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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轉讓合同

探礦權轉讓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探礦權轉讓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探礦權轉讓合同1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出讓的僅為採礦權,不包括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名稱為:_______________,位於_________________,礦區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礦區範圍由_________個拐點圈定,拐點座標為_________(具體位置見本合同所附礦區範圍圖。)

  第四條 本合同出讓的採礦權使用期限為_________年,自頒發採礦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採礦權受讓人取得采礦權,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繳納采礦權價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後15日內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採礦權價款,其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此費用不包括地質環境保證金、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登記費等。

  甲方的開戶銀行及帳號如下:

  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在成交後15日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到採礦權出讓機關_________辦理採礦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採礦許可證》,取得該礦採礦權。採礦權出讓機關從受理採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40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採礦權登記手續,頒發採礦許可證。

  第七條 乙方在採礦權規定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礦產品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____省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對礦區範圍內的礦產資源,乙方必須採用科學的採礦方法開採,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依法保護當地的生態及地質環境。

  乙方在開採期間,應依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資源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稅費。

  第九條 乙方在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廢"等事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 因國家重大建設專案需提前結束本合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期限屆滿,採礦權人未依法申請採礦延續登記,或者申請採礦延續登記未獲批准的,採礦許可證自行廢止,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採礦權,乙方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土地復墾,並辦理採礦權登出登記等手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移動和拆除採礦權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繼續採礦,應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的30日前向採礦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符合繼續辦礦條件的,採礦權出讓機關以批准申請方式將採礦權重新出讓給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義務或存在違反《礦產資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情形,採礦權出讓機關有權不批准乙方的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申請採礦延續登記:

  (一)礦山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國稅費的;

  (三)嚴重違反礦業法律法規,受到地礦行政部門重大行政處罰的;

  (四)地礦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認為應當取消採礦權人申請採礦延續登記資格的。

  第十二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可不負責違約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由於當事人主觀原因延誤,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20日內,向另一方報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十四條 乙方逾期未付清採礦權價款或逾期不辦理採礦權登記手續,視為放棄採礦權,所交保證金及已交採礦權價款甲方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未按期取得采礦權或延期佔用採礦權的,本合同出讓的採礦權有效期限相應延遲。

  第十六條 甲方交付的採礦權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條件,應當視為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的直接損失。

  第十七條 未經地礦行政部門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轉讓採礦權,不得將採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給他人開採經營。

  採礦權轉讓經地礦行政部門批准後,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符合轉讓條件的採礦權,經地礦行政部門批准,乙方可以作為出租人將採礦權租賃給承租人,並收取租金。乙方經地礦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可以抵押採礦權,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抵押手續。

  第十八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無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地址如下:

  甲方:

  法定名稱: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

  乙方:

  法定名稱: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三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及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條 因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和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採用中文書寫,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雙方各執兩份,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探礦權轉讓合同2

  第一章 總則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透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探礦權。

  第二章 轉讓的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四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名稱

  第五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第六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發證機關

  第七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座標 (附地理位置圖)

  第八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是

  第九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十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勘查工作程度

  第三章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十一條 甲方應將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全部勘查區塊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 申報。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

  該探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幣,總額

  為 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探礦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支付完全部探礦權轉讓金。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號為 。

  第十五條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 %的違約金。·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特許經營權轉讓合同 ·商標轉讓合同 ·房屋轉讓合同

  第六章通知

  第二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地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探礦權轉讓合同3

  乙方(受讓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透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所稱探礦權,是指甲方已經依法取得、擬轉讓給乙方的勘查區塊的探礦權。

  第二章 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三條 探礦權名稱 。

  第四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

  第五條 探礦權發證機關 。

  第六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座標(附地理位臵圖

  或勘查許可證拐點座標)。

  第七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 。

  第八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

  第九條 探礦權所涉及勘查區塊的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

  第三章 轉讓方式、價格及付款方式

  第十條 轉讓方式

  甲方轉讓探礦權的方式為(全部或部分權益及具體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 。甲、乙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政府管理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 轉讓價格

  該探礦權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 )。

  第十二條 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訂立後 個工作日內,乙方須支付甲方探礦權轉讓價款總額的 %,計人民幣 萬元,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如轉讓成功,定金抵作轉讓金。

  (二)甲方在收到定金後,即啟動該探礦權轉讓程式。乙方在探礦權轉讓程式啟動後 個工作日內,須支付甲方探礦權轉讓價款總額的 %,計人民幣 萬元。

  (三)乙方在取得該探礦權登記管理機關《探礦權轉讓批准通知書》 後 個工作日內,乙方須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價款的全部餘款,計人民幣 萬元 ( )。

