  現居住地址:

  甲方招用乙方,與乙方建立勞動關係。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項確定。

  1、本合同為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本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為 個月,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無確定終止時間。

  3、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崗位(工種)工作,乙方工作地點在 。乙方應完成崗位(工種)所承擔的生產(工作)內容,具體要求是:

  第三條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甲、乙雙方約定實行以下第( )項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工作制;

  2、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

  對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的,甲方應當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在完成工作任務的同時,確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週期內,平均日、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總實際工作時間應不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乙方依法享受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和雙方約定的各項休假權利。

  第四條 勞動報酬

  1、甲方應依法制訂有關工資分配和調整、獎金髮放、津貼補貼標準等勞動報酬分配規定,雙方協商確定乙方勞動報酬。每月甲方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為 元,並根據內部相應規定調整。在試用期內乙方每月的勞動報酬為 元。

  2、實行年薪制的,年薪為 元。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按照合理制定的計件單價計算工資;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工作的,根據有關規定以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工資。實行其他工資制的,按照規定或約定方式支付工資。

  3、甲方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勞動報酬,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甲方應制發勞動報酬支付表,並向乙方提供個人勞動報酬清單。

  4、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甲方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在崗月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若乙方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社會保險

  1、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險費用。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2、甲、乙雙方依法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第六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裝置和勞動防護用品及其它勞動保護條件。

  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並如實告知乙方有關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對於具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 (工種),甲方必須採取符合國家職業衛生要求的預防措施、防護設施;對於乙方從事具有職業病危害(如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質)崗位(工種)的,甲方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如實告知其職業病情況,並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終止

  1、甲、乙雙方按照本勞動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2、本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即有效期限內),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雙方各執一份。

  3、甲、乙雙方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均應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4、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八條 法律責任

  甲、乙雙方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七章規定情形的,雙方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甲、乙雙方可以就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十條 勞動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或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不成或不願調解的,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蓋章):

  合同訂立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3

  勞動合同爭議條款

  第一、“勞動關係”的定義以及“勞動者”主體資格不明確。

  國家建立勞動合同制度,主要是為了規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法雖然規定了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無論在勞動法中,還是在本法中,我們均無法找到“勞動關係”的定義。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本法對用人單位的範圍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於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司法實踐中廣泛存在爭議的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僱傭關係等認定與區別問題,並不太可能因為本法的頒佈實施而得到解決。比如:保險營銷人員與保險公司的是否屬於勞動關係,大學生能否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是否屬於勞動關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這些問題將繼續存在爭議。這不能不說是本法的一個缺陷。

  第二、沒有明確全日制工資結算和支付的週期。

  本法第72條規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不得超過15日。但是,對於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本法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勞動法》早就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工資,但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都是在次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還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還有次月29日才發放的。至於具體到次月的哪一天發放才屬不合法,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由於用人單位又實實在在是按月發放工資,似乎也很難認定用人單位違法。但是,這樣種做法的結果是勞動者總有一定期限的工資無法及時領取,而且延後發放的期限越長,勞動者被留存在用人單位的工資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個月的工資。

  所以,筆者認為這個問題亟待有關部門規範,以防止用人單位延長髮放工資的週期。否則,用人單位將利用勞動合同法的這一漏洞,在勞動合同中將發放工資的時間近可能地延後,這將嚴重影響勞動者及時領取工資和辭職的自由權。

  第三、試用期工資的標準不明確。

  對試用期進行規範,是本法的一大特點,也廣受輿論好評,但筆者不以為然。本法第20條規定雖然對試用期工資的標準進行規定,但是該規定仍然不明確,存在嚴重的漏洞。

  本條規定了試用期的工資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另外,還有一種理解最低檔工資沒有80%的限制,說明這裡的表達有歧異)

  但是,其中第一個條件中可以選擇有兩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即“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於兩者是選擇關係,所以,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第一個條件。如此一來,試用期工資在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問題就在於,如果套用“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說了算的。套用這一標準的話,本法規定“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擺設。

