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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及其自主約定事項

公司章程及其自主約定事項

  今天,CN人才網小編就給大家介紹關於公司章程及其自主約定事項,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註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佔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物件募集_________萬元)

  第20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

  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登出;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屬於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4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26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7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據,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 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 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 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資訊;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9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資訊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檔案,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31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32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3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或公告或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7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絡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8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9條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第40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製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1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並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應當儘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2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後,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43條 單獨持有或者合併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44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45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6條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第47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後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8條 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9條 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50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

  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

  第五章 董事會

  第51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__人組成(注:董事會成員由5-19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定。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2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透過。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或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53條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董事長可以由股東董事也可以由非股東董事擔任。

  第54條 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援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55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

  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56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經理

  第57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58條 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會

  第59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_名監事組成(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其中股東監事____名,職工監事_____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工會或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60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61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2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63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

  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4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式為:

  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透過。

  第65條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6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7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68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9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第70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採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

  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籤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並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併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併或者分立。

  第73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透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併後,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第74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登出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5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併、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後,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並通知債權人及釋出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後執行。

  二、清算後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後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後償還債務,最後剩餘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後,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出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工 會

  第76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援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功制度嚴格按照《公司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77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78條 本章程由全體發起人簽字蓋章生效並報登記註冊機關備案。

  第79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會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透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80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80條 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牴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

  二〇xx年一月一日

  公司章程自主約定的事項

  一、公司章程必須約定什麼內容?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公司法明文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必須記載的事項,屬於強制性規定,若違反,則該章程無效。包含以下內容: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範圍;

  3、公司設立方式(發起或募集);

  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5、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10、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法律不明確,有賴於公司章程加以明確。

  二、公司章程可以約定記載的內容有哪些?

  1、法定代表人的確定

  章程範例: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 年,由股東會或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2、公司對外投資

  章程範例:公司對外投資由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決議,公司對外投資的單項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公司資產淨額的__%,對外投資的累計額度不得超過投資前公司資產淨額的_____%。

  3、公司擔保

  章程範例:

  公司因經營需要董事會可以決議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擔保的方式為抵押和質押。抵押或質押的財產範圍為公司所有的土地、房屋和機器裝置為限。董事會的擔保決議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透過。

  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_____萬元。決議需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擔保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

  4、股東會會議通知和議事方式、表決程式

  章程範例:

  公司應當在召開股東會會議十五天前由董事會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應當包括股東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未在書面通知列出的審議的事項不得在股東會議上審議透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透過的事項除外。

  情況緊急需要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董事會可以口頭、電話方式通知全體股東,並同時通知需要審議的緊急事項。

  5、股東表決權

  章程範例:

  (1)股東會會議表決,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實行一人一票制。(或)

  (2)股東會會議表決,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根據各股東在公司發展中提供出資或其他資源的重要性的差異,特確定以下表決權的行使根據:股東甲享有 %的表決權,股東乙享有 %的表決權,股東丙……。

  6、股東分紅

  章程範例:

  (1)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股東甲分取紅利的比例為____%,股東乙分取紅利的比例為_____%,股東丙分取紅利的比例為_____%,股東丁……。(或)

  (2)全體股東約定,股東甲和股東乙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股東丙和股東丁不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股東丙分取紅利的比例為______%,股東丁分取紅利的比例為_____%。

  7、公司新增資本的認繳

  章程範例:

  (1)全體股東約定公司新增資本時,不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股東甲新增出資認繳比例為____%,股東乙新增出資認繳比例為_____%,股東丙新增出資認繳比例為_____%,股東丁……。(或)

  (2)全體股東約定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甲和股東乙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新增資本出資,股東丙和股東丁不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新增資本,股東丙認繳新增資本的比例為______%,股東丁認繳新增資本的比例為_____%。

  8、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章程範例:公司的董事由股東會會議過半數的股東選舉產生,董事長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副董事長由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透過。(或者董事長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委派)

  9、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章程範例: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不少於章程規定的董事總數的2/3。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開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長在董事會議召開10日前,書面通知 各董事。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董事長或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決定召開臨時董事會通知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方式和時間的限制。

  董事會決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一般性審議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過半數透過,對於以下重大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2/3以上董事透過。

  10、監事會議事方式

  章程範例: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出席監事會會議的監事不得少於公司章程規定的監事人數的2/3。監事會會議表決採取一人一票制。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透過。

  11、股權轉讓

  章程範例:

  (1)股東不得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或)

  (2)股東在公司成立 年內不得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或)

  (3)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無需得到其他股東的同意。但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告知其他股東轉讓對價。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後30天內提出 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權轉讓給該股東。兩個以上的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 買權。

  (4)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不能直接取得股東資格,其他不同意繼承人加入的股東應當以價格購買其擁有的股權。如果其他不同意股東不出資購買視為其繼承人直接取得股東資格。

  12、公司經營範圍變更

  章程範例:

  公司的經營範圍:經營範圍的變更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程式修改公司章程,並辦理變更登記。

  13、公司治理機構及其職權

  14、公司股東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

  章程範例:

  公司股東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營業的公司,在其他同類營業/不同類營業的公司兼職,不得利用股東從公司獲得的交易資訊為他人謀取交易機會。 違反上述規定的股東除依照公司法向公司和其他承擔賠償責任外,還必須在其行為被公司或其他股東發現後的_____日內,將其所持有的股份向其他股東轉讓。 其他股東按照持股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______方式享有優先受讓權。股份轉讓的價格按照其持有公司的股權比例,以___日公司的淨資產的確定。

  15、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