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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

實用的勞務合同範文錦集4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務合同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勞務合同 篇1

  一、貴公司可以將非專業性質的勞務用工透過勞務分包形式發包給具備資質的勞務公司。

  參照國務院建設部頒發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

  將其承包工程

  完成的活動。 由此可見,承包方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分包(注:該分包特指純勞務作業,不涉及專業性操作),此行為不屬於違法再分包。故貴公司可將工程中的純勞務作業透過勞務分包形式發包給具備資質的勞務公司。但特別提醒,不能分包給個人,因個人不具備用工資質,最終應由貴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和用工風險。

  1、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以及風險防範。

  建設部頒佈的《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對勞務作業分包的13個種類及其相應的資質標準作了明確規定。貴公司在進行勞務發包時應對每種作業的勞務分包人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標準及作業的具體範圍予以審查。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同理,一旦勞務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資質則勞務分包合同無效。根據《建築法》第29條第2款規定,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需要說明,無論分包是否合法,這種連帶責任是不能免除的,所以公司對分包單位要加強管理監督。

  貴公司在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一定要對勞務分包企業進行嚴格的資質審查,具體可從勞務分包企業的工商登記、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及勞務資質證書等情況入手.

  2、純勞務分包合法,涉及主體範疇的分包為違法,分包僅限一次,不得二次再分包。

  法律規定勞務分包是指分包純勞務作業,即通常所說的包清工,但隨著建築工程規模的日益擴大,勞務分包已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包清工,而是伴隨著材料採購供應、施工、安裝的分包。這就可能被認定為實質上工程再分包合同,則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法律依據:《建築法》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

  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

  3、勞務人員傷亡的風險防控

  實踐中,由於勞務分包企業的管理不規範、相關人員安全意識淡

  薄等諸多原因,導致勞務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經常發生傷亡等安全事故,而此時作為勞務作業的發包人必定深陷糾紛之中。

  所以,建議貴公司在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儘量做到:(1)、要求勞務分包企業與實際勞務人員簽訂書面合同、購買保險並報公司備案;(2)、即使沒有分包給有資質的企業,寧願選擇掛靠勞務公司的個人進行施工,也不要直接與個人簽訂勞務分包協議。

  4、已經確認違法分包,業主可以選擇解除總包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援: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二、公司若將勞務分包給個人,請完善相關用人手續,對外形成合法的勞動關係。

  公司如果將勞務分包給個人系違法分包,為了避免由此導致的法律風險,建議公司直接與個人簽署用工合同建立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但是為了避免今後個人向公司主張勞動者權益,建議在簽署用工合同的同時還要簽署一份內部協議載明“用工合同實為無效,雙方並

  無勞動關係”。(但內部協議僅限公司儲存)

  購買保險,並不是構成勞動關係的法定要件。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需要說明一點,這隻能規避來自業主方面的法律風險,也就是隻可以藉此向業主證明沒有將工程違法分包而已,但不能規避施工人員本身的風險,比如工傷,無論簽署的是分包合同還是用工合同,只要施工人是個人,均由公司對外承擔責任,因為個人不具備用工資質和施工資質。

  三 公司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種可採取勞務派遣的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勞務派遣不同於勞務分包,勞務分包的主體必須是勞務公司,其人員也是勞務公司的人員,公司與勞務公司之間是分包的關係,但勞務派遣是公司的合法用工方式,不是分包。具體操作方式為:公司選擇有派遣資質的勞務派遣單位進行合作,勞務派遣單位給公司的專案派遣員工,公司按人頭數給勞務派遣單位支付派遣費用。該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聽從公司的安排,和公司本身的員工沒有區別,只是人事關係建立在勞務派遣單位而已。透過勞務派遣形式用工,公司與勞動

  者只存在用工關係而非勞動關係,涉及勞動權益的工資、社保、經濟補償等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這將在很大程度上減少用工成本和風險。但要注意,這些派遣人員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開展工作。如果公司要將個人分包的行為合法化,也可要求實際分包的個人以勞務派遣的形式進場,但須有勞務派遣單位的名