  第四、同一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反覆試用,損害勞動者權利的行為,本法第19條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過於絕對。沒有考慮到離職後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現在離職員工回原單位工作的情況越來越多,其間隔時間長短不一,有的幾個月,有的好幾年。筆者認為,對於這類離職員工重新被單位招用也不得約定試用期的規定明顯不合理。因為時隔一定期限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可能發生比較大的變化,或者就職的部門和崗位與原來不一樣。甚至由於人員的變動,原單位沒有人認識這個曾經在單位工作過的人。所以,如果因為是同一個單位和勞動者,就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很可能引發新的問題,用人單位招用離職的員工不能約定試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顧慮,但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者有可能依據本條提出異議,引發新的糾紛。

  第五、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定義模糊、終止條件不明確。

  我們都知道本法突出的特點是引導勞動合同的長期化,直至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其目的是保障勞動者就業的穩定性。但是,要認真考察一下本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定義,我們會發現存在一些的問題。

  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筆者認為這一定義存在幾個問題:一、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無確定終止時間”如何理解的問題:是理解為可以隨時終止,還是理解為不能終止?很顯然不能理解為隨時終止,但是如果理解為不能終止,顯然也是沒有道理的。因此,“無確定終止時間”表意不明確,讓人感到費解。

  根據本法的規定,筆者認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該是指用人單位沒有法定理由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受限制的。

  二、本條規定“無確定終止時間”要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也讓人難以理解。筆者認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一種法定的合同期限形式,不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本合同為“無確定終止時間”,雙方只需要約定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可,甚至在一定情形下,法律可以直接規定雙方的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時根本不存在雙方對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的“約定”問題。

  另外,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的時間,勞動合同法規定幾種情形,包括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用人單位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關閉撤銷、提前解散等。但是,對於一個正常運作的企業,若勞動者因故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又達到退休年齡,該如何終止該勞動者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法並沒有規定。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要單方終止達到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退休待遇的勞動者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很難找到法律依據的。

  第六:沒有明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和標準。

  根據本法規定,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終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則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本法並沒有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和標準做出任何規定。因此,用人單位有可能對一些特殊的工作崗位透過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來規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甚至有的用人單位有可能濫用本條的規定。

  另外,筆者認為本法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為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本身就沒有明確的期限,在很多情況下,是否需要三個月才能完成,可能在事前是難以確定的。由於事前無法確定,所以用人單位很可能約定了試用期,而事實上有可能這項工作在試用期內就完成了,這對勞動者來說也是不利的。

  第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病防治作為合同約定條款。

  首先,何謂“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這一條款在實踐中對保護勞動者權利所能發揮作用必將大打折扣,因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很難在勞動合同中正確規範地約定這一條款。

  其次,筆者個人看來,這樣的條款根本不應該是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應該由法律法規來規範,規定由用人單位在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方面應該遵守的一些規定和原則,而不是授權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從實務的角度講,其實是授權用人單位單方規定)。

  而且,還有一個問題假如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那又該如何執行呢?不本法也沒有明確。

  本法第38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如果勞動合同根本沒有約定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那用人單位豈不是永遠不可能發生違反“約定”的情形,那勞動者豈不是永遠無法根據這一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禁止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設定違約金。

  雖然本法規定了勞動合同期限為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而且立法者的意圖是要求用人單位儘可能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但是,本法卻規定勞動者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得對勞動者設定違約金或者追究賠償責任(有培訓協議的除外)。

  如此一來,勞動合同期限條款成了約束用人單位的單方條款,對勞動者是沒有約束力的,這樣的條款作為合同約定條款就沒有意義了。因為勞動者可以對自己工作和未來收入的穩定性有較清晰的預期,但用人單位卻無法預期到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期限。因此,本法實施後必然導致企業人才流動過於頻繁,嚴重影響企業人員的穩定性,可能導致人才的大量流失(包

