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如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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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原文】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法條解讀】
本條是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制定的規定。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就是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仍要由股東自己制定,而沒有其他的限制性規定。
本條只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至於章程都應當記載哪些事項等則未作規定,按照本節中關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的規定,有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適用本章第一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規定,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範圍;(3)公司註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
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
(注: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 萬元,(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七條 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註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及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注:投資或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所列決定時,應採取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 為執行董事(注:也可是經理)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 3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職權;(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本公司設監事會或監事,其成員 1 人。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注: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 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中股東代表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 : 。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公司如不設監事會,應刪除此內容)。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條 聘用 為公司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或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二十二條 監事(或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八章 股東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四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