  公司主營業務、主體工程的作業,建議不要採取該種方法。

  綜上,合法的勞務分包應該注意以下幾點:(1)除非承包合同明確約定,否則分包須報業主同意(若業主不同意,也可以勞務派遣或公司員工的身份進場,這樣就不存在分包情形);(2)分包僅限非主體方面的專業性分包和勞務分包,不得涉及主體施工部分;(3)選擇有資質的勞務公司或者掛靠有資質的勞務公司的個人進行分包;(4)加強對分包方,因為承包方與分包方對業主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勞務合同 篇2

  以_________公司,總部設於_________為一方(以下簡稱“僱主”)和以中國_________公司,總部設於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為另一方(以下簡稱“中國公司”)透過友好協商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本合同。

  鑑於僱主希望為其在_________(國)_________(地)(以下簡稱“工地”)_________(專案)(以下簡稱“本工程”)提供勞務,中國公司願意為本工程提供勞務;

  現雙方同意如下條文:

  第一條 總則

  一、僱主負責實施本工程,中國公司負責為本工程提供勞務。

  二、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直至雙方間全部遺留問題,包括財務總理處理完畢之日止。

  第二條 人員

  一、中國公司應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勞務明細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種、人數、技術條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為本工程派出其受權代表,各類技術人員、工人、管理和服務人員(以下簡稱“人員”)

  二、附件一和二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內容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後一般不得變更,在特殊情況下僱主要求變更時,經中國公司同意應按下述規定辦理:

  (1)人員離開北京之前如需變更時,僱主應將變更內容提前_________個月書面通知中國公司。如僱主變更計劃未能及時通知中國公司,而中國公司已按計劃集中人員和訂購機票僱主應負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2)人員工作期限期滿之日前,如需終止僱傭,僱主應在終止僱傭之前,提前_________個月書面通知中國公司。

  (3)人員工作期限如需延長,僱主應在期滿之前,提前_________個月書面通知中國公司。

  三、中國公司受權代表負責組織人員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中國公司的義務,並負責管理人員的內部事務。

  第三條 簽證和其它證件

  一、中國公司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出入中國國境的一切必要手續,並承擔其費用。

  二、僱主應按專案所在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出入專案所在國及居留、工作許可證和司機駕駛執照等一切必要手續,並承擔其費用。

  僱主為人員辦理上述手續,應向中國公司具體明確提出由中國公司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證件,如因僱主的要求不明確而引起證件不足致使人員不能入境或無法獲得居留和工作許可證,則中國公司不負責任。

  三、如僱主未能為人員獲得在專案所在國的居留,工作許可證和司機駕駛執照等,而使人員無法進行工作,則僱主應付給人員在此期間的合同工資。如人員因此被迫返國時,則僱主應負擔人員的回程旅費,並支付每人_________個月合同工資的賠償費。

  如中國公司沒有按僱主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證件,從而使僱主無法為人員辦理在專案所在國的居留和工作許可證等使人員無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國,人員工資、回程旅費等由中國公司負擔。

  四、中國公司應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將人員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職稱、護照號碼、發照日期和單位、出發日期通知僱主或僱主在專案所在國的受權代表。僱主應在接到中國公司的通知後即向專案所在國政府辦理申請入境的必要手續,並通知中國公司。同時僱主應透過專案所在國有關機構通知該國駐華使館,以便辦理入境簽證。

  第四條 對中國公司人員的要求

  人員應:

  (1)符合雙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術條件;

  (2)遵守專案所在國的法律和法令,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3)尊重僱主人員的技術指導;

  (4)不參與專案所在國的任何政治活動;

  (5)遵守工地和駐地的紀律和規章制度;

  (6)與僱主為實施本工程而僱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合作共事。

  第五條 對僱主的要求

  僱主應:

  (1)對人員給予正確的技術指導;

  (2)尊重人員的人格,風俗和生活習慣;

  (3)不干涉人員在非工作時間的活動自由;

