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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幼兒園章程示本

公辦幼兒園章程示範文字

  幼兒園有公辦和私辦的,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公辦幼兒園章程示範文字,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公辦幼兒園章程示範文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為適應現代教育和學前教育發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積極推進素質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園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幼兒園名稱與地址】本園全稱:xx市 鎮 幼兒園。

  園所地址: 。

  第三條 【幼兒園性質】本園由    舉辦,屬公辦(或集體辦)幼兒園。

  本園為公辦(集體辦)全日制(或寄宿制) 級幼兒園,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說明:幼兒園等級以評定的省、市等級為主填寫,未評級則不填寫。)

  第四條 【辦園基本規模】本園面向 招生,招生物件為3-6歲的幼兒。辦園規模為 個班級, 人。園區佔地面積 平方米;建築面積 平方米,其中教職工宿舍 平方米。

  (說明:辦園規模是指幼兒園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班級個數和在園幼兒人數,它決定幼兒園教職工的應有編制人數,也是幼兒園用地面積、園舍建築面積和設施裝置配置指標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辦園理念與宗旨】……

  (說明:幼兒園應將辦園核心理念、價值追求在本條予以凝鍊概括,並適當展開闡釋。同時應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

  第六條 【培養目標】……

  幼兒培養目標為 ……

  教師發展目標為 ……

  (說明:幼兒園應圍繞辦園核心理念分款列項提出幼兒培養目標與教師發展目標,並可具體展開,如:幼兒培養目標應凸顯在國家教育部《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指引下本園所要培養目標的具體化、特色化;教師發展目標中應參照《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體現現代教育理念、師德要求並作為引領。)

  第七條 【文化精神與辦園特色】……

  (說明:幼兒園應依據園情將本園文化精神、特色品牌等在本條加以全面而精煉地闡述,可進一步選擇編寫諸如園訓、教風、口號、誓詞等教職工信條。)

  第八條 【幼兒園標識】……

  園標、園旗、園歌、園徽、紀念日……

  (說明:此條款應依據園情選擇編寫,幼兒園重大紀念日以及園報、園刊名稱等均可在此體現。)

  第二章 幼兒園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幼兒園權利】幼兒園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幼兒園章程依法辦園,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幼兒一日活動。

  (三)依據《幼兒園工作規程》的規定招收幼兒。

  (四)幼兒園在教育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妥善管理與使用幼兒園的設施和經費。

  (五)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保育教育活動的非法干涉。

  (六)依法維護幼兒園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說明:幼兒園權利包括:自主管理、招收幼兒、保育教育、聘任考核、財產管理、維護秩序等。)

  第十條 【幼兒園義務】幼兒園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完善課程改革,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

  (三)維護幼兒、教師以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的方式為家長或監護人瞭解幼兒在園及其他情況提供便利條件。

  (五)遵照市物價部門核定標準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專案。

  (六)依法接受幼兒家長、社會及教育主管部門監督。

  (說明:幼兒園義務包括:遵紀守法、貫徹方針、維護權益、知情保障、合理收費、接受監督等。)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園長負責制】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對內主持幼兒園全面工作。

  第十二條 【園長職權】幼兒園園長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組織制訂並實施幼兒園的章程、發展規劃;

  (三)負責建立並執行各種規章制度、工作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檢查和評價;

  (四)領導幼兒園各職能部門及常設機構,完善崗位設定,維護幼兒園秩序;

  (五)負責幼兒園日常事務管理,主持園務會議審議重大事項並作出決策;

  (六)領導學前教育課程實施,領導保育教育、衛生保健、安全保衛工作;

  (七)負責教職工隊伍建設,聘任、調配工作人員;指導、檢查和評估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並給予獎懲。

  (八)負責工作人員的思想工作,組織政治、業務學習,併為他們的業務培訓創造必要的條件。關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員的生活、工作條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九)組織管理園舍、裝置和經費。

  (十)組織和指導家長工作。

  (十一)負責與社群聯絡和合作。

  第十三條 【園務委員會】本園在園長領導下建立園務委員會,負責審議幼兒園章程、發展規劃和其他重大規章制度、人事與財務方案等園內重大事項。

  (說明:園務委員會成員通常由領導班子成員或擴大至中層幹部組成,人數為單數。園務委員會主任一般由園長擔任。重大事項決策時也可召集由普通教師代表、家長委員會代表、社群代表參加的擴大會議。)