  第十三條 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項均以進入甲方賬戶時間為準。甲方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

  第四章 雙方責任

  第十四條 甲方責任:負責辦理探礦權轉讓手續。

  第十五條 乙方責任:

  (一)協助甲方辦理探礦權轉讓手續,提供轉讓所需的各項資料,支付所需轉讓費用。

  (二)按時支付甲方探礦權受讓款。

  第五章 雙方陳述和保證

  第十六條 甲方的陳述與保證:甲方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單位,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交易,並已經採取所有必要的前臵行為有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響其履行本合同義務的訴訟、仲裁、行政程式或行政處罰,甲方保證對其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資產擁有完整、有效的處分權並保證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甲方保證對其轉讓提交給乙方的礦業權及其工作成果不存在虛假成分。

  第十七條 乙方的陳述與保證:乙方是一家依法設立並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乙方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交易,並已經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其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任何合同義務,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響其履行本合同義務的訴訟、仲裁、行政程式或行政處罰,乙方保證對其支付甲方的資金擁有完整、有效地處分權,並保證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在未付清甲方受讓款之前,乙方對該探礦權不以任何方式轉讓。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包括戰爭、地震、洪水、探礦權轉讓政策變化等情形。

  第十九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視為不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下,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將事件情況以信函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10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時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內容,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由於甲方違約而造成合同終止。甲方須以乙方已付出定金的兩倍賠償乙方,作為違約金。並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由於乙方違約而造成合同終止。乙方已付定金及已支付其他費用全部作為違約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八章 合同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在以下情況發生時終止:

  (一)雙方按合同約定完成探礦權轉讓,乙方應付款項全部付清。

  (二)任何一方違約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三)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不予批准轉讓的專案。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中止達到連續6個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終止。

  第二十五條 合同終止後,雙方按第七章、第十章等條款約定解決後續問題。

  第九章 通知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變更通知和通訊地址,須在變更後2日內通知另一方。

  第十章 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理解或履行發生爭議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在爭議發生後30個工作日內就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或糾紛向該探礦權登記管理機構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提起法律訴訟。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三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附件:1、××××探礦權證書(影印件)

  2、區域地質礦產圖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探礦權引資勘查合同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原則,透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所稱探礦權,是指甲方已依法取得、擬用以和乙方合作勘查的勘查區塊探礦權。

  第二章 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三條 探礦權名稱 。

  第四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

  第五條 探礦權發證機關 。

  第六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座標(附地理位臵圖和勘查許可證影印件)。

  第七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 。

  第八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

  第九條 探礦權所涉及勘查區塊現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 。

  第三章 合作方式

  第十條 甲方以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勘查區塊探礦權及前期勘查成果作為投入,乙方以貨幣投入,雙方合作開展後續地質勘查工作。

  第十一條 甲方擁有的合作區的探礦權稱為“原探礦權”,本合同生效後,原探礦權變稱為“合作探礦權”,探礦權持有人名稱不變。

  第十二條 甲方將原探礦權及前期工作成果作價人民幣 萬元。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幣 萬元後,乙方擁有合作探礦權的 %權益,甲方擁有合作探礦權的 %權益。甲乙雙方權益比例在雙方約定的勘查階段保持固定不變。

  第十三條 雙方約定後續地質勘查的工作量及預期成果: 。

  第十四條 乙方出資名目、時限及支付方式:

  (一)獲取合作探礦權部分權益需支付甲方的款項,在本合同簽訂後10個工作日內。

  (二)按雙方權益比例投入後續地質勘查的地質勘查資金,按照勘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金額和時間,提前10個工作日。

  (三)按比例承擔該探礦權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如年檢、延續及其他收費專案),及時支付。

  第十五條 乙方應按照本合同規定的付款金額和時間,將款項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項均以進入甲方賬戶時間為準。

  甲方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

  第四章 雙方權益

  第十六條 本合同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工作內容結束後,合作勘查終止,並實施清算。

  第十七條 本合同授予甲方擁有對合作探礦權、合作勘查成果的處臵權,包括:轉讓、繼續勘查或作價投資。

  第十八條 雙方約定按以下規定之一處臵合作探礦權、合作勘查成果及分配收益。

  (一)透過市場方式向第三方轉讓。轉讓所得按雙方權益比例分配;由於市場和技術原因暫不能及時轉讓,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待條件成熟時再按照有關規定轉讓。

