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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精品】勞動合同四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4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合同 篇1

  第一、“勞動關係”的定義以及“勞動者”主體資格不明確。

  國家建立勞動合同制度,主要是為了規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法雖然規定了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無論在勞動法中,還是在本法中,我們均無法找到“勞動關係”的定義。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本法對用人單位的範圍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於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司法實踐中廣泛存在爭議的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僱傭關係等認定與區別問題,並不太可能因為本法的頒佈實施而得到解決。比如:保險營銷人員與保險公司的是否屬於勞動關係,大學生能否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是否屬於勞動關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這些問題將繼續存在爭議。這不能不說是本法的一個缺陷。

  第二、沒有明確全日制工資結算和支付的週期。

  本法第72條規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不得超過15日。但是,對於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本法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勞動法》早就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工資,但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都是在次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還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還有次月29日才發放的。至於具體到次月的哪一天發放才屬不合法,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由於用人單位又實實在在是按月發放工資,似乎也很難認定用人單位違法。但是,這樣種做法的結果是勞動者總有一定期限的工資無法及時領取,而且延後發放的期限越長,勞動者被留存在用人單位的工資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個月的工資。

  所以,筆者認為這個問題亟待有關部門規範,以防止用人單位延長髮放工資的週期。否則,用人單位將利用勞動合同法的這一漏洞,在勞動合同中將發放工資的時間近可能地延後,這將嚴重影響勞動者及時領取工資和辭職的自由權。

  第三、試用期工資的標準不明確。

  對試用期進行規範,是本法的一大特點,也廣受***好評,但筆者不以為然。本法第20條規定雖然對試用期工資的標準進行規定,但是該規定仍然不明確,存在嚴重的漏洞。

  本條規定了試用期的工資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另外,還有一種理解最低檔工資沒有80%的限制,說明這裡的表達有歧異)

  但是,其中第一個條件中可以選擇有兩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即“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於兩者是選擇關係,所以,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第一個條件。如此一來,試用期工資在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問題就在於,如果套用“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說了算的。套用這一標準的話,本法規定“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擺設。

  第四、同一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反覆試用,損害勞動者權利的行為,本法第19條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過於絕對。沒有考慮到離職後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現在離職員工回原單位工作的情況越來越多,其間隔時間長短不一,有的幾個月,有的好幾年。筆者認為,對於這類離職員工重新被單位招用也不得約定試用期的規定明顯不合理。因為時隔一定期限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可能發生比較大的變化,或者就職的部門和崗位與原來不一樣。甚至由於人員的變動,原單位沒有人認識這個曾經在單位工作過的人。所以,如果因為是同一個單位和勞動者,就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很可能引發新的問題,用人單位招用離職的員工不能約定試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顧慮,但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者有可能依據本條提出異議,引發新的糾紛。

勞動合同 篇2

  案例:

  陳某自xx年xx月xx日起進入某酒店工作,任行政人事部門主管,工資每月xx6元,xx年xx月5日,酒店向陳某發出辭退通知,解除與陳某之間的勞動關係,這時,陳某已經懷孕,接到辭退通知後,陳某自行填寫了離職通知單,再交由酒店審批,雙方於當日結清工資,陳某也領取了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xx年xx月xx日,陳某向上海市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xx.恢復勞動關係;.按每月xx,6元的標準支付自xx年xx月5日至恢復勞動關係止的工資。該仲裁委員會未支援陳某的仲裁請求,陳某不服,於xx年月8日訴至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提出了與仲裁時相同的訴訟請求。陳某認為:企業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因此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審判結果:

  一審結果:

  某區人民法院認為,陳某與酒店自xx年xx月xx日起存在勞動關係。xx年xx月5日,酒店做出解除雙方之間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時,陳某在明知自己已懷孕的情況下,未表示異議,而是自己填寫了離職通知單,再交由酒店有關領導審批及蓋章,且陳某與酒店於當日即結清了工資,並領取了一個月的離職補償金。陳某上述一系列行為表明其同意酒店實施的解除雙方之間勞動關係的行為,因此應視為屬於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陳某之後再提出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等請求於法無據,故對陳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二審判決:

  一審判決做出後,陳某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依據規定,勞動者在懷孕期間的,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至哺乳期結束。但該規定是針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所作的限制,法律並未禁止懷孕的勞動者在與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陳某的行為在當時是認可並接受公司的解除行為的。雖然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系酒店先行提出,但所謂的協商,總會經歷一方先提出,另一方繼而表示同意的過程,故即使是酒店先有解除的意思,但陳某以其實際行為接受了單位的決定,在是否解除勞動合同問題上,雙方可視為已協商一致,現陳某以酒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最後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陳某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採納。

