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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合同

房屋抵押合同範文集合五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房屋抵押合同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房屋抵押合同 篇1

  為確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地產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產抵押。

  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佔用範圍的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給乙方。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同意就下列房地產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產座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m2,佔地面積_______m2,房產證號: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第三條、抵押房地產現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的房地產承擔維修、養護義務並負有保證抵押房地產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

  在抵押期間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恢復房地產原狀或提供給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房地產,在無法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乙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本息。

  第四條、抵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租賃抵押房地產,不得重複設定抵押,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

  第五條、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六條、在抵押期間,抵押房地產被拆遷改造時,甲方必須及時告知乙方,且根據具體情況,變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產拆遷受償價款償還乙方的本息,並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七條、主合同期滿,如甲方不能償還債務本息,按法定程式處理抵押房地產,清償債務本息。處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本息和承擔處理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本息後有剩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八條、抵押房地產於本合同生效後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第九條、甲方不履行主合同債務或者發生甲乙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房地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權收取抵押房地產的孳息。

  第十條、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後,並經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登記,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存檔一份。

  第十二條、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簽章):身份證:

  乙方(簽章):身份證:

  合同簽定地點:

  合同簽定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抵押合同 篇2

  抵押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抵押權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為保護各方合法權益,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簽訂本房屋抵押合同以作擔保, 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抵押財產:甲方所有的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一處房產。(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抵押擔保:本合同擔保範圍限於主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借款總額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利息為__________。

  第三條:抵押房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抵押房屋由甲方自行保管並使用,甲方應妥善保管該抵押房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四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房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登記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本合同生效後,變更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七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甲方。

  第八條:抵押權的撤銷:借款人按合同歸還借款本息,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登出抵押登記。

  第九條: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條: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

  2、甲方違反第四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本息總額萬分之___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

  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4、甲、乙任何乙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5、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公證處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 日

房屋抵押合同 篇3

  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人(債務人): (以下簡稱乙方)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與乙方協議約定。 乙方願為協議的履行提供擔保並簽訂如下抵押協議:

  第一條 抵押擔保的債權

  乙方提供的房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乙方協議約定的債權,數額為萬元。

  第二條 抵押物

  乙方願提供座落於 市_________路 號的_______房產作為乙方履行義務的抵押擔保,該房產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屬框架結構,屬乙方所有,其房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證號___________。

  第三條 雙方同意抵押擔保的範圍與乙方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範圍相同,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四條 抵押期間,乙方應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產。如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為並有權要求再提供擔保。

  第五條 本抵押協議簽訂後,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抵押房產的房地產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號,由乙方配合甲方辦理抵押物的評估並向有關登記相關辦理抵押物登記,評估費和抵押物登記費用乙方承擔。

  第六條 因本抵押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送有關機關登記備案。

  甲方:代表:

  乙方: 代表:

  _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抵押合同 篇4

  在商品房預售的交易中,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有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稱之為預售商品房貸款抵押 。透過這種方式,一時難以支付全部房款的消費者可以購買商品房,發展商可以儘快收到房款,而銀行的業務也得以拓寬。

  預售商品房的購房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時候,銀行與購房人簽訂書面的抵押貸款合同,約定購房人將其購買的商品房抵押給銀行作為貸款的擔保。在正常情況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購房人作為貸款人,依據貸款合同向銀行分期履行還款義務,應無異議。但是,在商品房買賣出現糾紛的時候,比如發展商不能按期交樓,甚至出現樓盤爛尾的情況下,購房人可能要求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並且可能停止還款給銀行。當然,貸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已經構成違約。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是否可以對抵押物主張抵押權呢要行使抵押權,銀行首先面臨的問題就是:銀行與預售商品房的購房人所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是否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32條的規定,當事人採取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實務中,銀行與預售商品房的購房人以採取簽訂抵押貸款合同的方式訂立合同,在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抵押貸款合同成立,應無異議。另外,根據《合同法》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條第2款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的生效與否,其一要看合同是否合法,其二要看法律、行政法規是否規定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能生效。

  首先,我們來看看抵押貸款合同的合法性問題。

  這一問題涉及到兩個方面,其一:抵押物是否合法其二: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就第二個方面而言,抵押合同中抵押人如果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應當具備的條件有兩個:其一為抵押人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二為抵押人需對抵押物享有處分權 。對於抵押人第一項條件,民事行為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不再累述。因此,在分析預售房地產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主體資格

