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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1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管理局20xx年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確保人身、工程、裝置“三大安全”,也為了貫徹落實《機電處20xx年安全生產工作總體安排》,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工作,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確保全年各項經濟指標和生產任務順利完成,特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組長:

  常務副組長:

  副組長(安全員):

  成員:

  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1、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與各班組和成員簽訂《20xx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層層細化分解,把責任靠實分解到各個環節、崗位和人員,做到人人肩上有擔子,個個身上有責任,讓每個人真正的把責任記在心上,扛在肩上。

  2、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始終將安全生產擺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制定安全生產工作方案和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量化考核及問責機制,強化崗位職責和班組目標責任。

  三、周密部署,組織業務培訓。

  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專題會議,認真做好安全業務培訓工作,組織實施應急演練活動。

  四、建立健全獎懲機制

  1、依照管理局《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和《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實施獎勵與處罰。

  2、完成或超額完成本年度相關內容的生產考核指標,按局處有關規定兌現獎金和績效工資。

  3、年度內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當年不能評優評先。並將按扣分情況發放獎金和績效工資。

  4、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量化考核表詳見附表。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2

  第一條為提高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隊伍整體素質,規範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人員(以下稱: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行為,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施工安全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監督執法人員”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從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行政執法的工作人員。監督執法人員應當擁有當地人民政府頒發的福建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經當地人民政府註冊的行政執法證,並具有建築工程安全監督執法專業知識。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培訓是指以提高“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為目的進行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安全專業技術的培訓。

  第四條培訓分為資格培訓、年度培訓、不定期培訓三種。

  資格培訓,包括行政執法資格和建築工程安全監督專業知識培訓。“監督執法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任職。

  年度培訓,包括“監督執法人員”補充更新專業知識、法律法規的再教育。年度培訓成績作為年度考核和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監督執法人員”,必須經年度考核合格,才能繼續在崗任職。

  不定期培訓,根據國家和省、市、縣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和在崗“監督執法人員”的工作需要,實施的針對性較強的法規和專業知識,以及安全生產形勢教育等的培訓。培訓可作為繼續教育的內容。

  第五條“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類負責的原則。建寧縣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人員的資格培訓考核工作,由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統一安排實施。

  第六條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可以採取分散自學和集中培訓、統一考核相結合的形式。

  第七條監督執法人員必須認真參加培訓和考核。未經培訓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3

  第一條為了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和轄市、區人民政府全面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宣傳和實施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根據所轄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制定所轄地區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範性檔案;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體系,支援、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指標控制體系、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責任考核制和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組織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制定所轄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和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單位自救、區域互救、政府救援的應急救援體系;

  (五)組織有關部門和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制定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計劃並組織實施;依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六)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安全生產投入,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用於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應急救援、事故調查處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以及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裝備設施等。

  第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和協調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政府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管理和責任制考核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照規定負責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監督工作;

  (三)負責組織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按照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服務組織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法接受委託,組織協調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會同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和認定;

  (五)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定期釋出安全生產資訊。

  第四條公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機動車、機動車駕駛人等實施管監督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對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公共娛樂場所、大型商場、集貿市場、賓館、學校、醫院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三)負責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件及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許可證件和爆破作業許可證件的核發;

  (四)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火災和爆炸事故的搶險救援,按照規定負責事故處理、直接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調解等工作。

  第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建設、公用事業、建築業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組織實施市政工程、建築工程施工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建築起重機械裝置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施工企業的安全資格審查,按照規定參加建設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負責城市供水、排水、公共交通、燃氣、路燈等公用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內河水上交通安全和職責範圍內的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公路(包括橋涵)、航道交通安全設施(包括路標、航標、交通安全標誌、標線、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與管理,以及公路、航道設施安全隱患的整改;按照規定參加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七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城市規劃管理,確保建設工程的選址及其周圍環境的安全。

  第八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公園景區場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規定負責園林綠化施工單位和相關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衛作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規定負責城市戶外廣告和燈光亮化設施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強對建(構)築物外立面清洗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民防空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公用人防工程的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做好有關農業機械的檢審工作;按照規定負責農業機械在鄉以下道路、田間和場院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防雷和施放氣球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防雷裝置進行監督檢查,對施放氣球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學校加強對校舍、教學設施、裝置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確保教學環境安全;督促學校加強對教師和學生的安全教育,監督學校落實學生勞動技能培訓和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的安全防範措施;指導協調在常高校和中專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旅遊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旅遊行業有關飯店、旅行社和旅遊定點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制定並落實旅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規定負責職業衛生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對安全生產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援工作。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事故的防範工作,並做好職工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等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目標管理考核,並在專案審批、稽察和竣工驗收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三同時"規定。

  第十九條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負責電力等能源生產、軍工、民用爆破器材等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在組織實施重點技術改造專案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三同時"規定。

  第二十條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特種裝置的安全監察工作,依法對特種裝置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對特種裝置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維修、改造)、使用、檢驗檢測工作實施安全監察,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發證;按照規定參加特種裝置安全生產故事的調查。

  第二十一條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和各類市場的安全監督檢查,並在核發證照和年檢時將安全生產條件作為重要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國有或國有控股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生產經營單位保證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確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監督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三條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加強對公共娛

  樂場所安全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加強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二十四條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並列入財政預算,確保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與監督檢查的經費。

  第二十五條行政監察主管部門依法對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按照規定參加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依法對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防範、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工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監督檢查作用。

  第二十七條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除依法實施專項監督管理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按照規定組織做好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二)制定本行業(領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履行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的職責;

  (三)依法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認真排查事故隱患並監督整改,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四)接到職責範圍內發生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後,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安委會報告,並派員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救援;

  (五)定期向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將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報告安委會;

  (六)做好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及時向安委會報送安全事故統計報表。

  第二十八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下同)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式進行審查,並對取得批准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監督檢查;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查處;屬於經營單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領導人和有關部門的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12月20日市政府頒發的《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暫行規定》(常政發〔20xx〕233號)同時廢止。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4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公司各級領導,安全生產專職管理機構,有關責任部門及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責任,保障施工人員在施工作業中的安全和健康,公司依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規,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如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公司董事長(經理、法定代表人):

  1、嚴格遵守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市、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掌握本企業安全生產動態,定期研究安全工作,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組織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領導編制和實施本企業中,長期整體規劃及年度、特殊時期安全工作實施計劃,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生產主獎懲辦法。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落實和有效實施。

  4、組織制定並實施公司的生產安全事故救援預案。

  5、督促、檢查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聽取安全生產情況彙報,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的隱患及存在的不安全問題。

  6、在事故調查組的領導下,領導組織本企業有關部門或人員做好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調查處理的具體工作,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迅速採以有效措施組織搶救並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並親臨事故現場,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監督防範措施的制定和落實,預防事故的重複發生。

  7、完成上級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二、公司主管生產副經理:

  1、在公司董事長領導下工作,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協助董事長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組織制定並落實公司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組織實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組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3、參與編制特殊複雜工程專案或專業性工程專案施工方案。

  4、組織制定專案經理部、分包隊伍安全生產考核辦法及指標。

  5、領導組織公司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制定公司施工現場設定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統一標準,安全生產考核。

  6、審批每項工程專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所需材料裝置,並協助專案部調配。

  7、領導組織公司定期(每月)的、特殊時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解決施工中的安全問題。

  8、認真聽取、採納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保障公司安全生產、保障體系的正常運轉。

  9、組織並配合董事長主持做好工傷事故、配合調查組做好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10、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董事長彙報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並保障落實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辦法。

  11、完成公司領導安排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任務。

  三、公司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

  1、在公司董事長的領導下工作,對公司施工安全生產負技術領導責任,協助董事長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組織落實公司安全生產所必需的技術要求。

  2、審批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嚴格審查依施工組織設計所列分部分項工程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對其可行性提出決定性意見。

  負責審批如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對其可行性提出決定性意見:

  1)地下暗挖作業;

  2)深度超過1、5米的基坑;溝槽土方開挖施工作業;

  3)人工挖擴孔樁作業;

  4)腳手架、水平安全網搭設和拆除作業;

  5)大模板和跨度超過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業;

  6)施工升降機、整體提升腳手架、高空作業吊籃的安裝、頂升、拆除作業;

  7)起重吊裝作業;

  8)拆除、爆破作業。

  3、審批季節性施工技術措施時,要重點審查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並對其可行性提出決定性意見。

  4、對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從技術上負責,嚴格審查其安全技術措施和保證安全的工藝要求,領導安全技術攻關活動,確定勞動保護研究專案,並組織鑑定驗收。

  5、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範措施。

  6、完成公司領導安排的其它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四、總會計師

  1、組織落實公司財務工作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執行安全生產獎罰規定。

  2、組織編制年度財務計劃的同時,審批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使用計劃,保證安全措施經費到位。

  3、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市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的規定和防暑降溫經費的使用標準,並按規定負責審批購置的勞動保護用品經費。

  4、完成公司領導安排的其它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五、技術質量科長

  1、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技術及安全操作規程規定,保障施工生產中的安全措施的制定與實施。

  2、在編制和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的過程中,要在每個五一節中貫穿安全技術措施,對確定後的方案,若有變更,應及時修定。

  3、檢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實施情況,對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技術性問題,提出解決辦法。

  4、對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

  5、對改善勞動條件、減輕笨重體力勞動、消除噪聲等方面的治理進行研究解決。

  6、參加重大傷亡事故和重大已、示遂事故中技術性問題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從技術上提出防範措施。

  六、財務審計科長

  1、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及企業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需要,按計劃及時撮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勞動保護費及其他安全生產所需經費,保證專款專用。

  2、按照國家及上級對勞動保護用品的有關標準和規定,負責查購置勞動保護用品的合法性,保證其符合標準。確認合同中所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

  3、協助安全主管部門辦理安全獎、罰款的手續。

  4、辦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和工程專案意外傷害保險。

  5、根據設計要求評估專案所需安全保障用品資金投放。

  6、提供安全保障資金參考資訊。

  七、安全科長

  1、協助領導組織推動安全生產工作,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令,方針和政策。

  2、彙總和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3、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和修訂安全生產製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對制度、規程的貫徹執行進行監督檢查。

  4、經常進行以抓點帶面的動工對現場檢查,協助解決問題,存在特別緊急的不安全因素,有權指令先行停止施工,並且立即通知有關責任人整改。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6、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檢查、監督基層單位安全培訓工作,特別是新工人的上崗前培訓。

  7、指導基層專(兼)職安全員工作。

  8、督促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發放和合理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9、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提出預防事故的措施,並督促按期執行。

  10、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執行防止職業中毒的措施。

  11、督促有關部門搞好勞逸結合和女工保護工作。

  八、生產經營科長

  1、協助主管經理編制公司生產經營計劃和措施,召開有關生產經營會,解決施工生產中的疑難問題。

  2、負責工程投標具體工作,協助聯絡工程活動,徵求建設單位意見和要求,隨時掌握各項施工進展情況。

  3、嚴格執行各項有關政策的規定,負責工程預決算工作,確保工程預決算的質量及各項費用準確率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4、負責對工程專案的施工資料日常檢查落實,按公司的《管理制度》抓兌現。

  5、負責各項工程圖紙預算,圖紙會審,施工中的變更通知,質量檢記錄等各項施工資料收集,歸檔工作。

  九、辦公室主任

  1、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根據企業實際,配備具有一定文化、技術和實踐經驗的安全乾部,保證安全乾部的素質。

  2、加強新調入、轉業的施工、技術及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3、根據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負責審查安全管理人員資格,有權向主管領導建議調整和補充安全檢查人員。

  4、組織對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認真執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5、有關的學習,要安排安全生產的學習。

  6、教育納入職工培訓教育計劃,負責組織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

  7、配合有關部門,負責對職工進行體格檢查,對特種作業人員要定期檢查,提出處理意見。

  8、監測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塵毒濃度,做好職業病預防工作。

  9、正確使用防暑降溫費用,保證清涼飲料的供應與衛生。

  10、對冬季取暖火爐的安裝、使用負責監督檢查,防止煤氣中毒事故發生。

  11、對施工現場大型生活設施的建、拆,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12、發生工傷事故要及時上報並積極組織搶救、治療,並向事故調查組提供傷勢情況,負責食物中毒事故的調查與處理,提出防範措施。

  十、專案經理:

  1、對所承接的工程專案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為本專案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2、積極組織專案經理部管理人員及參與本專案施工管理的相關人員學習國家、市、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結合相關要求及專案工程特點,制定本專案工程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及各項管理措施並按要求組織具體執行。

  3、開工前負責向建設單位索取地下管線交底資料並領導制定地下管線保護措施。

  4、開工前組織編制以施工組織設計中所列所有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及監理公司總監審批簽字後實施。

  5、進場前依據相關要求及公司規定編制施工現場、生活區設定方案,報工程部初審,主管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後實施,保障生產、生活硬體條件符合標準要求。

  6、開工前組織制定專案部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專案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專案部安全管理機構。

  7、開工前組織編制各項專項施工方案,經公司總工程師及監理公司總監審批簽字後實施:(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急性職業中毒應急控制措施;(3)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4)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1>地下暗挖作業;<2>深度超過1、5米的基坑;溝槽土方開挖施工作業;<3>人工挖擴孔樁作業;<4>腳手架、水平安全網搭設和拆除作業;<5>大模板和跨度超過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業;<6>施工升降機、整體提升腳手架、高空作業吊籃的安裝、頂升、拆除作業;<7>起重吊裝作業。(5)冬、雨季施工方案。

  4、負責編制施工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

  5、編制的總體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和重點專案及部位的專項措施應由具體法人資格的企業技術、安全等相關部門和技術負責人審批後,向操作者進行嚴密交底。交底後要跟蹤檢查實施情況,及時解決實施中發現的問題。