  (4)保障人員的安全;

  (5)對人員的解僱和更換,應由雙方工地的受權代表商定。

  第六條 工作時間

  一、人員每週工作6天(遇有節日應包括在內),每天工作白班8小時,夜班7小時,每天工作時間安排由僱主與中國公司受權代表在工地商定。

  二、凡由於待料、停電、氣候惡劣等非人員的責任而造成的停工,應計為工作時間,合同工資照付。

  三、駐地至工地的單程所用時間,不應超過20分鐘,超過的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四、人員自中國到達工地後和本合同期滿自工地回中國前,應分別享有_________天有薪休息。

  第七條 合同工資

  一、人員的月合同工資(包括伙食費)在本合同期第一年內按以下標準(美元)支付:

  (1)半熟練工,幫廚,服務人員:_________

  (2)熟練技工,廚師:_________

  (3)工長:_________

  (4)技術員,護士,翻譯,會計員:_________

  (5)駐地經理:_________

  (6)工程師,醫師,會計師:_________

  (7)高階工程師:_________

  (8)副受權代表:_________

  (9)受權代表:_________

  二、如本合同期超過1年,人員應自第二年始,每年月工資遞增_________%。

  第八條 夜班及加班

  一、根據工程的需要,僱主要求人員在夜班工作和加班,應商得中國公司受權代表同意,每月加班工作小時原則上不得超過_________小時。

  二、夜班時間係指從當日晚上九時至次日晨5時,人員夜間工作(指正常夜班工作)僱主應按合同工資150%支付工資;人員夜間加班,僱主應按合同工資200%支付加班費。

  三、人員平日加班(指八小時之外的工作小時,非屬於夜間),僱主應按合同工資150%支付加班費。人員在節假日或每週休息日加班(指所有工作小時不論是否屬於夜間),僱主均應按合同工資200%支付加班費。

  四、小時的合同工資,按下式計算:月合同工資/25×8

  第九條 工資和加班費支付

  一、人員工資支付應自人員離開中國_________之日起至回到中國_________之日止。平均日工資為月合同工資的1/25。

  二、中國公司在工地的受權代表應按僱主提供的表格填寫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編制工資單,在每月工資結算日即_________日後_________天內即_________日前提前僱主在工地的受權代表稽核批准。

  三、工資單審批後,僱主應在每月工資結算日後_________天即_________日內將工資和加班費以美元支付給中國公司。其中:_________%電匯至北京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中國公司帳號_________;_________%支付給中國公司工地授權代表。如僱主延遲付款應按延遲天數,每天支付所欠付款總額的_________以美元向中國公司支付利息。

  付款自匯款銀行把所需匯款的電傳發至北京的中國銀行之日(起息日)起。

  第十條 稅金

  中國公司應負責為人員交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徵收的一切稅金;僱主應負責為人員交納專案所在國政府所徵收的一切稅金。

  第十一條 節假日、每週休息日和年度休假

  一、按專案所在國的政府規定,每週的休息日為星期_________。

  二、人員應享受專案所在國政府頒佈的法定節、假日和中國春節2天,國慶節1天的休假,共_________天。

  三、人員每工作期滿1年,享受為期_________天的回國年度休假。僱主應承擔休假人員從駐地至中國_________間的返往旅費。人員工作不滿一年,其實際休假天數按下列公式計算:實際工作月數/12=休假天數

  四、人員在專案所在國的節、假日和中國上述節假日以及年度休假期間,應享受全部合同工資。

  五、因本工程需要並應僱主要求人員可不回國休假而留在工地繼續工作,但需經雙方代表協商同意。在此種情況下,人員年休假工資及其從工地到北京間的往返旅費僱主照付,同時支付人員在年度休假期間的實際工作天數的合同工資和加班費。

