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改案參考格式
1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十三) 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百分之二十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百分之三十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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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透過: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百分之二十的;
第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透過: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百分之三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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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徵集股東投票權。
第七十九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
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公開徵集股東投票權。徵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資訊。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徵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徵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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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 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透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資訊科技手段,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下列事項之一時,應當安排透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統、網際網路投票系統等方式為中小投資者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1)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淨值溢價達到或超過百分之二十的;
(2)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
(3)股東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或實物資產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
(4)對上市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第八十一條 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透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優先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資訊科技手段,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5)對中小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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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 股東大會透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就任時間為三年。
第九十四條 股東大會透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就任時間自股東大會透過選舉決議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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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決定公司在一年內投資額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百分二十的投資方案;決定公司在一年內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百分三十的的資產處置方案,包括設立合資公司、收購、資產出售、出租、剝離、置換、分拆、資產抵押等擔保事項及其他資產處置方案。
重大投資專案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並報股東大會批准。
董事會在決定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取得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並經全體獨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經股東大會批准;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上市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決定公司在一年內所涉金額超過貳仟萬元、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百分之三十的投資方案和資產處置方案,包括設立合資公司、收購、資產出售、出租、剝離、置換、分拆、資產抵押等事項及其他資產處置方案。
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定為重大的交易事項,應報股東大會批准。
董事會在決定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取得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並經全體獨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經股東大會批准;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上市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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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五)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五)決定公司在一年內所涉金額不超過貳仟萬元的投資方案和資產處置方案,包括設立合資公司、收購、資產出售、出租、剝離、置換、分拆、資產抵押等事項及其他資產處置方案。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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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傳真或電話方式。通知時限為:提前五日。
第一百一十七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專人送達、郵件(包括電郵)、傳真或電話方式。通知時限為:提前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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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司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為:
(三)利潤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潤分配可採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公司積極推行以現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確保足額現金股利分配、保證公司股本規模和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為保持股本擴張與業績增長相適應,公司可以採用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時,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於1股。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司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為:
(三)利潤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潤分配可採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公司優先採用現金分紅的方式。在具備現金分紅的條件下,公司應當採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在確保足額現金股利分配、保證公司股本規模和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為保持股本擴張與業績增長相適應,公司可以採用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時,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於1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