  6、積極配合施工員、安全員做好現場安全防護,內部管理等工作。

  7、負責對隱患、傷亡事故、已未遂事故進行技術分析和鑑定,並提出技術方面的改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重複發生。

  8、完成領導安排的其它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十三、質檢員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專案工程特點,落實公司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對本專案安全生產負協查管理責任。

  2、對施工現場環境安全和一切安全防護設施的完整、齊全、有效、是否符合安全標準要求負監督責任。

  3、日常工作檢查時,及時糾正工人違章作業,協助安全員消除事故隱患。

  4、發生傷亡事故時,協助保護現場並立即上報專案部。

  5、有權拒絕不科學、不安全、不衛生的生產指令。

  十四、安全員

  1、對專案工程施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2、按照施工現場生活區設定方案、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監督檢查現場設定,確保其符合標準要求。

  3、審查勞務分包方,專業分包隊伍的資質手續;管理人員、特殊作業人員等的相關崗位證書;保障分包方的手續及參與工程施工的管理及作業人員符合公司要求。

  4、認真做好對新入場施工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項培訓及日常安全生產教育,提高所有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安全知識技能。建立安全教育檔案,施工人員入場一週內必須將其詳細個人資料及培訓情況存入管理檔案。

  5、編制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急性職業中毒應急控制措施、消防方案預案、協議,編制較大危險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1)平安全網搭設和拆除作業;(2)施工升降機、整體提升式腳手架、高空作業吊籃的安裝、頂升、拆除作業;(3)起重吊裝作業;(4)大型腳手架搭、拆;(5)模板工程。負責與勞務分包方、專業分包方及工程專案施工現場範圍內同時作業的相關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

  6、認真做好公司自有機械裝置(包括施工機具及物料升降機)的安裝、檢查與驗收。

  7、認真做好公司租賃裝置(包括塔式起重機、外用電梯等)的裝置出租方、裝置、人員三個方面的相關手續及證件的審驗,並做好裝置安裝、頂升、日常使用、拆除四個關鍵階段的安全檢查。

  8、負責在如下危險部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施工現場出入口、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基坑邊沿、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

  9、按照安全技術措施及相關標準要求編寫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並向作業人員作書面交底,負責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10、對專案生產、生活所有場所進行巡查,制止違章冒險行為,消除不安全狀態,排除安全隱患。

  11、如實記錄安全內業資料。

  12、參加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分析及處理,制定防範措施,負責工傷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作好本專案安全生產資料的管理以及其他安全檔案工作。

  13、完成領導安排的其它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十五、材料員

  1、要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誠實正派的工作作風,遵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熟悉材料規格、型號、產地、效能、結構特徵、構造原理、內在質量和用途。

  2、掌握材料的市場價格變化,本著節約、就近取材的原則,精打細算降低材料的成本價。

  3、採購材料做到七個堅持:1、要核實材料計劃單;2、要貨比三家,質量價廉;3、要有主要材料的質保書、五金交電產品的出廠合格證及名優產品證書,必須隨貨交驗;4、要具備正當齊全的結算憑證;5、要辦妥遺留事務;6、要確保工程施工用料的需要;7、要材料進場及時辦好入庫手續。

  4、積極參與專案的成本核算,堅持“三不”採購:一是無施工部門需要材料計劃不採購;二是不合質量要求的物資不採購;三是感情投資的物資不採購。

  5、隨時瞭解所在專案的材料庫存情況,杜絕因積壓而影響材質和資金週轉,同時也要防止因疏忽致使材料供應脫節,影響施工生產。

  6、完成專案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六、機械管理員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各項機械裝置管理制度、操作規範,管理好本崗位範圍內的機械使用、檢查、維修、保養工作。

  2、嚴格實行定機、定人、定職責、持證上崗,安全交底、交接班等安全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向上級主管彙報。

  3、負責搞好機械裝置臺帳管理,對分管的機械日常運轉、維修、保養的情況作詳實記載。

  4、參加制定機械管理的目標、措施、辦法等並組織實施,參加現場中小型裝置安裝驗收,監督整改措施落實,必要時行使安全否決權。

  5、定期向主管領導彙報現場機械管理情況,提出改進方案或建議。

  6、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對機操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檢查機操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協助處理機械事故,落實“四不放過”的措施。

  7、完成專案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七、施工班組長

  1、真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合理安排班組人員工作,對本班組人員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

  2、經常組織班組人員學習安全操作規程,監督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個人勞保用品,不斷提高自保能力。

  3、認真落實安全技術交底,做好班前講話,不違章指揮,冒險蠻幹。

  4、經常檢查班組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並上報有關領導。

  5、認真做好崗全安全技術操作教育,未經教育考試合格,不準分配上崗作業。

  6、發生因工傷亡未遂事故,保護好現場,立即上報有關領導。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5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網咖安全生產的管理,確保場所安全,建立層級分明、管理科學的責任制體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網咖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法人代表負責制,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網咖設安全管理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任主任,由經理及各班的主管組成。負責研究制訂安全管理技術措施和上網人員的安全防範,實施安全管理檢查和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網咖各班設安全管理小組,組長由各班主管擔任。負責實施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確保場所人員和財物安全。

  第五條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各種消防設施、裝置並符合要求。並落實定期維護保養工作。

  第六條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檢查、監督管理制度。認真執行“周檢、月檢”制度。

  第七條建立安全生產培訓制度,網咖每月舉行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或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教育。

  第八條每位員工都必須熟悉本場所的整體佈局和各安全出口位置,熟知各種滅火器材的存放位置。

  第九條全體員工都必須做到三懂:懂得本部門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自查整改存在的火災隱患。四會: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會撲救初起之火。

  第十條禁止在場所內使用明火照明和吸菸,並懸掛禁止吸菸標誌。

  第十一條禁止任何人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二條禁止在網咖場所內從事黃、賭、毒活動。

  第十三條收銀員及時認真做好上網登記工作,時刻了解上網人員的動態。

  第十四條對上網人員進行監督,發現違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及安全生產規定的,從事不法活動的及時予以制止,並停止其上網和查閱。

  第十五條保安人員及時疏導網咖門前的車輛,避免車輛亂停亂放和堵住網咖出口。

  第十六條當班人員提高警惕,防止出現被搶被盜被騙等惡性的事件。注意檢查網咖的各種隱患,

  第十七條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各位員工都時刻牢記自己在應急預案裡的職責分工。

  第十八條當發生安全事故時,保護好現場;立即報告上級有關部門和本網咖負責人;同時積極參與現場搶救、調查、處理。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6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力度,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進一步規範施工現場檢查制度。結合本專案部實際情況,特制訂以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高空作業未系安全帶的罰500元/次,不扣好帽戴的罰200元/次。