  第十二條 預付工資

  一、僱主在每批人員抵達工地後,即應向中國公司受權代表以當地貨幣支付每人相當於_________美元的預付工資。

  二、中國公司對上述預付工資從人員抵達工地後第_________個月開始償還,分_________個月還清,每月償還_________。

  第十三條 動員費

  一、僱主應向人員每人支付_________美元的動員費。

  二、上述動員費應在每批人員抵達工地後由僱主隨同人員的機票費以美元一併電匯至中國銀行中國公司帳號。

  第十四條 保險

  一、中國公司為人員自其離開中國_________之日起至返抵中國_________之日止在中國投保人身意外險,保險費由僱主承擔。僱主應隨人員的月合同工資以美元一併向中國公司支付每人每月_________美元保險費。

  二、人員在中國投保人身意外險後,僱主對於人員在整個合同期間因工傷患病或其它原因而造成的殘廢或死亡均不再承擔賠償費。

  三、人員在中國投保人身意外險後,如經僱主要求,中國公司可向僱主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以免僱主為人員在專案所在國重複投保。

  第十五條 醫療和病假

  一、僱主應為人員在整個合同期間因病或因工傷提供免費醫療、藥品和住院治療。所需中藥中國公司可代購,但藥費、包裝費和運費由僱主承擔。

  二、人員如因病或因工傷休假不超過1個月,僱主應支付全部月工資。如休假超過1個月但不足3個月,僱主應支付_________%月合同工資。如休假超過3個月仍不痊癒需送回中國繼續治療,僱主不再支付第四個月的工資,但應承擔其回中國的旅費。如僱主要求中國公司派人替換該傷或病人員,則替換人員由北京至工地的旅費亦由僱主承擔。

  三、人員在合同期間如因病或因工傷死,僱方應負責其遺體處理並承擔死者遺物運回中國的費用。

  第十六條 交通、通訊工具和差旅費

  一、僱主應負擔人員中國_________至工地間的'往返旅費及每人往隨身攜帶_________公斤超重行李費。僱主應於人員合同期滿後回中國前_________天,將回程旅費及超重行李費支付給中國公司受權代表。

  二、僱主應免費向人員提供駐地至工地間(1.5公里以外)的上、下班交通工具。

  三、僱主應免費向中國公司受權代表、工程師、駐地經理提供一輛小轎車和供人員採購食品及生活用品的一輛小型貨車。如人員人數每超過_________人,僱主應增加一輛小型貨車。上述車輛所需的司機、燃料,應由僱主免費提供,並負責檢修。此外,人員在節假日可以免費使用僱主的交通工具,用於正當的目的,諸如遊覽、購物等。

  四、中國公司受權代表和人員可以免費使用僱主的通訊工具如:電話、電傳、圖文傳真等。

  五、人員如經僱主批准出差,其差旅費應由僱主負擔,差旅費的支付標準和使用的貨幣按僱主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生活和膳食設施

  一、僱主應為人員免費提供適宜的住房,每人使用面積的標準為:工人為_________平方米;翻譯、會計、技術員為_________平方米;受權代表、工程師、醫生、駐地經理為_________平方米;僱主還應免費提供水、電、臥具、空調、淋浴、衛生、洗衣裝置和用品及必要的傢俱和備品(臥具和傢俱詳見本合同附件三和四)。

  二、僱主應向人員免費提供廚房、餐廳、炊具、餐具、製冰機、電冰箱和備品以及水、電、燃料(炊具、餐具,詳見本合同附件五和六)。

  三、中餐專用的餐、炊具,可由中國公司在中國代購。所需費用(包括運輸費和包裝費)由僱主承擔。僱主應在收到中國公司代購上述物品的帳單後_________天內以美元電匯至中國公司帳戶。

  四、中國公司自費購買人員的主副食。但中國公司為此而派遣的必要數量的廚師和幫廚在平日加班和每週休息日、節假日加班應享有標準小時工資。

  五、人員所需部分副食品,如需從中國空運或海運至專案所在國,物品到達機場或港口後,有關報關、提貨、運輸等工作,僱主應給予協助。

  第十八條 勞保用品及小工具

  一、僱主應為人員免費提供一般勞保用品(詳見本合同附件七)和專用勞保用品(詳見本合同附件八)以及辦公用品,本合同附件七中所列的一般勞保用品可由公司在中國包乾代購,僱主應向中國公司支付每人_________美元。專用勞保用品,如需中國公司代購,由僱主據實支付貨款,並承擔這些物資的包裝費及運費。