  問題的時候,我們主要討論:抵押人是否具有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購房人是否已經獲得了對在建房屋的處分權

  1、抵押物的合法性問題:

  2、物權的`客體為特定獨立之物 ,而物是指能夠為人所支配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具有客觀物質性 。抵押是一種擔保物權,其客體應當是客觀存在的物。但是在商品房預售的交易中,在簽訂合同時商品房可能正在建造之中,根據工程進展的不同,有的預售商品房可能連輪廓都還沒有,因此不具有物的客觀物質性。當事人以並不存在的物來設定抵押,有悖於物權客體的客觀物質性。但如果以此否認房地產預售中將正在建造的房屋抵押的合法性,對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將是很大的打擊。其實,就正在建造過程中的物設定抵押,我國法律中也有規定,我國《海商法》中就特別規定正在建造的船舶可以設定抵押 。鑑於《擔保法》中對於正在建造的房地產是否可以設定抵押權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中,專門將正在建造的房

  屋或者其他正在建造的建築物的抵押效力問題進行了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xx年12月13日施行)第47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據此,正在建造的房屋雖然不符合物的客觀物質性,但作為特定抵押物同樣可以設定抵押。

  2、抵押人的處分權的問題:

  我國《擔保法》第34條明確規定了抵押房屋必須是抵押人所有。對於在建房屋的所有權的問題,存在爭議。有主張認為隨預購人支付房款的數額房屋所有權逐漸轉移給買方 。這種觀點使買方和賣方可能同時具有同一房地產的所有權,違反了物權法中一物一權的原理,而且與房地產所有權轉讓登記生效的法律規定也不符。買方雖然簽訂了房地產預售合同,但要取得房地產的所有權,還取決於兩個因素,其一為購買的房屋已建成為客觀有形的物,其二為房地產轉讓已經辦理登記,獲得了權利證書 。因此,對於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建築物,在建造完畢辦理產權轉讓登記之前,預售合同的買方不能獲得房屋的所有權。按照《擔保法》的規定,預售商品房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資格存在問題。

  另外,預售的商品房非客觀存在的物,預售合同的買方對於預售商品房無物權可言,因此對物的處分權同樣也不存在。因此,商品房預售中的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既不是抵押物的所有人,也無在建房屋的處分權。(在簽訂預售合同之後,如沒有行政法規的限制,買方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轉讓其在預售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這只是買方處分合同的債權債務,而非買賣標的物的處分,並不是我們討論的對物的處分權。)

  在商品房預售的業務中,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買方雖然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時候對預售的房屋沒有所有權和處分權,但他在將來可依法獲得其所購買的商品房的所有權,即享有對所有權的期待權。而《擔保法》沒有規定無權利人將來可以獲得權利的情況下所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在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我們可以適用一般法的有關規定。而作為一般法的《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由是推之,無處分權的人訂立的抵押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生效需要取決於權利人的追認,或者在訂立合同之後獲得處分權。如果權利人不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之後不能獲得處分權,即為不發生使合同有效的事實,則該合同始終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的這一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這種抵押合同效力待定的情況做出了相應的規定,該解釋的第49條規定,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從該條款的字面意思可以看出,只要抵押人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之前獲得權利證書,即為抵押人取得對抵押物的處分權,該抵押合同可以認定有效。同時,我們也注意到《合同法》中所規定的經過權利人追認也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有效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並沒有作相應的規定。

  從上面的分析,對於預售商品房中抵押合同的合法性問題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建築物可以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房地產預售合同的買方以其購買的正在建造的房屋進行抵押所簽訂的抵押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結束之前,買方可以獲得房屋的處分權,抵押合同的效力不應因此受到影響。