  第十四條 【管理機構】副園長協助園長做好管理工作。

  本園下設 、 、 和 等職能部門,分別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能。

  各職能部門及常設機構各司其職,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確保各項工作圓滿完成。

  (說明:幼兒園內部職能部門各地並不一致,可依據園情選用。)

  第十五條 【工會與教代會制度】本園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和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透過權、評議監督權。凡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和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有關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的辦法,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

  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落實,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說明:本條第二款依據2011年12月8日釋出、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部第32號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第四章 教師及其他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教師權利】教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國家規定的幼兒園課程標準,結合本班幼兒的具體情況,制定和執行教育教學工作計劃,進行一日教育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參加教育教學科研、園本培訓、業務學習和幼兒教育實踐研究活動、觀摩活動、反思活動等;

  (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四)透過教代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幼兒園管理,對幼兒園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使用幼兒園設施、圖書、音像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說明:教師專有權利包括:教育教學權、學術自由權、指導評價權、報酬待遇權、民主管理權、權益救濟權、工作條件權、進修培訓權等。)

  第十七條 【教師義務】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幼兒園的工作計劃,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使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得到全面、健康地發展。

  (三)熱愛幼兒,尊重幼兒,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兒童觀、教育觀。

  (四)積極參加教研活動,不斷探索新教法。

  (五)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開展安全健康常識教育。

  (六)制止有害於幼兒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幼兒合法權益的行為,防止發生有害於幼兒健康成長的現象。

  (七)做好家長工作,爭取家長積極配合,共同搞好教育教學工作。

  (說明:教師專有義務包括:遵紀守法與廉潔從教義務、遵守聘約義務、教育教學義務、思想品德教育義務、尊重幼兒人格義務、保障幼兒合法權益義務、提高思想業務水平義務等。)

  第十八條 【教學支援】為保障教職工完成幼兒園工作,本園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裝置,不斷改善教職工的辦公條件。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音像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支援教師制止有害於幼兒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幼兒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評價教職工的工作,並給予鼓勵、幫助和獎懲。

  第十九條 【職工權利和義務】其他職工的權利及義務參照教師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 幼兒的權利和監護人的義務

  第二十條 【幼兒權利】幼兒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一日保育教育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幼兒園保育教育設施裝置、圖書資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學習與發展機會,並獲得公正評價;

  (三)對幼兒園、教職工侵犯其合法權益,透過監護人依法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說明:幼兒權利包括:參與保育教育活動權、機會平等權、獲得公正評價權、申訴與訴訟權等。)

  第二十一條 【家長義務】本園有權要求監護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本園保育教育工作,共同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

  (二)支援幼兒參與幼兒園各項活動;

  (三)遵守本園的'有關管理制度。

  (說明:家長義務包括:家校合作教育、支援集體活動、遵守園規園紀等。)

  第二十二條 【幼兒權益維護】為保障幼兒在園期間的合法權益,幼兒園及教職工應當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對待幼兒,關注幼兒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幼兒充分發展。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視、恐嚇、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等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

  (三)尊重隱私。保護幼兒個人資訊,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隨意使用、披露幼兒個人隱私。

  (四)不得沒收、佔用幼兒財物。

  (說明:本條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未成年人保護法》,針對教育現狀與社會進步需求,突出強調並踐行人權教育。)

  第六章 幼兒園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制度建設】本園依法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實施依法治園,做到各項工作有有章可循。

  第二十四條 【管理原則】本園實施民主管理,實行園務公開制度。

  第二十五條 【人事制度】本園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公開招聘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依法實行幼兒園用人制度。醫務保健人員、財會人員、保育員等須具備國家、省、市規定的任職條件或者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

  本園根據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崗位數和崗位任職條件及教育行政部門、幼兒園相關規定聘用教職工,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對聘用人員實行崗位管理和績效工資制度。

  第二十六條 【財務管理制度】本園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本園依法向政府部門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經批准後執行,並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本園按照園務公開制度的規定公開財務情況。

  本園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收費制度】本園執行《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收費政策,規範收費行為,按照物價部門確定的專案和標準收費。各項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章 課程與保育教育

  第二十八條 【保育教育原則】本園依據《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等要求,實施保育與教育相結合原則,遵循幼兒的發展規律和學習特點,尊重幼兒發展的個體差異,以遊戲為幼兒的基本活動,從健康、語言、社會、科學、藝術五個領域,促進幼兒身心全面和諧發展。