  二、僱主應免費向人員提供各工種所需的手工用小工具。手工用小工具如需中國公司在中國代購,所需費用(包括運輸費、包裝費)由僱主承擔。僱主應在收到中國公司代購手工用小工具的帳單後_________天內以美元電匯至中國公司帳戶。

  三、本合同未列的,但為順利實施本工程所必需的其它用品應經雙方工地受權代表協商同意後,由僱主免費提供。

  第十九條 保密

  一、中國公司及其人員在執行本合同期間對於本工程的一切資料及情況應對第三者保守秘密。

  二、僱主及其任何人員在執行本合同期間對於本合同規定的中國公司提供勞務的條件和價格以及其它有關的資料和情況應對第三者保守秘密。

  第二十條 涉及第三方的事宜

  一、人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涉及專案所在國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應由僱主出面處理並負擔所發生的費用。

  二、人員因行為不端或翫忽職守而發生的涉及專案所在國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應由僱主協助中國公司出面處理,所發生的費用由中國公司負擔。

  第二十一條 不可抗力

  由於天災,戰爭,內亂,封鎖,傳染病,政變等,使本工程無法繼續進行時,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可以暫停。在這種情況下,僱主應負擔人員的回國旅費。

  第二十二條 仲裁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訴方所在國進行。在中國,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程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在_________(被訴方所在國名稱),由_________(被訴方所在國的仲裁機構的名稱)根據其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補充或修改

  根據需要,經雙方協商,可以對本合同進行補充或修改。修改或補充的條款以書面形式經雙方受權代表簽字後,即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文字

  本合同用中英文寫成,中英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

  中國_________公司(蓋章):_________ _________公司(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務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本工程有關規定,為保證內側回填土的穩定性,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以便雙方在施工中遵守。

  第一條 工程名稱及地點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第二條 工程量及工期

  1、主要工程:M7.5漿砌石擋土牆 m3;結算時以實際完成工程量為準。

  2、工期:要求施工人員年月 日前進場,全部工程 年月日前全部完成。

  第三條 承包施工內容及承包方式

  1、乙方承包施工內容為M7.5漿砌石擋土牆,擋土牆基坑土方清除(挖機開挖剩餘土),擋土牆人工支砌,包括面石打鑿、支砌、勾縫、壓頂、做沉降縫、洩水孔等工作,基坑20cm內的清理、砌築、溝縫及養護。

  2、乙方承包方式為全部包工。

  第四條 工程質量及安全

  1、擋土牆必須密實,無空洞,塊石質地堅硬,水泥有出廠合格證且送檢合格後方可使用。

  2、擋土牆表面必須平整,勾縫均勻美觀.

  二、施工安全

  1、乙方應安排現場安全技術管理人,把安全技術落實的到人,應對全體員工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技術指導及文明施工教育,對發生安全事故的班組,要處罰第一責任者及有關人員。

  2、乙方安全技術體系,現場管理人名單開工前報送甲方。

  3、乙方施工人員必須戴安全帽,不戴者以相片為準,罰款50元/人。

  4、乙方在施工期內,由施工隊伍所造成的一切事故(包括人身傷亡、機械損失)均由乙方自負。

  第五條 雙方職責

  一、甲方職責

  1、負責監督乙方施工進度和質量。

  2、提供電源到施工現場。

  3、提供施工圖紙和資料一套,負責施工軸線校驗。甲方負責擋土牆施工的所有技術指導工作,包括測量放線,高程控制,砂漿配比控制等

  4、維護施工場地社會治安秩序,處理與乙方有關的矛盾。

  5、及時為乙方辦理結算和工程款的支付。

  6、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7、甲方在乙方進場施工前,對乙方承擔施工的工程要進行安全交