  括流失到國外)。企業人才流失和離職頻率過高,對於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是沒有好處的,尤其是一些關鍵崗位的勞動者可以不受限制地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的損失也是不可估量的。同時,不要求勞動者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也不利於培養勞動者守合同、講誠信的職業道德和法律意識。(雖然這種觀點可能遭到勞動者的反對,但是筆者還是堅持這樣認為,只是對勞動者違約責任的設定需要法律明確的規範)

  第九、違反培訓協議服務期限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本法第22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的約定應該承擔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該分攤的培訓費用。這一規定只是要求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培訓費用進行補償,實際上對勞動者沒有太大制約作用,難以保障用人單位的利益,消除用人單位的顧慮。

  筆者認為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所應承擔的違約金應當適當地高於培訓費用,以有效地對勞動者遵守約定發揮制約作用。否則,將導致企業之間人才惡性競爭,也影響企業對人才培養的積極性。在目前企業普遍不願意為員工培訓進行投入的情況下,這樣的規定可能導致企業今後對於員工培訓方面的投入更加慎重,對於提高我國勞動者整體素質是沒有好處的。要知道,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的培訓往往要比在大學學習到的東西更為實用。筆者認為國家的法律應當鼓勵企業對員工培訓進行投入,提高企業培訓投入的積極性。

  第十、變更勞動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本法第35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但是,立法者並沒有考慮到有些變更雖然沒有采用書面形式但對勞動者卻是有利的,比如用人單位在合同期限內為勞動者提高了薪資待遇,晉升了職務,一般都有可能用人單位單方決定的,未必會與勞動者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尤其是今後長期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能成為主流,有可能出現籤一次份勞動合同用上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情況。在這麼長的期限,完全有可能在薪資待遇等方面發生有利於勞動者的變化。如果法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方能有效,那麼用人單位就可能故意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確定,隨時以無書面變更協議而“反悔”,將工資待遇降回到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甚至用人單位有可能以勞動者不當得利向勞動者索要已經支付的差額部分的薪資待遇。這對維護勞動者的權利是不利的。

  第十一、競業限制人員的範圍不明確

  本法第23條和24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同時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但是,筆者認為這裡所謂的“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作為一個兜底條款,幾乎可以把所有的勞動者都“兜”進去了。因為作為勞動者從職業道德的角度講,不論其職務高低必定有義務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機密。換句話說,所有勞動者都有義務對本單位保守商業秘密和其他機密。至於勞動者是否知道或者是否有可能接觸商業秘密,則是另外一回事了。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濫用該條款,任意擴大競業限制人員的範圍,那麼對勞動者來說顯然是不利的。

  第十二、競業限制協議違約金的標準不明確

  本法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對限制就業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也沒有對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數額進行限制。這樣的結果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用人單位有可能利用自身的優勢,讓勞動者簽訂經濟補償標準較低,而違約金較高的競業限制條款。這將嚴重影響勞動者自由擇業。

  第十三、無效勞動合同的勞動報酬參照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報酬標準確定

  本法第28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用人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的勞動報酬確定。筆者認為這一規定裡不合理,沒有考慮到約定的勞動報酬與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報酬的存在差異以及引起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

  如果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與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報酬標準存在較大的差異,那麼按照本法的規定,有可能發生這樣的情形:在約定的勞動報酬較低的情況下,因勞動者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反而可以獲得更高的勞動報酬;反之,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報酬較高的情況下,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獲得的勞動報酬反而更低。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筆者認為應該根據引起勞動合同無效的責任來,按照不利於引起勞動合同無效一方的原則來確定勞動報酬,即如果是勞動者的原因引起勞動合同無效,應該在約定工資和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報酬中選擇較低的一種工資標準;反之,應該選擇較高的工資標準;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按照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報酬標準確定。

  第十四、“支付令”中看不中用。

  本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會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並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這條規定看起來很美,實際沒有什麼實用價值。稍有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人都知道,《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式,支付令自行失效。也就是說法院是不審查債務人提出異議的理由是否成立,只要提出異議,支付令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對勞動者來說,等於沒有申請支付令。這種看上去很美的規定無形中在引導勞動者申請支付令,但結果卻是增加了勞動者追討工資的程式和時間以及經濟成本。