  (二)繼續勘查。如果乙方不願意繼續合作,則由甲方決定對乙方權益的處臵方式(保留乙方權益或以貨幣化結算)。

  (三)將探礦權轉為採礦權進行開採。不論甲方單獨投資或引入第三方投資人,由乙方決定對自身所擁有合作探礦權權益的處臵方式(保留乙方權益或以貨幣化結算)。

  第十九條 甲方可以在該專案中進行地質調查、地質勘查技術等方面的科學研究,有權將在該專案中取得的研究成果申報獎項(費用自理)。

  第五章 雙方責任

  第二十條 甲方責任

  (一)選擇勘查單位,代表甲乙雙方與勘查單位簽訂勘查合同,支付工程款。

  (二)審查勘查單位編制的勘查設計方案和勘查費用預算(由選定的勘查單位編制)。

  (三)勘查過程中,有權要求對勘查設計進行變更、修改。

  (四)監督勘查單位按照勘查設計要求施工,並保證勘查資料和成果報告的真實可靠性。

  (五)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以及地質礦產資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一條 乙方責任

  (一)參與稽核地質勘查設計及費用預算,監督勘查單位在勘查期間的各項地質勘查活動,參與地質成果報告的驗收。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時限,支付甲方款項。

  (三)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其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轉讓給第三方。

  (四)不得以其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質押。

  第六章 雙方的宣告、陳述和保證

  第二十二條 於本合同簽署之日起,雙方相互宣告和保證:

  (一)雙方依法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二)雙方在本合同上簽字的代表或代理人已獲授權簽署本合同,並使本方受本合同約束。

  (三)雙方簽署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義務,都不會與其章程或內部的任何規定有牴觸或違背,構成對本合同中的義務不能履行。

  (四)雙方沒有正在進行的訴訟、仲裁、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式或政府調查,以致任何一方面會影響其簽署或履行本合同。

  (五)雙方已將其所持有的,與合作投資勘查有關的所有資料,都已向另一方披露,而且在本方提供給另一方的上述資料中均無任何具有實質意義的不實或誤導性陳述。

  (六)雙方已做出一切必要的年審、報告、付款及勘查投入,並滿足了其他保持合作區勘查許可證合法有效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甲方向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原探礦權合法有效,沒有用於抵押、租賃、承包等,並保證對其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並保證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原探礦權至本合同簽署之日前已投入的勘查工作和已取得的成果真實有效。

  第二十四條 乙方向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期支付各類款項,並保證對其支付甲方的資金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並保證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幾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按約定條件履行本合同,即視為違約,另一方可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並可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若雙方均有違約,則按照責任大小,分別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對本合同構成實質違約,使得雙方合作無法繼續進行,造成合同終止,則違約方按以下規定賠償非違約方損失:

  (一)由於甲方違約,合同終止。甲方須雙倍返還乙方已支付甲方的款項,作為違約金。

  (二)由於乙方違約,合同終止。乙方已支付甲方款項全部作為違約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包括戰爭、地震、洪水、探礦權轉讓政策變化等因素。

  第二十八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視為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下,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將事件情況以信函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10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報告。

  第九章 合同終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在以下情況發生時終止:

  (一)依據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合作勘查工作完成。

  (二)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中止達連續6個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終止合同。

  第三十一條 合同終止後,雙方按照本合同第四章、第七章、

  第十章約定解決後續問題。

  第十章 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三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理解或履行發生爭議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在爭議發生後30個工作日內就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或糾紛向該探礦權登記管理機構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提起法律訴訟。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如有部分條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生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探礦權轉讓合同4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探礦權進行轉讓的必須要經過相關的批准,否則的話轉讓行為就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那麼要是未經批准將探礦權進行了轉讓,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呢?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介紹。

  《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轉讓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讓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准予轉讓或者不準轉讓的決定,並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准予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收到批准轉讓通知之日起6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受讓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後,領取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或者採礦權人。批准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準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說明理由。”

  根據上述規定,探礦權轉讓合同屬於經批准方生效的合同。進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就未經批准的探礦權轉讓合同,屬於未生效的合同。司法實踐中,目前較多采信此種觀點。需進一步討論的是,就未生效的合同,其效力或對有關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到底如何?