  2、凡發現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的罰責任人500元以上。

  3、穿背心、短褲、拖鞋及赤膊、酒後上班的罰200元。

  4、不走施工安全通道、斜道、樓梯,而攀登外腳手架的罰500元。

  5、各工種在施工期間向空中亂仍或隨意向下墜落物件的罰1000元以上。

  6、晚上或午休睡在腳手架上的罰300元。

  7、未經施工負責人批准,隨意拆除腳手架拉結、模板支撐的罰500元。

  8、未經施工負責人批准,隨意拆除臨邊、洞口防護欄或蓋板的罰500元。

  9、未經施工負責人批准,隨意拆除安全網的罰500元。

  10、在腳手架上堆物超過200公斤/m2的,罰責任人100元。

  11、各工種職工隨意拆除機械、電氣、電焊裝置安全防護裝置的罰50元。

  12、在木工間、危險品倉庫吸菸或亂扔菸蒂的罰50元。

  13、未用插頭,隨意掛鉤電線配電及私拉亂接電源罰50元/次。

  14、在宿舍內使用煤油爐、電砂鍋、液化氣灶或電暖取暖的發現一次罰50元。

  15、偷竊工地建築材料裝置、生活用品,情節嚴重者送公安機關處理,並罰20xx元以上。

  16、在工地打架,根據雙方情節輕重罰500元,被打者不還手,罰款補償被打者。先出手打人者除罰款外開除出工地。各承包班組長未能管好自己的職工,未能在現場制止打架事件的處1000元以上罰款。

  17、故意損壞或破壞施工現場安全設施、消防器材,造成安全隱患和事故的,除從重處罰外,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條列自20xx年5月20日起執行

  在日後工作中大家相互監督與督促,讓安全伴隨著我們工作。

  有限公司專案部

  20xx年5月20日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7

  1、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努力完成本職工作;

  2、熟悉並掌握企業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各種危險化學品的名稱、主要危險性、事故的應急處理辦法、滅火方法;

  3、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下班前認真檢查,核對下班前的注意事項向接班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接班前必須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裝置和安全設施是否完好;

  4、杜絕違章操作,嚴格執行工藝規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本崗位的工作記錄要清晰、真實、完整;

  5、不定時和定時檢查相結合,準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異常情況;

  6、嚴禁裝置帶故障作業,認真維護保養裝置,發現故障及時停機申請維修。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防護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7、杜絕違章作業,並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並向領導報告;

  8、發現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報告;

  9、對本單位和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8

  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充分運用科技手段對車輛執行動態進行監控,以提高行車安全管理水平,確保道路運輸安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企業《行車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裝置的安裝、使用和管理

  1.公司新購車輛必須安裝行業管理部門認可並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行車記錄儀和GPS系統,其中GPS必須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20xx)的衛星定位裝置要求,並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保證車輛監控資料準確,確保裝置正常執行、監控有效。

  2.行車記錄儀、GPS系統裝置的選型、審批、安裝、管理統一由安全部門負責,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日常使用、維修、管理工作。

  3.公司應實行二級監控管理制度,一級監控中心由本市有資質的資訊服務公司負責監控。

  4.公司應加強對車輛的動態管理,記錄執行過程中駕駛員的操作和車輛的執行情況,以提高駕駛員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安全責任心,從而降低事故率,確保運輸生產安全有序。

  5.一級監控中心負責對公司所有車輛的執行情況進行監控、抽查,以監督各車輛的工作有效性。

  6.透過GPS系統對公司所有車輛的車速、執行情況、行駛線路等動態進行監控,發現異常情況立即與車輛取得聯絡,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7.二級監控中心應配備專職或兼職資訊管理員,具體負責實時監控、資料採集、整理、記錄、分析工作,並建立基礎臺帳。根據現場檢查、抽查、駕駛員報告的故障資訊,督促、指導駕駛員及時維修。

  8.經常與車輛行車記錄儀和GPS系統監控部門聯絡,及時掌握操作要領和更新相關的軟硬體,促使裝置不斷升級最佳化。及時培訓駕駛員掌握操作要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9.公司每月對車輛行車記錄儀進行一次資料採集,並填寫車輛行車記錄儀檢查情況,對車輛最高車速、平均車速、停車記錄、超速記錄、疲勞駕駛等記錄進行檢查、等級,發現異常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建立動態監控工作臺帳。

  10.為確保GPS車載系統通訊、定位始終有效,GPS車載電話費、資訊服務費應及時支付,以防欠費而造成停機。

  11.公司將GPS車載電話設定內部互通,報警裝置確保有效。無故不得撥打GPS車載電話,不得佔用GPS監控系統從事其他工作。

  12.每天透過GPS監控對車輛車速、執行情況、行駛路線等進行監控,定期傳送有關安全行車、天氣變化、道路狀況等簡訊訊息,並填寫車輛GPS系統監測情況。發現車輛超速、偏離正常行駛路線等現象的,立即以簡訊提醒,及時糾正、消除交通違規違法等異常現象。

  13.在GPS“日查”、行車記錄儀“月採”中發現駕駛員有違規、違法行為的,應立即報告,如連續出現違規違法行為的,要書面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按“四不放過”原則,做好教育、處理工作。車輛發生事故應及時分析車輛行車記錄儀“事故疑點”和GPS系統的有關資料,為查清事故原因提供科學依據。

  14.透過裝置查詢、現場巡查等方式經常性地對車輛行車記錄儀和GPS系統工作狀況進行檢查,始終保持裝置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發現問題及時和監控中心聯絡,並做好維修記錄。特殊情況未能及時修復的須在維修記錄上書面說明原因,並儘快拿出處理辦法。

  15.公司對車輛行車記錄儀和GPS系統裝置主要連線線介面處封上標籤,任何人不得擅自撕毀封籤,因維修保養需要損壞封籤的,資訊管理員應在裝置維修保養完成後及時重新貼上標籤。

  16.車輛轉讓過戶、報停、報廢,資訊管理員將做好車輛行車記錄儀和GPS系統的拆機保管工作,長期報停車輛,及時辦理GPS車載電話停機手續,車輛啟用時及時予以恢復。

  二、車輛駕駛員應履行的職責:

  1.駕駛員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行駛中按照《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範》的要求安全駕駛,杜絕各類違規違法現象。

  2.駕駛員必須在“出車前、行車中、回場後”經常性地對行車記錄儀和GPS系統工作狀況進行檢查,確保裝置執行正常,發現故障或工作不良,應立即報修,一時無法修復的,應向資訊管理員反映,確保系統正常執行。

  3.嚴禁駕駛員私自修理、故意破壞和拆、撥車輛行車記錄儀和GPS系統裝置各部件;嚴禁擅自修改有效引數值;嚴禁它物覆蓋GPS天線;嚴禁重物堆壓裝置;清潔時使用乾毛巾、防止儀器受潮損壞。

  4.駕駛員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注意觀察車輛行車記錄儀及GPS顯示器,及時瞭解各種資訊,調整駕駛操作,嚴禁利用車載電話與外界人員聊天、說笑及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如需使用車載電話時,駕駛員應選擇安全停車區域,待車輛停放安全後,方可接聽和撥打電話。