  (說明:《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是教育部於2012年10月釋出的針對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的教育指南)

  第二十九條 【課程開設與組織形式】本園遵循課程改革原則,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課程要求,以幼兒的全面發展為本,開展課程園本化研究,積極探索符合素質教育要求的各種教學模式,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條 【通用語言文字】本園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引導幼兒用普通話表達自己的想法。

  第三十一條 【幼兒發展評價】本園遵循全面性、發展性、動態性、客觀性的原則,開展幼兒發展評價工作,並建立幼兒成長檔案。

  第三十二條 【教師專業發展】本園建立並負責管理教師個人業務成長檔案,建立健全教師評價激勵制度,定期開展園本研修活動,提升教師專業素養。

  第八章 衛生保健與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衛生保健制度】本園建立健全衛生保健制度,嚴格執行衛生部頒發的《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關衛生保健的法規、規章和制度開展衛生保健工作。不斷改善環境衛生條件,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四條 【膳食營養】本園建立合理的膳食制度,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為幼兒提供科學的膳食和符合衛生要求的飲用水,促進幼兒健康發育。

  第三十五條 【衛生消毒和疾病預防】本園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做好計劃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預防傳染病、常見病及食物中毒。

  第三十六條 【平安校園制度】本園建立健全平安校園制度。嚴格執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檢查,加強園舍、交通、消防、飲食衛生、健康、周邊環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嚴格執行接送制度,防範安全事故發生。

  本園不組織幼兒參加商業性活動和無安全保障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校方責任險】本園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學生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鼓勵幼兒家庭自願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救助受傷害幼兒,並依法進行善後處理。

  第九章 幼兒園與家庭

  第三十八條 【家長委員會】本園遵循民主、公開、自願的原則,組織家長選舉成立家長委員會。

  家長委員會在幼兒園的指導下履行參與幼兒園管理、參與保育教育工作、溝通幼兒園與家庭等職責,做好德育、保障幼兒安全健康、防止和糾正學前教育小學化、化解家園矛盾等工作。

  本園建立與家長委員的聯席會議制度,通報本園發展規劃及其進展、保育教育工作情況,聽取家長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取得支援和幫助。

  第三十九條 【家長學校】辦好家長學校,有計劃地加強對家庭教育的指導。

  第四十條 【家園聯絡機制】本園透過家長學校、家長沙龍、親子活動、家庭訪問、網路論壇活動等平臺,建立教師與家長的日常聯絡機制,加強對家庭教育的指導,形成家園教育合力。

  本園發揮家長專業和職業優勢,協助幼兒園組織實踐活動,開展各類家長助教活動和家長志願者活動。

  第十章 幼兒園資產

  第四十一條 【開辦資金】本園開辦資金為人民幣 元。

  第四十二條 【資產保護】本園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本園對侵佔園舍、場地、設施等的行為和侵犯幼兒園名稱權及無形資產的行為,應積極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追究侵權者的責任。

  對幼兒園財物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三條 【資產管理與使用】本園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建立賬目,落實專人管理,定期清點,及時做好變更、增減手續。按照園務公開制度的規定定期公開財務情況。

  本園向教職工和幼兒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保育教育設施裝置,有計劃地進行幼兒園基本建設和維護修繕工作,並及時檢查、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一章 辦園監督

  第四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本園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規定每三年或五年換屆。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一)聽取園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幼兒園的辦學思想、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等重大問題。

  (二)參與民主管理,評議監督幼兒園的領導幹部。

  (三)審議幼兒園崗位責任制方案、考核方案、獎懲條例及各項制度。

  第四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監督】幼兒園接受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督查、檢查、評比與指導。

  第四十六條 【審計財務部門監督】幼兒園接受物價、審計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四十七條 【社會監督】幼兒園家長委員會和社群代表對辦園情況實行社會監督。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章程生效程式】本章程經本園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園務委員會透過,並經xx市教育局同意備案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九條 【章程修訂程式】本章程的修改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修改提議獲得參加會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數票方得以修改,並報市教育局核准後生效。

  第五十條 【法制統一原則】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解釋權歸園務委員會,自審批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條 【章程解釋】本章程由園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園務委員會成員親筆簽名並按指模:

  (說明:園務委員會成員通常由領導班子成員或擴大至中層幹部組成,人數為單數。每一位成員用黑色水筆親筆簽名後在各自名字上按指紋)

  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名,蓋公章)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