  底,提出安全要求,並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二、乙方職責

  1、及時組織施工機械裝置和人員進場施工,在年 月日前完成施工任務,並服從甲方的施工排程,指揮和安排。

  2、乙方施工人員的食宿由乙方自行解決,施工所使用小機具自己配備。

  3、甲方提供擋土牆施工所需的一切材料,並運送至施工現場,乙方將毛石破碎成可施工大小。甲方將所需材料運送至施工點,由乙方進行攪拌,甲方不再另行計費。

  4、嚴格按本合同第四款質量要求和有關施工規範規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5、乙方必需無條件聽從甲方人員的指揮(有損工程質量和存在安全隱患的除外),所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負責,否則,所造成的後果乙方負全部責任。

  6、乙方必需按照相關技術規範要求進行施工,確保所施工工程質量,如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所導致的返工、停工所造成的材料及其他損失均全部由乙方負責。

  7、乙方的所有人員由乙方負責管理,施工期內的工作安全事故,及休息時間所發生的打架鬥毆、酗酒鬧事、偷盜、搶劫等一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與甲方無關。所產生的一切損失及法律後果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8、乙方必需約束管理好自已內部人員,嚴禁與當地村民發生磨擦,如發生打架鬥毆的,乙方承擔全部責任與甲方無關。

  9、乙方應對其在施工現場的勞務人員經常進行安全教育。

  第六條 工程承包單價

  1、本工程單價按75 元/m3 進行結算;單價一次包死,無其它調整因素。

  2、工程量以乙方實際施工的數量由甲方驗收確認為準。

  第七條 付款方式

  乙方在完成工程量後,經甲方及監理驗收合格予以記價,記價後兩個月內將工程款付給乙方。

  第八條 驗收方法

  工程竣工後,由乙方協助丈量實際工程尺寸,並計算出工程量及計算過程,由甲方現場施工員對乙方所計算的工程量核准。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或委託人簽字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甲 方:乙 方:

  代 表:代 表:

  年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務合同 篇4

  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派遣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促進就業,滿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平等協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框架內建立勞務派遣合作關係。甲方將本企業所需勞動力交由乙方統一派遣。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勞務派遣事宜簽訂以下協議:

  一、勞務派遣人員的條件和提供勞務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錄用符合條件的人員,以勞務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具體人數另約定)。

  二、勞務派遣人員的招錄與變更

  1.勞務派遣人員可由甲方自行面試、確認錄用,也可委託乙方進行招聘並交由甲方確定。派遣的勞務人員一經確定,甲、乙雙方應擬定《勞務派遣人員名單》,並簽字、蓋章,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由乙方與勞務派遣人員簽定勞動合同;

  2.甲、乙雙方按照商定對被派遣的勞務人員進行變更的,要相應更改《勞務派遣人員名單》,並須經雙方簽字、蓋章認可。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依法需要辭退的,甲方應提前35個工作日將辭退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負責與勞務派遣人員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甲方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因病、工傷(含職業病)在醫療期內的,以及女性職工的“三期”期間,甲方不得通知乙方與其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甲方應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繼續履行用人單位的職責。

  三、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支付

  1.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標準執行,實行同工同酬;

  2.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甲方應一次性轉入乙方銀行賬戶。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清單,轉入每個勞務派遣人員的銀行工資卡賬戶內;

  3.甲方應做好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明細表,乙方根據甲方轉入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足額髮放和繳納;

  四、甲方權利與義務

  1.必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合法規範用工,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的具體工作崗位,監督、檢查、考核勞務派遣人員完成工作的情況;

  2.對勞務派遣人員是否適合要求有最終決定權;

  3.勞務派遣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並退回乙方: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

  (3)嚴重工作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甲方要求勞務派遣人員進入公司前需身體健康,並根據甲方的要求提供健康證明,體檢不合格的人員退回乙方,乙方自行安排;

  5.甲方確因生產經營變化需減少或退回乙方勞務派遣人員時,應提前3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甲方須結算清本協議第六條第一項1、2、3款的費用,經甲、乙雙方商定後,由乙方負責辦理有關手續;