  5.車輛在維修保養過程中需要電焊等作業的,駕駛員須關閉電源開關,切斷車輛行車記錄儀和GPS系統的供電電源。因車輛維修需要將GPS終端裝置、行車記錄儀拆裝時,駕駛員有義務提醒修理人員輕拆輕放,必要時報告資訊管理員和監控中心由專業人員拆裝。

  三、處理辦法:

  1.公司將確保車輛行車記錄儀和GPS系統正常工作,列正當理由停機的,公司將書面向上級監控中心說明情況,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管理責任。

  2.公司將車輛行車記錄儀和GPS系統管理、檢修、資訊管理員、車輛駕駛員、現場管理人員的工作納入考核範圍,對造成系統無法正常工作運轉的責任人,在批評教育的同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不按時“日查”、“月採”的,接報或發現行車記錄儀和GPS系統故障未能及時聯絡維修的,未能在工作日內發現車輛行車記錄儀內在故障及其它有無上述辦法規定的行為,應對責任人給與警告,按公司制定規章制度給與一定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調離崗位。

  4.不按規定使用、管理、保修等原因導致車輛行車記錄儀和GPS系統不能正常工作時,除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外,還要相應經濟處罰。

  5.遲到,瞞報車輛行車記錄儀和GPS系統故障的駕駛員,故意使車輛行車記錄儀和GPS系統處於間斷失效狀態的,對負有責任的駕駛員給予解聘處理。

  6.因故意損壞而導致車輛行車記錄儀和GPS系統無法正常工作的,發生事故導致責任認定被動,加重公司損失的部分由責任人承擔,對負有責任的車輛承運駕駛員給予解聘處理,裝置受損的修復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7.車輛發生事故等原因而使行車記錄儀和GPS系統受損失時,駕駛員按“行車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車輛的GPS系統、行車記錄儀故障或事故修復費用均由駕駛員承擔。

  8.車輛行車記錄儀和GPS系統在監控時,發現駕駛員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行為,按有關規定處罰。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9

  總則

  1、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公司發展,制定本制度。

  2、凡在本公司管理範圍內從事與安全生產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

  3、安全生產貫穿於施工生產的全過程,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4、各部門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生產、安全與發展、安全與穩定的關係,努力改善勞動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5、公司主要負責人、各車間主要負責人、各班組組長是本公司、本車間、本班組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別對其所轄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6、公司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7、公司工會組織應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8、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援、督促各有關部門或個人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9、公司應採取各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10、公司鼓勵和支援安全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11、公司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12、本制度依據國家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規程和上級部門對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編制。

  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1、為充分發揮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作用,做好對各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產問題的對策制訂,公司實行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2、公司每年組織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對全公司上一年度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總結,對本年度的安全生產規劃及安全生產工作進行部署。

  3、各車間每週組織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組織對本車間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制定對事故隱患的整改措施,並落實整改。

  4、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組織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對公司本季度的安全生產形勢進行分析,研究、統籌、協調、指導公司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

  5、各部門必須堅持使各級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化,經常化,並認真做好會議記錄,確保使每次會議都有一定的實質內容,都能解決一定的實質問題。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1、為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必須加強各級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2、公司對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施綜合管理,並行使監督檢查職能。

  3、公司的安全教育工作應納入本公司培訓教育年度計劃和長期規劃,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應予以充分保證,經費從公司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4、公司應採取會議、板報、標語、印發宣傳品、圖片展覽、安全知識競賽、專場教育講座等多種形式,做好對職工的安全教育。

  5、公司應健全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安全教育檔案由公司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安全專管員)負責實行分級管理。

  6、公司主要負責人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各級安全管理人員任職期間,其每年安全教育的時間不得少於120學時,其它管理人員不得少於24學時,一般作業人員不得少於40學時。

  7、新進場工人必須接受公司、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三級安全教育的時間不得少於四十學時。

  公司級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安全專管員)組織實施。

  車間級安全教育由各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

  班組級安全教育由各班組長組織實施。

  8、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9、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後重新上崗時,必須透過相應的車間及班組級安全教育。

  10、公司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裝置、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專項安全教育和培訓。

  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整改制度

  1、為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的發生,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必須加強各級安全生產檢查。

  2、安全生產檢查的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規程及政府、上級部門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制度等。

  3、各級安全生產檢查應以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隱患、查教育培訓、查安全防護、查機械裝置、查操作行為、查勞保用品使用、查傷亡事故處理等為主要內容。

  4、公司安全檢查應以定期安全檢查為主,以查處“制度性違章”為主要內容,每半年組織進行一次。

  車間安全檢查應以定期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檢查和重點抽查為主,以查處“裝置性違章”為主要內容,每季度組織進行一次。

  班組安全檢查應以經常性安全檢查和自查、互查、交接查為主,以查處“操作性違章”為主要內容,每週組織進行一次。

  各級檢查都應對檢查情況及時予以通報,並將檢查結果作為安全評比的主要依據。

  5、公司及各車間班組應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對大型機械裝置、施工用電、壓力容器等專業性或重大危險專案的安全問題進行專項、重點檢查。

  6、公司及各車間班組應根據生產實際及綜合氣候變化,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季節性安全檢查。

  7、各級安全檢查結束後,要認真全面系統地進行分析、總結和評價,要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並將整改、複查情況及時反饋到檢查部門。

  8、對嚴重威脅安全生產但有整改條件的隱患專案,應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專案、定時間、定人員和凡班組能整改的不推給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給車間、凡車間能整改的不推給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給上級主管部門)限期整改。

  9、企業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外,應書面向企業隸屬的直接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並抄報上一級行業主管部門。

  10、對物質技術條件暫時不具備整改的重大隱患,必須採取應急的防範措施,並納入計劃,限期解決或停產。

  11、各級檢查組織和人員都應將檢查出的隱患和整改情況報告上一級主管部門,重大隱患及整改情況應由安全技術部門或安全管理人員彙總並存檔。

  設施、裝置的維護、保養和檢測制度

  1、公司的安全裝置、特種裝置(包括行車等)由公司統一管理並負責對其實施監督。

  2、公司做好安全裝置、特種裝置的進場組織、安裝除錯、拆卸退場及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工作,負責向當地裝置監督、檢驗部門進行報檢、報驗,未經當地裝置監督、檢驗部門許可和驗收合格的安全裝置和特種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3、公司必須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的“三定”原則,做好對現場安全裝置和特種裝置的管理,所有從事與安全裝置與特種裝置作業有關的操作、維修保養等人員均必須由公司統一派遣,禁止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4、公司應做好對現場安全裝置和特種裝置的日常安全管理,並對其安全執行實施監督,不得以任何藉口支援或強迫安全裝置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違章作業。

