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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精品】勞動合同範文九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9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勞動合同 篇1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並以 為標誌。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注: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

  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內容: 。

  (二)乙方工作內容確定為(填“是”):( )管理和專業技術類/( )工人類。

  (三)為了保證企業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乙方應服從甲方臨時性或緊急性的工作安排。

  (四)乙方工作地點: 。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注: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這是法定的標準工作時間。)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

  2、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可依據法律規定安排乙方進行加班。 (注: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支付其加班費。支付加班費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甲方依據法律規定安排休息、休假,依據法律規定給以乙方相應的假期待遇。

  (注: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日,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專案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注: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

  (注: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工資以法定貨幣支付。

  (四)甲方給乙方發放工資的時間為:每月 日支付上個月的工資。

  五、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依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並採取相應措施,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4)勞動者死亡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或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並簽訂變更協議或解除協議。

  (二)乙方欲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日通知甲方),並積極配合甲方完成工作交接工作,甲方在乙方完成交接的情況下為乙方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和結算工資。

  (三)乙方合同期未滿而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甲方以下經濟損失:

  1、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

  2、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另行約定服務期;

  如未另行約定服務期,服務期為培訓完結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屆滿日止,乙方應支付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終止本勞動合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並不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1、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乙方有盜竊、賭博、打架鬥毆、營私舞弊、不良行為等嚴重問題的;

  2)乙方聚眾停工、怠工、鬧事,時間長達半天,經勸阻無效的;

  3)乙方擅自離職3天的或連續曠工超過3天的或一年累計曠工超過6 天的;

  4)其他因違反甲方規章制度造成重大損失和屢次違反勞動紀律、廠紀廠規經教育不改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如乙方憑藉虛假不實的個人身份、學歷、資歷、資格證書等資料獲得甲方聘用等;

  6、乙方在合同期間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送勞動教養等的;

  八、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發放按《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注: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應付經濟補償金的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九、通知和送達

  1、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文書、資料等,均可以當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履行送達義務。一方如果遷址或變更電話,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須承擔送達不能的責任。

  2、雙方約定,甲方就規章制度及各項通知,只要在單位的公告欄內張貼公告,視為乙方已收到。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乙方宣告:乙方簽約時已知悉本公司《規章制度》,並承諾嚴格遵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旅遊公司

  地址:

  性質: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導遊資格證號碼:

  導遊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1、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時開始生效,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二、工作內容、要求

  1、甲方安排乙方擔任導遊工作。

  2、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3、甲方要求乙方將《導遊資格證》掛靠甲方公司。

  三、工作待遇

  1、甲方負責購買三險(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

  2、工資採取與經濟效益掛鉤考核的辦法,多勞多得。

  3、乙方組團出遊,乙方獲利潤的10%酬金。

  4、帶遊客到河源大賓館住宿提5%酬金。

  5、由旅行社委託的接:150元/次。

  6、外出帶團300元/次。

  7、公司提供勞動保護,公司根據規定配發工作服,帶團外出含個人旅遊保險,利用淡季免費對導遊進行各地景點考察學習。

  8、一個月有四天休假,休假時間由公司安排,員工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提出安排休假時間。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2、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和第32條的規定。乙方有《勞動法》第29條規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可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五、經濟補償與賠償

  1、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勞動合同,應執行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關於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乙方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二)第(三)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應按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依法支付賠償金。

  六、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均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蓋章日期: 簽名日期:

勞動合同 篇3

  個人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具備一定條件時,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勞動者可以透過這3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不同解除方式的條件和程式,避免因此引發勞動爭議。本文就對勞動者解除合同時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介紹。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辭職權: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 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 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 理。”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 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特別解除權:《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 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 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 勞動條件的;(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以上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特別解除權,勞動者可以無條件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以外,其它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後,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勞動者在此情況下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為了避免對勞動者是否有提出解除發生爭議,最好還是像 行使辭職權一樣,採用書面通知的形式;二是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沒有交接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3、不可抗力解除權:《勞動法》沒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權,但我國《合同法》對不可抗力解除勞動合同卻有明確規定。所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 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水災等自然事件,或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 合同繼續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筆者認為,不可抗力也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之一。

  勞動者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權時應當注意:並非一旦出現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響到勞動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

  二、 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 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發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後,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後,勞動合同的權 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勞動者行使約定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必須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且只有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以後,勞動者才能依照約定解除。

  三、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 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管是《勞動法》還是《合同法》,都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法 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只要雙方願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這也是實踐中常用的解除勞動合同方法。

  勞動者在協商解除時應當注意:必須將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權利責任明確,最好以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避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些糾紛。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駕駛證號:

  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有條款。

  一、甲方職責:

  1、乙方在本園工作期間,正常上班時間甲方付乙方每月工資為 元,如接送幼兒不滿一個月的,則按實際天數發放工資。

  2、甲方在每月30日發放乙方上月工資。

  二、乙方職責:

  1、嚴格遵守幼兒園的工作制度,認真履行司機職責。

  2、服從園領導的工作安排,愛護幼兒園的聲譽,維護幼兒園的利益。

  3、高度重視幼兒的人身安全,不準酒後開車、疲勞開車,由此造成的事故由司機負責全部責任。

  4、如發現車輛有問題,要及時通知甲方,並及時維修和保養。

  5、司機要保證園車的衛生,每週進行一次整體清洗工作。

  6、不違章、違規駕駛,如有違章、違規造成的罰款由乙方承擔。

  7、積極參加幼兒園的活動和事務。

  三、有下列情況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乙方不服從工作安排或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因身體原因不能繼續工作的。