  6.因社保費用為提前申報,故甲方每月10日前應將社保費用增減情況通知乙方(如遇休息日及節假日應相應提前一日);

  7.確定和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務報酬標準;

  8.因甲方原因造成勞務派遣人員與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其經濟補償責任,由甲方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

  9.對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10.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工作任務、技能培訓、應達到的工作要求、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應遵守的各項紀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義務;

  11.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必需的勞動條件、勞動工具和業務用品,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簡單的工廠醫療服務。

  五、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義務把甲、乙雙方簽定勞務派遣協議的事實告知勞務派遣人員,並且作為乙方和勞務派遣人員簽定勞動合同的其中一項條款;

  2.對甲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3.全面負責被派遣勞務人員的勞務用工管理、勞務糾紛處理與社保辦理,處理涉及勞動關係的所有事宜,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提供給甲方備案;

  4.負責勞務派遣人員檔案管理,負責建立、接轉勞務派遣人員檔案;

  5.按合同條款規定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到甲方工作。對於甲方按本合同相關條款停止派遣並退回乙方的勞務人員,乙方應予接收並負責處理與勞務人員

  之間的勞動關係等後續工作,儘量避免對甲方的正常生產運營造成不利影響;

  6.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作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後,按相關保險條例妥善處理,並負責辦理申報和理賠事宜;

  7.對勞務派遣人員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應積極幫助甲方向勞務人員索賠,甲方提供必要的協助;

  8.乙方應指定專人定期到甲方處,瞭解勞務派遣人員的思想動態、工作表現、遵紀情況以及對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應盡力提供最佳服務;

  9.乙方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協調處理工作;

  10.勞務派遣人員應遵守甲乙雙方的規章制度,服從甲、乙雙方的工作安排與管理,因個人原因需要提前結束服務期的,應提前30日向甲、乙雙方同時書面申請。待批准並辦理完畢與甲方的移交手續後方可離職,其相關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

  六、費用的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勞務費用包括:

  (1)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務報酬;

  (2)勞務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或實習生的意外險費用;

  (3)勞務派遣的服務管理費用;

  2.費用的標準:

  (1)甲方應支付的相關社會保險費用數額按雙方約定的標準,由乙方書面通知甲方;

  (2)不參加社會保險的實習生的意外險保費,按每人50元一份年交額一次性劃入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3)勞務派遣服務管理費標準:按每人每月100元收取。

  3.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甲方於每年一次性前將2項中(1)、(2)、(3)款規定的費用以支票的方式支付給乙方。(其中:勞務人員的工資發放標準以甲方的工資清單為準;各項社會保險費如遇國家及寧波市政策調整,雙方也應依法及時調整;勞務派遣服務管理費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七、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管理

  1.勞務派遣人員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間,其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月評、季評及年度考核等均由甲方負責落實;

  2.勞務派遣人員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間,享有甲方規定的福利、勞保、工作、學習、休息等待遇和評優、評先等權利。

  八、工傷事故處理

  1.甲方應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

  2.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甲方應積極組織搶救、保護現場,並且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承擔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以及協調工作,甲方應積極配合。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結束後,由甲方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並按有關規定執行;

  3.因發生工傷而引起的所有費用,除社會保險機構按政策規定支付外,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負責辦理;

  4.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傷,在接受治療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甲方按月支付。

  九、勞務派遣協議的期限

  本協議期為二年,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0日止,如合同期滿甲、乙雙方無疑義,合同順延;合同期滿後甲、乙雙方一方提出異議,雙方協商解決。

  十、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其他

  1.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滿即終止。甲、乙任何一方如擬變更本合同內容或提前終止本合同的,都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並協商解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合同終止後,甲方仍繼續使用被派遣勞務人員的,則視為本派遣協議繼續有效,合同期順延,甲、乙雙方應當及時補辦派遣協議手續。

  3.甲乙雙方任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十一、爭議解決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十二、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