  5、公司應把對外租裝置的管理納入到本單位的安全管理中,不允許以租代管、以包代管。

  危險作業現場管理制度

  1、公司及各車間班組必須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並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臨時用電必須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裝置,必須切斷電源並做妥善處理後進行,停用的機械裝置必須切斷電源並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裝置。在潮溼、危險場所作業,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4、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5、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必須保持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必須加強通風。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公司必須免費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帶、使用。嚴禁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2、公司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

  3、公司採購、發放和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是具有《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勞動防護用品生產條件資格認可證》和《安全鑑定證》的產品。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協同材料管理部門認真做好對新購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杜絕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

  4、從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和保管好勞動防護用品,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期內防護效能完好。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10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每人次扣罰當事人10元,並扣所在部門、車間的安全經濟考核分0.5分。

  1.1不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上崗穿拖鞋、二頭空涼鞋、裙子、短褲(含西裝短褲)、赤膊或穿背心。穿長大褂必須穿長褲。

  1.2車輛帶病使用,廠區內超速、超載、超高、超長、超額乘人、電瓶車客貨混載、升降機人貨混載等違章行駛及亂停放者。

  1.3多人作業的衝壓裝置、升降機無專人操作開關。

  1.4電源線無故穿越安全通道,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電源接線板、電動工具

  1.5操作者擅自離崗者。

  1.6擅自佔用安全通道者。

  1.7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失靈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能及時反映。

  1.8進出要害部位不登記或不服從管理者。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每一人次罰款20元,並扣所在部門、車間的安全經濟考核分1分。

  2.1操作旋轉機床,鑽床戴手套。(有安全防護手套除外)。

  2.2操作衝床時,手入模口作業,小件衝制不使用手工工具。

  2.3特殊工種無安全操作證進行作業者。

  2.4未經危險作業審批而進行危險作業。

  2.5亂拉、亂接臨時電器線路。

  2.6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2.7任意、私自拆除裝置安全裝置及安全設施。

  2.8任意排放亂倒廢水、廢油。對環境造成汙染者,加倍處罰並追究法律責任。

  2.9其他違章行為。

  3.對因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一般事故的有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扣罰50~100元,並扣所在部門、車間的安全經濟責任分2分。

  4.對因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輕傷事故的有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扣罰100~300元,並扣所在部門、車間的安全經濟責任分3分。

  5.對因違反操作規程造成重傷事故的有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扣罰300~500元,並扣所在部門、車間的安全經濟責任分3分。

  6.對造成死亡以上事故的有關責任人,由公司按廠紀廠規予以嚴肅處理(警告、記過、開除、辭退等,如違法亂紀造成事故的則追究法律責任)。

  7.凡在生產工作過程中對安全生產認真負責、表現積極的部門、車間和個人,年終經過評比,公司將給予適當的獎勵。

  8.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內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和場所。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礦井安全生產,規範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為,杜絕人身傷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發生,嚴肅安全責任追究,實現安全管理的過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紅線

  第二條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風流處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5%的;同一採區兩個以上工作面同時排放瓦斯的;人員隨意進入盲巷的;採掘工作面停風后不及時組織撤離或拒不撤離的;瓦斯超限的採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業或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復生產的。

  第三條未按防突措施規定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瓦斯檢查員、防突員在瓦斯檢查、防突指標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檢測資料或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擅離職守的。

  第四條破壞通風、瓦斯抽採、監測監控裝置設施的;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感測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實資料的;採掘工作面無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或監測監控系統執行不正常強行進行採掘作業的。

  第五條未按綜合防塵措施規定執行,造成煤塵堆積或飛揚嚴重超標的。

  第六條嚴重違章放炮作業的;私藏火工品或將火工品私自帶上井的。

  第七條井口附近20m範圍內,井下、洗煤廠的煤倉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業的場所無專項措施或不按專項措施進行電氧焊作業的。

  第八條停電事故原因未查清、裝置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的;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強行帶電檢修或挪移電氣裝置的;在用電氣裝置存在嚴重失爆(雞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隨意甩掉風電或瓦斯電閉鎖裝置的;雙風機雙電源不能自動切換或備用風機不能應急正常啟動執行的;大型裝置、特種裝置保護裝置失靈、甩掉保護裝置繼續使用的。

  第九條違反規程、措施規定超控頂距作業的;擅自改變支護引數降低支護強度的;掘進工作面人為加大作業迴圈進度的;遇地質構造巷道圍巖(煤)發生變化未及時採取加強支護措施的。

  第十條扒、蹬、跳執行中車輛或乘坐皮帶、刮板運輸機的;未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擋"或"一坡三擋"裝置不起作用的;其它嚴重違章運輸作業的。

  第十一條未按防治水措施規定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不採取措施強行將水煤(矸)拉入煤(矸)倉的。

  第十二條無特種作業資質從事特種作業的;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

  第十三條對有本章第二條至第十二條任一嚴重違章違紀情形的崗位操作責任者、現場指揮或組織者,幹部給予撤職處分,工人給予留用檢視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十四條上述觸犯"安全操作紅線"的行為,由"三員兩長"、區隊、礦、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級或各級地方安監部門檢查中提出,經查屬實的職工舉報提出,由礦及以上安監部門界定確認。對責任人的處分和組織處理由礦組幹、紀委監察、勞資部門執行。

  對因區、隊長失職失查、制止違章作業不力造成觸犯上述"安全操作紅線"的,追究其連帶責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紅線

  第十五條礦井必須有獨立完善的通風系統,生產水平和採區必須實行分割槽通風;採區集中進、迴風巷必須貫穿整個採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迴風巷;高瓦斯礦井採掘工作面配風量必須經子分公司通風部門核定,子分公司總工程師批准。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十六條巷道失修、變形嚴重造成通風斷面縮小、通風阻力加大,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嚴重影響通風安全的,免去礦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職務,強行組織生產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十七條高瓦斯礦井和突出礦井嚴禁任何2個採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低瓦斯礦井串聯通風必須制定措施,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十八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實施。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未制定或不執行防突措施;有地質資料無計劃揭穿突出危險性煤層、斷層、陷落柱等構造的免去礦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職務。超防突檢測範圍強行進行採掘作業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十九條"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採必須編制設計,並按程式報批後組織施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治突出安全技術方案必須經子分公司通風部門審定,子分公司總工程師批准;改變採區以上通風系統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並按規定程式審批。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二十條擔負主副井提升任務或滾筒直徑大於2m的提升絞車的安全保護、安全設施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裝設或失效,鋼絲繩出現磨損超限、斷絲超限繼續使用的,免去機電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一條掘進工作面區域性通風機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未設定"三專兩閉鎖";區域性通風機、機電裝置安裝位置不合理,存在嚴重隱患;礦井採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監控系統或者瓦斯超限斷電值設定大於《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免去機電副礦長或總工程師職務。存在上述情況強行組織生產作業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二條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製定探放水措施;進入帶壓水開採區域或接近老空積水區域進行採掘活動,未編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未按措施規定進行採掘活動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三條礦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四條生產礦井區域內所有隊組瓦檢員、安檢員必須由礦統一管理,拒不執行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五條煤礦建設專案在發包時,必須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並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杜絕層層轉包,不按規定實施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六條重大隱患整改不及時,對上級部門責令停產整頓的礦井、採掘工作面必須按規定進行整改,整改不達標或未經上級部門批准擅自組織生產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七條上述觸犯"安全管理紅線"的行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級或各級地方安監部門檢查中提出,經查屬實的職工舉報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監部門界定確認。