  其次,我們再來討論商品房預售中,辦理登記對於抵押合同效力的影響。

  關於抵押登記的效力,存在兩種立法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和登記要件主義 。如果採取登記對抗主義,抵押權的設定,在當事人達成抵押合同之後即可成立,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是,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抵押權不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採取登記要件主義,抵押權的設定,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產生效力。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以城市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的,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可見,對於城市房地產的抵押,我國《擔保法》採取登記要件主義。另外,商品房預售中的抵押合同,由於在預售的時候,商品房還處於在建過程中,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7條所規定的將在建房屋或者建築物進行抵押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從該條內容可以看出,以在建房屋設定抵押權的,也採取登記要件主義。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在商品房預售的按揭業務中,預售合同的買方作為抵押人將預售的房產抵押給銀行,在辦理抵押物登記之後,可以認定抵押有效。但是,在實務中,如果商品房沒有建成,抵押人沒有獲得權利證書,根本不能對預售商品房抵押合同進行登記。如果抵押物沒有辦理登記,是否必然導致抵押合同無效《擔保法》中雖然對城市房地產的抵押採取了登記要件主義,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根據登記的不同情況,我們可以看出明顯的立法指導思想的變化。因此,回答抵押登記對於抵押合同效力的影響這一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房屋抵押合同 篇5

  貸款人:(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借款人:(抵押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證件名稱: 號碼:

  合同簽訂和履行地點:

  第一條:總則

  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本合同。乙方自願以其合法所有的房地產抵押給甲方,作為借款擔保。為進一步明確當票以外其他事項,依據國家法律和《典當管理辦法》,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資遵照履行。

  第二條:抵押房地產基本情況

  抵押房地產座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部位:_______________;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設計用途: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有權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抵押房地產評估價值:人民幣_______________萬元;

  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抵押房地產擔保範圍

  借款本金(當金)、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等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以及可能產生的甲方代墊費用和其他費用。本合同有約定具體數額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相關單位出據給甲方的收款發票額為準。

  第四條:借款金額(當金)及借款期限

  借款數額(當金):人民幣(大寫金額)_______________萬元整;

  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借款的實際放款日以借據為準)。

  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後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辦理展期。展期時,借款人須結清前期利息和綜合費用。

  本合同項下之借款,自甲方放款之日起按月計算利息和綜合費用,借款月利率:________‰;月綜合費率:________‰。乙方於每月________日前繳付利息和綜合費用,合計人民幣:________元。如借款人未能履行此約定,逾期5日甲方有權單方提前終止合同,並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用及違約金,提前實現抵押權。

  第五條:抵押房地產的處分限制

  抵押期間,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抵押房地產轉讓、變賣、贈與、抵償債務或以其他交易方式處臵,也不得對抵押房地產做任何不利於甲方的改變,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抵押物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或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價值顯著減少,乙方須在2日內書面告知甲方。乙方確須出租抵押房地產的,在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後,將抵押的事實書面告知承租人,並將租賃合同交甲方備案。

  第六條:乙方保證及承諾

  乙方保證對抵押房地產享有合法的完全所有權。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和當票時,抵押房地產上不存在涉及任何形式的抵押、借用、託管、查封、扣押、訴訟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權屬爭議或其他權利瑕疵。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將本合同抵押物進行抵押,並與借款人共同承擔償還借款的連帶責任。

  第七條:房地產抵押權的行使及實現

  乙方違反第五條、第六條規定,隱瞞事實及提供虛假文書等可能導致抵押權毀損或部分毀損的,或乙方行使抗辯權、抗訴權,本合同即提前終止,房地產抵押權提前實現。

  乙方逾期5日不履行債務或不能完全履行債務的,房地產抵押權即實現。本合同經公證後成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若乙方不履行債務或不完全履行債務,則乙方無條件同意甲方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放棄向法院提出直接強制執行的抗辯權。

  第八條:絕當物的處理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行使抵押權委託拍賣機構將上述房地產公開拍賣,拍賣收入扣除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擔保款項及拍賣費用後,剩餘部分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有關拍賣等手續乙方均委託甲方代為辦理。

  第九條:特別約定

  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綜合費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的限制,()乙方必須按時交納利息和綜合費用直至乙方清償完債務為止。逾期還款、交納利息和綜合費按借款餘額每日1‰計收違約金。

  第十條:爭議解決

  凡因履行本合同或當票而產生爭議,須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乙方對當票、本合同及合同展期所做的保證義務為本合同及當票的補充條款,補充協議是當票及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當票及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在補充協議中未修改的繼續有效。

  本合同壹式肆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即發生效力,合同生效後乙方有義務在三日內協助甲方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提示條款

  乙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乙方要求,甲方已經就合同條款做了相應說明,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知曉,並予以充分、準確無誤的理解。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抵押共有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