  專家分析: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與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任何一方,在法定情形下,透過法定程式解除與對方的勞動合同。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動議,另外一方亦接受其動議的情形下,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在本案中,假設如果陳某在收到酒店發出的辭退通知而不填寫《離職通知單》,那麼酒店的行為就構成了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然而,在酒店發出辭退通知後,陳某填寫了《離職通知單》,並且交由酒店審批。此時,勞動合同的解除實質上由酒店的單方解除轉化為雙方的協商解除。酒店的辭退通知相當於酒店發出的一份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陳某填寫《離職通知單》,並且交由酒店審批,相當於陳某亦接受酒店的動議,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即這種情形下的勞動合同的解除屬於協商一致解除。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 單位性質: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 性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及郵政編碼:

  身份證號碼: 勞動手冊編號:

  職業資格證書編號: 技術等級:

  外來人員就業證編號: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實行勞動合同制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共同認真履行。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位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使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本單位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管理、生產)崗位從事工種(工作),並履行崗位職責。

  三、勞動保護的勞動條件

  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職業病防治等方面的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並按國家規定配給乙方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甲方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告知乙方如下:對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穿好工作衣,戴好安全帽,操作人員必須遵照安全規範進行操作。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四、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不定時工作制)。

  2、實行每日不超過12小時,每週不超過8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單位,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3小時。保證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等超過36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蝦類標準支付高於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正常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50%的工資報酬;

  3、合同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單位的規定發給乙方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福利待遇,甲方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正常勞動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甲方實行(月、日)工資制,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的.十五日,具體支付辦法和標準為:把80%工資存入員工工資卡,其餘年底結算。

  五、勞動紀律

  1、甲方規矩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和完善各項勞動保證規章制度,並認真貫徹落實。

  2、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與管理,積極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登記,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乙方繳納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用,並負責辦理有關手續。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個人承擔部分的社會保險費用,並由甲方代為繳納。

  2、甲方應當創造條件,努力改善機體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職業培訓

  1、甲方應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職業培訓。

  2、對從事技術工種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先培訓,後就業”、先培訓、後上崗“的原則。

  3、乙方應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刻苦鑽研技術,業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技術等級標準,做到持證上崗。

  八、勞動合同的種子、續訂、變更和解除

  1、勞動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種子條件出現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如雙方同意續訂,應提前30天便利續訂手續。逾期未辦理而雙方仍維持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的,則本合同視為自動續訂、並應及時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2、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但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勞動合同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勞動合同期限採取無固定期限。

  二、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裝置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2、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反光背心、安全帶等。乙方必須保管好,如有中途退場甲方應扣除乙方勞保費,工作半年者免扣。

  3、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三、工資待遇

  1、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按照《勞動法》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3、甲方應在每月_____日發放乙方的工資,並由乙方簽字確認。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後應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

  4、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技術工每天100-140元不等,技術工經甲方試用考核,如發現技術水平達不到施工要求工資另定或當力工使用。乙方在正常作息時間的情況食宿由甲方承擔。乙方工作時間休息必須經甲方同意或有請假條批准,注:中途退場或工作時間休息未經過甲方同意,甲方可給予乙方處罰並扣除伙食費每天按10元標準。

  5、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或因工死亡的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四、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1、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如有違反甲方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處罰。

  2、在施工現場必須配帶相應安全防護用品,服從現場安全員及現場工長的管理。如果不服從或與管理人員發生衝突,從而導致被清場或發生安全事故,責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乙方在職期間需與工友和睦相處,禁止與任何人發生任何衝突。如有意見可向現場工長或指定負責人反應,由現場工長或負責人進行協調解決。如不能解決再向甲方的負責人反映。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甲方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乙方的;

  (三)甲方未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有打架鬥毆、偷竊、賭博、擅自停工等嚴重違紀行為;

  (二)嚴重失職或者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勞動教養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不服從甲方正當工作安排的;

  (五)嚴重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的。

  5、如果甲方工作量不多,可隨時解除合同。

  6、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離職。若乙方在甲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自行離職則按違約處理,甲方擁有對違規者進行辭退的權利並以500元處罰,

  7、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五、經濟補償和法律責任

  1、因甲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1、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省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