  對因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通風科長(礦長助理)、安監處長失職失查、履職不力造成觸犯上述"紅線"的,追究其連帶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員工或科級以下幹部觸犯紅線的要按規定及時處理,由安監處長負責監督落實,未按規定執行的,免去安監處長職務。副處級以上幹部觸犯紅線的,由安監處長或安監局長提出處理意見,經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焦化、電力、化工、建築、機修、洗選加工等地面生產單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據行業標準及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紅線。

  第三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12

  一、總則

  為了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控制和消除重大事故的發生,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推廣應用安全系統工程,以系統工程的原理、標準及技術方法,對施工過程中的重大危險源進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評價、及預測系統中的危險性,採取綜合安全措施,來消除或控制危險的發生,防止潛在危險轉成實際危險,從而保證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裝置安全、結構安全、財產安全和安全的施工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施工現場危險告知

  1、危險源調查

  首先對生產目的、工藝過程,操作條件和周圍環境,作較為充分的調查瞭解,然後再按照過去的經驗和同類施工中所發生過的事故,分析物件中是否也會出現類似狀況,查詢能夠造成人員受傷,物質損失的危險性。

  2、識別危險因素

  潛在的危險性往往是很難辨識的,危險性是固有的潛在性質,應採取根據現場實際工程特點系統地去辨別它,才不會造成遺漏。

  3、建立重大危險源告知,一般風險源以《施工作業危險源告知書》下發給施工隊伍。重大危險源實行現場公示,公示資料包括重大危險源名稱、出現的時段、涉及的危險因素、控制措施、職責部門和職責人,在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作業點附近掛牌公告。

  4、安全培訓

  組織上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學習,根據各工種作業特點講解其工作時周圍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針對各種危險因素採取的安全對策,防止或者避免危險的發生,將涉及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重大危險源預警控制

  1、專案經理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預警監控工作。

  2、成立預警控制安全領導小組(具體安排如下)

  組長:林鳳國(專案經理)

  副組長:王洋(總工)張建國(安全總監)王立國(工區經理)秦文學(工區經理)

  組員:寧世凱(工程部部長)侯永壽(安全環保部部長)

  張昭(計劃合同部部長)王冬(物資裝置部部長)

  李繼光(綜合部部長)任海濤(工程質量部部長)

  王景運(試驗室主任)董波(安全工程師)

  各施工隊負責人、各施工隊伍安全員

  3、由安全預警領導小組組員及各施工隊長、各隊工班長進行日常監控,發現問題及時回報。

  4、日常監控的結果是整個系統共享的,資訊交流務必是上傳下達,資訊公開化。

  5、發現問題立即限期進行整改,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限期整改。

  6、當現場發生事故時有關人員立即組織力量搶救,當出現的事故出現難以控制時,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援和幫忙。

  7、根據危險源可能出現的意外事件,配備應急救援物資。

  8、務必堅持日常預警監控與定期重點預警監控相結合,互為補充和促進。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13

  為強化食品安全管理,防止食品汙染和有害物質對人體的傷害,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樹立良好的商業形象,特制定本規定:

  一、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管理制度

  1、指定經培訓合格的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食品新增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採購記錄。專(兼)職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知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基本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鑑別常識。

  2、採購食品、食品新增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批發市場採購,並應當索取、留存有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貨方名稱、產品名稱、產品數量、送貨或購買日期等內容。長期定點採購的,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安全內容的採購供應合同。

  3、從生產加工單位或生產基地直接採購時,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加蓋有供貨方公章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檔案影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4、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批次或長期採購時,應當查驗並留存加蓋有公章的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影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5、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少量或臨時採購時,應當確認其是否有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6、從農貿市場採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市場管理部門或經營戶出具的加蓋公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從個體工商戶採購的,應當查驗並留存供應者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影印件、購物憑證和每筆供應清單。

  7、從食品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和農貿市場採購畜禽肉類的,應當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從屠宰企業直接採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影印件和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

  8、採購乳製品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檔案影印件。

  9、批次採購進口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食品新增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影印件。

  10、採購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集中消毒企業蓋章(或簽字)的營業執照影印件、蓋章的批次出廠檢驗報告(或影印件)。

  11、食品、食品新增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採購入庫前,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裝標識是否符合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並建立採購記錄。採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單位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

  12、按產品類別或供應商、進貨時間順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合格證明檔案和進貨記錄,不得塗改、偽造,其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二、食品留樣管理制度

  1、學校食堂、集體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和超過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應對食品進行留樣,以便於必要時檢驗。

  2、留樣的採集和保管必須有專人負責,配備經消毒的專用取樣工用具和樣品存放的專用冷藏箱。食品留樣冰箱為專用裝置,嚴禁存放與留樣食品無關的物品。

  3、留樣的食品樣品應採集在操作過程中或加工終止時的樣品,不得特殊製作。

  4、原則上留樣食品應包括所有加工製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況可根據需要由監管部門或餐飲服務提供者自行決定留樣品種。

  5、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專用容器內,防止樣品之間汙染;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應滿足檢驗需要,不少於100g。

  6、留樣食品取樣不得被汙染,貼好食品標籤,待留樣食品冷卻後,放入專用冷藏箱內,並做好留樣記錄,包括留樣日期、時間、品名、餐次、留樣人。

  7、一旦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應及時提供留樣樣品,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不得影響或干擾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食品用裝置設施管理制度

  1、食品處理區應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佈局裝置、設施,防止在操作中產生交叉汙染。

  2、配備與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裝置或設施。主要設施應易於維修和清潔。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加工與用餐場所(所有出入口),設定紗門、紗窗、門簾或空氣幕,如木門下端設金屬防鼠板,排水溝、排氣、排油煙出入口應有網眼孔徑小於6mm的防鼠金屬隔柵或網罩;距地面2m高度可設定滅蠅設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從業人員洗手設施,附近設有相應清洗、消毒用品、幹手設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標示。宜採用腳踏式、肘動式或感應式等非手動式開關或可自動關閉的開關。

  5、食品處理區應採用機械排風、空調等設施,保持良好通風,及時排除潮溼和汙濁空氣。

  6、用於加工、貯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裝材料和裝置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無異味、耐腐蝕、不易發黴。食品接觸面原則上不得使用木質材料(工藝要求必須使用除外),必須使用木質材料的工具,應保證不會對食品產生汙染。

  7、各功能區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檯、刀具、砧板等工用具,應分開定位存放使用,並有明顯標識。