  第十五、第三十八條的第一款(六)規定不明確。

  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包括“(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而根據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由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很多,包括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第38條前五種情形均屬此類)和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的.各種情形,但本條對“法律、行政。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

  姓名: 性別:

  現居住地地址:

  戶籍所在地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一下第 一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

  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期限為 天。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並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乙雙方選擇實行以下第 一 種工時制度:

  (一)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

  (二)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五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六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士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報告。

  五、 勞動報酬

  第九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

  第十條 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分局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底薪 、 加班費 ,其底薪標準為 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十一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30 日,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二條 實行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公式和不定時工作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的勞動工資報酬,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六、 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接觸、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等相關手續,出具接觸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乙方應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七、 雙方約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甲方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一) 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法定外培訓的約定:

  (二) 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

  (三) 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的約定:

  (四)其他事項約定:

  八、其他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從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從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附則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專項協議、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及甲方規章制度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及本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5

  甲 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勞動合同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為: ,具體的工作要求以《職位說明書》為準,乙方的錄用條件及崗位能力必須具有按時按量完成工作的能力。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誠信合理的原則,向乙方說明情況後,可以調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第三條 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為月薪制。乙方的月工資總收入為_________元,其中1620元為基本工資(若上海市最低工資進行調整基本工資亦相應進行調整),其餘為加班工資。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總收入為_______元。甲方根據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乙方個人所得稅及社會保險費用。

  第四條 甲方每月第10個工作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

  第五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標準工時制,工作時間統一為: 。甲方在安排乙方加班時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已經在月度工資總收入中預先支付。乙方主動加班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經甲方審批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第六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並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第八條 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第九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第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甲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甲方制訂了《員工手冊》,乙方已經知曉所有制度內容。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甲方應當對乙方承擔本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十七條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甲方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四)乙方退休、退職、死亡的。

  甲、乙方雙方實際已不履行本合同滿三個月的,本合同可以終止。

  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一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甲方不得終止本合同,但經雙方協商一致,並且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於本合同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約定的,本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乙方為甲方的服務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間,甲方可以採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二十五條 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競業限制的範圍為______。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______,支付方式為______。

  第二十六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人民幣十萬元整。

  第二十九條 乙方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人民幣十萬元整。

  第三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有關勞動標準的內容與今後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章)

  __年_ _月_ _日 _年_ 月_ 日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單位):安徽天大 長運塑業有限公司.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年 月 日簽訂【為期 3 年】【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於月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二、因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三、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四、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洩露給任何第三方,並在2年內

  不得到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就職及2年內不自辦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銷售。

  五、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7

  一、對於勞動者而言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最有利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對於維護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注意:大家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和自己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報酬、崗位、期限、工時制等主要條款;其次,要避免在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否則一旦用人單位改變約定的條件並且將不利條件寫入勞動合同中以後,勞動者就處於不利地位了。

  二、對於用人單位而言

  第一,增強員工歸屬感。

  對於像服裝製造類行業來講,員工流動率較大,簽訂短期勞動合同雖然可以在短時間內避免用工風險,但從長遠角度講,簽訂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方面使員工有保障感,一方面新勞動合同法免除勞動者重新選擇企業的後顧之憂,使之對企業產生更大的認同感,有利於企業長期良性發展。

  第二,避免因未及時續簽帶來糾紛。

  由於人員流動率較大,人員眾多,勞動合同到期續簽事宜將耗費HR大量精力,如因疏忽未及時續簽帶來糾紛會讓企業蒙受更大人力、物力及財力損失。

  第三,即時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責任等同。

  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存在諸多風險,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可以透過提前30日通知不再續簽來免除支付補償金損失,但是在30日之內仍有各種可變因素導致糾紛。

  因此,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損失一個月補償金但能降低其他糾紛風險,從這一意義上來講,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合同相比,都要支付補償金,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續簽環節,因此,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更有利。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從這一點也可以看出,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電話諮詢的專業勞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