  合同未生效不是終局的狀態,而是中間的、過渡的形式,會繼續發展變化。在探礦權轉讓合同中,主要存在三種可能的情形,即探礦權轉讓合同經過批准,而發生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對探礦權轉讓合同不予批准,探礦權轉讓合同成為確定無效的合同;探礦權轉讓合同沒有向行政機關申請批准的狀態一直持續。就第一種情形,可透過合同履行和違約制度解決。就第二種情形,可透過合同無效和締約過失制度解決。需進一步探討的是,第三種情形下的法律效力。

  根據上述《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在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辦理使合同生效的手續義務而對方拒不辦理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探礦權轉讓合同未生效(沒有確定有效或確定無效)情形下,權利方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由自己辦理相關手續,並要求對方賠償有關費用和未辦理相關手續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因此,我們認為,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向國家機關申請報批的義務,屬於促使合同生效的權利義務,該類權利義務不屬於國家管理礦業權的範疇,無需批准,只要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應具有約束力。這和我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合同法律原則相一致,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外商投資司法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准後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批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當事人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經批准而被認定未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當事人履行報批義務條款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即使合同未生效,也不影響報批義務條款的效力,以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可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也採取了類似的觀點。

  因此,探礦權轉讓合同未經審批依法屬於未生效合同,儘管如此,合同未生效,也不影響合同中報批義務條款及與報批義務相關的條款的效力,並且,當事人可以主張合同中約定的未報批的違約責任。

探礦權轉讓合同5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透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轉讓的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名稱

  第1.2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第1.3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發證機關

  第1.4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座標(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是

  第1.6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1.7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勘查工作程度

  第二條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甲方應將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全部勘查區塊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申報。

  第2.2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

  該探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幣,總額為元人民幣。

  第2.3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探礦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日內,支付完全部探礦權轉讓金。

  第2.4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銀行分行,帳號為。

  第2.5條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不可抗力

  第3.1條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違約責任

  第4.1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的違約金。

  第五條通知

  第5.1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地地址應為:

  甲方

  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傳

  傳真

  乙方

  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傳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6.1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附則

  第7.1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有權一級政府部門批准後生效。

  第7.2條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第7.3條本合同於 年 月 日有中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7.4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探礦權轉讓合同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合同主體: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授權出讓探礦權,出讓的礦產資源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出讓探礦權範圍內地上的土地資源、林業資源、建築物等不屬於礦業權出讓範圍。第二章出讓探礦權與探礦權成交價款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探礦權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探礦權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礦區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_平方千米。拐點座標見附件《出讓探礦權拐點座標及示意圖》。

  第四條出讓人同意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出讓的探礦權範圍內的地質勘查報告交付給受讓人。所提供的地質勘查報告等相關資料僅為勘查所獲得的地質成果,並非探礦權申請登記的全部依據。在探礦權申請中按規定需提交的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災害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等申報材料由受讓人提交併承擔相關費用。

  出讓的_________________探礦權,其地質勘查報告等相關報告均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並經主管部門評審確認,但仍然存在不可預測的風險,受讓人在受讓前已仔細閱讀並願意承擔相應的風險。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探礦權出讓期限為____________,自受讓方取得勘查許可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探礦權出讓成交價(出讓金、價款)為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元)。該出讓成交價不包括受讓人在辦理探礦權、採礦權登記手續及勘查、開發利用中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繳納的其他費用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七條受讓人在地質勘查、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土地、道路、用水、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事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行辦理相關手續,涉及的稅費由受讓人承擔。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受讓人繳納的競買保證金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探礦權出讓價(出讓金、價款)。

  第十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勘查(採礦)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不得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探礦權出讓成交價(出讓金、價款)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探礦權出讓成交價(出讓金、價款)繳付憑證,依法向出讓人申請辦理探礦權登記,取得勘查(採礦)許可證。

  出讓人應在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探礦權出讓成交價(出讓金、價款)之日起30日內,為受讓人提供辦理探礦權申請登記的辦事指南、地質勘查報告及相應的政策諮詢,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勘查(採礦)登記。第四章期限屆滿

  第十二條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出讓期限屆滿,探礦權人應當依法辦理探礦權登出手續。採礦權人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探礦權的,應當依法向出讓人提交延續申請,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探礦權外,出讓人應當按有關規定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探礦權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延續申請或者雖申請延續但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未獲批准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探礦權,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探礦權登出登記。第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四條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0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探礦權出讓成交價。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探礦權出讓成交價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滯納金;逾期繳納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並負責賠償因違約給出讓人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七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探礦權成交價(出讓金、價款)後,出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第四條規定的全部資料,並協助受讓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出讓人出讓的探礦權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條件。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第七章通知和說明

  第十九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二十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在簽訂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約定條款所提出的詢問。第八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三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向相關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___份。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