  8、貯存、運輸食品,應具有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裝置、設施,配備專用車輛和密閉容器,遠端運輸食品須使用符合要求的專用封閉式冷藏(保溫)車。每次使用前應進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9、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裝置與設施,校驗計量器具,及時清理清洗,必要時消毒,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10、用於食品加工操作的裝置、設施不得用作與食品加工無關的用途。

  四、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1、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包括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工作。

  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制定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參加各種上崗前及在職培訓。

  3、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應針對每個食品加工操作崗位分別進行,內容應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各崗位加工操作規程等。

  4、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試合格後再上崗。

  5、建立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五、食品從業人員的衛生管理

  1、食品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食品管理人員有義務對員工進行有關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工作,技術負責人應對員工進行以《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規定為基礎的相關業務知識培訓,每次培訓時間不得小於30分鐘,每月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於五學時。

  2、食品從業人員無論新參加工作或臨時參加工作,都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上崗。負責人為此項工作的監督責任人

  3、食品從業人員在工作時必須佩帶有效《健康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凡疑患有礙食品安全的從業人員,應立即離崗並勸其就診,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負責人為此項工作的監督責任人。

  4、食品經營員工上崗前必須檢查個人衛生,不得留長指甲、塗指油,不準吸菸、穿拖鞋,不準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負責人為此項工作的監督責任人。

  5、食品從業人員不得在食品生產場所內吸菸,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後、大小便後必須用洗潔用品及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前應洗手或用消毒藥水浸泡消毒;食品從業人員應做到勤洗手,勤洗衣服,勤換工作衣帽,並把頭髮置於工作帽內。負責人為此項工作的監督責任人。

  六、食品的衛生管理

  1、食品做好後負責人應現場檢查、核對食品檢驗合格證與食品的名稱、數量是否一致;重量是否一致,食品有無汙染或變質。

  2、食品在儲存時應有防蠅、防鼠措施,並定期檢查其可靠性。

  3、食品用(食)具實行四過關(一洗、二刷、三衝、四消毒)。負責人為此項工作的監督責任人,並經常進行衛生檢查。

  七、環境衛生的管理

  1、食品加工區應當保持整潔、衛生,通風。

  2、食品加工區應有專用的洗手清潔設施。

  3、食品器具應隨時檢查、清掃,要做到儘量縮短貯存期,以防止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

  八、食品從業人員紀律管理規範

  1、食品從業人員必須佩帶有效健康證上崗,不允許末佩帶或佩帶他人健康證或健康證已過有效期等情況發生。

  2、食品從業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不準在食品生產場所吸菸、穿拖鞋、佩帶金銀首飾、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等

  3、食品生產場所應保持清潔,工具按要求整齊擱放。

  4、應有食品儲存的專用倉庫,食品與非食品不能混放。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14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障安全生產資金的供給,確保安全教育、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及相關經費使用的及時、到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以下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制度。

  一、按公司營業收入的1.5%作為財務提取的安全生產資金,由公司財務部專項儲存,劃撥至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專項資金賬戶,專項用於安全生產,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管理。公司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支出由公司安全部提出,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二、安全資金的管理:

  1、安全教育專項資金。安全教育專項培訓的保障資金主要用於日常安全教育學習活動、員工崗位培訓、安全技能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以及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安全知識的參考書刊物、宣傳畫、標語、教育光碟等;建立與貫徹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措施。

  2、安全防護用品資金。勞動防護用品的保障資金主要用於購買安全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和裝置投入、從業人員安全防護品等。用品採購要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採購程式進行,勞保產品必須嚴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範圍,對安全效能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的,要及時向總經理室提出報廢更換申請。對違反採購規定的行為,必須退貨。

  3、裝置裝置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安全裝置的購置,行車記錄裝置和GPS監控裝置的投入,各類安全器材的投入包括大小警示牌、繩索、雨披、千斤頂、滅火器等裝置。安全裝置和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應急車輛的維修保養、保險費的支出。

  4、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公司日常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和治理等安全監管費用支出。

  三、公司安全部對安全生產投入保障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對安全防護用具及應急裝置的監督管理,要對安全勞保用品、應急用品、應急車輛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和抽查,發現不合格的用具、安全效能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應立即停止使用。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15

  總則

  一條為了改善公司生產中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的經營活動能夠順利的開展下去,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條公司必須樹立“安全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由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總體負責,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來實現公司的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因違反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理。機構與職責

  四條公司應該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來總體組織領導公司的安全生產,安委會應該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領導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檢查和監督生產安全,調查處理發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五條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定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任命,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七條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幹部職責:

  1.經常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深入現場指導安全生產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生產情況時,有權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進行研究處理。

  2.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3.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檔案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4.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工作。

  6.彙總和審查安全生產的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計劃執行。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並督促其進行實施。

  8.做好資訊反饋工作,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要馬上進行上傳下達。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八條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稽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檔案時,必須使其符合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要求。

  九條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務範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十條各生產單位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十一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裝置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時,要及時報告領導,並迅速予以排除。

  十二條各機樓(房)的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經常檢查裝置、工具的安全。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裝置的維護和勞動場所的安全

  十三條各種裝置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執行,並正確進行使用並且經常進行維護和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裝置,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十四條引進國外裝置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須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生產要求。

  十五條電氣裝置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裝置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裝置;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裝置;潮溼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裝置,應採用安全電壓。

  十六條勞動場所佈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措施。

  十七條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線要充足;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危險的處所,必需要有安全保護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

  十八條有高溫、低溫、潮溼、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十九條被僱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明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電信線路的設計與維護

  二十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要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的工作人員,都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步操作規程》。

  二十一條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維護。

  二十二條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杆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杆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進行安全確定後,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訊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電梯

  二十三條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守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二十四條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檔案、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二十五條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託保養點。

  二十六條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執行。

  二十七條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二十八條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僱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二十九條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執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三十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效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三十一條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職業體檢。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三十二條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三十三條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的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業。教育與培訓

  三十四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三十五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杆線作業、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準其獨立進行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檢查和整改

  三十六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應不少於三次;各生產單位每季度檢查應不少於二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裝置的操作者應每天進行檢查。

  三十七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三十八條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後,在勞保經費專案中列支。獎勵與處罰

  三十九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四十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四十一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設立了健全的安全生產機構,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四十二條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裝置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裝置(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並組織實施)。

  四十三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十四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四十五對事故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並可進行行政處分。

  四十六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裝置、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四十七條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萬元,不滿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0萬元,不滿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00萬元的事故。

  四十八條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個工作日以上,但低於國際標準的05日,並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超過國際標準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四十九條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誌,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製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5天以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五十條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併送交安委辦。

  2.因公駕車肇事者,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的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況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並進行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五十一條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翫忽職守、濫用職權、詢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五十二條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五十三條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翫忽職守論處:

  1.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4.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裝置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裝置的。

  7.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痺大意的。

  五十四條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五十五條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