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約定哪些資產內容
一、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內容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實務分析
投資有風險,決策須謹慎。對外擔保,可能使公司因承擔或然債務而遭受重大損失。此兩類行為,為還是不為,公司法將其交由股東自行決定,但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下來。明確的內容包括:是股東們自行決策,還是授權董事會決策;投資或擔保的單筆以及總額額度限制等問題。
考慮到投資或擔保均可能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故一般由股東自行決定比較穩妥,即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當股東對董事會足夠信任時,可考慮授權董事會決策。
此外,擔保決策自治權僅限於對外擔保。當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且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
二、紅利分配增資認繳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實務分析
股東在背景、能力、資源、訴求等方面均會有所差異,有的股東並不看重對公司的實際控制,願意從治理結構上讓渡一部分權力,但同時希望在紅利分配上做適當傾斜。對此,公司法給出了一個一般規則,即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同時充分尊重股東意思自治,允許股東以約定方式改變紅利的分配規則,改變後的分配比例、方式沒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東商定。
(1)有限責任公司可將紅利部分或全部優先向一部分股東分配;可以在不同的股東之間按不同的比例分配;可以約定優先滿足部分股東固定比例的收益要求,剩餘部分再由全體股東分配等等,公司法無特別限制。
(2)紅利分配可由股東自行約定的前提是:公司盈利,有可分配利潤。當公司虧損時,不做分配;當公司微利,無法滿足部分股東固定比例收益要求時,僅能以可分配利潤向該部分股東分配,非紅利部分的'資產不得隨意分配。
(3)“優先股”問題。實務中,有的企業會要求按“優先股”概念設計股權結構,即部分股權持有人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餘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實際上,我國公司法並未明確設計優先股制度,目前國務院層面也僅在開展優先股的試點工作,且限於特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允許股東對股東會議事規則自行約定,允許公司紅利分配由股東約定,利用這種制度放權,已經可以在有限責任公司範圍內,由股東自行設計“優先股”制度了。
關於增資認繳,一般原則是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增資。股東可以透過約定的方式改變此項原則。
3、操作建議。對紅利分配、增資認繳的約定,公司法並未要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體現。實務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也可以由全體股東以其他方式約定。但是,考慮到工商、稅務、審計等部門執法水準以及對法律理解的差異,穩妥起見,筆者建議一併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清楚,可以節省眾多不必要的解釋、溝通工作。
三、公司解散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2、實務分析
從公司法規定的解散原因看,可分為股東自主決定解散與被強制解散兩大類。股東自主決定解散又可分為事前約定與事後達成解散決議兩類,而事前約定則包括預設的營業期限屆滿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理想狀況下,公司可以因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由股東決議解散而壽終正寢。但實務中,伴隨著公司利益之爭愈演愈烈,個別股東權益受到侵害,想透過解散來保護權益、降低損失時,順利解散越來越難。這種情況在中外合資、國企與民營合作、原始股東與財務投資者、大企業集團與小民營企業股東之間多有發生。例如:
(1)有的投資機構以高溢價投資某公司,對公司投資的資金遠超過原股東的投資金額,但持股比例遠低於原始股東且不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當被投資公司、原始股東違背誠信,無心經營,揮霍投資機構的資金時,投資機構往往“束手無策”。
(2)有的中外合資公司,外資方以技術投入,中資方投入大量現金及實物資產,但企業被外資方控制,當實際控制一方惡意損害另一方利益時,利益受損方的救濟手段往往顯得孱弱無力。
一般而言,公司非常規解散,股東權益會受到較大損失,所以解散並不是保護股東權益的優選方案。但是,當以上情況及類似情況發生時,受損股東如可按程式解散公司,至少可降低損失數額並阻止損失的進一步發生。基於此,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授權,在公司章程中補充約定解散事由,在非常態下透過解散公司降低損失。
3、操作建議。公司解散是把雙刃劍,可以保護小股東利益、降低損失,也可能使部分股東以公司解散為由損害企業的正常經營及其他股東的權益。應當將何種情況列為解散事由,不一而足,具體內容應根據實際需要設定。但是,筆者認為,股東預設解散事由應極其慎重,須最大限度的維持公司正常經營;除非確有必要,少增設或不增設解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