  四、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繼續工作的,必須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辭職,否則視為無故解除合同,甲方扣乙方一個月工資。

  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瞭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係。

  第三條(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字)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字。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單位):

  住所: 聯絡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乙方 (勞動者)姓名:

  性別:

  現居住地地址:

  戶籍所在地住址:

  聯絡電話:

  居民身份證號碼: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製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然後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其中包括試用期個月,從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從年 月 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止。其中試用期個月, 從 年 月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從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 工作地點從事 工作(崗位)。

  (二)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和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無正當理由應服從變更。

  (三)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按時、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並可按照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工作崗位需要對乙方具體工作時間作出規定和調整。乙方應按甲方規定的工作時間執行。

  (二)鑑於甲方行業的特殊性,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乙方的工作時間、工作班次,休息日進行調整,乙方願意服從甲方安排。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 元/月。試用期滿後,甲方以下列第 種計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資:

  1.計時工資。工資為 元/月。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雙方及時協商約定計件單價。

  3.其他形式 。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支付日期為每月的 日。乙方月工資不得低於省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加點工資按法律法規執行。

  (二)甲方可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核情況,然後以及乙方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乙方工作崗位調整後,其工資參照同崗位、同工種、同職務的標準執行。但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均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然後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等相關手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乙方應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然後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有關勞動安全知識、規章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及技能等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並嚴格遵守與其崗位有關的勞動安全規定和操作規程。

  (三)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告知乙方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七、雙方約定的事項

  (一)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訓的約定:

  (二)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

  (三)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的約定:

  (四)其他事項的約定: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記載變更內容,註明變更日期,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成立。變更勞動合同,應訂立《勞動合同變更書》,

  也可就有關內容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專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與勞動合同同等的約束力。

  九、甲乙雙方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續訂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勞動爭議處理

  若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在法定時效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不服仲裁裁決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天內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十一、本合同沒有訂明的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或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訂明的事項如與新法律、法規有牴觸的,按新法律、法規執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道路養護員

  按照《***農村公路養護辦法》和養護員聘用原則,透過資格審查、公示、培訓等程式,乙方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決定聘用乙方從事農村公路路段的養護管理工作,經雙方協商,簽定聘用合同如下:

  一、農村公路養護員管理路段名稱:線,屬道,樁號,里程長度公里。

  二、養護員職責:

  1、按照日常養護標準使管養路段達到路面保持潔淨、平整,無堆積物、無積水,道路暢通,行車暢通。

  2、路肩整潔、平整,無蒿草,無堆積物和種植的農作物,無路基缺口。

  3、保持邊溝排水順暢。

  4、及時清理塌方。

  5.經常上路巡查,及時阻止和舉報擅自超限超載、挖掘和佔用農村公路等違法行為。

  6、發現重大塌方和水毀等自然災害,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及時設立標誌或路障等防範措施,

  7、做好路面病害的防治和處理工作。

  8、遵守養護操作流程,履行安全生產合同。

  9、有特殊情況時,要服從農村公路養護部門的統一調遣和指揮。並及時配合有關部門搞好道路日常養護檢查工作。

  三、養護標準:

  1、路基平整堅實;路面整潔;邊坡整齊穩定;排水順暢;路林完好。

  2、無私搭亂建、擺攤設點等佔道經營行為;無在公路上打場曬糧、傾倒垃圾、排水汙水等不良現象。

  四、養護員年齡規定:

  根據工作性質,規定從事養護員的年齡為18—60歲,未按規定從事養護工作的,一切後果自負。

  五、聘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六、勞動報酬:

  1、按照養護標準,實行月檢查、季考核。檢查合格後按季度發放80%的補助,剩餘的20%,年終考核後按獎懲兌現。

  2、對日常維護成績突出、貢獻較大、年底被評為“優秀養護員”的給予重獎。(具體獎勵辦法依照“好路杯”競賽相關規定執行)

  七、乙方有以下行為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因工作失職或有違法行為引發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影響的;

  3、對責任心不強,經上級考核評比,養護成績連續兩個季度不能完成養護任務的。(考核分數在70分以下的)

  4、因身體原因不能從事養護管理工作的;

  5、乙方工作不能使沿線群眾滿意的,受上級或新聞媒體單位通報批評的。

  八、嚴格遵守養護作用流程,確保人身安全。

  乙方應嚴格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定,嚴格按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責任事故和因此發生的費用,有乙方自己承擔。在承包期內,承包人的生產安全、人身安全、意外傷害處理等由乙方自行負責。

  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因上級政策變化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甲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縣農村公路管理所備案一份。

  甲方(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8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 方:(單位)

  乙 方: (身份證號: )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甲乙雙方勞動合同關係,並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乙方 月份工資合計 元;

  三、甲乙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經濟補償金金額協商一致:甲方一次性給予乙方經濟補償金人民幣¥ 元,大寫:______________

  三、乙方應進行所有工作及業務交接並保障甲方辦公用品的完好;

  四、甲方同意在乙方完成工作交接3日內將上述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劃入乙方的工資賬戶或現金支付;

  五、乙方確認雙方勞動關係終止並收到經濟補償金後不得要求甲方承擔其他任何責任和義務,以及放棄追究任何賠償的權利。

  六、乙方應對在甲方工作期間所瞭解到的商業秘密、資訊(包括甲方客戶的商業秘密、資訊)予以保密;

  七、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本人已經閱讀並完全瞭解上述條款的含義,本人自願簽署上述協議。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9

  用人單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都屬於違法解除。這裡的法定情形有四類:

  一是協商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過錯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是非過錯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是經濟性裁員,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這裡我們介紹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是單位違法解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